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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T.LTD —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12
Jun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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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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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工作方案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持续、科学、透明的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和决策机制,积 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答记者问》(以下简 称“《答记者问》”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 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发送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 字„2012‟43 号)的相关要求,特制定公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在《通知》下发之日前,公司现行《章程》中对利润分配 及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根据 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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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不进行 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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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当年年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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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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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进行重大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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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年拟以股票方式进行分红。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该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详细 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况,同时应当以列 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分红数额与净利润的 比率。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在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方面,公司《章程》第 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预案 给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十六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的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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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对 2009 年末未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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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进行分红,每 10 股派 1.50 元,共计分红 10,500,000.00 元;
- 2、经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对 2010 年末未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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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进行分红,每 10 股派 2.20 元,共计分红 16,720,000.00 元; 3、经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对 2011 年末未分配 利润进行分红,每 10 股派 1.00 元,共计分红 10,200,000.00 元。 表:现金分红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年度现金分红金额 | 年度净利润 | 占年度净利润的比例 | |
|---|---|---|---|
| 分红年度 | |||
| 2009年 | 10,500,000.00 | 23,385,503.10 | 44.90% |
| 2010年 | 16,720,000.00 | 37,198,375.59 | 44.95% |
| 2011年 | 10,200,000.00 | 42,185,546.61 | 24.18% |
| 合计 | 37,420,000.00 | - | - |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的 109%,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工作方案
公司对现行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决策程序和 机制与《通知》要求进行比照,并结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57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对需 要完成的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 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5%以上股东统一思想,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积极践行回馈 社会、回报投资者的股权文化;
3、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董 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 理由等情况;
4、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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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 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 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等。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 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7、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情况,并作出相应详细说明。
(二)工作实施
为推动本次工作的有效开展,确认公司董事长陈坤江先生为此 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朱伟旻先生担任此项工作实施人,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
(三)工作计划及内容
1、2012 年 6 月 30 日前,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5%以上股东认真学习《通知》和《答记者 问》的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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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向深圳证监局报备本工作方案,并就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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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等人员学习、传达情况提交书面报告;
3、2012 年 7 月 31 日前,就股东回报规划、利润分配事项决策 程序和机制,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形成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论证报 告,具体过程如下:
- 1)公司董事会听取投资者意见和诉求,并经与独立董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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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股东沟通后,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专项研究论证;
2)比照《通知》要求,审视和完善公司现行利润分配及现金分 红政策;
3)比照《通知》要求,审视和完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公 司现行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4)比照《通知》要求,审视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 制,以提高现金分红信息披露透明度。
5)形成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论证报告后,在董事会审议前向深 圳证监局报备论证报告。
4、2012 年 8 月 31 日前,根据专项论证结果,制订《公司章程》 修正案,以及《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其中,为进一步征求中小股 东诉求,此次提交的《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回报规划》将采 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以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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