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AVIT.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1

Nov 7, 2011

55269_rns_2011-11-07_2f78cda3-636e-4893-904c-1941db2fa0f8.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43 x 44]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市福华三路财富大厦 11

电话: (86-755) 33335088 传真: (86-755) 33335005

北京市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亍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 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胤宏律师、郑素文律师参加了公司2011 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 为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 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1 年10 月19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1 年 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1 年10 月21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 开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 年11 月7 日上午10 时在公司所在地深圳市福田 区中央西谷大厦1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公告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坤江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记录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召集及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关于 召开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 人,代表股份数为64,859,6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63.59%。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效证明文件。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

2

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五、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审议事项,由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具体议案为:

  •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2、审议《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的议案》;

  • 3、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监票和点票,并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为签字页)

北京市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徐志浩

见证律师: 刘胤宏 见证律师: 郑素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