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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MTEC MATERIAL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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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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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1.2.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3. 引用规章及文件

  • (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 (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 号——规范运作》

(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职责范围

1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 的使用工作。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 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3. 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及投向变更

3.1. 募集资金的存储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设立募集 资金专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 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 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3)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4)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 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

3.2. 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3

  •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 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 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 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 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促进 新质生产力发展。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1)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3)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利;

(4)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4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 个月内实 施。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 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 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 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5

  •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3)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4)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可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 (3)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 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6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 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 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投资于主 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 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 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 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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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 万的,可以免于 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3.3.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 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 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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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 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关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 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 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8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1)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2)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3)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4)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6)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7)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1)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 (2)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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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 (4)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 用);

  • (5)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 (6)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

  • 的意见;

  • (7)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专项报告》的 格式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 司应当在《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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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 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 (2)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 进度的差异;

  • (3)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 资金情况(如适用);

  • (4)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 (5)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 (6)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7)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8)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 (9)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10)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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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由董事会对外披露。

5. 附则

在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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