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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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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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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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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2.4.5 第一次修订,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 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 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 等工作。

第三条 董事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 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对上述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 及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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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决定;

  • (三) 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 生重要影响;

  •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或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 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减资的计划;

  •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十四)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 (十六) 公司董监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十七) 公司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相关文件;

(十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未公开的再融资或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

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及需要报送交易所的相关文件;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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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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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行政 管理人员等;

(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和人 员,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筹划、论证、决策等各环节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及外部 单位和个人;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等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内部人 员及外部单位和个人;

(七)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档案登记表》(附件一),记录内幕信息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公司须向内幕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当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 备案,并与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保密协议》(附件二)和《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附件三),明确其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同时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档案登记表》。

(一)向深交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

(二)向深交所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8 股以上(含8股)。此种情况下,公司除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信息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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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有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向深交所报送 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向深交所报送董事会决 议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的,首次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

(六)公司披露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 公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他必要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签署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保密协议》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外,同时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四)。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述重大事项公开披露时,将该《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连同《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档案登记表》报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流转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登记管理,详细记录知情人名称或姓名、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方式和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如需经常性的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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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档案登记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董事会办公室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相关知情人的档案登记表无误后,提交董事会 秘书审核,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对上述主体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 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的,应遵循以下要 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 该负责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的重要时点起,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程及流转情况、报送《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二)内幕信息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 责人批准,再由负责人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内幕信息一般应严 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负责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 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 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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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两款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董事 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书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 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 相关事项的进展披露工作。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本所的规定和要求,在本备忘录第十一条规 定的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浙江证监局。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 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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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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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流传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 带保管。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 保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 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也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十 年。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于2个工作日 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未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遗漏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公司视情况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降职、开除等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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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原《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2011年8月)》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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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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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
证券代码:002552 证券简称:宝鼎重工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姓名
身份证
号码
所在单位/
部门
职务
/岗位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
内容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
登记时间 登记人
1 注2 注3 注4 注5
2
3
4
5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 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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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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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2.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3.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4.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 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 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 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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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 订 立:

甲方单位:

甲方经办人:

乙方单位:

乙方经办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双方特就内幕信息保密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内幕信息涵义及范围:本协议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为乙方所知悉, 涉及甲方单位的经营、财务或者对甲方单位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 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本协议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 甲方单位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 甲方单位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决定;

  • (三) 甲方单位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 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 甲方单位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 甲方单位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甲方单位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 甲方单位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 (八) 持有甲方单位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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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 甲方单位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 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甲方单位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 (十一) 甲方单位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 甲方单位分配股利或者增减资的计划;

  • (十三) 甲方单位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十四) 甲方单位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十五) 甲方单位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 30%;

  • (十六) 甲方单位董监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 甲方单位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相关文件;

(十八) 甲方单位拟推出的、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高送转方案”是指每10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为 8股以上(含8股)。此种情况下,公司除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信息外,还 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有关信息。

(十九) 甲方单位董事会审议通过、尚未公开的再融资或并购重组、股权激 励等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及需要报送交易所的相关文件;

(二十) 甲方单位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甲方单位持股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流程如下:

(一)乙方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进行主动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登记表》(附件一),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交甲方单位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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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对乙方登记信息加以核实,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 信息,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

(三)甲方核实相关知情人的档案登记表无误后,提交甲方单位的董事会秘 书审核,由甲方单位的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追究

(一)乙方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二)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乙方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 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 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乙方应要求相关工作人员确保信息 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甲方单位的制度 执行。

(四)乙方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给甲方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甲方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由甲方 单位董事会对其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甲方对其处分。

(五)对乙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甲 方及时进行检查,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做出处 罚决定,并将检查和处罚结果及时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六)乙方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构 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因解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 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本协议的修改和变更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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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要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 甲方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单位:(盖章) 乙方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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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致: :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为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 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 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 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因此,请 (单位\个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被告知人: 告知人: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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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

参与机构和
人员
商议和决议
内容
相关人员
签名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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