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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T.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3
May 1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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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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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4 证券简称:佳创视讯 公告编号:2013-022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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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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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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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 东大会于2012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央西 谷大厦16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董事长陈坤江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有8人,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8,727,27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3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 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听取公司 独立董事《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4月19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2012年度报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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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部分
表决结果:同意58,727,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4月19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8,727,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12年度报告》及《2012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012年度报告》及《2012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13年4月19日刊 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8,727,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8,727,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沪 众会字(2013)第2705号],公司201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14,305,512.66 元,其中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 11,323,123.48 元,根据有关规定提取10% 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1,132,312.35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72,299,191.30元,减去实施2011 年度分配方案分配的10,200,000.00元,本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 75,272,391.61元。本年度末资本公积余额为356,585,690.87元。公 司合并报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7,096,227.05万元。
鉴于《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出现‘当年合并报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情况下,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 分红”。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为了更好的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公司当前需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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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于经营,以确保公司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依据《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全部利润滚存于公司,仍归属于全部股东 所有,未分配利润公司计划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表决结果:同意58,727,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4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的2012年度报告第七节第3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情况”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8,727,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苏涛律师、郑素文律师到会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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