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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ding Dongli Machiner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Mar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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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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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公司当前的实际 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等因素,符合公司《股东 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的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较好的履行双方合同所规定的 责任和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 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2023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 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形 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 求。公司在资金活动、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管 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等方面能够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保证了公司的正

常经营管理。公司出具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完善,各项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 制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符合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需要,并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不存 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报告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正常开展,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 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合理利用自有 闲置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 投资回报。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行 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按照公司薪酬及考核制度执行,决策程序合 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经审阅相关材料进行充 分讨论,对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细 致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 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 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 年度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情况的议案》。

独立董事:俞波、于良耀、马宏继 2023 年3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