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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MTEC MATERIAL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4
Mar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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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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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评估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要求,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叶忠 明先生、黄进先生、于浩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黄进、叶忠明、于浩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 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 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特此报告。
附件一:《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 - 的自查报告 叶忠明先生》
附件二:《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 - 的自查报告 黄进先生》
附件三:《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 - 的自查报告 于浩先生》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8 日
附件一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叶忠明,于 2021 年 12 月起任职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 本 | 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 |
|---|---|---|
|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
是 否 |
|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
是 否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 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叶忠明
2024 年 3 月 28 日
附件二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黄进,于 2021 年 12 月起任职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 本 | 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 |
|---|---|---|
|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
是 否 |
|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
是 否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 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黄进 2024 年 3 月 28 日
附件三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于浩,于 2022 年 2 月起任职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 2023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 本 | 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 |
|---|---|---|
|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
是 否 |
|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
是 否 |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 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 |
经自查,本人在 2023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于浩 202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