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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Jun 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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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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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2] AN028-6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Tel): 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 (Fax): 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2]AN028-6号

致: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

GRANDWAY

根据本所与宝鼎科技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宝鼎科技的委托, 担任宝鼎科技本次重组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26 号格式准则》《重组若干规定》《上市类1号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宝鼎科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 验,并就宝鼎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异 常的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项目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的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 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Ĩ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20815 号),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及宝鼎科技的要求, 本所律师在对 宝鼎科技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 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宝鼎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宝鼎科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 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26 号格式准则》《重组若干规定》《上市类1号监管指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反馈意见》问题1)

申请文件显示, 1) 上市公司控制权于 2020 年发生变更, 山东招金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招金集团)成为控股股东,招远市人民政府成为实际控制人。2) 本次交易购买招金集团持有的标的资产 8.78%股权,对应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年度对应指标的 82.10%。3)标的资产及招远永裕电子材料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裕电子)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林昌。4)本次交易前,上市 公司主营业务为大型铸锻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标的资产主要从事电子铜箔、 覆铜板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留大型铸锻 件相关业务。5) 2021年7月, 招远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永裕电 子 19.50%股权无偿划转给招远市国有资产运营保障中心。招远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局现持有招金集团 90%股权。6) 招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控制的招远市 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同李林昌控制的招远市昌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林实 业) 分别出资 10%和 59%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招远市宝金铜板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宝金铜板)。7)李林昌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招金集团控 股上市公司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不会主动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控 股地位。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李林昌是否属于招金集团关联自然人。2)结合 永裕电子、招远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招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三者的 关系, 补充披露永裕电子是否属于招金集团的关联法人。3) 结合上市公司大型 铸锻件业务和标的资产业务在技术、采购与销售、人员等方面的具体协同效应、 大型铸锻件业务的未来市场预期和生产销售计划、本次交易新增业务和上市公

$\overline{3}$

司原有业务占比、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未来36个月内是否有置出计划以及市场可 比交易案例等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认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发生变化的依据是否充分。4)结合招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控制招金集团和 招远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昌林实业和招远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同为宝金铜板 有限合伙人等情况,补充披露招金集团和李林昌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具有一致 行动关系。5)补充披露李林昌及其控制主体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的期限, 相关承诺是否不可撤销或变更。6)补充披露招金集团、招远市人民政府下属其 他资产未来36个月是否有置入上市公司的计划,如有,补充披露相关资产业务 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情况。7)结合前述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属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 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补充披露李林昌是否属于招金集团关联自然人

经查验, 根据标的公司金宝电子的工商登记资料, 永裕电子、昌林实业签署 确认的《股东基本情况的问卷》、李林昌签署确认的《董监高关联方问卷》,以 及招金集团与李林昌分别出具的不存在关联关系的书面说明,结合金宝电子的历 史沿革及招金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李林昌系本次重组标的 公司金宝电子的实际控制人, 其通过昌林实业、永裕电子合计持有金宝电子 72.10%的股份,招金集团持有金宝电子8.78%的股份。李林昌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未持有招金集团股权, 未在招金集团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亦 未在招金集团控股股东招远市国资局与招金集团实际控制人招远市人民政府担 任职务, 最近十二个月内均不存在上述相关情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关联自然人 的规定,李林昌不属于招金集团的关联自然人,具体分析如下:

南岸 判断条件 是否 认定依据
v THE RAINWAY 符合 URS 11494

GRANDWAY

$\boldsymbol{A}$

序号 判断条件 是否
符合
认定依据
$\mathbf{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
李林昌未持有招金
集团股权
$\overline{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李林昌未在招金集
团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overline{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李林昌未在招金集
团控股股东招远市
国资局或其实际控
制人招远市人民政
府担任任何职务
$\overline{4}$ 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
父母
李林昌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不存在在
招金集团持有 5%以
上股份或担任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mathcal{S}_{\mathcal{S}}$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不存在相关情形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不存在相关情形

同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所列关联方的

情形, 就李林昌与招金集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比照分析如下:

GRANDWAY 序号 判断条件 是否符合 认定依据
该企业的母公司 $=$ 不适用
$\overline{2}$ 该企业的子公司 - 不适用
$\overline{\mathbf{3}}$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适用
$\ddot{4}$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不存在相关情形
5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不存在相关情形
6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不适用

$\bar{\mathbf{5}}$

序号 判断条件 是否符合 认定依据
7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不适用
$\overline{8}$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 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
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
资者
不存在相关情形
$\overline{9}$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 是指有权力并负责
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
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
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
影响的家庭成员
不存在相关情形
10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其他企业
不适用

本所律师认为,李林昌不属于招金集团的关联自然人。

(二)结合永裕电子、招远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招远市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局三者的关系, 补充披露永裕电子是否属于招金集团的关联法人

1、招远市国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与永裕电子、招远市国资局之 间的关系

(1) 招远市国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与招远国资局之间的关系

GRANDWAY

经查验, 招远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远国资公司")于 2021年11月更名为"招远市国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查询日期: 2022年6月20日), 截至查询日, 国鑫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如下:

公司名称 招远市国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85740226603T
成立日期 2002年6月18日
营业期限 2002年6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3,213.49万元
法定代表人 徐青林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28号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 资本运营、资产经营、城市建设项目投资、矿业管理服务;以下仅限
分支机构经营: 殡葬服务; 墓穴及殡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招远市国资局持股90%; 山东省财欣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持股10%

国鑫公司和招金集团的控股股东同为招远市国资局,招远市国资局代表招远 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2) 永裕电子基本情况及与国鑫公司之间的关系

①永裕电子基本情况

根据永裕电子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企业公示系统(查询日期: 2022年6月20日), 截至查询日, 永裕电子的 基本信息如下:

GRANDWAY

公司名称 招远永裕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85312935972B
成立日期 2014年9月24日
营业期限 2014年9月24日至2034年9月23日
注册资本 19,891.2375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林昌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初山路东首丽湖国际城A1号206房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 电子测量仪器销售;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 建筑装饰、水暖
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建筑材料销售;金银制品销售;金属工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永裕电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李林昌 16,012.4461 80.50
$\overline{\mathbf{c}}$ 招远市国有资产运营保障中心 3,878.7914 19.50
合计 19,891.2375 100.00

招远市国有资产运营保障中心为招远市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法人。

②永裕电子与招远国鑫公司之间的关系

1) 国鑫公司历史期间曾持有永裕电子的股权

2018年2月7日, 经永裕电子股东会决议, 国鑫公司根据烟台永泰资产评 估事务所出具的永泰评字(2017) 152 号报告结果, 以其持有的电子材料厂的 19.50%股权作价 971.2195 万元对永裕电子增资, 增资后国鑫公司持有永裕电子 19.50%的股权。

GRANDWAY

2020年12月10日,招远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将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公司代持的股权划转至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批复》(招政字[2020]32 号), 同 意将招远国资公司代市政府持有的包括永裕电子 19.5%的股权在内的多家公司 的股权, 划转至招远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2021 年 7 月 2 日, 国鑫公司与招远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签订《国有股权无 偿划转协议》, 按照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优化 整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招政字[2021]12号)的规定, 国鑫公司将其持有的

永裕电子 19.50%股权无偿划转给招远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于2021年7月9日 更名为"招远市国有资产运营保障中心"), 划转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

2) 国鑫公司历史期间未参与永裕电子的经营管理, 未对永裕电子的经营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

a.国鑫公司仅持有永裕电子 19.50%股权, 无法对永裕电子的经营决策产生重 大影响

根据永裕电子的《公司章程》,其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永裕电 子的权力机构,依照其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国鑫公司历史期间仅持有永裕电子 19.50%股份, 李林昌持有永裕电子 80.50%股权, 国鑫公司无法通过其持有的股权对永裕电子的经营决策构成重大影 响。

b.国鑫公司未向永裕电子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参与永裕电子的经营 管理

依据永裕电子的《公司章程》, 永裕电子不设董事会, 设一名执行董事, 由 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永裕电子设经理一名, 由执行董事聘 GRANDWAY 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国鑫公司持有永裕电子股份期间,李林昌担任永裕电子执行董事、法定代表 人, 李海昌担任永裕电子总经理。国鑫公司未向永裕电子派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未实质参与永裕电子的经营管理。

综上, 国鑫公司在 2018年2月至 2021年7月持有永裕电子 19.50%股权期 间,未向永裕电子派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实质参与永裕电子的经营管理, 无法对永裕电子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3) 永裕电子不属于招远市国资局的一致行动人

根据永裕电子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李林昌持有永裕电子80.50% 股权,并担任永裕电子执行董事,为永裕电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国鑫公司在 2018年2月至 2021年7月期间持有永裕电子 19.50%股权, 所 持股权无法对永裕电子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国鑫公司亦未向永裕电子派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招远市国资局持有国鑫公司90%股权,为国鑫公司控股股 东,亦无法干预永裕电子的生产经营。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进行判断, 永裕电子与招远市国资局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具体分析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 83 条法定情形
是否符
永裕电子与招远市国资局之
间的关系
$\mathbf{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无股权控制关系
$\overline{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不受同一主体控制
3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
的主要成员, 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兼任的情况
$\overline{4}$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 可以对参股公司
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招远市国资局未直接持有永
裕电子股权, 亦无法对永裕
电子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
5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不存在融资安排
6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
经济利益关系
永裕电子与招远市国资局不
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
他经济利益关系
$\overline{7}$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
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不适用
$\overline{8}$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不存在

GRANDWAY

序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 83 条法定情形
是否符
永裕电子与招远市国资局之
间的关系
$\overline{9}$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
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
上市公司股份
不适用
10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 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
公司股份
不适用
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不适用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不具有构成一致行动的其他
关联关系

根据招远市国资局出具的《关于不属于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说明》, "本局以 及本局控股的公司与李林昌及其控股、控制的包括招远永裕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 内的公司均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其他特殊权利安排, 李林昌及其控股、控制的包括 招远永裕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在内的公司均不属于本局及本局控股公司的一致行 动人。"

综上, 永裕电子不存在与招金集团控股股东招远市国资局构成一致行动的情 形。

2、招金集团与国鑫公司定位不同, 人员、经营决策独立, 历史期间不存在 通过国鑫公司干预永裕电子经营决策的情形或一致行动等特殊权利安排

国鑫公司和招金集团的控股股东同为招远市国资局, 招远市国资局代表招远 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两者虽同为招远市国资局下属企业, 但在 职能定位上不同、人员独立、决策独立。

(1) 国鑫公司与招金集团职能定位不同

根据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优化整合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招政字[2021]1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招远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 于招远市国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职能定位、决策审批等 事项的情况说明》,根据招远市人民政府机构分工及职责,招远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局代表招远市人民政府, 对国鑫公司和招金集团分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 责。国鑫公司与招金集团作为招远市市属国有企业, 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 格、不同的职责权限和职能定位。国鑫公司是承担贯彻招远市委、市政府的战略 意图,通过加强国有中小企业股权管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 打造实施国有资本市场化、专业化运营的主体, 属于功能类企业。招金集团是集 黄金及有色金属矿业勘探、采矿、选矿、冶炼、精炼及精深加工于一体的市场化 运作大型国有综合性集团公司, 是国内领先的黄金生产商和国内最大的黄金精炼 企业,属于竞争类企业。

国鑫公司与招金集团虽同为招远市国资局下属公司, 但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 主体资格、职责权限及功能定位。

(2) 招金集团与国鑫公司人员独立、决策独立

经查验并根据国鑫公司出具的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国鑫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徐青林 董事长、总经理
王英玲 董事、副总经理
王颖玮 董事、副总经理
李培涛 董事、副总经理
刘鹏* 董事、工会主席
柳春波 纪委书记

GRANDWAY

姓名 职务
张润达 监事会主席
王军平 职工监事
孙武博 职工监事
李峰一 职工监事
臧柯为 职工监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招金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翁占斌 董事长
王乐译 董事、总经理
王晓杰 董事、工会主席
栾文敬 董事、副总经理
李宜三 董事、副总经理
李广辉 副总经理
杨悦增 经济运营总监
王永成 安全总监
丁洪杰 财务副总监
姜智慧 纪委书记
李守生 监事会主席
刘鹏* 监事
杨光炜 监事

注: 国鑫公司董事刘鹏与招金集团监事刘鹏为同名, 非同一人; 国鑫公司董事刘鹏身份 证号为 370************014, 招金集团监事刘鹏身份证号为 370************037。

GRANDWAY

根据国鑫公司与招金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以及招远市人民政 府出具的《关于招远市国鑫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职能定位、 决策审批等事项的情况说明》,国鑫公司和招金集团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况。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流程、审批权限等按照《公司法》、

国资监管规定和现代化企业制度规范独立运行。

(3) 招金集团不存在通过国鑫公司干预永裕电子经营决策的情形或一致行 动等特殊权利安排

招金集团与国鑫公司虽同为招远市国资局下属公司,但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 主体资格、职责权限及功能定位,且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 的情况, 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流程、审批权限等按照《公司法》、国资监管规定 和现代化企业制度规范独立运行: 历史期间, 招金集团亦不存在通过国鑫公司干 预永裕电子经营决策的特殊安排或协议约定。此外,历史期间国鑫公司仅持有永 裕电子 19.50%的股权, 无法对永裕电子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亦未通过派 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参与永裕电子的经营管理。因此,招金集团不存在 通过国鑫公司参与永裕电子经营决策或对永裕电子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同时, 招金集团与国鑫公司历史期间也不存在一致行动等特殊权利安排。

3、永裕电子不属于招金集团的关联法人

GRANDWAY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规定, 永裕电子不属于招金集团的关联法人, 具体条款比照分析 如下:

序号 判断条件 是否
符合
认定依据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永裕电子未直接或间
接控制招金集团
$\overline{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永裕电子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李林昌未
控制招金集团
$\overline{\mathbf{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永裕电子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均不属于
序号 判断条件 是否
符合
认定依据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金集团的关联自然
л
$\overline{4}$ 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水裕电子未持有招金
集团股权,不存在与招
金集团 5%以上的法人
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安
排的情形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十二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不存在相关情形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不存在相关情形

同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所列关联方的 情形, 就永裕电子与招金集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比照分析如下:

序号 判断条件 是否
符合
认定依据
$\mathbf{I}$ 该企业的母公司 不存在相关情形,
招金集团的控股股
东为招远市国资局
$\overline{2}$ 该企业的子公司 不存在相关情形
$\overline{\mathbf{3}}$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相关情形
$\overline{4}$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不存在相关情形
$\overline{5}$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不存在相关情形
6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不存在相关情形
$\overline{\mathcal{I}}$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不存在相关情形
$\,$ 8 $\,$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主要投资者个人, 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
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不存在相关情形
9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 不存在相关情形

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
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
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是指在处理与企业
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
10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
企业
不存在相关情形

经查验, 根据永裕电子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永裕电子签署确认的《股东基本 情况的问卷》,结合永裕电子的历史沿革以及其股东与招金集团的关系等,本所 律师认为, 永裕电子不属于招金集团的关联法人。

(三)结合上市公司大型铸锻件业务和标的资产业务在技术、采购与销售、 人员等方面的具体协同效应、大型铸锻件业务的未来市场预期和生产销售计划、 本次交易新增业务和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占比、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未来36个月内是 否有置出计划以及市场可比交易案例等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认定本次交易不 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依据是否充分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运作情况

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为大型铸锻件的研发、生产、销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将新增电子铜箔和覆铜板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本次交易将显 著增强上市公司资产规模, 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电子铜箔、覆铜板行业与大型锻 铸件产品所主要涉及的船舶运输行业相比, 在行业周期上无明显相关性。本次交 易有助于上市公司借助内生式增长与外延式发展并举的方式,在大型铸锻件领域 及电子铜箔、覆铜板领域同步发展。根据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本 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各项主营业务的占比情况如下所示:

2021年度 2020年度
产品类别 金额(万元) 占比(%) 金额(万元) 占比(%)
覆铜板 236,973.42 67.03 148,586.13 58.52
铜箔 78,713.02 22.27 65,722.99 25.89
锻铸件 33,315.33 9.43 34,910.39 13.75
其他 4,476.10 1.27 4,679.23 1.84
合计 353,477.87 100.00 253,898.74 100.00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招金集团已出具承诺: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公司对 于上市公司原有大型锻铸件业务并无明确的置出计划,本公司承诺自本公司取得 宝鼎科技控制权之日起 36个月内, 上市公司原有大型锻铸件业务不进行资产置 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承诺, 严格履行《证券法》及有关监管规定, 并将作为控 股股东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大型锻铸件业务的协同效应

根据上市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交易对上 市公司的影响"中的披露,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与上市公司大型锻铸件业务的协同 效应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 管理协同

本次交易完成后, 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纳入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招金集团的统一管理体系之内。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已建立了长 期实施有效的以三会为基础的公司治理体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计划在 不影响标的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根据最终交易方案实现的持股比例进一步完 善标的公司的治理结构,结合国资监管对于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通过包括改组 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 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力, 进一步增强标的公司的公司 治理水平, 实现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间的管理协同效应。

(2) 资金协同

在资金协同方面,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市 公司计划对标的公司的财务进行统一管控, 按照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财务内控 要求,进一步提升其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运营成本,并通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的资金优势、信用优势及品牌优势,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本 次交易完成后, 标的公司将注入上市公司, 标的公司可同样享用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招金集团为保证上市公司流动性已安排的相关支持措施, 具体包括: 借助招金 集团良好的信用评级,在以招金集团做增信担保方融资时大幅降低担保费用比例: 利用招金集团下属财务公司为上市公司运转提供的相应资金支持。

(3) 人才协同

在人才协同方面,上市公司计划按照人员与资产、业务相匹配的原则,本着 保证标的公司业务稳定性及市场地位的目的,原则上保持标的公司在职员工劳动 关系稳定。同时, 公司计划利用上市公司的品牌效应和资本平台, 及控股股东招 金集团在标的公司所在地的人才储备及品牌效应等优势, 通过多种方式引入优秀 人才, 充实标的公司的人才库, 进一步增强其经营团队综合实力和人才凝聚力。

除上述已披露的协同效应外,本次交易完成后,金宝电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整体经营规模扩张, 经营区域将借助标的公司现有经营、 体量进一步的扩大。考虑到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因客户对 于供应商品质要求,均存在需要获取客户关于合格供应商准入后方可提供产品的 情况,而在客户对于合格供应商认证的过程之中,对于供应商的财务状况及体量、 规模通常具有明确要求。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显著增强盈利能力及资产规 模,通过规模效应,能够进一步提升在供应商认证过程之中的规模优势,从而在 潜在客户的开拓过程及供应商准入认证过程之中处于有利地位,进一步促进业务 规模的提升。

