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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T.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9
Dec 3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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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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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 [2019] 第 1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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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五层 518000
电话: 0755-2223 5518 传真: 0755-2223 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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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19]第 125 号
致: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郑素文律师、宋颖怡律师参加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 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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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 开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19-079)。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参 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现场表决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表决)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央西谷大厦 16 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坤江 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记录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30 日 09:15 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公告中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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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召集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104,879,55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39%。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100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0121%。
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 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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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互联网投票系统和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客户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104,879,555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95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 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且 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4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依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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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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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刘胤宏 见证律师: 郑素文
见证律师: 宋颖怡
201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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