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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T.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3
May 1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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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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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市福华三路财富大厦 11 层
电话: (86-755) 33335088 传真: (86-755) 33335005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亍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郑素文律师、苏涛律师参加了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 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3 年4 月17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2 年度 股东大会,并于2013 年4 月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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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 年5 月10 日14 时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央西谷大厦16 楼大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公告一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坤江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记 录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召集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已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 《关于召开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 人,代表股份数为 58,727,27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38%。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参加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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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审议事项,由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 进行了表决。
具体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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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公司《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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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公司《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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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议公司《2012 年度报告》及《2012 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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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议公司《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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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议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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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审议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本次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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