3、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主营业务的情况,但该情况并非向收购人

招金集团及其关联人购买其所控制的资产所致

上市公司拟通过本次交易收购金宝电子 63.87%股份, 其中包括招金集团所 持有标的公司 8.78%股份以及永裕电子等其他 12 家交易对方所持有金宝电子的 股份。招金集团与永裕电子等其他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购买招金 集团所持有标的公司 8.78%股份构成宝鼎科技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 内向收购人招金集团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但仅为收购人招金集团持有的标的公 司少数股权, 而非收购人招金集团及其关联人所控制的资产。如单独购买该部分 股权并不会新增上市公司业务范围,不会对上市公司收入结构产生影响,不会导 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取得标的公司金宝电子的控制权并将其纳入上 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上市公司合并口径下的资产规模及营业收入也相应增加, 但上述变化并非由上市公司收购招金集团所持有金宝电子 8.78%股份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结合上述情况本次交易预计将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主 营业务,但该新增主营业务事项并非系上市公司向招金集团及其关联人购买其所 控制的资产所导致的。

(四) 结合招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控制招金集团和招远市财金投资有 限公司、昌林实业和招远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同为宝金铜板有限合伙人等情况, 补充披露招金集团和李林昌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1、宝金铜板的设立背景与目的

根据宝金铜板提供的合伙协议等资料、宝金铜板系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颁发的《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 政府出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和山东省财政厅颁布的《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设 立的项目基金。

(1) 宝金铜板设立的背景

为着力支持省内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于 2018年1 月1日印发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办法》等文件。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 旧动能转换基金是由山东省、市政府发起, 主要采取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 三级架构, 按市场化方式与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合作, 重点投 资于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的基金。其中"引导基金"指山东省新旧动能转 换引导基金, 由山东省、市政府共同出资 400 亿元设立, 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 场化募集,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多只母基金, 形成不少于 2.000 亿元规模的母基金群。母基金再通过出资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 只子基金, 撬动各类社会资本, 形成不少于 6,000 亿元的基金规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颁布的《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项目基金采取认缴制,由省级引导基金联合市、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 资本合作量身订制, 基金规模根据项目实际确定。

(2) 宝金铜板设立的目的

根据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 宝金铜板系依据山东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旧动能 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 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和山东省财政厅颁发的《山东省新旧动能 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落实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策,支持辖 区内企业发展和项目落地依法设立的项目基金, 资金定向用于支持山东金宝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高性能覆铜板项目。

2、宝金铜板的基本情况及合伙人情况

(1) 宝金铜板基本信息

根据宝金铜板设立的《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 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相 关公开信息(查询日期: 2022年6月20日), 截至查询日, 宝金铜板的基本信 息如下:

企业名称 招远市宝金铜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烟台市财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85MA3R8HT360
成立日期 2019年12月18日
营业期限 2019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出资金额 50,000 万元
注册地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金晖路 229号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金对电子材料行业的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
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宝金铜板的合伙人情况

截至查询日 2022年6月20日,宝金铜板的合伙人情况具体如下:

AMMINDMMT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万元)
合伙份额
比例(%)
烟台市财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250 0.50
$\overline{2}$ 山东省新动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250 0.50
3 昌林实业 有限合伙人 29,500 59.00
4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0 20.00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万元)
合伙份额
比例(%)
5 烟台市财金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 10.00
$\overline{6}$ 招远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 10.00
合计 50,000 100.00

1) 烟台市财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烟台市财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烟台市财政局下属控股企 业, 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相关公开信息(查询日期: 2022年6月20日), 截至 查询日,烟台市财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烟台市财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00MA3MRC7R82
成立日期 2018年3月12日
营业期限 2018年3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7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军纪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69号8层13号房间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融资咨询服务; 财务咨询; 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 木材加工: 木材销售;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环境保护
专用设备销售;水污染治理;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
品研发: 电线、电缆经营: 建筑材料销售; 阀门和旋塞销售;
配电开
关控制设备销售: 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
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00%; 烟台市财政局间

接控股88.5943%
------------- --

2) 山东省新动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相关公开信息(查询日期: 2022年6月20日), 截至 查询日, 山东省新动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山东省新动能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1MA3QU8JJ8W
成立日期 2019年10月29日
营业期限 2019年10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赵琪
注册地址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长白山路888号九鼎峰大厦
202-L室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以自有
资金投资: 以自有资金进行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
资管理、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以上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
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经营其它无需
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00%; 山东省财政厅间接
控股100%

GRANDWAY

3) 昌林实业

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相关公开信息(查询日期: 2022年6月20日), 截至 查询日, 昌林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招远市昌林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857720754594
成立日期 2004年10月25日
营业期限 2004年10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林昌
注册地址 山东省招远市金城路南首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 矿山机械销售: 建筑材料销售: 金属矿石销售: 土石方工
程施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李林昌直接持股88%; 李海昌直接持股12%

4)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相关公开信息(查询日期: 2022年6月20日), 截至 查询日,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NDW
Ğ۱
公司名称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MA3MXJX20R
成立日期 2018年4月9日
营业期限 2018年4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梁雷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旅游路29666号国华时代广场6幢A座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受托管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投资和运营;
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及对投资项目进行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00%; 山东省财政厅间接控
股100%

5) 烟台市财金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相关公开信息(查询日期: 2022年6月20日), 截至 查询日, 烟台市财金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烟台市财金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13MA3N9F9002
成立日期 2018年9月20日
营业期限 2018年9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柴林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金贸中心1501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金从事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及
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
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00%; 烟台市财政局间
接控股88.5943%

GRANDWAY

6) 招远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

招远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为招远市国资局控制的企业。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 相关公开信息(查询日期: 2022年6月20日), 截至查询日, 招远市财金投资 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招远市财金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85MA3BXLAF6M
成立日期 2015年10月21日
营业期限 2015年10月21日至2045年10月20日
注册资本 4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孙明志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温泉路128号15楼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 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运营、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管理; 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运营; 统一管理政策性贷
款资金; 棚户区改造; 投资项目管理活动; 金银制品、珠宝首饰生产、
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股权结构 招远市财政局持股100%

GRANDWAY

综上所述,宝金铜板系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支持辖区内企业发展和新旧动能转化项目落地依法设立的项目基金;烟台市 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烟台市财金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市 级引导基金, 子公司烟台市财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 伙人负责宝金铜板的日常管理,宝金铜板的实际控制人为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3、招金集团和李林昌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交易前,招金集团持有金宝电子 8.78%股份,为金宝电子的少数股东, 招金集团的董事、副总经理李宜三同时担任金宝电子董事;李林昌所控制的昌林 实业持有金宝电子 36.13%股份, 李林昌所控制的永裕电子持有金宝电子 35.97% 股份。招金集团在金宝电子持股比例仅为 8.78%, 李林昌通过昌林实业、永裕电 子合计控制金宝电子 72.09%股份, 招金集团与李林昌持股比例具有较大差距; 2020年10月金宝电子全体股东同比例增资后,招金集团于2020年11月与金宝 电子实际控制人李林昌签署《投资补偿协议》, 约定招金集团享有包括退出权、 反摊薄权等在内的相关特殊权利及上市期承诺及补偿条款(该等条款已于 2021 年12月及2022年6月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提前解除)。相关情形均说明招金集 团与李林昌及其控制的企业在金宝电子层面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除上述情形外,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 情形进行判断,招金集团和李林昌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 具体分析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83条法定情形
是否符
招金集团与李林昌及其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mathbf{I}$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无股权控制关系
$\overline{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不受同一主体控制
3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
的主要成员, 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除招金集团的董事、副总经
理李宜三担任金宝电子董事
外,不存在兼任的情况
$\overline{4}$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
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除招金集团参股金宝电子
外,不存在其他参股行为
$\overline{5}$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不存在融资安排
6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
经济利益关系
除招金集团作为少数股东与
李林昌控制的昌林实业、永
裕电子共同投资金宝电子
外,不存在其他合伙、合作、
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overline{7}$ 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
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不适用
$\overline{8}$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不存在

GRANDWAY

序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83条法定情形
是否符
招金集团与李林昌及其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overline{9}$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
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
上市公司股份
不适用
10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 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
公司股份
不适用
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不适用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不具有构成一致行动的其他
关联关系

综上,招金集团和李林昌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五) 补充披露李林昌及其控制主体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承诺的期限, 相关承诺是否不可撤销或变更

根据李林昌本人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GRAMOWAY

"本人充分认可并尊重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以及 招远市人民政府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次重组不存在谋求获得上市 公司控制权的意图;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本次交易完成后, 在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上市公 司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不会主动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控股地位,或 主动以委托表决 协议安排、达成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 亦不会主动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以谋求上市公

司控制权为目的的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或达成类似安排, 以谋求或协助 他人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

为进一步明确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期限,李林昌本人已出具了补充《承 诺函》:

"为进一步明确本人《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中承诺的不谋 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期限,本人进一步说明如下:本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个 月内,以及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上市公司期间(以两者时间孰晚), 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主体不会主动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控股地位, 或主动以委托表 决、协议安排、达成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 亦不会主动 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为 目的的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或达成类似安排,以谋求或协助他人谋求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上述承诺在承诺期限之内不可撤销或变更。"

(六)补充披露招金集团、招远市人民政府下属其他资产未来36个月是否有 置入上市公司的计划, 如有, 补充披露相关资产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2019年9月18日,招金集团同朱丽霞、钱玉英、朱宝松、宝鼎万企集团有 限公司、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中约定,招金 集团向合同签署对方承诺"将择机向目标公司置入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 件的主业相关的优质资产,发展目标公司新业务板块。"(以下简称"资产置入 承诺")

本次交易各方筹划交易,主要考虑到标的公司所处行业是我国目前重点发展 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 近年来发展迅速, 标的公司在行业内具有 一定的产品、技术领先优势, 同时盈利能力较强, 对于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 力, 提升资产质量及抗风险能力具有积极影响。考虑到上市公司近年来受行业周 期性波动影响, 收入、利润规模存在一定程度的下滑, 为履行前次控制权收购过 程之中,招金集团承诺"利用自身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业资源优势,助力上市公

司发展"事项,由宝鼎科技主导开展了本次交易的资产注入程序。在本次交易执 行过程之中, 宝鼎科技已根据公司治理程序要求, 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对于本次 交易进行了审议,招金集团提名的董事及招金集团自身已作为关联方,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并非系招金集团基于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资产置入承诺为 目的进行,本次交易的完成亦不意味着招金集团满足资产置入承诺。招金集团在 自身资本运作目标进一步明确后,不排除通过资本运作进一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 产的可能性。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后续资产注入的时间、注入标 的的类型及注入方式等资产注入的安排及计划并未明确。

根据招金集团出具的《关于宝鼎科技未来 36 个月内资本运作的说明》, 截 至该说明出具之日,招金集团并无将下属其他资产在未来36个月之内置入上市 公司的明确计划及安排。如涉及到相关安排, 宝鼎科技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招远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宝鼎科技未来36个月内资本运作的说明》, "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金集团")是我市重点国有企业, 已建 立现代化公司治理制度,完全按照《公司法》、国资监管规定和现代化企业制度 规范独立运行, 我市不干涉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 除本次宝鼎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外,招远市政府未收到招金集团报送的其他关 于宝鼎科技资产注入或其他资本运作的方案。如招金集团未来拟筹划国有资产交 易等事宜,我市将监督其严格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 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并履行所需的审批备案程序。"

1、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向收购人购买

GRANDWAY

资产, 但购买的资产仅为招金集团持有金宝电子 8.78%的股份

2019年9月18日,招金集团与朱丽霞、钱玉英、朱宝松、宝鼎万企集团有 限公司、杭州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招金集团通过协 议转让方式受让朱丽霞、钱玉英、朱宝松、宝鼎万企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圆鼎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91,563,500 股普通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90%。

2020年1月6日,招金集团要约收购宝鼎科技无限售流通股 24.498.6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00%。要约收购完成后,招金集团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37.90% 的股份, 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招远市人民政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金宝电子的控股股东为昌林实业,其实际控制人为李林昌, 李林昌通过昌林实业、永裕电子合计持有金宝电子 72.09%的股份, 招金集团作 为标的公司第三大股东持有金宝电子 8.78%的股份。金宝电子系招金集团的参股 公司。

招金集团作为宝鼎科技控股股东, 宝鼎科技本次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 控股股东招金集团持有金宝电子 8.78%的股份, 构成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变更之日 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情形。

如本题回复之"(二)结合永裕电子、招远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招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三者的关系,补充披露永裕电子是否属于招金集团的关联 法人"所述, 永裕电子不属于招金集团关联方, 同时招金集团与本次交易的其他 交易对方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仅向招金集团购买金 宝电子 8.78%的股份, 构成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 其关联方购买资产。

2、本次交易依据财务指标测算并未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要 求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计算上市公司向招金集团购买

的金宝电子 8.78%股份所对应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等财务指标与上 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年度相关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资产总额与交
易对价孰高值
(万元)
资产净额与交
易对价孰高值
(万元)
营业收入
(万元)
发行股份数量
(股)
金宝电子 353,523.52 119,735.75 318,161.50 102,689,322
招金集团所持有金
宝电子 8.78%股份
31,050.13 10,516.45 27,944.27 14,120,862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总股本
上市公司 72,748.74 66,256.13 34,037.10 306,232,338
比例 42.68% 15.87% 82.10% 4.61%

注: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上述测算采取宝鼎科技控制权变更的前 一会计年度即 2019 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进行测算, 金宝电子相应指标以招金集团所持有 8.78%股份对应部分进行测算。

根据上述测算结果,上市公司向招金集团购买资产的上述财务指标均未超过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的 100%,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 组上市。

3、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主营业务的情况,但该情况并非向收购人 及其关联人购买其所控制的资产所致

如本题之"(三)结合上市公司大型铸锻件业务和标的资产业务在技术、采 购与销售、人员等方面的具体协同效应、大型铸锻件业务的未来市场预期和生产 销售计划、本次交易新增业务和上市公司原有业务占比、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未来 36 个月内是否有置出计划以及市场可比交易案例等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认定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的依据是否充分"之"3、本次交 易将导致上市公司存在新增主营业务的情况,但该情况并非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

购买其所控制的资产所致"回复,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存在新增主营业务的 情况,但该情况并非向收购人招金集团及其关联人购买其所控制的资产所致,不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 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4、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并无实施标的公司重组上市的商业动机

本次交易系招金集团及宝鼎科技基于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提高资产 质量、提升抗风险能力等商业目的, 基于对于金宝电子未来发展的看好, 作为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 为积极履行前次收购中关于"利用自身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业 资源优势, 助力上市公司发展"事项承诺, 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并践行招远 市人民政府发展规划, 落实产业发展政策为目的进行筹划, 旨在提升上市公司资 产规模及盈利能力,增厚股东回报。本次交易完成后,招金集团仍将保持上市公 司控股地位,且不存在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任何协议约定及内在动机。本次交 易完成后,招金集团将继续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支持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同时,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林昌已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 制权的承诺函》:

"本人充分认可并尊重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 招远市人民政府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次重组不存在谋求获得上市 公司控制权的意图: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本次交易完成后, 在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上市公 司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不会主动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控股地位,或 主动以委托表决、协议安排、达成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 亦不会主动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以谋求上市公 司控制权为目的的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或达成类似安排, 以谋求或协助 他人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并通过出具补充《承诺函》进一步明确签 署承诺函期限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 以及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 上市公司期间(以两者时间孰晚)且承诺函为不可撤销及变更的。

李林昌参与本次交易主要系其希望能够通过本次交易,在金宝电子高速发展 期间, 通过与上市公司间的合作, 借助其管理优势、资金优势、人才优势进一步 提升金宝电子的发展速度。考虑到其本人已承诺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其并无 通过本次交易实现金宝电子重组上市的商业动机。

以上,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且本次交易 的主要参与方筹划、实施本次交易主要系其商业安排考虑,并无通过本次交易实 现金宝电子重组上市的商业动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李林昌不属于招金集团关联自然人:

(2) 国鑫公司在历史期间曾持有永裕电子19.50%股权, 未参与永裕电子的 经营管理, 未对永裕电子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永裕电子不属于招远市国资 局的一致行动人:招金集团与国鑫公司定位不同,人员、经营决策独立,历史期 间不存在通过国鑫公司干预永裕电子经营决策的情形或一致行动等特殊权利安 排; 永裕电子不属于招金集团的关联法人;

(3) 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主营业务的情况, 但该情况并非向收购 人招金集团及其关联人购买其所控制的资产所致:

(4) 宝金铜板系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支持辖区内企业发展和新旧动能转化项目落地依法设立的项目基金:烟台市财金 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烟台市财金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市级引 导基金, 子公司烟台市财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负责宝金铜板的日常管理, 宝金铜板的实际控制人为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招金集团和李林昌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5) 李林昌本人已出具了补充《承诺函》, 明确本次交易完成后 36 个月内, 以及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上市公司期间(以两者时间孰晚), 其本人及控 制的主体不会主动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控股地位,上述承诺不可撤销或变更:

(6)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招金集团不存在将下属其他资产在 未来 36 个月之内置入上市公司的明确计划及安排: 招远市人民政府已出具《关 于宝鼎科技未来 36 个月内资本运作的说明》,其未收到招金集团报送的其他关 于宝鼎科技资产注入或其他资本运作的方案:

(7)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购 买资产, 购买的资产仅为招金集团持有金宝电子 8.78%的股份, 但本次交易依据 财务指标测算并未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求。且虽然本次交易将 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主营业务的情况,但该情况并非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其所 控制的资产所致,本次交易中交易各方并无实施标的公司重组上市的商业动机。 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反馈意见》问题2)

公开资料显示, 标的资产曾和华林证券签订 IPO 辅导协议, 后于 2021 年 10月撤回 IPO 辅导备案申请。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筹划 IPO 的具体情况, 终止 IPO 改由上市公司收购的原因,是否存在不符合 IPO 条件的情形及相关情 形是否已消除, 相关情形会否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 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标的资产筹划IPO的具体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的陈述及书面说明, 标的公司原计划拟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 IPO上市, 2018年9月,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首次对 标的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2019年9月9日,华林证券正式进场,针对标的公司 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同时,标的公司开展针对创业板IPO上市的筹备工作,并讲 行了包括股本架构调整、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一系列IPO筹备 工作。2020年12月2日, 金宝电子与华林证券签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协 议》。2020年12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示了《山东金宝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接受辅导公告》。

