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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SION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n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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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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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1.目的:

  • 為使取得或處分本公司資產之作業有所遵循,特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訂定本處理程序。

  • 2.範圍:

  • 本處理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 2.1 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內受益憑證、海外共同基金、存託憑證、認 購 (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投資。

  • 2.2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 2.3 會員證。

  • 2.4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2.5 使用權資產。

  • 2.6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2.7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2.8 關係人交易。

  • 2.9 其他重要資產。

  • 3.定義:

  • 3.1 (刪除)

  • 3.2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 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 份受讓者)。

  • 3.3 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3.4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3.5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 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 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3.6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 辦法』 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3.7 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3.8 交易之金額計算:應依第5.9.1 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份免再計入。

  • 4.權責:

  • 4.1 財務部門:

  • 4.1.1 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及保管、質設作業。

  • 4.1.2 (刪除)

  • 4.2 會計部門:

    • 4.2.1 有價證券投資、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帳務處理。 4.2.2 (刪除)
  • 4.3 行政部門:負責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報廢及處分負責

              招商比價。
  • 4.4 資產經管單位:負責資產之管理、養護、修繕及工程營造工作,對有關資產管理業 務之執行受會計部門之督導。

  • 4.5 法務智權部:負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之取得或處分作業。

  • 4.6 稽核室:負責有價證券、不動產及其他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會員證或無形資產等 資產取得或處分之相關稽核作業,並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5.作業內容:

  • 5.1 投資額度:本公司資金以支用營業所需為主,如有多餘資金時,為充分發揮資金運用 效益,可依本程序授權決策層級之決議,於下列範圍內進行投資活動。

    • 5.1.1 取得或處分非供營業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金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實 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

    • 5.1.2 取得或處分列為流動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實收資本總額;投 資此類資產之個別投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投資當時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 五十。

    • 5.1.3 購買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帳面價值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

    • 5.1.4 (刪除)

    • 5.1.5 本公司應規範子公司取得前述5.1.1、5.1.2 二款資產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 五億元或子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 5.1.6 上述各項投資額度超出者應呈董事會核准之。

  • 5.2 授權層級: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符合本程序所稱之資產,需依下列所訂授權層級之核 准方可執行。

    • 5.2.1 每一筆交易金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或新台幣五億元或等值以上者, 須經董事會通過方可執行。

    • 5.2.2 每一筆交易金額不超過前述限額但超過新台幣三億元或等值以上者,須由董 事長核准後依規定執行,並於事後提報董事會核備。

    • 5.2.3 每一筆交易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三億元或等值者,須經總經理核准後依規定執 行。

  • 5.3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作業程序

  • 5.3.1 評估程序:

     - `1) 若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先由執行單位進行可行性評估後方得為之。`
    
     - `2) 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 `a.若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 `b.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 當時之股價或債券價格決定之。`
    
        - `c.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 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 率及債務人債信等,並參考簽證會計師意見及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
    
    • 5.3.2 取具專家之意見書:

      • 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
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佈之審計準財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5.3.3 執行單位:本公司有價證券之投資,應依5.2 項授權額度及層級呈核後,由 權責單位負責執行,並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相關交易流程。`
  • 5.4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作業程序

  • 5.4.1 評估程序:

     - `1) 取得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由各單位事先擬定資本支出計劃, 進行可行性評估後,會簽資產經管部門後,送經辦單位編列資本支出預 算並依據計劃內容執行及控制。`
    
     - `2) 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先由使用單位進行可行性評估, 經核准後方得為之。`
    
     - `3) 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由資產經管單位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 並經詢價、比價、議價後定之。`
    
    • 5.4.2 取具專業估價報告及專家意見書: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如附件),並符合下列 規定:

      • 1)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 序辦理。

      • 2)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3)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 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基金會)所發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 表示具體意見:

        • a.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b.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4)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

        • 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 見書。
    • 5.4.3 執行單位︰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依 5.2 項授權額度及層級呈核後,由使用部門及權責單位負責執行,並依本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相關交易流程。

  • 5.5 向關係人交易作業程序

    • 5.5.1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第5.4 條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 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 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5.5.2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份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
款項:
  • 1)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2)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3)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5.5.3 及5.5.4 條規定評估 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4)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 項。

