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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Dec 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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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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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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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中航电子 编号:临2018-057 债券代码:110042 债券简称:航电转债 转股代码:190042 转股简称:航电转股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8 年12 月24 日

  • ●可转债除息日: 2018 年12 月25 日

●兑息发放日: 2019 年1 月2 日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7 年12 月25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航电转债”)将 于2019 年1 月2 日开始支付自2017 年12 月25 日至2018 年12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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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

  • (二)债券简称:航电转债

  • (三)债券代码:110042

  • (四)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五)发行规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额为人民币24 亿元

  • (六)发行数量:2,4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八)可转债基本情况:

  •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 年,即

  • 自2017 年12 月25 日至2023 年12 月24 日。

  • 2、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

  • 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 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

  • 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 一年利息。

  •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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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 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 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 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 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 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 承担。

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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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 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10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 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 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 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 格的130%(含130%)。

  •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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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格调整的情形,则在 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5、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 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 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 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 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 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

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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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 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 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 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 6、初始转股价格:14.29 元/股

7、最新转股价格:14.23 元/股(因实施2017 年度利润分配派 发现金红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

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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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对转股价进行 调整。)

  • 7、转股起止日期:自2018 年6 月29 日至2023 年12 月24 日

8、信用评级:中航电子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 9、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0、担保事项: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中航航空电子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全额、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 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7 年12 月25 日至2018 年12 月24 日。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20%,即每手面值1,0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 息金额为2.00 元人民币。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8 年12 月24 日

  • (二)可转债除息日: 2018 年12 月25 日

  • (三)兑息发放日:2019 年1 月2 日

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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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 年12 月2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航 电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 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 本期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 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 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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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 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 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 年11 月7 日起至2021 年11 月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 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 号院20 号楼 联系人:张力

电话:010-58355270

传真:010-58354844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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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16、17

联系人:张明慧、孙鹏飞

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6029

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 号中航资本大厦35

联系人:杨滔、马伟

电话:010-5956 2463

传真:010-5956 253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12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