(二) 终止IPO改由上市公司收购的原因

根据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 标的公司终止 IPO 改由上市公司收购的原因主要 如下:

(1) 标的公司 IPO 计划耗时较长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系周期性行业 标的公司 2021年度经营业绩较 2019年度 2020年度相比具有较大的涨幅。考虑到 IPO 申报报告期为三年一期, 为充分释 放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并力争取得资本市场对于标的公司的认可,标的公司原计 划于 2022 年度提交申报。若项目正常推进, 标的公司预计将于 2023 年度下半年 能够成功登录资本市场。

在标的公司 IPO 推进过程之中, 基于宝鼎科技及招金集团未来战略发展的考 虑, 宝鼎科技与标的公司针对收购进行了洽谈, 并表达了明确的收购意向。由于 IPO 流程相较上市公司收购而言更长,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 标的公司认为采取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耗时更短且整体流程更具有确定性,因此拟由创业板 IPO 转为上市公司收购。

(2) 标的公司 IPO 融资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铜箔、覆铜板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 行业较 为细分且资本市场已有包括铜冠铜箔、中一科技等在内的较多同类型上市企业。 尽管标的公司铜箔业务、产品具有一定的领先优势,但作为独立主体上市过程中, 融资金额依赖于标的公司在发行阶段向投资者进行市场化询价后确定。若投资者

关注程度不够、市场热度不高,可能导致 IPO 整体融资情况不及预期, 对标的公 司未来的生产、经营及战略发展计划可能产生影响。而采用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除交易中可同步募集配套资金外, 交易后可依托上市公司平台优势与股东背景, 加速标的公司发展。

(3) 标的公司通过资产收购能够进一步完善混合所有制改革助力公司发展

本次交易完成后, 标的公司将成为宝鼎科技的控股子公司, 并纳入招金集团 国资管控体系进行统一管理。相较于独立上市, 上市公司收购后, 标的公司可以 借助招金集团、宝鼎科技的管理经验、人才积累、销售网络、资金优势等,进一 步寻求业务的发展机会。因此, 相较于独立 IPO, 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更符合标的 公司的发展战略。

同时, 通过引入国企控股股东, 标的公司可以进一步完善混合所有制的股权 结构。在过往市场化机制的基础上,通过融合国有企业规范的公司制及法人治理 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

综上, 标的公司终止推进 IPO 主要系其商业安排考虑, 拟通过重大资产重组 方式登陆资本市场,加深与宝鼎科技、招金集团间的企业合作,并进一步推进标 的公司自身发展。同时, 通过本次交易, 标的公司主要股东将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能够分享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所带来的收益。

(三) 标的公司不存在不符合IPO发行实质条件的情形

根据标的公司前期尽职调查情况,标的公司终止推进 IPO 流程主要系其商业 安排考虑, 标的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性条件的情形, 具体如下:

序号 标的公司情况 是否符合实质情况
$\mathbf{1}$ 标的公司前身金宝有限设立于 1993 年 12 月, 并于
2007年9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标的公司设有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选举了董事(含独立董
事)、监事,并聘请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 已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 标的公司各组织
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依据法律、法
规、《金宝电子公司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履行
职责, 运行良好。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创业板注册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overline{2}$ 标的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标的
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时, 宝鼎科技聘请了中
天运会计师对标的公司 2019年、2020年度、2021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标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第(三)项和《创
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
3 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营秩序的刑事犯罪。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标的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四)项和《创业板注册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
4 标的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仅限于人民币普通
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 同股同权、同次发行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
的同种类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任何单位或个
人认购股份均需支付相同价款。
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GRANDWAY 5 标的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已经标的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
条的规定
6 标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
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中天运会计师已针对标的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内控控制制度出具了《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天运[2022]控字第 90033
号), 认为"金宝电子于 2021年 12月 31日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序号 标的公司情况 是否符合实质情况
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7 标的公司资产完整, 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
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其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
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
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8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均未发生变化, 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标的公司控股股
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标
的公司股份权属清晰, 不存在导致其控制权可能变更
的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
二条第 (二) 项的规定
$\circ$ 标的公司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
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
裁等或有事项, 标的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
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
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10 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1 标的公司拟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其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12 标的公司 2019年、2020年、2021年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均为正数,且连续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 5,000 万元。
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标的公司曾存在筹划 IPO 并终止的情况, 终止 IPO 改由上市公司收购主要系标的公司商业安排发生变化所致, 不存在不符合 GRANDWAY IPO 发行实质条件的情形。

三、(《反馈意见》问题3)

申请文件显示, 1) 青岛相兑弘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青岛 相兑)、深圳市国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国宇)、昆 山齐鑫伟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山齐鑫)于2021年2月

23 日和标的资产签订增资协议, 出资形式为现金增资。2) 2021 年1月, 青岛相 兑原有限合伙人退伙, 孙少宾、臧凤鸣、李正以货币认缴出资成为新的有限合 伙人。3)天津永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永裕)、天津 智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智造)、天津润丰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润丰)、天津润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以下简称天津润昌)、天津裕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 简称天津裕丰)系标的资产员工持股平台,均不受李林昌控制,但合伙协议约 定, 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的, 由李林昌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有偿受 让。4)员工持股平台内存在部分员工重叠。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青岛相兑、 深圳国宇、昆山齐鑫和5个员工持股平台取得标的资产股权并完成工商登记的时 间, 孙少宾、臧凤鸣、李正取得青岛相兑财产份额的时间。2)结合员工持股平 台内各合伙份额持有人的产生和确定机制、合伙份额变更由李林昌或其指定的 员工有偿受让等情况,补充披露李林昌是否在各员工持股平台内享有特殊权利 安排、是否实际控制各员工持股平台,5个员工持股平台之间以及员工持股平台 与永裕电子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3)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 内部分员工重叠的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影响各员工持股平台关联关系及一致行 动关系的认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补充披露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鑫和5个员工持股平台取得标 的资产股权并完成工商登记的时间, 孙少宾、臧凤鸣、李正取得青岛相兑财产 份额的时间

1、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鑫取得金宝电子股权并完成工商登记的时 间

根据金宝电子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金宝电子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资料, 金宝电子、李林昌分别与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鑫签署的《山 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1)第030023号], 2021年2月21日, 金宝电子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 于通过增资引进战略投资者及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青岛相兑、深圳国宇、 昆山齐鑫等战略投资者以每股16元的价格增资15,869.6 万元, 金宝电子注册资 本由 7,708.15 万元增加至 8,700 万元。

2021年2月23日,金宝电子以及李林昌分别与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 齐鑫签署了《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约定青岛相兑以 6.941.6 万元认购金宝电子 433.85 万股新增股份; 深圳国宇以 4,608 万元认购金宝电子 288 万股新增股份; 昆山齐鑫以 4,320 万元认购金宝电子新增股份 270 万股。

2021年5月17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山东金宝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1) 第030023号], 经其审验, 截至 2021年3月30日止,金宝电子已收到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鑫缴纳 的出资共计 15,869.60 万元, 青岛相兑己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完成缴纳出资额 6,941.6 万元, 深圳国字己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完成缴纳出资额 4,608 万元, 昆山 齐鑫已于 2021年3月4日完成缴纳出资额 4.320 万元, 其中 14.877.75 万元计入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金宝电子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8,700.00 万元, 金宝电子实 收资本为 8,700.00 万元。

2021年2月25日,金宝电子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的《营 业执照》。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关于"持续拥有标的资产权益 的起算时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公司股权时,

"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自公司登记机关就特定对象持股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 续之日起算。特定对象足额缴纳出资晚于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 自其足 额缴纳出资之日起算。

综上, 由于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鑫足额缴纳出资晚于其本次增资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因此上述各方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应自其足额

缴纳出资之日起算,即青岛相兑取得金宝电子股权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3月30 日, 深圳国宇取得金宝电子股权的起算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9 日、昆山齐鑫取得 金宝电子股权的起算时间为 2021 年3月4日。

2、5家员工持股平台取得金宝电子股权并完成工商登记的时间

根据金宝电子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 2020年12月23日, 李林昌与天津 永裕、昌林实业与天津永裕、天津智造、天津润丰、天津润昌、天津裕丰分别签 署了《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李林昌向天津永裕转让其所 持有的金宝电子 66.575 万股股份: 昌林实业分别向天津智造转让其所持有的金 宝电子57.877万股股份,向天津润丰转让其所持有的金宝电子51.877万股股份, 向天津润昌转让其所持有的金宝电子 43.252 万股股份, 向天津裕丰转让其所持 有的金宝电子 35.627 万股股份, 向天津永裕转让其所持有的金宝电子 19.177 万 股股份。本次转让价格为10元/股。

天津永裕已于 2021年1月8日向李林昌和昌林实业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天津智造、天津润丰和天津润昌已于 2020年12月21日分别向昌林实业支付全 部股权转让款, 天津裕丰已于 2020年12月 30日向昌林实业支付全部股权转让 款。

2021年1月15日,金宝电子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新 的《营业执照》。

综上, 5家员工持股平台取得金宝电子股权的时间均为 2021年1月15日。

3、孙少宾、臧凤鸣、李正取得青岛相兑财产份额的时间

GRANDWAY

根据青岛相兑的工商档案, 2021年1月, 经青岛相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薛山、王建、陈渊从青岛相兑退伙, 孙少宾、臧凤鸣、李正成为青岛 相兑的有限合伙人, 分别以货币认缴出资 5,000 万元。2021 年 1 月 12 日, 青岛 相兑全体合伙人签署了《变更决定书》。

2021年1月26日, 青岛相兑完成了本次合伙人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为参与青岛相兑增资金宝电子,孙少宾、臧凤鸣和李正共实缴出资共7,010.00 万元, 其中孙少宾于 2021年3月10日缴纳出资额 3,000.00 万元, 臧凤鸣于 2021 年3月18日缴纳出资额150.00万元,李正于2021年3月10日缴纳出资额3.860.00 万元。

综上, 孙少宾取得青岛相兑财产份额的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 臧凤鸣取 得青岛相兑财产份额的时间为 2021年3月18日,李正取得青岛相兑财产份额的 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

(二)结合员工持股平台内各合伙份额持有人的产生和确定机制、合伙份 额变更由李林昌或其指定的员工有偿受让等情况,补充披露李林昌是否在各员 工持股平台内享有特殊权利安排、是否实际控制各员工持股平台, 5个员工持股 平台之间以及员工持股平台与永裕电子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1、员工持股平台内各合伙份额持有人的产生和确定机制

根据金宝电子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 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审议通过了《山东金宝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及5家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之补 充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 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经公司认定的其他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涉 及的每个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根据各激励对象的岗位、入职 时间、历史贡献进行综合评定, 并最终由金宝电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合伙份额变更由李林昌或其指定的员工有偿受让等情况

根据5家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伙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工商登记资料以及金宝电子的陈述,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前, 除《股权激励计划》及《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约定的情形外, 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不得自行直接或间接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 额或要求退伙; 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的金宝电子股份 可一次性予以解锁。前述约定的情形包括:

①合伙人因身故、自身原因辞职或不再接受金宝电子续聘而终止与金宝电子 或其附属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

②合伙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不接受金宝电子及其附属公司返聘继续任职 的:

3合伙人由于自身原因不再胜任金宝电子工作岗位, 被金宝电子或附属公司 辞退的:

④合伙人与金宝电子或附属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5)合伙人因违反法律法规、与金宝电子或附属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职业 道德, 被公司或附属公司辞退的:

6 合伙人因严重违反金宝电子或附属公司规章制度, 被公司或附属公司辞退 的:

GRANDWAY

⑦合伙人违反《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⑧合伙人出现违反对金宝电子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根据金宝电子的陈述、5家员工持股平台的工商登记资料、合伙企业财产份 额转让协议、相关转让方辞职或岗位调离材料, 5家员工持股平台设立后, 合伙 份额转让的受让方均为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要求的金宝电子员工,且均在受让 前已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李林昌未受让上述退出员工转让的合伙企业份额, 转让完成后员工持股平台持续满足金宝电子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上述合伙

企业份额转让均已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已完成转让 价款支付及合伙份额变更, 不存在权属纠纷。

3、李林昌是否在各员工持股平台内享有特殊权利安排、是否实际控制各员 工持股平台

根据金宝电子《股权激励计划》及5家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合伙 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及金宝电子的陈述, 在员工 持股平台份额持有人的产生和确定方面,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份额持有人的范围根 据金宝电子《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 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确定,参与员工持股平台的具体人员名单 根据员工的岗位、入职时间、历史贡献进行综合评定,并结合个人意愿予以确定, 最终名单由金宝电子股东大会予以决议通过,而非由李林昌直接指定。因此,员 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产生和确定机制不构成对于李林昌的特殊权利安排。

在员工持股平台份额变更机制方面, 在员工持股平台股份锁定期届满前, 员

工仅在本人达到《股权激励计划》和《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合 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中约定的特定条件时可以进行份额转让,特定条件包 括员工本人离职、退休、离世或出现违反对金宝电子忠实义务的行为等。为了保 持员工持股平台份额在符合条件员工内部转让, 员工持股平台设置了在上述情况 下由李林昌或其指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有偿受让的机制。上述受让安排仅为 确保员工在达到退出条件时顺利退出的保障机制,不构成针对李林昌的特殊安排。 在转让方及受让方确定后, 亦须经过该员工持股平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方 可变更。在实际执行上, 5个员工持股平台设立后的历次合伙份额转让中, 均由 该员工持股平台的其他份额持有人承接变更份额,李林昌均未受让合伙份额。因 此, 员工持股平台的份额变更机制不构成对于李林昌的特殊权利安排。

在员工持股平台管理机制方面,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 员工持股平台的重 要事项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通过,具体包括: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 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 普通合伙人 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8)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9) 新合伙人入 伙、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等。各合伙企 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各合伙企业的管理人, 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具体 包括: 1) 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 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 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伙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3)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 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的普通合伙人担任。李林昌未持有5个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 亦 未担任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参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事务的执行, 不参与员工持股平台重要事项的决策。员工持股平台的管理机制中未包括对于李 林昌的特殊权利安排, 李林昌亦未控制员工持股平台。

此外,李林昌就其与5个员工持股平台的相关事项已出具了专项说明,"本 人未持有上述5家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 未担任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不参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事务的管理,不参与员工持股平台重要事项的决 策, 未通过持股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协议安排等方式直接和间接控制各员工持 股平台。本人无权独自决定员工持股平台内各合伙份额持有人的产生和确定,在 5 家员工持股平台设立后的历次合伙份额转让中,本人均未受让或持有上述合伙 份额。本人仅在原合伙份额持有人不再满足股权激励条件或持股条件时作为份额 临时托管人,持股员工合伙份额的变更须经过该员工持股平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 同意后方可变更, 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权回购的相关安排系为保障员工持股平 台的稳定及股权激励退出机制的合理化安排, 并不属于特殊权利安排。本人在各 员工持股平台内不享有特殊权利安排、未实际控制各员工持股平台。"

综上,李林昌在各员工持股平台内不享有特殊权利安排、未实际控制各员工 持股平台。

4、5个员工持股平台之间以及员工持股平台与永裕电子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 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1) 5 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5家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伙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查询企业公示系统相关公开信息(查 询日期: 2022年6月20日),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关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进行判断, 5 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序号 判断条件 是否
符合
认定依据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5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 5 家员
工持股平台不存在被同一主
体控制
$\overline{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存在相关情形
$\overline{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未控制其他员工持股平
台或担任其他员工持股平台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overline{4}$ 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不存在
互相持有合伙份额的情形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
未来十二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无上述情
形,无相关协议安排将在未来
十二月内有上述情形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
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存在相关情形

综上,5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关于一致行动关系的规定进行判 断, 5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具体分析如下:

序号 判断条件 是否
符合
认定依据
$\mathbf{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5 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无股权
控制关系
$\overline{\mathbf{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5家员工持股平台受到各自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不受同
一主体控制
3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
主要成员, 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5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不存在兼任的情况
$\overline{4}$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 可以对参股公司的
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不存在
互相持有合伙份额的情形
$\overline{\mathcal{L}}$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
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5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不存在
融资安排
6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
济利益关系
5家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金宝
电子股权外均不存在其他投
资,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
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overline{7}$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
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不适用
8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不适用
9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
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其父
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等亲属,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不适用
10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 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
不适用
序号 判断条件 认定依据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
有本公司股份
不适用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5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不具有
构成一致行动的其他关联关
系,李林昌未在5家员工持股
平台内享有特殊权利安排

综上, 5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 5 家员工持股平台与永裕电子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 5 家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伙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工商登记资料,金宝电子及子公司花名册,永裕电子的《公 司章程》、签署确认的《股东基本情况的问卷》、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查询企业 公示系统相关公开信息(查询日期: 2022年6月20日), 截至查询日, 永裕电 子的股东为李林昌及招远市国有资产运营保障中心,李林昌未持有员工持股平台 的合伙份额,李林昌未在各员工持股平台内享有特殊权利安排、未实际控制各员 工持股平台; 永裕电子的董事为李林昌、监事为徐鹏、总经理为李海昌, 上述人 员均未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5家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与永裕电子的 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重合的情况。5家员工持股平台的 出资均系各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代其他人持有合伙份额的情况。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 定进行判断,5家员工持股平台与永裕电子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GRANDWAY

序号 判断条件 认定依据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永裕电子未直接或间接控制 5
家员工持股平台
序号 判断条件 是否
符合
认定依据
$\overline{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永裕电子的控股股东李林昌
未实际控制 5 家员工持股平
$\overline{\mathbf{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 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未控制永裕电子或担任
永裕电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overline{4}$ 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永裕电子未持有 5 家员工持
股平台合伙份额
$\overline{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
未来十二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无上述情
形,无相关协议安排将在未来
十二月内有上述情形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
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存在相关情形

综上,5家员工持股平台与永裕电子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进行判断, 5家员工持股平台与永裕电子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具体分析如下:

