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AUTOBIO DIAGNOST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57757_rns_2025-10-29_e1f9ebd1-0f90-4b5b-a428-f55f11588d0b.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简称:安图生物
公告编号: 2025-071
证券代码: 603658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 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图生物”)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公司法》中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 权,将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止,公司监事会将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公 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 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在董事会中 设置职工代表董事一名,根据其在公司的实际岗位职务,按照公司薪酬绩效考核 方案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对比情况列示如下: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章程”或“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郑州安图生物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或“本章程”)。 |
|
| 第二条~~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由郑州安图绿科生物工 程有限公司进行整体变更,并由全体原股东作为 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于2012 年12 月20 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914100007167932103。 |
第二条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郑 州安图绿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整体变更, 并由全体原股东作为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 部股份。公司于2012 年12 月20 日在河南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现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4100007167932103。 |
|
| 第八条 | ~~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 | 本条新增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 ~~经理~~ 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 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 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开 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
公正的原则, ~~同 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 ~~种类 股~~ 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 ~~的 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在公司设立时认购
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具体方式 如~~ 下:
==> picture [210 x 7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 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在公司设立时认 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如下:
==> picture [219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第二十条 公司 ~~股份总数 为~~ 571,424,768 股,均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 ~~,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 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
571,424,76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 分~~ 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批准 的~~ 其他方式。 会 规定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 …… (四)股东因对 ~~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 股东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 ~~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 ……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 条~~ 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 条~~ 第一款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 条第一款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 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十四 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 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 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二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二十五 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 的10%,并应当在3 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 ~~可以~~ 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 应当 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 作~~ 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 作为质 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内不得转让,其中郑州安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其中郑州安图实业 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之日起3 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 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 第四章股东和 | ~~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
|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 (五)查阅~~本~~ 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查 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 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 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 | 本条新增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 持有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 向 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起诉讼。 成损失的, 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监事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 ~~逃避~~ ~~债务~~ ~~,~~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 ~~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
|
| / | 本条新增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 | 本节新增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股东~~ ~~大~~ ~~会~~ 的一般规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 ~~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 的报 酬事项;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决算方案 ;~~ …… ……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出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十二)审议批准第 ~~四十二 条~~ 规定的担保、 作出决议。 ~~关联交易 事~~ 项; 对公司发生的 重大 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 …… 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租入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租出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 决~~ 定的其他事项。 事项)达到下列任一项标准的,公司除应当根 对公司发生的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规则》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会 审 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达 议: 到下列任一项标准的,公司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1、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按照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应当 时披露外,还应当提 ~~交 股东大会~~ 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 审议: …… 1、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应当在董事 2、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 审~~ 议: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 审议: …… …… 2、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 审~~ 议: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 外。公司向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 应当在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议 。 3、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属于本 3、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属于本 章程第 ~~四十二条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章程第 四十七条所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 审~~ 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 审议。 4、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4、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 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 行。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 关规定执行。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具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 体细则按照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投 5、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资额度。具体细则按照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管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 理制度》执行。 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 5、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 ~~股东~~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 ~~大会 审~~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 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 6、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交 股东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一的(关联交易定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6、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 后提交 ~~股东大会~~ 审议: 之一的(关联交易定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应当在董事会审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 审议: …… 程等规定的其他由 ~~股东大会 批~~ 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 (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 章程等规定的其他由 股东会 批准的关联交易事
| 低于上述全部标准的~~,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 审议批准。上述~~股东大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项。 …… 低于上述全部标准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审议批准。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 ~~审~~议通过。 …… ~~股东大会~~ 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及时 对外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 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 ~~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
| 人时; …… (五) …… |
~~监事会~~ ~~提~~议召开时; |
5 人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
|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本公 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 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 住所地或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 ~~大~~ ~~会~~ 的召集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 第四十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 到~~提案~~ 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 ~~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
|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 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 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 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
|---|---|---|---|
| 第五十条~~监事会~~ 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 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股东大~~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节~~股东~~ ~~大~~ ~~会~~ 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 ~~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 ~~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将于会 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
| 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股东大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 午3:00。 …… |
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股东大会~~ ~~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 午3:00。 …… |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 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 项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 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将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充 分披露,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 外,每位 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并将在股东会通知中充分披露,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
| 第五十八条发出 | ~~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
| ~~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节~~股东~~ ~~大~~ ~~会~~ 的召开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
