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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Dongli Machiner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Mar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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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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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 2023 年 3 月 29 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 对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 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 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及下属企业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 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 的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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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依据资产业务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 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 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 行任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 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环境控制包括治理结构控制、管 理思想控制、员工素质控制、授权控制等。

第一节 环境控制

第十条 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公司必须 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坚决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必须牢固树立内控优先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同时制定有效的信息资料流转通报制度,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重要的法律法规 和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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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 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对重要岗位 (如子(分)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必须在回避的基础上实行委派制和定期 轮换制。

第十三条 公司授权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 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实行法人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其规定的业务、财务、人事 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三)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的。

(四)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二节 资金管理控制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强化资金 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各业务部门不得自行从事资金的拆借、借贷、抵押、担保 等融资活动。

(二)严格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强化重大资金投向的集体决策制度。 凡对外开办的每一笔资金业务都要按业务授权进行审核批准,对特别授权的资金 业务要经过特别批准。

(三)健全资金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制度,严格控制资金流动性风险。日 常头寸调度外的每笔资金业务在使用前需进行严格的风险收益评估,各项资金比 例严格控制在公司可承受风险范围之内。

(四)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制度,严格考核资金循环的成本与效益, 坚决奖勤罚懒和奖罚分明。

第三节 会计系统控制

第十五条 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必须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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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制公司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等制订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 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

(二)建立公司内各级机构会计部门的垂直领导和主管会计委派制度,在岗 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 全过程。

(三)坚持正确的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 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加强对重大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未决诉讼、 赔偿责任等)的风险管理。

(四)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 制度和财经纪律,坚决避免重大财务支出由一个部门、一个主管、一支笔全权决 定。

(五)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必须妥善保管密 押、业务用章、空白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 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六)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对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 产等重要资产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并分析总结原因。 第四节 电子信息系统控制

第十六条 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电子信息系统的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 严格划分软件设计、业务操作和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三)强化电子信息系统的相互牵制制度,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 与实际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相互独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人员必须独立 于会计、商务、采购、物流等部门,禁止同一人同时掌管操作系统口令和数据库 管理系统口令。

(四)严格制定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保密标准,保证电子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五)严格计算机业务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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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备份制度,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六)电子信息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进行病 毒检测。

第五节 内部审计控制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审部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外,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并对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

(二)强化内部审计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三)全面推行审计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各岗位的具体 职责,严格内部审计的组织纪律。

(四)严格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 权威性,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健全内部审计处罚制度,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内部 审计工作,对打击、报复、陷害审计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制定严厉的处罚制度。 (六)严格审计人员奖惩制度,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追 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在审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予以适当的表彰与奖 励。

第四章 内部审计依据及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 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 (二) 公司规章制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 (三) 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 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 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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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开展具体内部审计监督事务;

  • (二)负责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业绩审计工作;

  • (三)负责配合公司做好审计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 (四)负责做好内审部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 (五)负责完成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开展的具体内部审计监督事务主要包括:

  • (一) 内审部对本公司及控股公司、分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资产、负

  • 债、损益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环节进行全面审计;

  • (二) 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的各项经济活动

  • 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益型实施审计监督;

  • (三) 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活动

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 (四) 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预算管理、财务决算以及预算内、外资金

  • 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 (五) 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及安全性、

  • 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对其执行的严肃性、效率性和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 (六) 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资产质量、固定资产投资和关键敏感岗位(包

  • 括采购、销售、基建和投资等经营性活动和废品处理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价格、招 标、合同、协议管理等)进行审计和监督;

  • (七) 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

  • 时间进行监督和审查;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强行制止和处罚的建议;

(八) 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提 交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

(九) 负责对举报投诉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交核查报告,提出 处理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 划、工作方案、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组织实施;依据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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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授权等,作出合理安排,制定审计实 施时间表。

第二十三 条 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的单位或个人, 特殊审计业务可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可采用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 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 单位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 获取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 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束时,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 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需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的,被审计对象在自接收审 计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内审部拟写审计报告初稿,呈公司主 管领导签批,形成正式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执行,也可转交公司其他职能 部门作出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处理决定,并在自接到审计决定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内审部;如果对审计决定有异议, 可向董事会申诉;也可向内审部申请复议,复议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 特殊情况的,复议期限可适当延长,内审部应将延长的期限和原因及时通知复议 申请人。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 行后续审计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 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 计人员负责。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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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主管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内部 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 设项。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时间、内容、范围、结论和建议,并 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的解释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 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 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或 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 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内审部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三十七条 内审部在内部审计报告批准后,应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书或审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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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内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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