序号 判断条件 是否
符合
认定依据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5 家员工持股平台与永裕电子
之间无股权控制关系
$\overline{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5家员工持股平台受到各自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 永裕电
子受到李林昌控制,李林昌未
实际控制各员工持股平台,
家员工持股平台与永裕电子
之间不属于受同一主体控制
序号 判断条件 是否
符合
认定依据
$\overline{\mathbf{3}}$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
主要成员, 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5 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不存在在永裕电子兼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况
$\overline{4}$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
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 家员工持股平台与永裕电子
之间不存在持股关系
$\ddot{s}$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
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5 家员工持股平台与永裕电子
之间不存在融资安排
6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
济利益关系
5 家员工持股平台与永裕电子
之间除均持有金宝电子股份
外,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
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overline{7}$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
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不适用
$\overline{8}$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不适用
9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
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
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等亲属,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不适用
10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 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不适用
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
有本公司股份
不适用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5家员工持股平台与永裕电子
之间不具有构成一致行动的
其他关联关系,李林昌未在 5
家员工持股平台内享有特殊
权利安排

综上, 5家员工持股平台与永裕电子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GRANDWAY

(三) 补充披露员工持股平台内部分员工重叠的原因及合理性, 是否影响 各员工持股平台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

1、员工持股平台内部分员工重叠的原因及合理性

5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存在合伙人重合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员工持股平台出资及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合伙人姓名 员工持股平
台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9/6)
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情况
天津永裕 普通合伙人 0.02 0.00 天津永裕执行
王维河 天津润丰 有限合伙人 78.75 15.18 事务合伙人
天津智造 普通合伙人 0.02 0.00 天津智造执行
范立城 天津永裕 有限合伙人 65.00 7.58 事务合伙人
天津润丰 普通合伙人 0.02 0.00 天津润丰执行
杨祥魁 天津永裕 有限合伙人 62.50 7.29 事务合伙人
天津润昌 普通合伙人 0.02 0.00 天津润昌执行
秦玉华 天津永裕 有限合伙人 62.50 7.29 事务合伙人
天津裕丰 普通合伙人 0.02 0.01 天津裕丰执行
王学江 天津永裕 有限合伙人 62.50 7.29 事务合伙人

天津永裕的普通合伙人王维河为天津润丰的有限合伙人并持有合伙企业份 额,天津永裕的有限合伙人范立城、杨祥魁、秦玉华、王学江等4人分别为天津 智造、天津润丰、天津润昌、天津裕丰的普通合伙人并持有合伙企业份额。不存 在同时持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员工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份额的情况,亦不存在同时担 任两家或两家以上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况。

根据金宝电子的陈述,员工持股平台部分合伙人存在重叠系因为为了建立健

全标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保持标的公司核心人员稳定, 考虑到合伙企业人数限 制及有效管理等因素, 标的公司设立了5家员工持股平台, 各员工持股平台关于 合伙人权利的约定基本一致,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达到有效管理的目 的,由标的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各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于该等中 高级管理人员亦持有有限合伙份额, 因此存在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重叠, 相关 安排具备合理性。

2、员工持股平台内部分员工重叠不影响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关联关系及一致 行动关系的认定

由于5家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由5名自然人担任,不存在同 一人兼任两家或两家以上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况,结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2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进行判断,5 家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不存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的情况,因此员工持股平台内部分员工重叠不影响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关联 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2021 年 2 月 25 日, 金宝电子完成青岛相兑、深圳国字、昆山齐鑫增 资的工商变更登记,但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关于"持续 拥有标的资产权益的起算时点"的相关规定,由于其足额缴纳出资晚于其本次增 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因此上述各方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应自其 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算, 即青岛相兑取得金宝电子股权的起算时间为 2021 年 3 月30日, 深圳国宇取得金宝电子股权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3月9日、昆山齐鑫 取得金宝电子股权的起算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4 日。2021 年 1 月 15 日, 金宝电 子完成5个员工持股平台取得金宝电子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5家员工持股平台 取得金宝电子股权的起算时间均为 2021 年 1 月 15 日: 2021 年 1 月 26 日, 青岛

相兑完成合伙人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孙少宾取得青岛相兑财产份额的起算 时间为 2021年3月10日, 臧凤鸣取得青岛相兑财产份额的起算时间为 2021年 3月18日,李正取得青岛相兑财产份额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

(2) 李林昌未在各员工持股平台内享有特殊权利安排, 未通过员工持股平 台份额持有人的产生和变更机制等实际控制各员工持股平台,结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进行判断, 5家员工持股平台之间以及5家员工持股平台与永裕电子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或 一致行动关系:

(3) 标的公司为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 由中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各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于该等中高级管理人员亦持有有限合伙份额,因此存在员 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重叠,该安排具有合理性,且不影响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 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

四、(《反馈意见》问题4)

申请文件显示, 1) 招金集团与李林昌于 2020年11月 6日签署《投资补偿 协议》, 2021年12月协商解除, 约定"招金集团不享有任何优于其他股东的权 利,且不存在任何估值调整、补偿责任及上市承诺"。2)青岛相兑、深圳国宇、 昆山齐鑫对标的资产增资时曾约定,如 2023 年底前金宝电子未能实现合格 A 股 IPO、并购退出或借壳上市或 2020-2022 年各年度业绩未达约定条件, 三者有 权要求李林昌回购所有股权并支付相关回购价款。2021年12月,上述回购条款 协商解除。请你公司: 1) 补充披露招金集团同李林昌于 2020年11月6日签署 《投资补偿协议》的背景、原因、具体内容,招金集团曾就标的资产享有的优 于其他股东权利和估值调整、补偿责任及上市承诺的具体安排,本次重组是否 为招金集团履行上市承诺的组成部分。2)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于本次交易前引入 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鑫增资入股的原因。3)除股权回购义务外, 标的 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对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鑫承担业

绩补偿等责任, 是否存在区别于标的资产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安排。4) 补充披 露报告期内前述协议主体之间是否已发生补偿、估值调整等约定事项, 如是, 对标的资产财务指标和本次交易的具体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补充披露招金集团同李林昌于2020年11月6日签署《投资补偿协议》 的背景、原因、具体内容,招金集团曾就标的资产享有的优于其他股东权利和 估值调整、补偿责任及上市承诺的具体安排,本次重组是否为招金集团履行上 市承诺的组成部分

1、招金集团同李林昌于2020年11月6日签署《投资补偿协议》的背景、原因、 具体内容

(1) 签署《投资补偿协议》的背景与原因

根据金宝电子的工商档案、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其陈述, 2010年12月, 为改善金宝电子资产结 构,经金宝电子股东大会审议后,金宝电子按照 3.25 元/股的价格引入招金集团、 海通开元、招远君昊等外部股东。其中招金集团以 10,400 万元货币出资认购金 宝电子 3,200 万股新增股份, 持股比例为 9.91%。

自 2014年至 2017年期间,李林昌通过自身及昌林实业、永裕电子不断收购 CMCDI、高新技投、海通开元、电子材料厂、烟台瑞华等所持金宝电子股权, 取得金宝电子控制权。李林昌取得金宝电子控制权后,通过引入市场化管理人员、 产能改造升级、外部收购等一系列措施提升金宝电子经营效率, 并对金宝电子的 经营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由于金宝电子所从事电子铜箔、覆铜板设计、研发、 生产及销售业务开展所需资金量较大,随着金宝电子业务规模的扩张与转贷事项 的逐渐规范, 金宝电子日常经营资金压力增大, 为改善金宝电子资本结构, 金宝 电子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通过《关于股 东同比例增资及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金宝电子全体股东以每股 1.25 元

的价格同比例增资 36,731.50 万元, 金宝电子注册资本由 32,280.00 万元增加至 61,665.20 万元。本次增资中, 招金集团以 3,641.25 万元货币出资认购金宝电子 2,913 万股新增股份。招金集团参与本次增资的原因主要系招金集团作为金宝电 子的股东之一,看好金宝电子近年来的发展,因此参与了本次同比例增资。同时, 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降低本次投资风险, 保障招金集团作为少数股东在金 宝电子中的权益,招金集团与金宝电子实际控制人李林昌于2020年11月6日签 署了《投资补偿协议》。

(2) 《投资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招金集团(协议甲方)与李林昌(协议乙方)签署的《投资补偿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1) 退出权

李林昌同意,招金集团作为投资人享有在触发退出事件时无任何附加义务的 退出权。

①退出事件指以下任一事件:

A. 截至 2023年12月31日, 金宝电子未能实现在 A 股 IPO 发行上市;

B. 金宝电子 2019年至 2022 年期间经营业绩发生严重不利变化(净资产、 净利润、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中的任一指标下降50%以上),导致招金集团合理预 期金宝电子在 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实现合格上市的目标无法实现;

C. a.金宝电子合并、重组或并入任何公司或实体, 致使在该等合并、重组或 并入交易之前的金宝电子的控股股东(含单一大股东)或/及实际控制人于该等 交易后在存续公司或实体中不能实际控制存续公司: 或

b.李林昌从金宝电子离职(非主观原因, 如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形除外):

c.李林昌直接或间接减少其所持有的金宝电子股份/股权或采取其他任何行 动可能导致金宝电子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对金宝电子合格上市造成其他实质 性不利影响:

d.李林昌违反其与金宝电子的聘用合同的约定:

e.李林昌及其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挪用金宝电子资产或转移、 隐匿金宝电子资产:

f.金宝电子出现经营异常(包括经营亏损、财务报表严重失真、公司被责令 停产停业、公司重要证照及资质丧失、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且在60日内无法 获得银行等外部融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或执行董事涉及刑事诉讼 或接受司法、行政监管调查)导致金宝电子在 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无法实 现合格上市或者预期无法实现合格上市:

g.金宝电子作为被告的担保债务纠纷案(200公斤黄金返还之诉, 债权人为 工行烟台西大街支行), 金宝电子败诉且无法在判决生效给付期限内履行义务, 但因债务人完全履行判决而解除担保债务的情形除外:

h.金宝电子控股股东昌林实业以及主要股东永裕电子以金宝电子股权为质 押标的的股权质押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仍未依法解除。

D. 金宝电子或李林昌严重违反适用法律或增资协议文件导致招金集团签署 增资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且不能弥补:

E. 当金宝电子已经具备合格上市的条件, 且招金集团董事同意上市, 但由于 李林昌或其他第三方原因最终导致上市未能按上市计划及时间表进度如期进行 且金宝电子未能在合格上市期限内完成合格上市:同时招金集团应保证上市过程 中及时配合金宝电子签署相关文件, 以保证金宝电子能按上市计划申报材料。

② 退出价格: 根据协议第(一) 条发生的退出事件, 在符合国有资产管理 的条件下,退出价格以金宝电子净资产评估值或固定投资回报额孰高为作价依据。 其中:

A. 按净资产评估值计算退出款

退出款=金宝电子每股净资产评估值×招金集团拟转让的金宝电子股权比例 B.按固定投资回报额计算退出款

招金集团实际投资成本加上投资成本以单利计算的 8%的年化收益得出的数 额, 即: 退出价格=投资款 3.641.25 万元× (1+n*8%) 一投资人届时因已转让部 分金宝电子股权所取得的收入一投资人已经取得的分红款。n=成交日至退出价格 支付日之间自然日的天数/365。

C.补偿方案执行

受制于国有资产监管规则,在金宝电子净资产评估值高于固定投资回报额的 情形下, 应以经评估的价格挂牌转让所持有的金宝电子股权, 则李林昌应确保以 不低于前款约定的退出价格参与摘牌。如有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其它单 位、自然人摘牌, 导致李林昌无法受让股权的, 则李林昌可不再履行受让义务:

在金宝电子净资产评估值低于固定投资回报额的情形下,以经评估的价格挂 牌转让所持有的金宝电子股权,李林昌实际摘牌价格低于前款约定的退出价格时, 李林昌另行以差额补足方式向招金集团补足实际摘牌价格与退出价格(孰高为准) 之间的差额。如有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其它单位、自然人摘牌,导致李 林昌无法受让股权的,则李林昌可不再履行受让义务,但仍应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即李林昌另行以差额补足方式向招金集团补足第三人实际摘牌价格与退出价格 (孰高为准) 之间的差额。

D. 退出通知。发生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退出事项后,招金集团有权在该等 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任何时间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发出日称"退出通知日"), 要求李林昌购买投资人届时持有的根据增资协议购买的金宝电子的股权,李林昌 有义务按照招金集团要求以本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等条件、方式购买届时招金集 团根据增资协议购买的金宝电子股权。

E.如招金集团因任何原因未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包括因受限于适用 法律的规定或者政府机构的要求、行使诉权但未获司法支持、清偿等情形)收到 全部退出价格,招金集团有权将其根据增资协议购买的金宝电子股权以合理价格 出售给第三方购买人(非投资人关联人)("出售金宝电子股权"), 李林昌及 金宝电子需配合招金集团开展相关工作。如招金集团在出售金宝电子股权交易的 成交日获得的对应其所出售的金宝电子股权的对价高于退出价格, 则招金集团获 得全部该等对价: 如招金集团在出售金宝电子股权交易的成交日获得的交易对价 低于退出价格, 则差额部分应由李林昌立即向招金集团全额补偿, 以保证招金集 团获得全部退出价格。

为避免疑义,招金集团对任何退出事件放弃行使协议规定的退出权,不影响 招金集团在其他退出事件项下享有的该等退出权。

F. 就协议第(一)条退出事件(以下称"回购事件"), 招金集团(下称"回 购权人")有权要求李林昌(下称"回购义务人")购买招金集团根据增资协议 购买的金宝电子全部或部分股份。即:

a.回购权人有权在回购事件发生后的任何时间向李林昌发出要求回购其根 据增资协议购买的金宝电子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书面通知("回购通知")。回购 义务人应当采用令回购权人满意的方式履行回购义务。为避免疑义, 金宝电子和 李林昌作为回购义务人, 应当连带地采用令回购权人满意的、合法合规的方式履 行回购义务。

b.回购义务人应在收到回购通知的 15 日内与回购权人签署相关的减资协议 或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回购文件"),并在回购文件签署后六十(60)日内 全额支付回购价格(回购价格等于本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

李林昌同意,无论是选择减资协议,还是股权转让协议方式,只要招金集团 未能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实际实现债权, 则李林昌均负有连带清偿责 任。

b.受限于适用法律, 如金宝电子和/或李林昌未能履行其回购义务, 回购权人 有权要求金宝电子通过变卖资产、分红、清算或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方式("替 代方式") 筹集资金以履行其回购义务, 按照回购权人的指示做出相关决议, 并 签署执行替代方式所要求的全部法律文件。金宝电子、李林昌负责促使金宝电子 其他股东、董事同意本款所述的替代方式。

d.金宝电子、李林昌确认, 投资人(招金集团) 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回购权始 终优先于金宝电子其他新老股东。李林昌应在收到退出通知的 15 日内与招金集 团签署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并在前述文件签署后 90 日内全额支付退出 价格等值价款。如因任何原因,投资人(招金集团)无法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回购 权, 则李林昌均有义务向投资人(招金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合格上市

合格上市指在 2023年12月31日前且满足协议下款的规定的前提下,金宝 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将其股份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第一 日称"合格上市日")。

除非另有约定, 合格上市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① 金宝电子符合上交所或深交所关于上市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② 金宝电子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符合证 券法的规定并依法取得证券监管机构或前述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③ 在招金集团所持有的金宝电子股份的限售期为符合相关适用法律以及相 关证监会、上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政策要求的最短期限的前提下, 招金集团届时 所持金宝电子股份在合格上市后可流通:

李林昌应尽最大努力使金宝电子在合格上市期限之前完成合格上市, 除非: ①经金宝电子届时全部股东一致同意的市场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延长,或②证监会 /上交所/深交所因监管政策原因暂停上市受理或发行审核导致金宝电子的合格上 市进程暂停或推迟,可因此而延长的合格上市期限需经招金集团书面同意。但无 论如何, 金宝电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未完成合格上市的, 招金集团有权根 据协议第一条的规定行使退出权; 若届时招金集团不要求行使退出权, 李林昌有 权主动回购招金集团持有的金宝电子股份。李林昌同意在成交日后,将逐步按照 公开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金宝电子在历史沿革、业 务、税务、劳动、资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独立性等各方面的合规性进行完

辯。

3) 招金集团的其它保护性权利

反摊薄权:如金宝电子进行额外增资的估值或李林昌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估 值低于本次投资的估值时,招金集团有权要求按照广义加权平均公式重新确定招 金集团股比,招金集团应增加的股权比例差额由李林昌向招金集团无偿转让,但 协议另有约定、金宝电子合格 IPO 时除外。因为上述事宜导致金宝电子股权结构 变化的,李林昌保证在金宝电子合格上市之前,金宝电子控制权保持不变。

4) 违约责任

对于因李林昌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约定或义务而使招金集团遭 受、蒙受或发生的任何损害、损失、权利要求、诉讼、付款要求、判决、和解、 税费、利息、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 违约方应向招金集团 进行充分赔偿。

5) 权利中止和恢复

无论本协议任何其他约定, 金宝电子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报送上市的申请材料 前一个月,招金集团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应自动中止,对各方不再具有任何约 束力,且招金集团承诺配合金宝电子签署终止文件(如需):若金宝电子在2023 年12月31日前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未受理或目标公司从中国证监会撤回上市申 请或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金宝电子的上市申请或金宝电子未能完成在上交所或 深交所 IPO 上市交易, 各方承诺, 协议约定的投资人权利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书 面文件之日或最晚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自行恢复效力。

但非因金宝电子自身原因而证监会/股转公司受理公司的上市申请材料后两 年内未明确答复, 没有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公司上市决定的, 则协议约定的招金 集团权利自其受理之日两年届满起自行恢复效力。

金宝电子为了上市的需要重新签订新的投资协议、章程等文件不影响本条款 的效力。

6) 协议的变更、终止

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终止,但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2、招金集团曾就标的资产享有的优于其他股东权利和估值调整、补偿责任 及上市承诺的具体安排,本次重组是否为招金集团履行上市承诺的组成部分

(1) 招金集团曾就标的资产享有的优于其他股东权利和估值调整、补偿责 任及上市承诺的具体安排

根据《投资补偿协议》上述主要内容,招金集团享有的优于标的公司其他股 东的权利主要为退出权、反摊薄权,并对"合格上市"进行了明确约定,招金集 团就标的资产不存在估值调整、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等其他安排。

