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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T.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2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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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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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4 】 47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4 】 46 号)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深圳市佳创视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规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计算二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计算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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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的股份总额。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的;(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五)其他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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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二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发行并上市后生效。 第二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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