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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ERMIND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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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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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 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 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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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审查,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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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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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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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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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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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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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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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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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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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上述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
前述第 5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关联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项时,该股东、受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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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或其他与被担保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表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述第 1 项至第 5 项情形的,免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 章程关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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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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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 第六条 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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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 以下 、 以内 含本数, 高于 、 低于 、 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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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本数。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执行。
本规则与国家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公司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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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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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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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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