(2) 本次重组是否为招金集团履行上市承诺的组成部分

根据《投资补偿协议》,如金宝电子无法于 2023年12月31日首次公开发 行股份并将其股份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招金集团有权要求退出其在2020 年通过增资所取得的金宝电子股权, 李林昌对招金集团相关退出承担义务。

《投资补偿协议》中存在关于上市承诺的相关约定,并明确"合格上市"指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且满足《投资补偿协议》约定的相关条件前提下, 金宝电 子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将其股份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本次重组为宝鼎科技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金宝电子 63.87%股权, 从而取得金宝电子控股权,与《投资补偿协议》所约定的"合格上市"情形存在明 显差异。同时,招金集团与李林昌已于2021年12月签署了《关于投资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约定自该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原《投资补偿协议》约定的相关 内容自动终止, 招金集团不享有任何优于其他股东的权利, 不存在任何估值调整、 补偿责任及上市承诺。但若本次重组失败,则上述终止的《投资补偿协议》全部 条款自动恢复其效力。

2022年6月24日,招金集团与李林昌签署《关于投资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删除《关于投资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第1条中约定的效力恢复条款,即 "但若本次重组失败, 则甲方与乙方上述终止的《补偿协议》全部条款自动恢复 其效力"内容删除。

综上所述,本次重组并非为招金集团履行上述上市承诺的组成部分。

(二) 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于本次交易前引入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 鑫增资入股的原因

金宝电子于 2021年2月增资引进战略投资者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 鑫,获得增资款共计15.869.6 万元,主要系金宝电子资本运作规划及补充短期流 动资金需求,且三家战略投资者看好金宝电子发展。具体原因如下:

(1) 金宝电子补充短期流动资金

2020年至2021年, 金宝电子生产销售规模逐步扩大, 其中玻纤布基覆铜板 (FR-4) 产品销售规模快速上升, 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增长较快, 且此时金宝电子 仍在积极筹划通过 IPO 方式实现上市, 因此于 2021 年 2 月通过增资方式引进投 资者以补充流动性需求。本次增资 15,869.6 万元后, 金宝电子短期现金流压力得 到一定程度缓解。

(2) 三家战略投资者看好金宝电子发展

青岛相兑为相兑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兑投资") 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昆山齐鑫为显鋆(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 鋆投资)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兑投资和显鋆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基 金产品的投资目标积极寻找具有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的标的资产。

深圳国字为贺波实际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 贺波为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奥士康")的实际控制人之一。2020年至2021年,金宝电子在 FR-4

覆铜板业务中与奥士康建立了客户联系, 贺波基于对金宝电子产品质量及未来发 展的认可, 希望加强与上游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关系, 因此设立深圳国宇作为投资 平台, 参与金宝电子的增资扩股。

同时, 金宝电子近年来业务发展速度较快、在行业内具备一定技术优势, 三 家战略投资者基于对金宝电子技术实力的认可及未来发展的看好,参与金宝电子 的增资扩股。

(三) 除股权回购义务外, 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对青 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鑫承担业绩补偿等责任,是否存在区别于标的资产 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安排

1、除股权回购义务外, 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对青岛相 兑、深圳国字、昆山齐鑫承担业绩补偿等责任

根据金宝电子、李林昌于2021年2月23日分别与青岛相兑、深圳国字、昆 山齐鑫签署的《增资协议》,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鑫增资完成后,有权 在特定情形下要求李林昌回购 2021 年金宝电子增资中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 山齐鑫所取得的股权。具体约定如下:

(1) 回购情形

1) 若金宝电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未能实现合格 A 股 IPO、并购退出 或借壳上市:

GRANDWAY

2) 金宝电子 2020 年度净利润低于 6,000 万元人民币的 80%; 2021 年底净利 润低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80%;2022年度净利润低于15,000万元人民币的80%。

(2) 退出通知

发生上述回购情形后,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鑫有权在 2024 年 1 月 1日以后的任何时间发出书面通知, 要求李林昌购买其通过该次增资认购的金宝 电子股权, 李林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回购。

(3) 退出价格

李林昌收到书面退出通知后, 应当按照"认购的出资金额×(1+年化单利 8%×实际持股天数/365)-持股期间现金分红"的价格收购青岛相兑、深圳国宇、 昆山齐鑫在该次增资中认购的金宝电子股权。

(4) 净利润

协议所约定净利润指金宝电子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根据上述协议约定, 除在触发相关条件的情形下, 李林昌对青岛相兑、深圳 国宇、昆山齐鑫承担回购义务以外,金宝电子及昌林实业、李林昌等均不存在对 青岛相兑、深圳国字、昆山齐鑫承担业绩补偿的责任。

2、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鑫是否存在区别于标的资产其他股东的权 利义务安排

如上所述,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鑫历史期间享有在触发回购情形下 要求李林昌按照一定收益水平(8%)回购其通过增资所持金宝电子股权的权利。

根据金宝电子、李林昌于2021年12月分别与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 鑫签署的《关于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 约定自该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 原各自于 2021年2月 23日与李林 昌分别签署的增资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回购条款自动终止。若本次重组失败, 则青 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鑫与李林昌上述终止的股份回购条款自动恢复其效力。

2022年6月20日, 金宝电子、李林昌与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鑫等 三家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关于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 约定删除《补充协议》第1条中约定的效力恢复条款, 即"若本次重组失 败, 则乙方与丙方上述终止的股份回购条款自动恢复其效力"内容删除。《补充 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增资协议》中"第五条 股份回购"条款自《补充 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

因此, 除前述约定的股份回购条款外, 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鑫不存 在区别于标的资产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安排。

(四)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述协议主体之间是否已发生补偿、估值调整等 约定事项, 如是, 对标的资产财务指标和本次交易的具体影响

如上所述,除前述安排外,相关协议主体未约定业绩补偿、估值调整等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触发相关主体的股份回购义务,且相关安排已 于 2021年12月和 2022年6月由相关各方分别签署补充协议予以解除,不存在 因补偿、估值调整等事项的发生对标的资产财务指标和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根据招金集团同李林昌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签署《投资补偿协议》, 招金集团享有的优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主要为退出权、反摊薄权,并对金 宝电子于 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将其股份在上交所或深 交所上市交易进行了明确约定,招金集团就标的资产不存在估值调整、业绩承诺 及补偿条款等其他安排。本次重组为宝鼎科技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金 宝电子 63.87%股权, 从而取得金宝电子控股权, 与《投资补偿协议》所约定的 "合格上市"情形存在明显差异,本次重组并非履行上市承诺的组成部分。

(2) 标的公司于本次交易前引入青岛相兑、深圳国宇、昆山齐鑫增资入股 的原因主要系为满足金宝电子资本运作规划及补充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且三家战 略投资者看好金宝电子发展。

(3) 除股权回购义务外, 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青 岛相兑、深圳国字、昆山齐鑫承担业绩补偿等责任, 不存在区别于标的资产其他 股东的权利义务安排。

(4) 如上所述, 除前述安排外, 相关协议主体未约定业绩补偿、估值调整 等事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触发相关主体的股份回购义务,且相 关安排已于2021年12月和2022年6月由相关各方分别签署补充协议予以解除, 不存在因补偿、估值调整等事项的发生对标的资产财务指标和本次交易产生影响 的情形。

五、 (《反馈意见》问题 5)

申请文件显示, 1) 报告期内, 标的资产通过子公司向招远市玖禾置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玖禾置业)转贷2800万,同济南沛材商贸有限公司、招远市兴 城实业有限公司和招远丽湖置业有限公司发生转贷。2)报告期内标的资产转贷 总金额 3.36 亿元, 占银行实际借款金额 31.7%; 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金 额 4800 万元, 占发生额的 3.37%。3) 李林昌出具承诺, 因转贷行为及无真实交 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使标的资产遭受损失的,其将承担赔偿责任,该承诺不 可撤销。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向玖禾置业转贷 2800 万元的相关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2800 万元银行贷款的时间、贷款银行、贷款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 和还贷条款、实际还贷情况(有无逾期等), 转贷的时间、原因、实际资金用 途和流向、转贷利率, 玖禾置业向标的资产偿还本息的时间、金额, 标的资产 与玖禾置业有关转贷的其他重要约定。2)逐一披露标的资产同济南沛材商贸有 限公司、招远市兴城实业有限公司和招远丽湖置业有限公司之间转贷的相关情 况,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的时间、贷款银行、贷款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和还 贷条款、实际还贷情况(有无逾期等),转贷的时间、原因、实际资金用途和 流向、转贷利率, 上述三公司向标的资产偿还本息的时间、金额, 标的资产与 上述三公司有关转贷的其他重要约定。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标的资产3.36亿元 转贷和 4800 万元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的具体构成, 是否存在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 相关款项是否均已偿还, 违规情形(如有)是否均已消除, 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及应对措施。4)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因

GRANDWAY

转贷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类型,可能 遭受损失的相关风险和预计金额及其测算过程。5)补充披露李林昌对标的资产 因前述事项发生损失(如有)承担赔偿责任的履约安排和保障能力,相关承诺 会否变更或延迟履行。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向玖禾置业转贷2800万元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2800万元银行贷款的时间、贷款银行、贷款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和还贷条款、 实际还贷情况(有无逾期等),转贷的时间、原因、实际资金用途和流向、转 贷利率, 玖禾置业向标的资产偿还本息的时间、金额, 标的资产与玖禾置业有 关转贷的其他重要约定

1、标的公司向玖禾置业转贷2,800万元的相关情况

经查验,并根据金宝电子提供的其与贷款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还款凭证, 以及金宝电子与招远市玖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禾置业")的资金流水, 标的公司向玖禾置业转贷2,800万元涉及的贷款合同为2020年5月13日金宝电子 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烟 银(2020110110500000037)号),相关贷款信息具体如下:

贷款银行 金额
万元)
年利率 贷款期限 资金用途 还贷条款
烟台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招远
支行
3,000.00 6.308% 2020.5.14-2021.5.13 采购阴极铜 按月付息, 到
期还本

GRANDWAY

标的公司与玖禾置业转贷的实际资金用途、转贷原因、实际资金流向、实际

还贷情况等信息如下:

实际资金
转贷原因
用途
实际资金流向 偿还本金
(万元)
偿还利息
(万元)
是否
逾期
资金拆借 资金拆借 2020年5月14日金宝电子(烟
台银行) 贷款到账 3,000 万元
2020年5月14日金宝电子(烟

台银行) 转松磊商贸(烟台银
行) 3,000 万元
2020年5月14日松磊商贸拆
з
3,000.00 191.34
借给玖禾置业 2,800 万元、转
金宝电子 200 万元

松磊商贸于 2020年5月14日收到金宝电子受托支付款 3,000.00 万元, 并于 当日拆借给玖禾置业 2,800.00 万元,剩余 200.00 万元流回金宝电子,形成了松 磊商贸对于玖禾置业的资金拆借款 2,800.00 万元。

2、玖禾置业向标的公司偿还本息的时间、金额

经查验,并根据金宝电子提供的松磊商贸与玖禾置业签署的《协议书》、松 磊商贸、玖禾置业、龙口市三才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才黄金")签署的《三 方协议》、还款凭证,以及相关的资金流水,玖禾置业向标的公司偿还本息的时 间、金额等情况如下:

序号 拆入方 拆出方 金额
(万元)
起始日 偿还日 折借年利 付息时间,
玖禾置业 松磊商贸 6,800.00 2020.5.14 2020.8.28 7.20% 2020.9.28
玖禾置业 松磊商贸 3,000.00 2020.5.14 2020.7.13 7.20% 2020.9.28

2020 年度, 金宝电子向玖禾置业拆借的资金金额合计 9,800.00 万元, 其中 7,000.00 万元为松磊商贸直接拆借给玖禾置业, 剩余 2,800.00 万元为金宝电子通 过松磊商贸进行转贷形成的资金拆借。

GRANDWAY

玖禾置业已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三才黄金向松磊商贸偿付3,000.00万元 本金,于2020年8月28日向松磊商贸偿付 6,800.00 万元本金,并于2020年9 月 28 日向松磊商贸支付 180.16 万元利息。

3、标的资产与玖禾置业有关转贷的其他重要约定

根据 2020年5月10日松磊商贸与玖禾置业签订的《协议书》,因新冠疫情 影响, 松磊商贸电解铜采购寻源情况不理想, 特委托玖禾置业开拓采购渠道, 代 代为采购电解铜, 并于 2020年5月 28日向玖禾置业支付货款 9,800 万元。因玖 禾置业未能完成采购目标, 经双方协商一致, 玖禾置业向松磊商贸返还已收取的

全部货款 9.800 万元, 并按年化利率 7.2%向松磊商贸支付资金占用费。除上述约 定及资金流转外,标的资产与玖禾置业之间不存在有关转贷的其他约定。

(二)逐一披露标的资产同济南沛材商贸有限公司、招远市兴城实业有限 公司和招远丽湖置业有限公司之间转贷的相关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的 时间、贷款银行、贷款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和还贷条款、实际还贷情况(有无 逾期等),转贷的时间、原因、实际资金用途和流向、转贷利率,上述三公司 向标的资产偿还本息的时间、金额, 标的资产与上述三公司有关转贷的其他重 要約定

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同济南沛材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转贷的具体情况

经查验,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三才黄金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 行签署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并经访谈三才黄金法定代表人周永政, 标的公司同济南沛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沛材")之间转贷系为三才黄 金解决融资问题提供资金通道,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对方作为受托支付方, 后再将款项转给其他公司, 具体情况如下:

贷款主体 贷款银行 借款金额
(万元)
利率 起始日 到期日 约定资金用途
三才黄金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招远支行
7,000.00 4.00% 2019.11.12 2020.5.11 购买原材料
BRANDWAY

上述转贷中三才黄金实际资金用途和流向等信息具体如下:

贷款主体 实际资金
用途
实际资金流向 还贷条款 转贷原因
三才黄金 山东兴迪
矿业有限
公司偿还
中矿金业
股份有限
公司借款
2019年11月19日三才黄金(建设银行)
Œ
贷款到账 7,000 万元
② 2019年11月20日三才黄金(建设银行)
转招远市旺金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旺金黄金") 7,000 万元 (关联方)
3 2019年11月20日旺金黄金转济南沛材
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沛材")
6,998 万元(差额2万元由旺金黄金于
2019年12月4日转入山东兴迪矿业有限
按月付
息、到期
还本
为关联方
转贷提供
资金通道
贷款主体 实际资金
用途
实际资金流向 还贷条款 转贷原因
公司)
2019年11月20日济南沛材转松磊商贸
(4)
6,998 万元
2019年11月20日松磊商贸转山东兴迪
(5)
矿业有限公司 6,998 万元

在为三才黄金提供资金通道过程中, 松磊商贸于 2019年11月 20日收到济 南沛材转入 6,998 万元, 同日转给山东兴迪矿业有限公司, 不涉及偿还本息的时 间、金额,有关转贷的其他重要约定等问题。

2、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同招远市兴城实业有限公司之间转贷的具体情况

经查验,并根据金宝电子提供的其与贷款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还款凭证, 以及金宝电子对外支付凭证 标的公司同招远市兴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 城实业")转贷涉及贷款利率及放款还款信息具体如下:

单位: 万元

贷款主
贷款银
合同总
金额
利率 起始日 到期日 实际提款
金额
实际还款
E
偿还本
累计支
付利息
4.75% 2019.4.28 2021.9.21 2021.9.21 2,833.00
4.75% 2019.4.28
2022.3.21
10,300.00 2022.3.4
中国进 17,000.00 4.75% 2019.4.28 2022.9.21 2022.3.4 2,223.91
金宝电 出口银 4.75% 2019.4.28 2023.3.21 2022.3.4
行山东 4.75% 2019.6.21 2023.3.21 2022.3.4 14,167.00
省分行 4.75% 2019.6.21 2023.9.21 6,700.00 2022.3.4
4.75% 2019.6.21 2024.3.21 2022.3.4
10,000.00 4.75% 2019.8.19 2021.8.18 10,000.00 2021.8.18 10,000.00 963.19
合计 27,000.00 w. 27,000.00 ٠ 27,000.00 3,187.10

标的公司同兴城实业转贷中实际资金用途和流向等信息汇总如下表所示:

贷款银 约定资
金用途
实际资金用途 转贷房 是否逾
中国进 年产 贷款金额 17,000.00 万元, 其中:
按季付 支付采购
出口银
行山东
省分行
2000 万
平米覆
铜板项
目付
付采购款 1,909.95 万元, 偿还拆借
款 3,000 万元, 补充流动资金
12,090.05 万元。
到期
还本
用于生产
经营周转
资金
贷款金额 10,000.00 万元, 其中: 支
付采购款 2,000 万元, 补充流动资金
8,000 万元。

标的公司上述转贷资金具体资金流向如下表所示:

贷款银
实际资金流向
中国进
出口银
行山东
省分行
10,300
万元元
① 2019年4月28日金宝电子(进出口银行) 贷款到账 10,300 万元,
② 实际直接支付采购款 659.95 万元
分别是苏州华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537.93 万元(设备供应商)、昆山成源丰机电
设备有限公司 122.02 万元(设备供应商)
3 通过 3 家公司资金通道转出 9,640.05 万元, 扣除采购款 550 万元, 转回 9,090.05
万元,具体如下:
2019年4月28日金宝电子(进出口银行)1,400万元转招远市金宇城建设施维护
有限公司(供应商)(以下简称"金字城"),其中设备款300万元;2019年4月
28日金宝电子(进出口银行) 6,940.05 万元转招远市万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供应
商) (以下简称"万利建筑"), 其中工程款 200 万元: 2019年4月28日金宝电子
(进出口银行) 1,300 万元转招远市金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建
筑"),其中采购款50万元。
4 2019年4月29日上述三公司扣除采购款 550 万元后转兴城实业建设银行户
9,090.05 万元
(6)
2019年4月29日兴城实业转龙口市金源黄金有限公司(关联方)(以下简称"金
源黄金") (烟台银行 4,090.05 万元、交通银行 5,000 万元)

2019年4月29日金源黄金转松磊商贸 9,090.05 万元
中国进
出口银
行山东
省分行
6,700
万元
$\circled{1}$
2019年6月21日金宝电子(进出口银行)贷款到账 6,700万元
(2)
2019年6月24日金宝电子(进出口银行)6,700万元转万利建筑 1,500 万元(其
中: 130 万元为工程款, 1370 万元由万利建筑转给松磊商贸(烟台银行));
转松磊商贸(烟台银行) 5,200 万元(其中:采购款570 万元)
$\circledS$
2019年6月24日松磊商贸(烟台银行)转兴城实业(农村商业银行)6,000
万元
2019年6月26日兴城实业转金源黄金 6,000 万元
(4)
$\circled{5}$
2019年6月26日、2019年6月27日金源黄金转三才黄金(交通银行)6,000
万元, 其中: 3,000 万元为金宝电子偿还三才黄金拆借款

2019年6月26日三才黄金扣除拆借款 3,000 万元, 转金都电子 3,000 万元
中国进
出口银
行山东
省分行
10,000
万元
$\circled{1}$
2019年8月19日金宝电子(进出口银行) 贷款到账 10,000 万元
(2)
2019年8月20日金宝电子(进出口银行)转松磊商贸(浦发银行)10,000万
元(其中: 2000万元为支付松磊商贸采购款)
2019年8月22日松磊商贸(浦发银行)转兴城实业(建设银行)8,000万元
$\circledS$
$\circledA$
2019年8月22日兴城实业转金源黄金 8,000 万元
$(5)$
2019年8月22日金源黄金转三才黄金 8,000 万元
$\circledR$
2019年8月22日三才黄金转金都电子(浦发银行)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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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收到款项后即通过上述公司转给标的公司, 不存在偿还本息的时间、金额, 有关转贷的其他重要约定。

3、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同招远丽湖置业有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

经查验,并根据金宝电子分别与招远丽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湖置 业")、招远市鼎立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建工")签署的《协议书》, 与丽湖置业、金宇城签署的《协议书》,与丽湖置业、万利建筑签署的《协议书》, 以及相关转账凭证、收款收据,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丽湖置业之间的往来情况见 下表:

万元
日期 事项描述 抵债资产转出 -----
资金流入
2019.8.28 丽湖置业代金宝电子付鼎立建工工程款 1,093.90
2019.9.10 丽湖置业代金宝电子付鼎立建工工程款 ٠ 40.71
2019.9.11 丽湖置业代金宝电子付金字城工程款 65.89
2019.9.11 丽湖置业代金宝电子付万利建筑工程款 64.51
2019.11.29 还款丽湖置业 1,265.00 ÷.

