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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T.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Feb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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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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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4 证券简称:佳创视讯 公告编号:2012-008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佳创软件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的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设立全资软件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部分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设立全 资子公司。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已经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深圳市佳创软件有限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 存放投资资金并签订监管协议,对公司的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为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深圳市佳创软件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丙方”)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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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 1 )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801014170043171,截止2012年02月14日,专户余额为2,000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进行数字电视智能操作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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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需在存单开户后五个工作日 内将存单的开户日期、存续期限及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丁方。甲 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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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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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乙方作为甲方母公司,应当依据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投资 甲方实施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投资及甲 方实施投资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交所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 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甲方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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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帅晖先生、洪金永先生可以 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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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6 )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7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 (以较低者为准)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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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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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 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丁方 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以时间较早者为准)止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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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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