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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May 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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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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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锦天城”)接受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称“《中小 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2 年4 月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5 月8 日上午9:00 起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 镇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朱宝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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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02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73.5%。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2 年5 月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审议内容

  • 1、审议《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审议《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审议《201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4、审议《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审议《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6、审议《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7、审议《关于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8、审议《聘请公司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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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1,025 万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2、《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1,025 万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3、《201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025 万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4、《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1,025 万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5、《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11,025 万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6、《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025 万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7、《关于201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表决结果为:同 意11,025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8、《聘请公司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表决结果为:同意11,025 万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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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025 万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中 小板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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