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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T.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Dec 3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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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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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 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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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 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 内;

  • (三)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 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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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申报,及在深交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 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上述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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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 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 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 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 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体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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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 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或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 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 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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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 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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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 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将被全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构成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配合有关机关追究该等人员的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 行买卖股票的,除适用本制度相应部分规定的罚则外,在一届任期内 连续两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公司免去其担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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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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