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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MTEC MATERIAL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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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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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 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 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 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公司审 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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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 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 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 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 实施后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上述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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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 人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 告知公司董事会。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 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 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 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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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债权、债务重组;

  •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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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 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 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 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 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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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 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

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 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 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 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或 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 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 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 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 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 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 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 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 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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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 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 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 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 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 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 性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 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 支付时间支付。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不超过0.1%的交易,或300 万元以下。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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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如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 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 告;如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 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 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1 年。前述审计 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 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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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 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 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 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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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 司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或者 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董事应 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 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董事会进行表决前,各董事应声明是否为关联董事。关联 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 回避。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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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与上述第(一)、(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为与上述第(一)、(二)项所列法人或组织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 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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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 权。如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 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 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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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可能造 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前述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 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标准为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需披露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 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 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 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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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 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 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 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

  •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 年

  • 的,应当每3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 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总经理、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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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 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主要条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 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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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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