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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C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un 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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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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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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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6月4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临时)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经审核,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人员名单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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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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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中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 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 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及成长 性的最终体现。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有利于促进公司战 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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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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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郝先经 高 洁 徐国亮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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