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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MTEC MATERIAL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4

Mar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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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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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评估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要求,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叶忠 明先生、黄进先生、于浩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黄进、叶忠明、于浩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 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特此报告。

附件一:《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 - 的自查报告 叶忠明先生》

附件二:《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 - 的自查报告 黄进先生》

附件三:《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 - 的自查报告 于浩先生》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

附件一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叶忠明,于 2021 年 12 月起任职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是 否
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5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6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是 否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是 否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
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叶忠明

2024 年 3 月 28 日

附件二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黄进,于 2021 年 12 月起任职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是 否
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5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6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是 否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是 否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
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黄进 2024 年 3 月 28 日

附件三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于浩,于 2022 年 2 月起任职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是 否
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
5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6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是 否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是 否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
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于浩 202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