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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3

Dec 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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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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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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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13 年 11 月2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关 于召开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 年12 月6 日上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公司行 政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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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0,250,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上述审议事项不采用累计投票方式表决。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 公告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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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表决权结果为:同意 110,250,1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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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重工201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卢胜强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苏丽丽

2013 年12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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