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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T.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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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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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市福华三路财富大厦 11

电话: (86-755) 33335088 传真: (86-755) 33335005

北京市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 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郑素文律师、苏涛律师参加了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 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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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22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1 年度股 东大会,并于 2012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 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18 日下午 2 点 30 分在公司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 中央西谷大厦 16 楼大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吴谦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记 录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召集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为 60,782,900 股, 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59.59%。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效证明文件。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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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审议事项,由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 具体议案为:

  • 1、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2、审议《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审议《2011 年年度报告》及《2011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 4、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审议《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审议《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 7、审议《关于制订<对外投资制度>的议案》。

公司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监票和点票,并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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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胤宏

见证律师: 苏涛 郑素文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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