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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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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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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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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保密 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等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 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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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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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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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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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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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和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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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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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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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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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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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减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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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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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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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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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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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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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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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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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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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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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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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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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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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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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公司依法公告前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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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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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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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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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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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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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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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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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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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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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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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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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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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 表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附件一),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保存 年限不少于五年。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 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未《公开信息保密协议》(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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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 带保管。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 保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 司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 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及时 公告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 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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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 所属单位及部门 获取信息时间 获取信息内容 获取信息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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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公开信息保密协议
公司(单位)或个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 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 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知情范围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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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收本公司材料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3、在此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内容;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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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宝鼎重工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宝鼎重工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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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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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通知本公司;
5、如因泄露我公司提供的信息,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我公司将依法 追究其责任。
特此提示 。
本函一式两份,一份由外部信息使用人保管,一份由我公司保管。
信息使用人签字(盖章):
本公司经办人签字: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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