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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T.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0

Nov 1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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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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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 [202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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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五层 518000

电话: 0755-2223 5518 传真: 0755-2223 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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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0]第 435 号

致: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深圳市佳创视 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 ”)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深 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 ”)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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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 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 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以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72,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作出了 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二)下午 14:45 在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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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圳市南山区深圳国际创新谷 1 栋 A 座 15 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 坤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 简称“ 网络投票系统 ”),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 —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7 日 9:15 至 2020 年 11 月 1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公司表决 权股份 102,731,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68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5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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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审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新 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 工作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统计数据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02,731,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 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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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102,731,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 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同意 102,731,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 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102,731,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 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102,731,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 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02,731,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 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102,731,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 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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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102,731,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 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50,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依据上述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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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刘胤宏 见证律师: 陈雯 见证律师: 马素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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