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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IC AIRBORNE SYSTEM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Nov 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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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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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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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中航电子 编号:临2012 — 33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818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483,900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 17.15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659,998,885.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800,000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1,198,885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 位,并已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 [2012]第0291 号《验资报告》审验。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本次发 行保荐人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及中航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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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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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分别与建设银行三元桥支行和中信银行 北京望京支行(以下单独或合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开户行:建设银行三元桥支行

中信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 1、本公司分别在上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

  • 户”),该等专户仅用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使用用途和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本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金公司与中航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 与中航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中金公司与中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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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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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 配合中金公司和中航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与中航证券每半年度对本 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露、石芳与中航证券指定的 保荐代表人李秀敏、阳静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 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 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 公司与中航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中金公司与中航证券。

6、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与中航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与中航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 公司与中航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 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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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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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 司与中航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金公司与中航证券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金公司与中航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航航空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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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11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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