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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BIO DIAGNOSTIC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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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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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2022 年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郑州安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范、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安 图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投资、交易决策 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 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要求,公司关于投资、交 易(以下简称“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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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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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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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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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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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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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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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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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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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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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不包含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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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劳务等;
(三)出售产品、商品等;
(四)提供劳务等;
(五)工程承包等;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 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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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上市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 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 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六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 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公司可以免于按照第六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交易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 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 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 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 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依据其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 项,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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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 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条、第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应当以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九条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 资产的比例,适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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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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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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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第四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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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 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第四条(二)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时,未达到第五条董事会 审议标准外,均由公司投资委员会审议,具体参照公司《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事项,应当同时参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 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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