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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BIO DIAGNOSTIC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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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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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行为, 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合法权 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在国家金融及上市公司监管政策允许的 情况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闲置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进行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或存款产品等投资且单次投资期限均不超过12 个月的 理财行为,其中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的投资标的仅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 保本型产品。

第三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 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一)用于投资理财业务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占 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有关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闲置自有资金的投资标的为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或存款产品等,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的投资标的仅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网银签订电子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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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投资理财可以以公司及子公司(经批准)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 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条 投资理财产品的单次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 个月,理财产品业务项目期限应与资 金使用计划相匹配。投入理财项目的资金依相关协议赎回后视资金和收益状况可继续投资于 同一项目。

第六条 公司理财产品业务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进行,原则上不 得进行境外理财。

第七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分为闲置自有资金理财业务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理财业务, 均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履行审议批准程序:

1、12 个月内,公司投资理财产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具体执 行。

2、12 个月内,公司投资理财产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授权董事长或董 事长书面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具体执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采取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 资产的比例,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公司投资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即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 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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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是投资理财运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投资 事项和投资品种等,财务中心对单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后,在确保风险可测、可控、 可承受的前提下,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提交投资理财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依据本制度和公司内控制度负责对理财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 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1、财务中心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购买理财产品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经对投资理 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后,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提交理财产品合同签订审批单;

2、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审批后,投资理财业务进入实施阶段或 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3、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应根据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按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公司财务中心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 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4、购买理财产品期间,公司财务中心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的重大动 向,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出现利率发生剧烈波动等可能影响公司 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和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 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 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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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资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中心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并及时做好相关档 案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资料的归档和保管。

6、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 财务中心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对投资理财业务本金及 利息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财务列报。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公司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该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之后可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指定的授 权代理人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首次运用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 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 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 1、投资产品的单次持有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 个月;

  • 2、投资产品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

  • 应当为商业银行;

  • 3、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 4、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或理财专户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

  • 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 5、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 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 (四)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

划等;

  •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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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六)董事会授权期限内运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业务的,可免于本条第

  • (二)至(五)款规定的决策程序,但均需经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审批后

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信息控制

  • 1、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 2、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

  • 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就投资理财业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中心应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投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证 券事务部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中心所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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