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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C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7
Aug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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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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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 年8 月10 日下午15:00 在上海市杨浦区国 权北路1688 号湾谷科技园A6 栋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委托,指派张小龙律师、陈晓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华 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 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法律之外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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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7 年7 月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该 等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描述。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 年8 月10 日下午15:00 如期在中国上 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 号湾谷科技园A6 栋会议室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于2017 年8 月9 日-2017 年8 月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 年8 月10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8 月9 日15:00 至2017 年8 月10 日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共16 名,代表股 份数151,701,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268%%,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数12 人,代表股份151,673,6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216%;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4 人,代表股份28,228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05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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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关于召开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 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 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 议案》
- 1.01 选举刘焱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 1.02 选举熊模昌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 1.03 选举方永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 1.04 选举奚峰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 1.05 选举袁本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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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 1.06 选举胡君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2.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
- 2.01 选举方正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 2.02 选举蒋国兴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 2.03 选举毛佩瑾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3.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 3.01 选举马宏波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 3.02 选举葛有召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151,701,2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6%,表决结果为当选。
4. 审议《关于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682,6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3%;反对19,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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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1,683,1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反对1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弃权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表决结果为议 案通过。
上述第5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已得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已得 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 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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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7 年 8 月 10 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黄宁宁 经办律师:张小龙
陈晓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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