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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MTEC MATERIAL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3

Nov 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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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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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证券代码:688563 证券简称:航材股份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23 年 11 月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目录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5 议案一:关于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 5 议案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15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 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 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 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 (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材料,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个工作日向大会会务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 现场要求提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提问;不能确定先 后时,由主持人指定提问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 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 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 2 次。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六、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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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决。现 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提案下设的“同意”、 “反对”、“弃权”、“回避”四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 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该项表决为弃权。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 表决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回。

八、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 1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为计票人,1 名股东代表、 1 名律师为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督,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字。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 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 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 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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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 (一)现场会议时间: 2023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三)14 点 30 分

  • (二)现场会议地点: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 (三)会议召集人: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四)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杨晖先生

  • (五)网络投票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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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发言登记确认

  •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

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四)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 (五)审议会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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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六)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 (七)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 (八)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 (九) 复会、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 (十) 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 (十一)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 (十二) 签署会议文件

  • (十三) 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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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 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航发财司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所属子 公司提供存款、信贷、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由于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原协议约定的最 高存款限额无法满足业务需要,拟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G3070M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管见礼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0日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7号楼7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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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航发财司资产总额321.95亿元,其中,自营 贷款及票据贴现余额47.15亿元;负债总额301.36亿元,其中,吸收成员单位存款300.60 亿元;期末净资产20.60亿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5.70亿元,同比增长0.25%,利润总额 2.19亿元,实现净利润1.82亿元。

二、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航发财司在经营范围内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授信 服务、结算服务及航发财司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 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航发财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 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航发财司吸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存 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航发财司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航发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结算费 用按双方另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航发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 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除符合前述外,航发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的贷 款利率,也应不高于同期航发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 率。

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航发财司办理的委托贷款,航发财司按具体委托贷款合同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

航发财司就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需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金 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履行必要的许可及相关程序,航发财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其 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 适用);除符合前述外,航发财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 不高于航发财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交易限额

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向航发财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 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公司在航发财司存款超出最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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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限额的,航发财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公司及子公司的银 行账户。

协议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用于贷款、票据承 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航发财司经营范围内的其他融资类业务。

五、协议变更及解除

(一)本协议经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原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终止。

(二)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 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三)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航发财司系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 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航发财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优化 公司财务管理、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 渠道。航发财司为公司提供结算、存款、信贷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业务时,服务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 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制定金融服务的价格。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此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 3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与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附件:《金融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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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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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附件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晖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永翔北路5 号

乙方: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见礼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 号院7 号楼7 层

鉴于:

甲方是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 票简称“航材股份”,股票代码“688563”。

  • 乙方是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

  • 银行金融机构,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5 亿元。 甲方、乙方同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

  • 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乙方可以为甲方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为此达成 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原则

  • (一)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

  • 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 (二)乙方视甲方为最重要的客户之一,充分利用乙方的金融服务资源,优先为甲

  • 方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甲方在主营业务内、资本运作等领域的发展。

  • (三)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金融合作伙伴之一,选择乙方为金融业务的重要合

  • 作机构。

第二条 双方合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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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甲方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一)存款服务

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可自主决定存款金 额及时间,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乙方将为甲方及其子公司制定有利的存款组合,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定期存 款等。

(二)结算服务

结算业务是指甲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中国航发集团 公司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三)综合授信服务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为 其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及其子公司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应收账款保理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四)乙方可提供的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及甲方上市 所在地的上市规则的规定,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具体内 容以届时签订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金融监管机构要求的具体协议为准,有关协议 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第三条 服务原则及服务价格

服务原则:甲方及其子公司有权根据其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 构。

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1.存款服务

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 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 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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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算服务

乙方根据甲方及其子公司的指示办理资金的统一结算业务,相关结算费用均由乙方 承担。

3.综合授信服务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市场 报价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的贷款利率,也应不高于同期乙 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甲方及其子公司通过乙方办理的委托贷款,乙方按具体委托贷款合同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

4.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需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金融监管 机构的要求,并履行必要的许可及相关程序,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 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 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 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 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 下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 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35 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 额的,乙方应在2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 亿元,用于 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以及乙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融资类业务。

第五条 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

  • 1.甲方将保持其良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以保证乙方提供贷款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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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如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 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以及发生其它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乙方。

  •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 4.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

  • 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二)乙方承诺

  • 1.乙方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将提供快捷、优质、优惠的服务,并对甲方的监督、质

  • 询、批评和投诉给予高度重视和迅速妥善的处理。

2.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应当已经国家及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 乙方的业务操作应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与甲 方达成的协议的规定。

3.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 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4.乙方在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和结算业务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及其子公司在 乙方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支付甲方及/或其子公司的存款, 甲方有权从乙方已经提供给甲方及/或其子公司的贷款中抵扣同等的数额,且甲方有权 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如因乙方过错发生资金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且甲方 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若乙方无法全额偿还甲方的损失金额,则差额部分用乙方发放 给甲方及/或其子公司的贷款抵补。

5.乙方承诺一旦发生协议规定及其他可能危及甲方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对 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将及时向甲方履行告知义务,且甲方有权利单方终 止本协议。

  • 6.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乙方承诺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负有立即向甲方告

  • 知的义务。

  •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 条或第22 条规定的情 形;

  •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 条规定的 要求;

  •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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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 大事项;

  •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乙方的出 资额;

  • (6)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 年以上未偿还;

  • (7)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 (8)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 (9)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 (10)乙方被金融监管机构责令进行整顿;

  • (11)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 利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对方的信息、 资料、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均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 候均不得将上述信息以及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第三方或进行不正当使用,法律 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披露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 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 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直至相关信息资料 由对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或者进入公知领域时止。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

(一)甲方根据《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 司治理、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议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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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 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6 年6 月30 日。

(二)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 天书 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三)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争议解决

  • (一)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纠纷或索赔,

  • 双方应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经生效,甲乙双方签订的原《金融服务协议》同时终止。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

  •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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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乙方: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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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 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拟将超募资金中的98,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83%。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5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航空材料研究 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1号)同意注册, 航材股份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99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710,91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累计发生的其 他相关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0,148.13万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0,761.87万元。前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3)0200026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 司及子公司北京航材优创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材优创”)已与保荐人、 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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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 航空高性能弹性体材料及零件产业项
航材优创 64,700.00 64,700.00
2 航空透明件研发/中试线项目 航材股份 70,649.11 70,649.11
3 大型飞机风挡玻璃项目 航材股份 26,881.76 26,881.76
4 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用高性能高温
母合金制品项目
航材股份 45,288.19 45,288.19
5 航空航天钛合金制件热处理及精密加
工工艺升级项目
航材股份 54,703.22 54,703.22
6 补充流动资金 航材股份 100,000.00 100,000.00
合计 362,222.28 362,222.28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 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 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328,539.59 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98,0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83%。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旨在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仅在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中使用,在本次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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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此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 3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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