根据上述《协议书》及对丽湖置业法定代表人李俊华的访谈,丽湖置业以自 有的丽湖置业公寓房抵顶金宝电子所欠上述三单位账款合计 1,265.00 万元, 以上 款项己于 2019年11月29日以银行存款偿还丽湖置业,相关资金流转不涉及银 行贷款及转贷情形。

(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标的资产3.36亿元转贷和4800万元无真实交易背景 的票据融资行为的具体构成, 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相关款项是否 均已偿还, 违规情形(如有)是否均已消除, 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 不利影响及应对措施

1、报告期内标的资产3.36亿元转贷和4800万元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

行为的具体构成, 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相关款项是否均已偿还

(1) 标的公司 3.36 亿元转贷行为的具体构成, 相关款项是否均已偿还

报告期内, 标的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存在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 在 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标的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或第三方取得银行贷款, 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转贷行为于 2020年8月之后未再发生, 前期涉及转贷融资金 额 3.36 亿元已全部归还,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万元

借款单位 借款金额 开始时间 到期时间 利率 实际偿还
时间
偿还本金 偿还利息
烟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招远
支行
3,000.00 2020.5.14 2021.5.13 6.308% 2021.5.13 3,000.00 191.34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
分行
1,700.00 2020.6.22 2021.6.22 4.5675% 2021.6.22 1,700.00 78.73
恒丰银行股份 2,900.00 2020.7.22 2021.7.20 5.60% 2020.12.14 2,900.00 65.86
有限公司招远
支行
2,000.00 2020.7.22 2021.7.20 5.60% 2021.7.19 2,000.00 112.93
烟台银行股份 2020.9.28 2021.9.27 6.308% 2021.1.6 6,093.00 674.38
有限公司招远 15,000.00 2020.9.28 2021.9.27 6.308% 2021.1.26 11.20
支行 2020.9.28 2021.9.27 6.308% 2021.9.27 8,895.80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招远
支行
2,000.00 2020.6.10 2021.5.14 5.00% 2021.5.14 2,000.00 93.89
潍坊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
1,500.00 2020.6.12 2021.6.12 5.88% 2021.6.10 1,500.00 88,94
招远支行 1,500.00 2020.6.30 2020.12.30 3.85% 2020.12.30 1,500.00 28.59
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
招远支行
4,000.00 2020.8.26 2021.8.26 5.00% 2021.8.26 4,000.00 202.78

33,600.00 u. ÷ m. 33,600.00 1,5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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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 除玖禾置业外, 标的公司上述转贷资金均流动于合并范围内子公

司及, 具体资金流向如下:

借款银行 约定资金
用途
实际资金流向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招远支行
购阴极铜 2020年5月14日金宝电子(烟台银行)贷款到账 3000.00
ケプロ
借款银行 约定资金
用途
实际资金流向
2020年5月14日金宝电子(烟台银行)转松磊商贸(烟
$^{\circ}$
台银行) 3,000 万元:
2020年5月14日松磊商贸(烟台银行)转玖禾置业(建
$^{\circ}$
设银行) 2,800 万元(关联方资金拆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烟台分行
购货 2020年6月22日金宝电子(兴业银行烟台分行)贷款
D
到账 1,700 万元
2020年6月23日金宝电子(兴业银行烟台分行)转松
Ø.
磊商贸(烟台银行) 1,700 万元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招远支行
购阴极铜 2020年7月22日金宝电子(恒丰银行招远支行)贷款
$^{\circ}$
到账 4,900 万元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招远支行
购阴极铜 2020年7月22日金宝电子(恒丰银行招远支行)转松
$^{\circ}$
磊商贸(烟台银行) 4,900 万元
2020年7月22日松磊商贸(烟台银行)转铜陵金宝(建
Ф.
设银行) 4,900 万元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招远支行
购阴极铜 2020年9月28日金宝电子(烟台银行招远支行)贷款
Ф.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招远支行
购阴极铜 到账 15,000 万元
2020年9月29日金宝电子(烟台银行招远支行)转金
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招远支行
购阴极铜 都电子 (烟台银行) 15,000 万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招远支行
采购阴极
2020年6月10日金都电子(交通银行招远支行)贷款
$^{\circ}$
到账 2,000 万元
2020年6月10日金都电子(交通银行招远支行)转松
D.
磊商贸(烟台银行) 2,000 万元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烟台招远支行
采购阴极
2020年6月12日金都电子(潍坊银行招远支行)贷款
0
到账 1,500 万元
2020年6月15日金都电子(潍坊银行招远支行)转松
$^{\circ}$
磊商贸(烟台银行) 1,500 万元
2020年6月15日松磊商贸(烟台银行)转金宝电子(烟
$\circ$
台银行) 1,500 万元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烟台招远支行
购货 2020年6月30日金都电子(潍坊银行招远支行)贷款
Φ
到账 1,500 万元
2020年6月30日金都电子(潍坊银行招远支行)结算
$^{\circ}$
业务扣款 1,875 万元 (375 万元为保证金解付款)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烟台招远支行
购买原材
2020年8月26日金都电子(华夏银行招远支行)贷款
Φ
到账 4,000 万元
2020年8月27日金都电子(华夏银行招远支行)转松
Ø.
磊商贸(烟台银行) 4,000万元
2020年8月28日、2020年8月31日松磊商贸(烟台
Φ
银行)转铜陵金宝(建设银行) 4,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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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的公司 4800 万元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的具体构成, 相关

款项是否均已偿还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之间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 据, 然后通过票据贴现/质押借款获取银行融资的行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 融资行为于 2020年4月之后未再发生, 前期涉及票据融资金额 4.800 万元已全 部归还,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11.11$

早位: 万元
出票人 收票人 票据编号 出票日期 到期日 票面金额 偿还时间
铜陵金宝 松磊商贸 604513915 2020.3.24 2021.2.24 100.00 2021.2.24
铜陵金宝 松磊商贸 604533010 2020.3.24 2021.2.24 1,000.00 2021.2.24
铜陵金宝 松磊商贸 609093366 2020.3.30 2021.2.28 900.00 2021.2.28
金都电子 松磊商贸 623377318 2020.4.23 2021.4.23 800.00 2021.4.23
金都电子 松磊商贸 623377300 2020.4.23 2021.4.23 1,000.00 2021.4.23
金都电子 松磊商贸 623377295 2020.4.23 2021.4.23 1,000.00 2021.4.23
4,800.00

2、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除上述涉及松磊商贸向玖禾置业拆借 9,800,00 万元外(涉及转贷金 额 3,000.00 万元, 其中 2,800.00 万元拆借给玖禾置业), 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其他 关联方拆出资金, 导致资金占用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 金宝电子向关联方拆出 资金已经全部收回,不存在被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3、相关款项是否均已偿还, 违规情形(如有) 是否均已消除, 交易完成后 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及应对措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宝电子上述转贷行为及无真实交易背景 的票据融资行为已全部清理并规范,并由相关商业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招远市支 行、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 出具相关证明, 金宝电子及金都电子上述融资业务未发生违约情况, 未对金融稳

定和金融支付结算秩序产生重大影响,未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铜陵金宝不存在 因违反人民银行监管事项而被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处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监管范围内, 未对金宝电子及 其下属金都电子、松磊商贸进行任何行政处罚。同时,金宝电子实际控制人李林 昌承诺,如金宝电子及其子公司因上述不规范的情形而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或被要求赔偿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个人将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赔 偿。

综上,金宝电子上述转贷及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合同已全部清偿并未 再发生, 对于未来可能存在的潜在损失已由宝电子实际控制人李林昌出具兜底承 诺。因此, 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四) 标的资产因转贷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 责任的具体类型, 可能遭受损失的相关风险和预计金额及其测算过程

1、标的资产因转贷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的具体类型

(1) 转贷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具体类型

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贷款人对 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 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 用的贷款, 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 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 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 "借款 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 款。"

金宝电子所取得的上述贷款未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并已 按期偿还上述全部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且无骗取贷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 放贷款的故意或将该等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亦未从中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同时, 金宝电子未给贷款银行造成损失, 金宝电子不会因上述转贷行为承担重大 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及民事法律责任。

(2) 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 修正)》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有下 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 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 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 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 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 骗取 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 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 骗取财物 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 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以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 情节轻微, 不构成犯罪的, 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 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金宝电子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并无骗取 银行资金的故意或将该等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亦未从中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不存在伪造、变造或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等《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第 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票据欺诈或诈骗行为。同时, 金宝电子均已按期兑付和偿还, 未给出票银行造成损失。因此,金宝电子不会因上述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

行为承担重大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及民事法律责任。

2、可能遭受损失的相关风险和预计金额及其测算过程

金宝电子上述转贷行为及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于 2020 年 8 月之 后未再新发生,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上述转贷行为及无真实交易背景 的票据融资行为已全部清理并规范, 金宝电子亦未从中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并由 相关商业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招远市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出具了相关证明,金宝电子及金都电子上 述融资业务未发生违约情况, 未对金融稳定和金融支付结算秩序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招远市支行未对金宝电子及金都电子进行行政处罚, 铜陵金宝不存 在因违反人民银行监管事项而被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处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监管范围内, 未对金宝电子 及其下属金都电子、松磊商贸进行任何行政处罚。

GRANDWAY

同时, 金宝电子实际控制人李林昌承诺, "本人在公司转贷及无真实交易背 景的票据融资活动中未获取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若公司因转贷及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行为从而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 处罚或被要求赔偿等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将在公司收到相关处罚或赔偿 要求后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本人具备履行上 述承诺的偿付能力。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 生效。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将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 金宝电子因上述转贷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遭受损失的风 险较低、可能遭受的损失较小,且金宝电子实际控制人李林昌已出具相关承诺, 上述转贷行为及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对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不会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 补充披露李林昌对标的资产因前述事项发生损失(如有) 承担赔偿 责任的履约安排和保障能力,相关承诺会否变更或延迟履行

金宝电子实际控制人李林昌出具了相关承诺函, "本人在公司转贷及无真实 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活动中未获取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若公司因转贷及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融资行为从而受到相关监管 部门的处罚或被要求赔偿等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将在公司收到相关处罚 或赔偿要求后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本人具备履行上述承诺的偿付能力,并将以在本次交易中通过招远永裕电子 材料有限公司所获的上市公司股份为上述赔偿责任(如有)提供履约保障。本承 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因本人违反上述 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损 害赔偿责任。"

综上,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标的公司尚未因前述事项发生相关损 失及赔偿。李林昌对标的公司因前述事项发生损失(如有),将在公司收到相关 处罚或赔偿要求后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并将 以在本次交易中通过永裕电子所获的上市公司股份为上述赔偿责任(如有)提供 履约保障, 相关承诺不会变更或延迟履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金宝电子上述转贷行为及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已全部清理 并规范,并由相关商业银行及中国人民银行招远市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 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出具相关证明,金宝电子及 金都电子上述融资业务未发生违约情况,未对金融稳定和金融支付结算秩序产生 重大影响, 未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铜陵金宝不存在因违反人民银行监管事项而 被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烟台监管分局监管范围内,未对金宝电子及其下属金都电子、松磊商贸进

行任何行政处罚。同时,金宝电子实际控制人李林昌承诺,如金宝电子及其子公 司因上述不规范的情形而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被要求赔偿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 其个人将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2) 金宝电子因上述转贷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遭受损失的风 险较低、可能遭受的损失较小,且金宝电子实际控制人李林昌已出具相关承诺, 上述转贷行为及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融资行为对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不会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标的公司尚未因前述事项发生相关损 失及赔偿。李林昌对标的资产因前述事项发生损失(如有),将在公司收到相关 处罚或赔偿要求后十日内以现金方式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并将 以在本次交易中通过永裕电子所获的上市公司股份为上述赔偿责任(如有)提供 履约保障, 相关承诺不会变更或延迟履行。

六、(《反馈意见》问题10)

申请文件显示, 1) 报告期内, 标的资产曾通过子公司烟台松磊商贸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松磊商贸)向玖禾置业拆出 9,800 万元, 玖禾置业系李林昌外甥女 婿曲少坤控制公司。截至目前, 玖禾置业向金宝电子及其子公司拆借资金已经 全部完成本息偿还。2)2020年度,金宝电子从昌林实业拆入资金合计18,000.00 万元, 借款利率为 7.5%, 略高于向其他方资金拆借利率, 金宝电子已于 2020 年1月全部偿还本息。3)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远 农商行)系李林昌担任董事的企业,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在招远农商行存在存贷 款情况。4)宝金铜板系昌林实业持有59%有限合伙份额的企业。金宝电子曾与 宝金铜板、昌林实业和李林昌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宝金铜板有权将对金宝电子 的债权转为股权,该项债转股约定现已协商解除。截至2020年2月,宝金铜板 共计 5 亿元贷款转入金宝电子账户。2020年11月1日, 昌林实业与宝金铜板、 金宝电子约定,宝金铜板同意金宝电子将昌林实业投入宝金铜板合伙份额的 2.95

亿元的50%(即1.475亿元)直接偿还给昌林实业,且现已支付完成。5)报告 期内, 金宝电子及其子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运行不规范的情况, 存在转贷、未经 审议程序的资金拆借等情况, 标的资产已召开股东大会补充确认相关事项不会 损害标的资产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请你公司: 1) 补充披露 2022 年初至今以及本 次交易完成后, 标的资产是否继续开展和李林昌及其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存贷 款等业务。2)宝金铜板和标的资产解除债转股约定的事项是否依照合伙协议约 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资产潜在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其他安排。 3) 标的资产将 1.475 亿元直接归还昌林实业的原因, 是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 还款事项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本次交易完成后剩余1.475 亿 元的还款安排及会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4)结合前述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 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资金往来等导致变相代垫资金及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 形和解决情况, 以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设立和执行情况, 并进一步说明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防控资金被占用、转移等情形的具体措施。请独 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2022年初至今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 标的资产是否继续开展和李林昌 及其关联方的资金拆借、存贷款等业务

1、2022年初至今, 标的公司与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间的资 金存贷款业务情况

GRANDWAY

经查验,并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标的公司及子公司与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远农商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2 年初至2022年5月31日,金宝电子存在与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远农商行")的关联存款、关联贷款及关联利息, 金宝电子与李林 昌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关联资金拆借、存贷款业务。上述关联存款、贷款及关 联利息具体情况如下:

(1) 关联存款及利息收入

单位:万元

存款机构 期初余额* 本期存入 本期支出 期末余额* 本期存款利
息收入*
招远农商行 191.60 493.09 469.55 215.14 0.09
191.60 493.09 469.55 215.14 0.09

注: 上表中, 期初为 2022年1月1日, 期末为 2022年5月31日, 本期为 2022年1 至5月,上表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 2022年5月31日,金宝电子在招远农商行的存款余额为 215.14 万元, 2022年1-5月的利息本年利息收入为0.09万元。

(2) 关联贷款及关联利息支出
-- ----------------- -- --

单位: 万元

存款机构 贷款本金 利率 贷款起始日 贷款终止日 本期应计利
1,990.00 5.00% 2021.7.6 2022.7.1 41.73
招远农商行 2,750.00 5.00% 2021.10.22 2022.10.13 57.67
2,350.00 5.65% 2021.8.17 2022.8.15 55.69

Ħ
7,090.00 ÷. ٠ × 155.10

注: 上表中, 本期为2022年1至5月, 上表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 2022年5月31日, 金宝电子与招远农商行存在3 笔短期借款, 贷款本 金余额合计为 7,090.00 万元, 2022 年 1-5 月应计利息合计为 155.10 万元。

(3) 关联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拆入人 拆出人 金额 开始日 结束日 年利率
金宝电子 宝金铜板 14,750.00 2020.1.3 2026.1.2 5.35%
金宝电子 宝金铜板 15,500.00 2020.1.23 2026.1.22 5.35%
金宝电子 宝金铜板 5,000.00 2020.2.17 2026.2.16 5.35%

截至 2022年5月31日,金宝电子存在3 笔宝金铜板共计 35,250 万元的资

金拆借,年利率为 5.35%, 2022年 1-5 月应计利息合计为 780.18 万元。

2、本次交易完成后, 标的资产是否继续开展和李林昌及其关联方的资金拆 借、存贷款等业务

本次交易完成后, 金宝电子将在满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和子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 根据开展日常经营的需要, 与关联方有序开展必要 的关联资金存贷款业务和资金拆借。