  • 5)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 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6) 依第5.5.1 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7)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 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授權董事長 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1)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 2)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 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 議事錄載明。

  •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 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六 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本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公
               開發行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
               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本公司子公司,
               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5.9.1 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
   交股東會、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 5.5.3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 合理性:

  • 1)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 要資金利息成本,以本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 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2)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 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 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 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若與關係人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
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
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第5.5.2 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前述之規定:
  - `1)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 日已逾五年。`

  - `3)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 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4)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 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 產。`
  • 5.5.4 本公司依第5.5.3 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5.5.5 條規 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 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1)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a.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 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 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 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b.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 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 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2)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 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 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 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

  • 5.5.5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第5.5.3 及5.5.4 條規 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1) 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 股。對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2) 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3) 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 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
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
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
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5.5.6 本公司與其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董事會得依第5.2.2 條規定,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 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5.6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作業程序

  • 5.6.1 評估程序:

    • 1) 若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及會員證,應先由各使用單位進行可行性評估,經 核准後方得為之。

    • 2) 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由資產經管單 位參考市場公平市價及專家評估報告等,並經詢價、比價、議價後定之。

  • 5.6.2 取具專家之意見書: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5.6.3 執行單位︰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及無形資產,應依5.2 項授權額度及層 級呈核後,由使用部門及權責單位負責執行,並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執行 相關交易流程。

  • 5.7 (刪除)

  • 5.8 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作業程序

  • 5.8.1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 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並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公開發行公司合併其直接 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 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 之合理性意見。

  • 5.8.2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與其他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於同一天召開 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本公司參與股份受讓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 關同意 者外,應與其他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5.8.3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時,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 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第5.8.1 條之專家意 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 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 不在此限。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時,若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
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
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5.8.4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 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 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 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5.8.5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 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 之情況:

    • 1)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 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2)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3)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4)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5)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6)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5.8.6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1) 違約之處理。

    • 2)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 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3)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 原則。

    • 4)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5)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6)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 序。

  • 5.8.7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 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 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 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 5.8.8 本公司所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中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 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5.8.2、5.8.4 及5.8.7 條規定辦理。

  • 5.9 資訊公開

  • 5.9.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份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 2)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3)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4) 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a.買賣公債。

      • b.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 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 權之一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 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 券。

      • c.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 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d.(刪除)

      • e.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 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前項所訂之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1) 每筆交易金額。

        •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 額。

        •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或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劃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 第二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推算一年,但已依主管機關所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5.9.2 (刪除)

  • 5.9.3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5.9.4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 少保存五年。

  • 5.9.5 本公司依第5.9.1、5.9.2 及5.9.3 條規定公告申報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 `1)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3)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5.10 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 5.10.1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行公告之部分:

        - `1) 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第5.9 條規定應公告申 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
    
        - `2)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5.9.1 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達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 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3) (刪除)`
    
  • 5.11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 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本公司經法 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 師意見。

  • 5.12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主管機關所頒布之『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 』及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手冊提報考核, 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5.13 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施行,修正 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記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 審計委員會。本作業辦法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 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5.14 (刪除)

  • 6.流程圖:

  • 無。

  • 7.附件:

  • 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

  • 附件一

  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如下:
  • 一、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記載事項。

  • 二、專業估價者及估價人員相關事項。

  • (一) 專業估價者名稱、資本額、組織結構及人員組成。

  • (二) 估價人員姓名、年齡、學經歷 (附證明) 從事估價工作之年數及期 間、承辦估價案件之件數。

  • (三) 專業估價者、估價人員與委託估價者之關係。

  • (四) 出具「估價報告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 (五) 出具估價報告之日期。

  • 三、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標的物名稱及性質、位置、面積等資料。

  • 四、標的物區域內不動產交易之比較實例。

  • 五、估價種類採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者,限定或特定之條件及目前是否符合該

  • 條件,暨與正常價格差異之原因與合理性,及該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是否 足以作為買賣價格之參考。

  • 六、如為合建契約,應載明雙方合理分配比。

  • 七、土地增值稅之估算。

  • 八、專業估價者間於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是否已依不 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 九、附件包括標的物估價明細、所有權登記資料、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略圖、 標的物位置圖、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標的物現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