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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C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pr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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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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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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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人作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拟 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二次修订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事前 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2、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 前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协议 的各项条款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内容与方式符合 相关规则,该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购人对公司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 符合本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共同利益。
4、由于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公司与深圳市领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晟汇南 海财务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陨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赛摩网络有限公司、 福州兴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磐石千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赣州景赫贸易有 限公司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股票认购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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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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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签署程序符合《证券发行暂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发 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 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 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 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
6、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 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稿),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 时)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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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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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
郝先经 高洁 徐国亮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4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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