由于招远农商行为金宝电子主要经营地山东省招远市的地方商业银行,金宝 电子在日常经营中与招远农商行建立了较好的信贷关系,因此金宝电子将在本次 交易完成后,与招远农商行有序开展存贷款业务,相关交易将根据上市公司关联 交易制度履行审批流程,确保关联存贷款业务的公允性和合规性。

金宝电子向宝金铜板的资金拆借的期限为6年,借款期限较长。随着国家金 融政策对创新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金宝电子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在综合考 虑多种融资方式的情况下,不排除提前偿付宝金铜板借款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 后,若金宝电子提前偿付宝金铜板借款,或向关联方新增拆入资金,将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确保关联资金拆借的公允性和合 规性。

除上述情况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金宝电子与李林昌及其关联 方不存在其他资金拆借的计划和安排。

(二) 宝金铜板和标的资产解除债转股约定的事项是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资产潜在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其他安排

1、宝金铜板和标的公司解除债转股约定的事项已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

根据宝金铜板《合伙协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宝金铜板

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为合伙企业投资决策机构, 职权范围包括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审 议决策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相关协议、修改合伙企业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及相 关保障条款等,投委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具有表决权的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后方 为有效决议。

2019年12月27日, 金宝电子与宝金铜板、昌林实业和李林昌签订《可转 股债权投资合同》,约定金宝电子向宝金铜板借款5亿元专项用于高端覆铜板项 目, 借款期限6年, 年利率为单利5.35%, 付息方式为每半年付息。同时合同约 定, 在合同期限届满, 宝金铜板有权将对金宝电子的债权转为金宝电子股权。

2021年12月7日,宝金铜板召开投委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可转 股债权投资合同》债转股条款"的议案,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在贷款期限届满后不 进行债转股。

2、宝金铜板和标的公司不存在影响标的资产潜在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其他安 排

除上述已取消的债转股安排外,宝金铜板未与金宝电子及其股东、实际控制 人针对金宝电子股权作出其他安排,不存在影响标的资产潜在股权结构稳定性的 其他安排。

(三) 标的资产将1.475亿元直接归还昌林实业的原因, 是否依照合伙协议 约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还款事项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本次交易完成后剩余 1.475亿元的还款安排及会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1、标的资产将1.475亿元直接归还昌林实业的原因

根据金宝电子出具的说明,宝金铜板为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烟 台市财金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主体依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策、支

持辖区内企业发展和项目落地依法设立的项目基金,资金定向用于支持金宝电子 高性能覆铜板项目。金宝电子向宝金铜板借入资金后, 随着近年来国内借贷利率 的不断走低,金宝电子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与成本逐渐下降,基于自身融资安排 及降低财务费用的考虑,经金宝电子与昌林实业、宝金铜板其他合伙人商议,在 经宝金铜板投委会全体委员一致表决通过后,金宝电子优先偿还昌林实业向宝金 铜板投资款的 50%(即14,750.00万元),由金宝电子直接还款至昌林实业。2020 年11月1日, 昌林实业与宝金铜板、金宝电子签署《还款协议》。本次交易完 成后, 金宝电子也将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与融资安排, 不断优化财务结构, 降低财 务费用, 提升经营业绩。

2、标的资产将1.475亿元直接归还昌林实业已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 还款事项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2020年10月30日,宝金铜板召开投委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提前 归还合伙人招远市昌林实业有限公司部分投资"的议案,全体委员一致表决同意 将合伙人昌林实业投入宝金铜板的 2.95 亿元, 提前归还 1.475 亿元, 归还的投资 款由金宝电子直接汇至昌林实业。该事项已通过宝金铜板投委会全体委员一致表 决通过, 各方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3、本次交易完成后剩余借款的还款安排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根据昌林实业与宝金铜板、金宝电子签署的《还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金 宝电子在归还 1.475 亿元借款后, 按照归还后的借款总额向宝金铜板支付相应利 息, 贷款利率仍为5.35%/年。因此, 金宝电子对于昌林实业向宝金铜板投入的剩 余 1.475 亿元的还款仍按照原合同安排向宝金铜板还本付息。2020年, 金宝电子 向银行借款的平均资金成本为5.10%/年,宝金铜板的贷款利率与金宝电子同期向 银行借款的平均资金成本较为接近, 利息及还款安排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 金宝 电子对于宝金铜板剩余本息的还款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若金宝电子与宝金铜板再次变更原合同安排,或向宝金铜 板新增拆入资金,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确 保关联资金拆借的合规性,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四)结合前述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资金往来等导 致变相代垫资金及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和解决情况,以及相关内控制 度的设立和执行情况, 并进一步说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防 控资金被占用、转移等情形的具体措施。

1、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因关联方资金往来等导致变相代垫资金及其他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和解决情况

2020年5月, 金宝电子子公司松磊商贸向玖禾置业拆出资金 9.800 万元, 于 2020年7月和8月, 玖禾置业分别向松磊商贸偿付 3,000.00 万元本金、6,800.00 万元本金, 并于2020年9月向松磊商贸支付180.16 万元利息。金宝电子向玖禾 置业拆出的资金已经全部偿还完毕。2021 年度, 金宝电子未发生向关联方拆出 资金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金宝电子已全部归还涉及转贷的资金, 2021 年度, 金宝电子未新增转贷的情况。

综上, 2020年金宝电子由于关联资金拆借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截 至 2021 年末, 金宝电子向关联方拆出资金已经全部收回、转贷资金已全部清理 GRANDWAY 完毕, 且 2021 年度未新增关联方拆出资金及转贷情况。报告期内金宝电子不存 在关联方变相代垫资金的情况。

2、标的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设立和执行情况

(1) 2020年及以往年度金宝电子相关内控制度的设立以及执行情况 根据金宝电子《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 公司总部和下

属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 或个人用款时, 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注明款项的用途、金 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资料。(二)支付批 准。批准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 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批准人应当拒绝批准。"

根据金宝电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的审议程序,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 条的规定: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

上述《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没有对资金拆借、转贷行为做出明确的约定,金 宝电子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没有完全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金宝电子实际执行过程 中未按上述制度执行。

综上, 金宝电子报告期初存在转贷、未经审议的资金拆借等不符合《货币资 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的行为, 违反了金 宝电子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

(2) 2021 年度内控制度完善与执行整改情况

经查验并根据金宝电子的陈述, 针对报告期内存在的转贷行为及资金拆借等 行为, 金宝电子采取了下列整改措施:

1) 停止不合规行为以及清理规范

金宝电子已经停止提供资金走账通道的"转贷"和未经审议的资金拆借行为。 转贷于 2020年8月之后未再发生,金宝电子已全部归还涉及转贷的贷款,向关 联方的拆出资金已经全部完成清理。

2) 修订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金宝电子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包括修订完善了《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 对于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关联交易 的表决程序、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和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严格执行。

3) 修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转贷与拆借规定

金宝电子通过了修订后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其中就转贷、资金拆 借等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获得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应按照贷款合同约 定进行使用: ②银行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 公司向银行提供具有真实交 易背景的采购合同,并将贷款实际支付给该供应商; 3公司不得与关联方、供应 商或其他第三方虚构交易合同, 以贷款走账的方式获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4 严 禁向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提供未实际履行的销售合同,为其银行贷款提供资金走 账通道: ⑤严禁与控股股东、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第三方发生资金拆借 情形。

4) 明确资金风险的监管责任, 执行自我风险评价

金宝电子在以风控部为主牵头的的内部控制体系工作组之基础上, 进一步明 确对金宝电子的资金业务及资金风险的监管以及各个部门与人员的责任, 梳理风 险点,于2021年末执行了风险评估过程与结果的自我评价,目的是依据金宝电 子业务的实际特点, 规避重大资金管理经营风险。

5) 突出内部审计的作用, 完善监督体系

金宝电子进一步发挥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 加强了内部审计人 员的专职力量及专业性,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监督权,于 2021 年期间定期与 不定期地执行内部审计程序、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形成制度化、专业化,合理 保证资产资金的安全与完整、降低资金运营风险。

6) 股东大会确认关联交易事项

金宝电子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 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对2019年度金宝电子向昌林实业拆入 18,000 万元、2020 年度松磊商贸向玖禾置业拆出 9,800.00 万元、2020 年度金宝电子向宝金铜板拆 入 50,000 万元等事项进行了确认。

根据中天运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山东金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天运〔2022〕控字第90033号)以及金宝电子董事会出具 的自我评价报告,金宝电子于2021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防控资金被占用、转移等情形的 具体措施

上市公司建立并完善了《宝鼎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本次交易完成之后,上市 公司为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防控资金被占用、转移等情形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 规范或减少关联交易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宝鼎科技公司章程》的要求,建 立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人员、财务、资产与股东、关联方严格分开,尽 量规范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

(2) 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回避表决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 交易的审核制度

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宝鼎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制度,对经常性关 联交易和偶然性关联交易进行分类管理,赋予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其授 权代表相应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章程以及制度的规定执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严禁越权审批。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如因关联董事回避导致董事会 无法形成决议时,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等进行事前审核,了解公司是否存在 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 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3) 严格执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各自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宝鼎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关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关联 交易权限审议的标准规定,包括: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或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含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批准。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含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上市公司 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宝鼎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 上市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 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含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上, 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含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以及资金占用的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制度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按照《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负责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充分发挥目前上市公司的 风险防范体系的作用。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利用关联 关系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损害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将依照《防止大股东及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追究相关方责任。

(6) 培训与监督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系统性地加强含金宝电子在内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 相关部门员工的培训, 明确资金运作与管理权责, 落实责任、加强监督。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2) 宝金铜板和金宝电子解除债转股约定的事项已依照宝金铜板合伙协议 约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影响标的资产潜在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其他安排;

(3) 金宝电子将 1.475 亿元直接归还昌林实业事项已依照宝金铜板合伙协 议约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本次交易完成后剩余借款的还款安排预计不会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

(4) 截至 2021 年末, 金宝电子向关联方拆出资金已经全部收回、转贷资金 已全部清理完毕, 且 2021 年度未新增关联方拆出资金及转贷情况。报告期内金 宝电子不存在关联方变相代垫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天运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天运〔2022〕控字第 90033 号)以及金宝电子董事 会出具的自我评价报告, 金宝电子于 2021年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上市公司 已就本次交易后规范关联交易以及防控资金被占用、转移等情形制定具体措施。

七、(《反馈意见》问题13)

申请文件显示,1)标的资产部分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担保。2) 标的资产多处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备案, 2 处租赁房产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 明。3)标的资产因法院裁定获得15处抵债房产,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商业服 务"。4) 重组报告书标的资产主要资产部分未单独披露标的资产拥有的土地使用 权情况。请你公司: 1) 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原因, 所担保债务的期限、金额、还款安排等情况,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因担保权实现 被处置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2)未取 得权属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的租赁房产的具体用途, 会否对标的资产的生产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及应对措施。3)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 15 处"其他商服用地/ 商业服务"房产的使用或处置计划。4)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22 年修订)》的有关要求, 在重组报告书对应部分披露标的资产土地使用权情况, 以及土地使用权和企业 生产经营用房是否相匹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GRANDWAY

(一) 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原因, 所担保债务 的期限、金额、还款安排等情况,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因担保权实现被处置的风 险, 以及相关风险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标的公司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原因,所担保债务的期限、金额、 还款安排等情况

根据金宝电子提供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现时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国 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 5月26日、2022年6月13日出具的《招远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招远不动 产查(2022)字第146743号]、《招远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招远不动产查 (2022)字第146725号]、铜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2年6月6日出具的《不 动产登记信息摘抄证明》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2年6月22日出具的《不 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宝电子房屋、 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原因均为对金宝电子及其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或 反担保。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标的公司房屋、土地使用权所担保债务的期 限、金额、还款安排等情况具体如下:


权属证号 抵押
抵押权人 抵押合
同编号
所担保债务合
同约定期限
所担保
债务金
额(万
元)
还款安排
深房地字第
5000508570号
所担保债务期 按照合同约
深房地字第
5000508601号
烟台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招远
支行
烟银
(20201
1011050
0200027
)号
限分别为:
1.3,000 万元借
款期限:
担保最 定还款:
1.3,000 万元
借款于 2022
1 深房地字第
5000508592号
金宝
电子
2021-12-15 至
$2022 - 12 - 14$
高债权
余额为
13,200
年12月14
日一次性还
清: 2.2,000
深房地字第
5000508599 号
2.2,000 万元借
款期限:
2021-11-22 至
万元 万元借款于
2022 年 11
月21日一次
深房地字第
5000508569号
$2022 - 11 - 21$ 性还清。
$\overline{\mathbf{2}}$ 鲁 (2017) 招远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58号
金宝
电子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ZD1464
2019000
00003

权属证号 抵押
抵押权人 抵押合
同编号
所担保债务合
同约定期限
所担保
债务金
额(万
元)
还款安排
鲁 (2017) 招远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59号
公司烟台
分行
鲁 (2017) 招远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60 号
鲁 (2017) 招远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61号
鲁 (2017) 招远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62号
鲁 (2021) 招远市
不动产权第
0001968 号
鲁 (2020) 招远市
不动产权第
0015066号
金宝
电子
中国进出
口银行山
ZGHT2
0700001
3202203
担保最
高债权
额为
3 鲁 (2018) 招远市
不动产权第
0005066号
0000000 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 自贷款
项下首次放款
12,000
万元
按照合同约
定还款:于
贷款期限的
最后一个银
鲁 (2018) 招远市
不动产权第
0005068号
东省分行 日起算, 至最
后还款日终止
行工作日之
前偿还全部
贷款。
GRANDWAY 鲁 (2021) 招远市
不动产权第
0011699号
金都 ZGHT2
0700001
3202203
担保最
高债权
额为
鲁 (2021) 招远市
不动产权第
0011372号
电子 0000000
3
8,000 万
$\overline{4}$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1号
铜陵
金宝
铜陵国誉
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
国誉抵
押反字
(2022)
一年 1,000.00 此抵押担保
系因国誉公
司担保铜陵

S.


权属证号 抵押
Υ
抵押权人 抵押合
同编号
所担保债务合
同约定期限
所担保
债务金
额(万
元)
还款安排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2 号
(以下简
称"国誉
公司")

22016
金宝向中国
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铜陵分行的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3 号
借款而提供
的反担保,
铜陵金宝将
按照合同约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4号
定偿还中国
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铜陵分行借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5 号
款:于还款
日前 1 日将
当期应偿还
的借款本息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6号
存入贷款人
指定的还款
账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7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8 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9 号
GRANDWAY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0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1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2号

权属证号 抵押
抵押权人 抵押合
同编号
所担保债务合
同约定期限
所担保
债务金
额(万
元)
还款安排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3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4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1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2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3号
此抵押担保
系因国誉公
司担保铜陵
金宝向合肥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4号
国誉抵 科技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铜
陵支行的借
5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5 号
铜陵
金宝
国誉公司 押反字
(2022)

22018
2022-06-09 至
2023-06-09
1,500.00 款而提供的
反担保, 铜
陵金宝将按
照合同约定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6号
偿还合肥科
技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铜陵
GRANDWAY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7 号
支行借款:
借款期限届
满日归还全
部借款。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8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9号

权属证号 抵押
Υ
抵押权人 抵押合
同编号
所担保债务合
同约定期限
所担保
债务金
额(万
元)
还款安排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0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1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2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3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4 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1号
此抵押担保
系因国誉公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2号
司担保铜陵
金宝向中国
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
6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3 号
铜陵 国誉公司 铜陵国
誉抵押
反(公)
2021-06-25 至 800.00 公司铜陵市
分行的借款
而提供的反
担保, 铜陵
GRANDWAY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4 号
金宝 (2021)

21032
2022-06-24 金宝将按照
合同约定偿
还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5号
份有限公司
铜陵市分行
借款: 按月
结息, 到期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6号
一次性还
款。

权属证号 抵押
λ
抵押权人 抵押合
同编号
所担保债务合
同约定期限
所担保
债务金
额(万
元)
还款安排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7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8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9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0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1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2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3 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4 号
GRANDWAY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1号
中国建设 所担保债务期
限分别为:
1.3,500 万元借
按照合同约
定还款:
1.2022 年 7
$\overline{7}$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2 号
铜陵
金宝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铜陵开发
2020000
709
款期限:
2021-07-08 至
2022-07-07:
2.3,600 万元借
担保责
任的最
高限额
为 9,000
月 7 日偿还
3,500 万元;
2.2022 年 7
月 8 日偿还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3号
区支行 款期限
$\ddot{\phantom{a}}$
2021-07-09

2022-07-08
万元 3,600 万元;
3.2022 年 7
月12日偿还

$\overline{\sigma}$


权属证号 抵押
抵押权人 抵押合
同编号
所担保债务合
同约定期限
所担保
债务金
额(万
元)
还款安排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4 号
3.3,100 万元借
款期限
$\mathbf{r}$

2021-07-13
2022-07-12
3,100万元。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5 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6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7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8 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29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0号
$\blacksquare$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1号
GRANDWAY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2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3 号
皖 (2021) 铜陵市
不动产权第
0004234 号

$\sigma$

注1: 序号2系金宝电子以该5项房产为金宝电子自2019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止的 期间内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 方约定的在先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金宝电子与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不存在尚未偿清的借款。

注2:序号4、5所对应原借款到期后已办理完毕续贷,序号6所对应原借款正在办理续贷 手续。

2、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因担保权实现被处置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对标的资 产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根据金宝电子提供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房产及土地使用 权担保权实现的情形如下:

序号 抵押合同编号 约定的抵押权实现具体情形
1 烟银
(2020110110500200027)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
未按约定向抵押权人进行支付, 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
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overline{2}$ ZD1464201900000003 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 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
产,以实现抵押权:
(1) 债务人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
抵押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的: (2)
发生
(3)
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情形的:
(4)
发生本合同双方约定可以处分抵押财产的其他情形。
3 ZGHT20700001320220300
000001
发生《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违约事件","抵
押权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施或实现合
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权。
4 ZGHT20700001320220300
000003
发生《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违约事件","抵
押权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施或实现合
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权。
5 国誉抵押反字 (2022)

