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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adyan AGM Information 2019

Jul 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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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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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 3596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 八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日期: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地點:新竹市光復路二段8號本公司6樓

目 錄

頁次 壹、開會程序 ------------------------------------------------------------ 1 貳、股東常會議程 ------------------------------------------------------ 2 參、報告事項 ------------------------------------------------------------ 3 肆、選舉事項 ------------------------------------------------------------ 17 伍、承認暨討論事項 --------------------------------------------------- 19 陸、臨時動議 ------------------------------------------------------------ 66 柒、附 錄 1. 股東會議事規則 ------------------------------------------------- 67 2. 董事選舉辦法 ---------------------------------------------------- 70 3. 公司章程(修訂前) ------------------------------------------- 72 4.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 ---------------------- 77 5.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 ------------------------- 95 6.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 ------------------------------- 99 7. 本公司董事持股情形 ------------------------------------------- 103 8. 其他說明事項 ---------------------------------------------------- 104

開 會 程 序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四、選舉事項

五、承認暨討論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 會

  • 1 -

股東常會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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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股東常會議程

  • 時 間: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 星期二 ) 上午九時 地 點:新竹市光復路二段 8 號本公司 6 樓

壹、主席致詞

貳、報告事項

一、一○七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一○七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一○七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參、選舉事項

一、補選第七屆董事一席,請 選舉案。

肆、承認暨討論事項

一、一○七年度決算表冊,請 承認案。

二、一○七年度盈餘分配,請 承認案。

三、擬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請 公決案。

四、擬修訂「公司章程」,請公 決案。

五、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請 公決案。 六、擬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請 公決案。

七、擬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請 公決案。

八、董事兼任,擬解除其競業禁止限制,請 公決案。

伍、臨時動議

陸、散 會

  • 2 -

報 告 事 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由:一○七年度營業狀況,報請 鑒察。 說明:檢附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第 4 頁~第 7 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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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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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七年度營業結果

一 ( ) 營業計畫實施成果及預算執行情形

一○七年本公司全年合併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 26,621,262 千元,年增 32% ,營業淨利及稅後淨利分別為 新台幣 971,443 千元及新台幣 880,183 千元,每股稅後盈 餘為 4.61 元。

( 二 ) 財務狀況及獲利能力

本公司財務運作秉持穩健原則,根據公司營運狀況 妥善規劃長短期資金運用,一○七年度流動比率為 160% ,負債比率為 55% ,財務結構健全。

, 一○七年獲利為 880,183 千元,資產報酬率為 4.9% 。 股東權益報酬率為 9.6%

( 三 ) 研究發展狀況

  1. 已開發完成的產品涵蓋: Whole Home Wifi (Wifi Mesh Network) 智慧家庭解決方案,整合自優化網路 (SON) 的 4G/LTE 小型基地台,室內及戶外的 LTE 路由器 / 閘道器 , 、 802.11ax 802.11ac (單頻、雙頻及三頻)無線網路 、

路由器、 802.11ax 802.11ac VDSL 路由器,擴增室 內無線訊號覆蓋率的中繼器 (Repeater) ,支援高階超高 解析度 (4K) 、高動態範圍成像 (HDR) 的電視機上盒 ,

(Android TV OTT/IP STB) GPON OLT/ONT 光纖寬頻 等產品。

  1. 增加及強化新一代 IAD 的整合性功能,如 Zigbee/Zwave/BLE/DECT ULE/NFC 技術整合、軟體智能修復 功能、 IEEE1905.1 多樣式介面整合管理;以及 5G 小型 基地台、智慧家庭 / 物聯網閘道互通、人工智慧 (AI) 演 算 / 大數據雲端分析統合等新的技術。

  2. 4 -

二、一○八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一 ( ) 經營方針

  1. 持續擴大既有電信市場佔有率,積極開發新興市場電 信客戶;擴充現有電信客戶的產品類別,從銅線固網 延伸到光纖寬頻的產品線,並發展行動寬頻相關產品 ;提供客戶快速客製化商品服務,並設計開發具競爭 力的產品,以有效協助客戶產品做市場區隔。

