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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Dongli Machiner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Mar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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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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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23 年3 月29 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治理,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即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 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信息披露差错情况的有关责任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以保障和增强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 则,对导致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情况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 理,使其责任与其职权和过错相适应。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的其他 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使公司年 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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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致使年 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财务报告、定期报告信息 披露指南、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 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二)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其所负职责、义务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 的情形:

1、未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规程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年度 报告报告期内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2、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造 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的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所负职责、义务以外的其他个 人原因使公司年度报告在报告期内发生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

第六条 财务信息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公司内审部门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订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 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 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请董事会 审核,由董事会作出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专门的决议。

年报其他信息存在重大差错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 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事实情况和文件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 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抄报监事会。年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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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按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人员,可视 情节单独或合并采取对责任人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或解除 职务的处分、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损失以及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 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

就其涉及追责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负有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的公司部门和

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按本制度第七条作 出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被追责情形的具体情况 或情节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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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等的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3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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