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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1
May 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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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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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大厦 14 楼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8621)6105-9029 传真:(8621)6105-91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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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锦天城”)接受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称“《中小 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 予以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锦天城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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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BRIGHT LAW OFFICES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1 年4 月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 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 年5 月5 日上午9:00 起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 镇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朱宝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小板 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7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5,009,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1、审议《关于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审议《关于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3、审议《关于公司<201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
4、审议《关于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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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关于聘请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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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关于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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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锦天城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表决结果为全部议案 均获得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
同意75,009,400 股,对应表决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75,009,400 股,对应表决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75,009,400 股,对应表决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 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75,009,400 股,对应表决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75,009,400 股,对应表决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75,009,400 股,对应表决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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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75,009,400 股,对应表决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中 小板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 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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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 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11 年 5 月 5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明德
经办律师:
楼建锋 张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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