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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1
Aug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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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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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锦天城”)接受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 称“《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1 年8 月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 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8 月21 日上午9:30 起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 工业园区内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朱宝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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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小板 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5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2 ,500,1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75%。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1 年8 月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审议内容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2,50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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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中 小板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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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的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11 年 8 月 21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梁 瑾 张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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