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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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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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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降低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 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 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视 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及公司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 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 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
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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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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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
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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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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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年度亏损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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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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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八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实需要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按相应程序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实需要为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应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必须与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受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 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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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的财务报表,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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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合同(金额、种类、期限)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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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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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及归还本项担保资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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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否存在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或尚待执行的判决、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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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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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标的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和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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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在公司决定担保前,由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财务 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并出具意 见明确的书面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 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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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是否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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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的财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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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是否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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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否具有其他法律风险。
审查人员应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手 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的担保,由财务总监审核并报总经理办 公会议审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的担保,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报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批。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二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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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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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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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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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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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股东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第十二条前五项担保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相关责任人 员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批。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在所属子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会上代表公司的利益对其有关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当根据对外担保 的实施方案向公司征询意见。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 标准的,还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审议程序。
第四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获得批准后,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合同必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具体。担保合同应当明确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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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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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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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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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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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对担保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 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 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修改。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 权代表人对外签订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或互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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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督促被 担保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受益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 担保合同的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有关责任人应按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 报批,同时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经批准后重新订立担保合 同的,原合同作废。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当发生担保合 同签订、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等情况时,责任人应及时通报董 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 和其他负债,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 积极防范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报告有关借款的获得、 使用、准备归还的借款金额以及实际归还借款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对被担保人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进行 实时监控,并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被指派的专人应对公司所有担保的情况进行 详细统计,每月拟定融资明细表及担保明细表,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 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及时履行 还款义务。
第二十六条 当被担保人实际归还所担保的债务资金时,应及时向公司财务 部门传真有关付款凭据,以确认担保责任的解除。
第二十七条 当被担保人出现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迹象时,公司应当组织有 关部门,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 报公司总经理,并呈报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必须要 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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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 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 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对拟被收购方或 被投资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有关决策部门作出收购和投资决定 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二条 保证期间,被担保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债权人约定转让债务 的,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外,公司只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其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有关责任人如发现继续 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时,应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 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四章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公司全部对 外担保的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前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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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仍未履行还款义 务的,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 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呈报 董事会。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 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 毕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的调查、审批、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信 息披露等有关责任的单位、部门或人员为担保事项的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 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 决议通过、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 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关责任人违反法律和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 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行为涉嫌犯罪的,由 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 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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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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