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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3
Mar 1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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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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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 有关规定,作为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 了认真仔细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止2012 年12 月31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 格遵守证监发[2003]5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2012 年度与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12 年12 月31 日,公司严格遵守证监发[2005] 120 号的要求和规定,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股东 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2012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关于2012 年度内部控制 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结 合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健全了治理结构,制定并及时修订了内部控制 制度,完善了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 内部控制活动合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2012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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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和运行情况,同意《关于2012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投资设立杭州市余杭区宝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关于投资设立杭州市余杭区宝鼎小 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 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和范围的鼓励 政策,按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 行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要求严格把握新增小额贷款公司质量的 通知》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预计注册资本2 亿元,公司出资6,000 万元,占30%的股份,同时在小额贷款公 司正式设立1 年内增资到3 亿元,公司承诺增资3,000 万元,仍占30%股份。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投资做了认真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本次 拟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3、 公司本次投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际投 入运营后可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和投资收益。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参与小贷公司的设立是必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对此无异议,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次投资事项。
四、关于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监会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公正、独立的判断市场,对 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2012 年的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以2012 年末的总股本 15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 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股利15,000,000.00 元;本年度不进行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此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现状、现金流量情况、 发展战略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基础上拟定的,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拟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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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3、经核查,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计划的需求及 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无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同意提交公司2012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关于聘请公司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一事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2 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工作期间,能够遵守职业道德,按时出具审计报告,而且所出具的报告客观公 正,真实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考虑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多年为 上市公司审计的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能够满足公司2013 年财务审计工作 要求,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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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 金 辛金国 朱 杭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3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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