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AVC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7

Aug 10, 2017

55094_rns_2017-08-10_676a301e-c984-4762-88b6-e676dd891112.PDF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 年8 月10 日下午15:00 在上海市杨浦区国 权北路1688 号湾谷科技园A6 栋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委托,指派张小龙律师、陈晓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华 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法律之外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picture [612 x 4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7 年7 月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该 等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 年8 月10 日下午15:00 如期在中国上 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 号湾谷科技园A6 栋会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于2017 年8 月9 日-2017 年8 月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 年8 月10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8 月9 日15:00 至2017 年8 月10 日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16 名,代表股 份数151,701,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26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数12 人,代表股份151,673,6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216%;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4 人,代表股份28,22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05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 picture [612 x 4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关于召开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 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 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 议案》

  • 1.01 选举刘焱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 1.02 选举熊模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 1.03 选举方永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 1.04 选举奚峰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 1.05 选举袁本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picture [612 x 4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 1.06 选举胡君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2.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

  • 2.01 选举方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 2.02 选举蒋国兴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 2.03 选举毛佩瑾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3.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 3.01 选举马宏波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 3.02 选举葛有召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4. 审议《关于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682,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反对19,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 picture [612 x 4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683,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反对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表决结果为议 案通过。

上述第5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已得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已得 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 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合法、有效。

==> picture [612 x 4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黄宁宁 经办律师:张小龙

陈晓纯

==> picture [612 x 42]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