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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T.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Oct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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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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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以及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 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 时间不少于15 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 名,其中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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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七)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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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 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 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 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 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自通过独立董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时开始执 行职务,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 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及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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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四)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行使第(五)项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独立董事 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 (一) 提名、任免董事;

  •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所发生的总额 高于人民币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1、同意;2、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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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至少应保存5 年。

  • (二)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 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 告事宜。

  • (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五)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六)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制度中所称“以上”、

  • “至少”,都应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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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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