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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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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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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 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的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

  • 良好的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推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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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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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八)现场参观;

(九)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 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 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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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 (一)起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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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 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九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投资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 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 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上报董事长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 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 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 字样。

第二十五条 公司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 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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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 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违反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参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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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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