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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1

Apr 1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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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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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 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及参照证监会、银监会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做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5 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 外担保合同。

第五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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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 2、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

  • 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 3、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4、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 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 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尽量采取反担保措施。

6、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 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 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由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9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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