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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3

Aug 2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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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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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3 年8 月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 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 年8 月21 日上午9:30 起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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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镇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朱宝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02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73.5%。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3 年8 月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大会的审议内容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2、审议《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025 万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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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2、《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11,025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弃 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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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梁 瑾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张倩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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