|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 ~~;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 ~~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
|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 ~~对~~列~~入股东大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 ~~对~~列~~入股东大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 |
|
|---|---|---|---|
| ~~第六十三~~ | 本条删除 |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 ~~、~~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 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 ~~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第六十八条 | ~~股东大会~~ 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
|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 ~~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 ~~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 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当 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 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 披露。 |
|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 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10 年。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股东~~ ~~大~~ ~~会~~ 的表决和决议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大会~~ ~~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
|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 ~~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 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
|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 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 ~~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 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对是否属 于关联股东难以判断的,应当向公司聘请的专业 中介机构咨询确定;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 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 知情的其他股东亦有权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股东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 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对是 否属于关联股东难以判断的,应当向公司聘请 的专业中介机构咨询确定;关联股东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 |
| 式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关联 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持人~~,股东大会~~ 在审议关联 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被提出回避表决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被要求回避表决有异议 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决议。 如异议者仍不服的,可在召开~~股东大会~~ 后以法律 认可的方式申请处理; …… (五)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 ~~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 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 他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 联股东回避后,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 …… (七)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东大会~~ 有权撤 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 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但应对非关联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 计,只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避表决;知情的其他股东亦有权在会议召开前 以书面方式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关 联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持人,股东会在审议关 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被提出回避表决的股东或其他股东 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被要求回避表决有异 议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就此作出决 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可在召开股东会后以 法律认可的方式申请处理; …… (五)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 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 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 议的其他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 (七)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 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东会有权 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 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行表决,但应对非关联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 |
||
|---|---|---|---|
| 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并在 告中详细说明。 |
~~股东大会~~ 决议公 |
门统计,只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并在股东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说明。 |
|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 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 ~~份~~ ~~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 ~~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 ~~份~~ ~~3%~~ ~~以上的股东~~ ~~,~~ ~~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监事~~ 由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 ~~独立董事或者监事~~ ~~时~~, 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10 日前,将提名提案、提 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提交 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 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 候选人;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时,依法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 (三)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10 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 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
| ~~股东大会~~ ~~就~~选举董事~~、~~ ~~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 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在累积投票 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 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具体规则按照公 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
~~股东大会~~ ~~就~~选举董事~~、~~ ~~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 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在累积投票 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 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具体规则按照公 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的具体规则按照公司《累 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
|---|---|---|
|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 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 ~~,~~ ~~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第八十六条 | ~~股东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
|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 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 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 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除~~股东大会~~ ~~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 监事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在股东 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 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 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第九十五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第九十九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 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的选聘程序详见~~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董事的选聘程序详见股东会议事规则。 |
|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二~~ ~~)~~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 ~~)~~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 ~~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 ~~,~~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 ~~)~~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 ~~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
| …… |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行使职权; …… |
|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 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秘密,直至该等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 一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 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 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 程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〇四~~ | 本条删除 | ||
| ~~第一百〇五~~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至 13 名董事组成,包括不少于董事总人数三分之 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〇六~~ | |||
| ~~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 ~~长~~ |
|||
| ~~。~~ ~~副董事长~~ ~~1~~ ~~人。~~ |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 的决议; ……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 ~~决算~~ ~~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奖惩事项;根据~~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大会~~ 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 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 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 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
|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请~~股东大会~~ 审批。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一)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以外的担保事 项;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请股东会审 批。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一)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担保 事项; |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 ~~算数据;~~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万元;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 万元以上的关 (包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 (或其他组织) 发生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公司除按照本章程规定需经 ~~股东大会~~ 或董 公司除按照本章程规定需经 股东会 或董事 事会审议通过以外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 会审议通过以外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交易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交 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投资委员会或其 易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投资委员会 他内部决策流程审议通过。《总经理工作细则》 或其他内部决策流程审议通过。《总经理工作 《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批后生效, 细则》《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批 修改亦同。 后生效,修改亦同。 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 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或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 ~~股东大会~~ 批准。 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 股东会 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本条删除 ~~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 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 报告; (六)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经理~~ 等高管人 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 协商与沟通; (七)必要时,列席~~经理~~ 办公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总经理等高 管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 进行协商与沟通; (七)必要时,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四)~~ ~~监事会提议时;~~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 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五~~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证券事~~ ~~务部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以及经理~~ ~~。~~ ~~非直接送达的~~ ~~,~~ ~~还应当通过电~~ ~~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的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 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 ~~,~~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微信、 电话或传真等书面或即时方式。通知的时限为: 会议召开前3 日。情况紧急,需要董事会即刻 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不受前 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按董事留存于 公司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随时 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九~~ | 本条删除 |
