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AVIT.LTD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23

Oct 25, 2023

55269_rns_2023-10-25_7d80b9d0-8be5-49fb-9c89-ffb919f88242.PDF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 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 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 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确定合理 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在制定本规划时,公司综合考虑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 阶段及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外部环境,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 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1-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 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回报股东,具体利润分配形式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发展;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另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 a、公司当年年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 b、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 c、拟进行重大资本性支出;

  • d、当年拟以股票方式进行分红。

2、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在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1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 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 张与业绩稳定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三)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2-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及拟订。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 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其中应至少 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

1、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 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 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原因。

3、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且经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通过。

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 上监事表决通过。

5、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6、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

7、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规

-3-

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10 月2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