22016号
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
押权的条件成就时, 依法实现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
利。
6 国誉抵押反字(2022)第
22018号
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双方约定的实现抵
押权的条件成就时, 依法实现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
利。
$\overline{7}$ 铜陵国誉抵押反(公)字
(2021) 第21032号
1.当国誉公司代偿后未得到清偿时, 双方应在国誉公司
代偿后的5日内, 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处理; 在前述约定
的5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国誉公司对抵押物予以拍卖、
变卖处理, 铜陵金宝应当积极配合。
2.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 国誉公司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
抵押物及其派生收益, 所得款项及收益优先向国誉公司
履行相应的义务: 1) 铜陵金宝不按本抵押项下合同规

序号 抵押合同编号 约定的抵押权实现具体情形
铜陵金宝被
定, 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2)
宣告解散、破产的。
3.双方一致确认: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 国誉公司有权
先实现抵押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之后再向贷款人代偿, 铜陵金宝无异议: 1)
借款人财
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客观情况表明其已无法按时履行
1134000073210624000301号 《小企业授信业务借款合
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2) 借款人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
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 或借款人的其他财产被扣押或冻
结, 可能使借款人遭受重大损失: 3) 借款人住所、通
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
故, 使国誉公司的权益受到影响或威胁: 4)
借款人有
违反 1134000073210624000301号 《小企业授信业务借
款合同》的行为并且上述贷款人因此已经书面通知借款
人提前还款或书面通知国誉公司履行代偿义务。
8 2020000709 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
前到期的债务, 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开发区支行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报告期内, 金宝电子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贷款逾期及抵押权实现的情况。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金宝电子 2020年末、2021年末的 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80.28%、70.46%, 资产负债率整体呈下降趋势, 流动性不断 改善: 截至 2021 年末, 金宝电子合并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账面金额合计 211,639.08 万元, 且主要为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具有较高流动性的 资产,可较好地满足上述抵押权对应负债的偿债需求。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 金宝电子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发挥上市平台优势,协助金宝 电子不断优化资本结构, 保持合理资产负债水平。

GRANDWAY

综上,结合金宝电子历史上银行贷款偿还情况及现时财务情况,本所律师认 为,预计金宝电子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因担保权实现被处置的可能性较小,对金宝 电子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未取得权属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的租赁房产的具体用途, 会否对 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及应对措施

根据金宝电子提供的租赁合同及租赁房产的权属证书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 金宝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未取得权属证书、未办理租赁备 案的房产情况如下:




出租方 物业地址 面积
(m 2 )
租金 租赁期限 权属证
书取得
情况
租赁
备案
情况

ģ,


广东东涧
达物业管
理发展有
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
镇河田创业
路与环湖路
交界处阿宝
星谷产业园4
栋JK区24-35
3,200 96,600元/月
2023年7月10日
-2025年7月9日,
递增10%
2025年7月9日
-2026年6月30
递增10%
Ξ,
2021.07.10-
2026.06.30
已取得 未备

$\overline{2}$


铜陵市至
诚招商服
务有限公
翠湖公寓10
栋301-321号
836.92 80,345元/年 2022.01.01-
2022.12.31
未取得 未备
宿

注: 金宝电子租赁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 188 号 B 幢 119、106A 的房产, 租赁 期限为 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租赁期间未进行备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 该项租赁己到期且并未续租。

根据金宝电子说明,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的租赁房产主要 用于金宝电子的仓储、宿舍,可替代性较强。若金宝电子不能继续使用该等房屋, 金宝电子可在较短时间内租赁同类房屋用作仓储、宿舍, 公司的生产经营受上述 物业变更的影响较小。

铜陵金宝租赁的未取得权属证书房产系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 设的房产,并委托其全资子公司铜陵市至诚招商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出租,相关土 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用地, 不涉及占用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等及在其上建造 房产的情形。由于出租方尚未取得上述租赁房产所有权证书,金宝电子及其子公 司存在无法正常使用上述租赁房产并搬迁的可能。针对上述情形, 2021年7月 23 日, 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 "倘若因租赁房屋 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而导致相关租赁合同的效力及执行 力存在任何法律瑕疵进而致使相关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则本单位同意将以 货币资金形式赔偿铜陵金宝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同时, 金宝电子实际控制人李林昌出具《承诺函》, "若因出租方无房产证 等相关原因, 导致公司或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上述物业, 给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障 碍,致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愿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承担任何罚款或 损失赔偿责任, 保证不因该事项致使公司及公司上市后公众股东遭受任何经济损 失。若因违反上述任何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综上, 金宝电子租赁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房产不会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并已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15处"其他商服用地/商业服务"房产的使用或 处置计划

金宝电子因与佳恒文化、鑫汇文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取得的对方用于抵顶案 款的 15 处"其他商服用地/商业服务"房产,该 15 处房产位于招远市内热门商 圈, 根据上市公司、金宝电子的说明, 未来拟择机对 15处"其他商服用地/商业 服务"房产进行处置以回流现金。

GRANDWAY

(四)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在重组报告书对应部分披露标 的资产土地使用权情况, 以及土地使用权和企业生产经营用房是否相匹配

1、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 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年修订)》的有关要求, 披露标的资产土地使用权情况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等建筑 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 保持 权利主体一致。",本所律师已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两证合一(以下 简称"两证合一")登记要求在《法律意见书》中"六、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 (六) 标的公司的主要财产/1. 不动产权"对标的公司所拥有的不动产权情况进 行了披露。

根据金宝电子现时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 所有权证书》,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 26日、2022年6月13日 出具的《招远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招远不动产查(2022)字第146743号]、 《招远市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招远不动产查 (2022) 字第 146725 号]、铜陵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2年6月6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摘抄证明》、深 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2年6月22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 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金宝电子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 具体情况如下:


权属证号

坐落 性质 建筑物) 面积/m
(土地使用权/房屋
用途 终止期
他项
权利
是否
房地
合并
登记
1 鲁 (2017)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58号
招远市天
府路 286
号 5 号房
1,585.39
鲁 (2017)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59号
招远市天
府路 286
号 4号房
720.78
GRANDWAY 3 鲁 (2017)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60号


招远市天
府路 286
号3号房
出让/
自建房
31,129.5 1,775.44 工业
用地
ЛŢ
2049.12.
09
抵押
$\overline{4}$ 鲁 (2017)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61 号
招远市天
府路 286
号2号房
9,644.27
5 鲁 (2017) 招
远市不动产权
招远市天
府路 286
203.53

权属证号

Υ
坐落 性质 建筑物) 面积/m*
(土地使用权/房屋
用途 终止期
他项
权利
是否
房地
合并
登记
第 0004262号 号1号房
6 鲁 (2021)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01968 号



国大路
268 号工
业用房
出让/
自建房
8,819 7,822.97 工业 2067.10.
08
抵押
$\overline{7}$ 鲁 (2020)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5066 号



国大路
268 号工
业房
出让/
自建房
122,070.
58
66,440.2 工业 2063.03.
12
抵押
8 鲁 (2019)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09283号



龙青路以
北、龙青
高速以南
出让 28,573 工业
用地
2069.07.
10
9 鲁 (2019)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09280号



龙青路以
北、龙青
高速以南
出让 35,627 工业
用地
2069.07.
10
10 鲁 (2018)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05066号



招远市国
大路 268
出让 16,589 工业
用地
2067.10.
03
抵押
11 (2018)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05068 号



招远市国
大路 268
出让 15,896
698 X
工业
用地
2067.10.
08
抵押
GRANDWAY 招国用(2007)
第 3804 号
泉山片城 出让 27 (分摊
面积)
住宅 2062.11.
27
13 招房权证泉山
字第
7622000347


东区16号
楼 231
80.85 住宅 2062.11.
27
14 招国用(2010)
第1671号

金晖花园
丽水苑 18
出让 54.7 (分
摊面积)
住宅 2072.11.
26
15 招房权证开发
区字第

号楼 252 START SCIENT 107.14 住宅 2072.11.
26

权属证号

$\lambda$
坐落 性质 建筑物) 面积/m
(土地使用权/房屋
用途 终止期
他项
权利
是否
房地
合并
76420015645
登记
16 深房地字第
5000508570
宝安区新
安街道公
园路东侧
山语华庭
1 栋 3 号
楼座 12C
115.24
17 深房地字第
5000508601
宝安区新
安街道公
园路东侧
山语华庭
1 栋 3 号
楼座 10A
共有
27,151.5
9
130.63 居住
用地
/住
2074.08.
15
18 深房地字第
5000508592



宝安区新
安街道公
园路东侧
山语华庭
1栋3号
楼座 10C
115.24 抵押
19 深房地字第
5000508599
宝安区新
安街道公
园路东侧
山语华庭
1 栋 3 号
楼座 16A
130.63
GRANDW 79 深房地字第
5000508569
宝安区新
安街道公
园路东侧
山语华庭
1栋3号
楼座 12A
130.63
21 鲁 (2021)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1699号



金源路 39
号工业用
出让/
自建房
共有宗
地面积
23,386
18,015.0
6
工业 2055.05.
12
抵押
22 鲁 (2021) 招
远市不动产权

金晖路
229号工
出让/ 共有宗
地面积
25,636.4 工业 2056.10. 抵押

$\overline{1}$


权属证号

坐落 性质 建筑物) 面积/m'
(土地使用权/房屋
用途 终止期
他项
权利
是否
房地
合并
登记
第 0011372号
业用房 自建房 37,216 6 06
23 皖 (2021) 铜
陵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21号



田苑新村
1栋 101
出让/
市场化
商品房
14.2 (分
摊面积)
84.95 城镇
住宅
用地
/住
2049.03.
09
抵押
24 皖 (2021) 铜
陵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22号



田苑新村
1栋 102
出让/
市场化
商品房
14.2 (分
摊面积)
84.95 城镇
住宅
用地
/住
2049.03.
01
抵押
25 皖 (2021) 铜
陵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23号



田苑新村
1栋 201
出让/
市场化
商品房
13.7 (分
摊面积)
82.17 城镇
住宅
用地
/住
2049.03.
09
抵押
26 皖 (2021) 铜
陵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24 号
翠湖四路
西段 3708
号办公一
2,097.65
27 皖 (2021) 铜
陵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25号
翠湖四路
西段 3708
号 1#厂房
5,532.67 工业
用地
$\sqrt{2}$
2057.06.
28
œ
抵押
皖 (2021) 铜
陵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26号
0207


翠湖四路
西段 3708
号 2#厂房
出让/
市场化
共有宗
地面积
218,945.
9,393.21
GRANDWAY 29 皖 (2021) 铜
陵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27号
翠湖四路
西段 3708
号 3#厂房
商品房 63 5,532.67
30 皖 (2021) 铜
陵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28号
翠湖四路
西段 3708
号办公二
1,992.3
31 皖 (2021) 铜
陵市不动产权
翠湖四路
西段 3708
2,530.48

权属证号

Υ
坐落 性质 建筑物) 面积/m*
(土地使用权/房屋
用途 终止期
他项
权利
是否
房地
合并
登记
第 0004229号 号 4#厂房
32 皖 (2021) 铜
陵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30 号
翠湖四路
西段 3708
号 5#厂房
H. 912.82
33 皖 (2021) 铜
陵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31号
翠湖四路
西段 3708
号办公三
2,064.78
34 皖 (2021) 铜
陵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32号
翠湖四路
西段 3708
号(动力
用房)
1,165.24
35 皖 (2021) 铜
陵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33 号
翠湖四路
西段 3708
号(3号厂
房)
8,639.09
36 皖 (2021) 铜
陵市不动产权
第 0004234号
翠湖四路
西段 3708
号(化学
品库)
316.16
37 鲁 (2022)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4205号



金晖商贸
城1号楼
505
出让/
自建房
205.21 其他
商服
用地
/商
业服
2049.06.
28
GRANDWAY
38
鲁 (2022)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4219号



金晖商贸
城1号楼
506
共有宗
地面积
37,215
82.53 其他
商服
用地
/商
业服
2049.06.
28
39 鲁 (2022)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4217号



金晖商贸
城1号楼
507
289.25 其他
商服
用地
/商
业服
2049.06.
28

权属证号

Υ
坐落 性质 面积/m'
(土地使用权/房屋
建筑物)
用途
终止期
他项
权利
是否
房地
合并
登记
40 鲁 (2022)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4211号



金晖商贸
城1号楼
510
160.46 其他
商服
用地
/商
业服
2049.06.
28
41 鲁 (2022)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4208 号



金晖商贸
城1号楼
511
75.69 其他
商服
用地
/商
业服
2049.06.
28
42 鲁 (2022)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4216号



金晖商贸
城1号楼
514
473.24 其他
商服
用地
/雨
业服
2049.06.
28
43 鲁 (2022)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4218号



金晖商贸
城1号楼
517
I. 463.42 其他
商服
用地
/商
业服
2049.06.
28
GRANDWAY 鲁 (2022)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4209号



金晖商贸
城1号楼
518
1,007.59 其他
商服
用地
/商
业服
2049.06.
28
45 鲁 (2022)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4210号



金晖商贸
城1号楼
429
227.98 其他
商服
用地
/商
业服
2049.06.
28

$\overline{\Sigma}$


权属证号

λ
坐落 性质 面积/m*
(土地使用权/房屋
建筑物)
用途 终止期
他项
权利
是否
房地
合并
登记
46 鲁 (2022)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4212号



金晖商贸
城1号楼
519
266.25 其他
商服
用地
/商
业服
2049.06.
28
47 鲁 (2022)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4213号



金晖商贸
城1号楼
520
222.58 其他
商服
用地
/商
业服
2049.06.
28
48 鲁 (2022)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4220号



金晖商贸
城1号楼
424
249.21 其他
商服
用地
/商
业服
2049.06.
28
49 鲁 (2022)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4214号



金晖商贸
城1号楼
425
785.85 其他
商服
用地
/商
业服
2049.06.
28
GRANDWAY 鲁 (2022)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4215号



金晖商贸
城1号楼
427
196.32 其他
商服
用地
/商
业服
2049.06.
28
51 鲁 (2022) 招
远市不动产权
第 0014207号



金晖商贸
城1号楼
428
88.51 其他
商服
用地
/商
业服
2049.06.
28

注: 上述第12项、第14项土地使用权为金宝电子历史期间购买泉山片城东区16号楼

231 与金晖花园丽水苑 18 号楼 252 住宅而取得, 相关房产主要用于员工与高管宿舍, 因购 置时间较早,相关房产未按照"房屋与土地合并登记"原则进行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注: 该实施细则最早颁 布于 2016年1月1日,后于 2019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 书继续有效。 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 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因此,金宝电子持有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虽未"两证合一", 其依法继续有效。

2、土地使用权和企业生产经营用房是否相匹配

根据金宝电子的说明、现时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书》, 金宝电子土地使用权和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匹配情况如下:

金宝电子的主要产品电子铜箔由金宝电子及子公司金都电子负责生产,该两 公司生产地分别坐落在烟台市招远市天府路286号、烟台市招远市金晖路229号, 对应使用的不动产产权证号包括: 鲁(2017)招远市不动产权第0004258号、鲁 (2017) 招远市不动产权第 0004259 号、鲁 (2017) 招远市不动产权第 0004260 号、鲁 (2017) 招远市不动产权第 0004261 号、鲁 (2017) 招远市不动产权第 0004262号、鲁(2021)招远市不动产权第0011372号,上述生产经营用房均已 按照"两证合一"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金宝电子的主要产品覆铜板由金宝电子及子公司铜陵金宝负责生产,该两公 司生产地分别坐落在烟台市招远市金源路39号、烟台市招远市国大路268号、 GRANDWAY铜陵市经济开发区翠湖四路 3708 号生产, 对应使用的不动产产权证号包括: 鲁

(2021) 招远市不动产权第 0011699 号、鲁 (2021) 招远市不动产权第 0001968 号、鲁(2020)招远市不动产权第 0015066 号、鲁(2018)招远市不动产权第 0005066 号、鲁(2018)招远市不动产权第 0005068 号、皖(2021)铜陵市不动 产权第 0004224 号、皖 (2021) 铜陵市不动产权第 0004225 号、皖 (2021) 铜陵 市不动产权第 0004226 号、皖(2021) 铜陵市不动产权第 0004227 号、皖(2021)

铜陵市不动产权第0004228号、皖(2021)铜陵市不动产权第0004229号、皖(2021) 铜陵市不动产权第0004230号、皖(2021)铜陵市不动产权第0004231号、皖(2021) 铜陵市不动产权第0004232号、皖(2021)铜陵市不动产权第0004233号、皖(2021) 铜陵市不动产权第0004234号等,上述生产经营用房均已按照"两证合一"进行 不动产权登记,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综上, 金宝电子及其下属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相匹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上市公司已对标的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原因、所担保债 务的期限、金额、还款安排等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预计金宝电子房产及土地使 用权因担保权实现被处置的可能性较小,对金宝电子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2) 金宝电子租赁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的租赁房产主要 用于仓储、宿舍,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房产不会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并已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3) 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拟对 15 处"其他商服用地/商业服务"房 产进行处置以回流现金:

(4) 上市公司已对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披露, 金宝电子及其下属公司的 土地使用权和企业生产经营用房相匹配。

GRANDWAY

八、(《反馈意见》问题15)

申请文件显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招金集团, 实际控制人为招远市人 民政府。本次交易方案已获烟台市国资委批准,招远市国资局已完成对标的资 产评估报告的备案。请你公司: 补充披露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需经烟台市国 资委备案,本次交易是否已经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全部前置 审批和备案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查验并根据招金集团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资料,招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 招远市人民政府, 由招远市国资局代为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 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级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地市级以下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变动的监督管理交由地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证监局关于下放我省市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监督管 理权限的通知》的有关内容, "将市级以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监督管理交 由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对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有 关事项进行审核批准"。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根据上述规定, 本次交易的经济行为审批应由烟台市国资委进行审核批准。

上市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就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向烟台市国资委报送包括: (1) 国有股东决策文件和上 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2) 资产重组的方案: (3) 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评估 备案表: (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其中包括本次重组涉及的 标的资产评估结果经招远市国资局备案的《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 案编号: 2022001)。

GRANDWAY

根据烟台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宝鼎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资产评估备案事 项的说明》,"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和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证监局关于下放我省市级以下上市公司国 有股权变动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 宝鼎科技属于烟台市辖 区内县级市招远市市属国有企业招金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 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监 管的规定,宝鼎科技收购金宝电子 63.87%股权涉及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由招远 市国资局备案, 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规定。该交易项目已按政策规定履行了全部国 资监管审批及备案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按照烟台市及招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全部前置审批和备案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的签署页)

$0000017$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2年 6 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