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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T.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r 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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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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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20141222 修订)》的相关规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做如下修订:
| 原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决定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决定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披露以下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披露以下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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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 |
|---|---|
| 第三十四条 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一)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二)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3)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4)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5)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 | 第三十四条 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一)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二)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3)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4)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5)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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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的意见。(四)公司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一定额度内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披露本节第3条第(1)项、第(2)项、第(6)项内容,同时还应当披露授权现金管理的投资额度、品种、期限、范围等内容,并按本节第3条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 意的意见。(四)公司拟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一定额度内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披露本节第3条第(1)项、第(2)项、第(6)项内容,同时还应当披露授权现金管理的投资额度、品种、期限、范围等内容,并按本节第3条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五)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三十七条 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3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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