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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5
Apr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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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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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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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科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于2025 年3 月29 日刊载了《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 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 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 年4 月29 日下午14:30 在浙江省 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工业园区内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长 张旭峰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4 月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4 月29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4 月29 日9:15-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 议事项与会议公告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股权登记日2025 年4 月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贵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 其委托的代理人。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9,596,8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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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贵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 股东共15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82,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7302%。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17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2,579,8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71.615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 共计165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17,940,76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14%。
(三)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监事、中 小投资者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公告确定的时 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 结果如下:
1、 《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385,0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34%;反对18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624%;弃权1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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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45,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9142%;反对1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184%;弃权12,1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0.0674%。
2、 《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382,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26%;反对18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624%;弃权1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43,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9003%;反对1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184%;弃权14,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0.0814%。
3、 《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384,5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32%;反对18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624%;弃权1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45,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9114%;反对1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184%;弃权12,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0.0702%。
4、 《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383,3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28%;反对18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625%;弃权1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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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44,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9047%;反对18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195%;弃权13,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0.0758%。
5、 《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344,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195%;反对20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12%;弃权2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05,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6868%;反对20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1616%;弃权27,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0.1516%。
6、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344,2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195%;反对21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21%;弃权2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05,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6868%;反对21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1761%;弃权24,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0.1371%。
7、 《关于续聘公司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349,3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212%;反对18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625%;弃权4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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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10,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7152%;反对18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189%;弃权47,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0.2659%。
8、 《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348,4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209%;反对18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624%;弃权4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09,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7102%;反对1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184%;弃权48,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0.2714%。
9、 《关于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714,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728%;反对18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790%;弃权5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02,2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6706%;反对18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473%;弃权50,6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0.2820%。
10、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5,440,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66.7990%;反对97,088,368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33.1835%;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 票)的0.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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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813,4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43.5514%;反对10,076,1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56.1632%;弃权51,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的0.2854%。
11、 《关于公司关联方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692,6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7519%;反对20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1996%;弃权5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680,3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5486%;反对20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1677%;弃权50,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0.2837%。
12、 《关于<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341,6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186%;反对18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643%;弃权5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02,5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6723%;反对18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479%;弃权50,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0.2798%。
13、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24 年度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股份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220,788,1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973%;反对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750%;弃权6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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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13,7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7347%;反对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9242%;弃权61,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0.3411%。
14、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2,384,1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331%;反对14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497%;弃权5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45,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8.9092%;反对14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8104%;弃权50,3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0.280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10 项、第13 项、第14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通过。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网络投票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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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五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邓 易
负责人:颜华荣 王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