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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MTEC MATERIAL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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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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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 立即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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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并经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推选产生,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委员的人数不 符合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会计专业委员人数符合 要求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 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 事宜由公司财务总监牵头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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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的协调;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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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 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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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 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 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 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协调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 合;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五)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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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 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财务总监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 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 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

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 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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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形成的书面意见;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有 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5 日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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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 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 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 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 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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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 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于年度 审计工作开始前,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 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 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 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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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形成的 文件以及委员会履职情况的汇总报告均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

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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