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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1

Aug 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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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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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信息四方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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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信息四方沟通机制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2009]48号令、《浙江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沟通工作指 引》(浙证监上市字〔2009〕1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财务会计信息四方沟通 机制。

第一章 年报沟通机制

第一节 审计前的预沟通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经营层对公司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汇报,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与年报审计 签字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 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审计重点,并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的汇报。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年报审计的工作小组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并抄送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应于现场审计前向监管部门报送总体审计 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包括重点关注的问题,风险评估的程序,审计工作的人员 和时间安排等。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及时与监管责任人沟通年报预查情 况,监管责任人也应及时反馈监管重点、提醒风险事项。

第二节 审计过程的沟通

第五条 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与年报审计签字注册 会计师保持沟通,并至少有一次以上的正式见面会,进行讨论和质询。独立董事 应高度关注公司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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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上述沟通情况、意见及建议均应 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管理层存在重大分歧的,应积极 主动向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说明情况,并提出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充分发 挥治理层对财务报告的监督作用。审计过程中,存在重大调整审计计划事项的, 要及时告知监管机构并及时更新备案计划。现场审计结束并形成初步审计意见 时,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要与监管部门沟通审计情况。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报审计签 字注册会计师沟通,在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 公司经营层要做好年报编制、披露过程中的沟通解释工作,既要 加强同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尽量避免出现年报披露 后又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也要做好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工作,对于在年 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监管机构,以便监管机构及时发现、解 决问题,共同提高年报编制、披露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节 披露后的事后沟通

第九条 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应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 向监管部门提交包括重点关注问题情况的审计总结,如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还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作出专项说明,详细说明出具此审 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二章 日常沟通机制

第十条 公司经营层、治理层、审计机构及监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相互通 报有关公司风险信息,共同把好质量关,及时防范和化解公司重大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监管责任人应主动向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独立董事通报 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提请重点关注,必要时请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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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独立董事就关注事项向浙江证监局出具专项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第十二条 年报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如发现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重大舞弊、与隐性关联方实施重大交易、以及其他侵害公司利益行为或存在重大 内部控制缺陷等涉嫌舞弊或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要以《致监管当局函》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由财务异常导致的股价异动、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等风 险事项,公司经营层或治理层应在第一时间与监管责任人沟通,并持续通报事件 进展。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须做出决议,提交 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更换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后,须向监管部门提交审计委员会的换所情况说明和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交接、沟通情况说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机制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机制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机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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