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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Dongli Machiner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Mar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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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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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经2023 年3 月29 日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2022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保定市东 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 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 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 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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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 25%,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票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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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票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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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管 理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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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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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管理制 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 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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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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