| ~~准同意~~ ~~,~~ ~~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 ~~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 ~~法定人数~~ ~~,~~ ~~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 ~~该事项~~ ~~,~~ ~~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 ~~、~~ ~~交易或者安~~ ~~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议和表决时~~ ~~,~~ ~~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 ~~)~~ ~~董事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董事有关~~ ~~联关系~~ ~~,~~ ~~该关联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向~~ ~~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 ~~会议~~ ~~主持人明确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系~~ ~~,~~ ~~并宣布关联董事回避~~ ~~,~~ ~~并由非关联~~ ~~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 ~~非关联董事~~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三~~ ~~)~~ ~~董事会就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四~~ ~~)~~ ~~关联董事未就关联事项按以上程序进~~ ~~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 ~~,~~ ~~董事会有权撤消有关该~~ ~~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
||
|---|---|---|
| ~~第一百二十~~ | 本条删除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或~~ 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书面记名投票或电子通信方式。 ……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为~~ 10 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 年。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以及召集人姓名; |
| 第五章董事会 / |
第五章董事会 本节新增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五章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3 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 ~~关决议~~ ~~,~~ ~~设~~立战略发展、提名~~、~~ ~~审计~~ 、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
|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均由董事组 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但是国务院有 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 ~~,~~ ~~对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 ~~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
|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 ~~第一百二十七~~ | 本条删除 | ||||
| 第六章 | ~~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 ~~、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 ~~(~~ ~~四~~ ~~)~~ ~~~~~ ~~(~~ ~~六~~ ~~)~~ ~~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第一百三十条 | ~~经理~~ 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 |
| 以连任。 | 以连任。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 ~~经理~~ ~~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理~~ 应制订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经理~~ 工作细则,报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经理~~ 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 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经理~~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 与 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副经理~~ 由~~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 聘任和解聘~~。经理~~ 提名~~副经理~~ 时,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副经理~~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经理~~ 提出免 |
第一百四十八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 事会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时,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副总经理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 |
| 除~~副经理~~ 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 由。~~副经理~~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副经理~~ 协助~~经理~~ 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每名~~副经理~~ 根据~~经理~~ ~~办~~公会议的决定,具 体分管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 |
除~~副经理~~ 职务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 由。~~副经理~~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副经理~~ 协助~~经理~~ 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工作。每名~~副经理~~ 根据~~经理~~ ~~办~~公会议的决定,具 体分管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 |
惩戒等。总经理提出免除副总经理职务时,应 当向董事会提交免职的理由。副总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日常经营 管理工作。每名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 的决定,具体分管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理工 作。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 董事会~~、~~ ~~监事会~~ 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 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 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 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的监督下移交有关 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七~~ | ~~监事~~ | 本章节删除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
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 易所报送 并披露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 半年度 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计报告。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规及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条 ……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 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东大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金。 积金。 …… …… ~~股东大会 违~~ 反 ~~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股东会 违反 《公司法》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本 ~~。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注册 资本。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
| ~~第一百六十五~~ | 本条删除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 ~~过。~~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 机制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 ~~股东大会~~ ~~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 ~~股东大会~~ ~~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 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 策机制 2、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 ……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 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为公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 修改提供便利。 ……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
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 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司召开年度 股东会 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召 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 股东会 审议的下一年 开年度 ~~股东大会~~ 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 决议在符合利 金额上限等。年度 ~~股东大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董事会根 ~~据 股东大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 …… 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5、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 审议批准。 ……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 (4) 股东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 审~~ 议批准。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 (4) ~~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 关心的问题。 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 (5)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 问题。 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 (5)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 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 通过现场或 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 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 股东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 会 做出情况说明。
|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 做 出情况说明。 …… (7)~~监事会~~ 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 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 说明和意见。 …… 7、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 对 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需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 做 出情况说明。 …… (7)~~监事会~~ 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 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 说明和意见。 …… 7、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 对 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需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 (7)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 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 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7、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需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 ~~,~~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的职责~~ ~~,~~ ~~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 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大会~~ 决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会决定。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
|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传真、 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微信、电子邮 件、传真、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
||
| ~~第一百七十七~~ | 本条删除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 效。 |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的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
|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的 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息的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需要~~ 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披 露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 定披露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 决议解散; ……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予以公示。 |
||
|---|---|---|
| / | 本条新增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 条 第(一)~~(~~ ~~三~~ ~~)~~ (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开 始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第一百九十条 …… (六)~~处理~~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
|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信 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披露 信息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 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 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
第二百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 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一百九十八条~~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〇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〇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第二百〇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 ~~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
第二百〇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第二百〇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 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
|---|---|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由~~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 施,修订时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修订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登记机关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修 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本次修订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特此公告。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