  2. 強化 Android TV OTT 及 IP-STB 的軟硬體技術升級及新 產品線擴充,聚焦新市場及新客戶的開發,以持續優 化整體產品組合及獲利。

  3. 積極開發智慧家庭 (Smart Home) 、物聯網 (IoT) 、車聯 網 (IoV) 、人工智慧 (AI) 等之新產品類別,落實研究可 商用之衍生技術運用,並持續跟進 5G 技術發展,耕耘 5G/4G LTE 小型基地台市場。

  4. 與各個市場所在地的技術供應者充分配合,合作開發 當地的電信市場。

  5. 與晶片廠商及局端廠商進行技術合作,確保產品技術 與功能的領先,並合作開拓市場。

  6. 完成越南製造中心的建置,協助客戶降低貿易戰帶來 的衝擊,並適度分散海外生產基地的風險。

( 二 ) 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 隨著各國智慧行動裝置普及,加上 5G/4G 、雲端應

  • 用、物聯網、車聯網及人工智慧 (AI) 的快速發展趨勢, 在各地寬頻基礎建設持續建構下,網通產品將持續保持 快速成長。本公司預計一○八年寬頻無線網路出貨量將 。

  • 較前一年度成長 10%~15%

( 三 ) 重要產銷政策

  1. 下一階段的產品規劃,將持續開發包括:支持智慧家 庭及物聯網功能的閘道器;消費性影音產品之內建無 、

線模組 ( 如 DVD Smart TV 及家用音響 ) ; ISP 業者所需

  • 5 -

之高階 CPE ,如支援 Fixed mobile convergence 的 5G/4G LTE Small cell 與 IAD ;高階的超高解析度 (4K) 與高動 態範圍成像 (HDR) 之電視機上盒 (Android TV OTT/IP STB) ;下一代高速銅線 (G.fast) 路由器;以及導入人 工智慧 (AI) 演算與大數據雲端分析的智慧 CPE 亦會是 研究開發之主軸。

  1. 擴大 JDM 營業模式以獲取更大經濟規模優勢。

  2. 增加高單價、高獲利產品之銷售比重。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及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 境之影響

一 ( ) 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以本公司過去較擅長的電信市場而言,雖然市場開 發的時間較長,但競爭者要進入的障礙也相對地較高, 故本公司仍將持續專注電信市場發展,並堅持自行開發 軟體,建立完整可靠之 Triple Play Enable 軟體平台;此外 ,針對 Android TV OTT 及 IP STB 的產品線佈建及市場開 發,亦已成為本公司的另一發展新主軸,技術面並將朝 向完善軟體 / 硬體 / 系統整合技術兼備之方向發展;再者 ,隨著 5G 時代的來臨,本公司已緊跟 3GPP 最新標準發 展,著手開發及整合小型基地台、固網行動整合及後置 網路等技術,以打造 5G 跨域生態系統之自有技術,期能 隨時切入及應對新舊電信客戶之市場需求。未來仍將加 強深入了解市場需求,掌握 Triple play 發展趨勢並融入搭 配智慧手持裝置的應用,瞄準智慧家庭、物聯網、車聯 網、人工智慧 (AI) 演算、雲端分析等發展方向,投入前 、 、 、 瞻之 5G/4G IAD IP STB GPON 、車載聯網應用等 產品開發,提供完整解決方案予客戶。

二 ( ) 受外部競爭、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隨著網路服務的多元化與隨選視訊等多媒體應用的 發展,全球消費者對頻寬的需求持續倍增,全球寬頻用 戶數亦急速成長。在寬頻通訊日漸普及,全球皆致力於

  • 6 -

積極投入 5G 研發、廣布 4G 環境之下,已推動愈來愈多的 網通設備廠商及 EMS 大廠紛紛投入相關產品的開發、製 造以及銷售,因而使得市場整體及價格之競爭程度急遽 增加。此外,中國市場的高速成長,也帶動了中國網通 設備廠商的成長及競爭優勢,這些廠商無不積極地布局 ,低價搶入既有市場、重金提昇研發技術,再加上產品 關鍵原物料目前雖呈現急漲之後的回跌,然其價格走勢 仍充滿不確定之變數,預期未來與其競合的挑戰也會愈 加地嚴峻。因此,本公司仍將持續提升技術能力,精進 成本競爭力,增強 time to market 的優勢,並積極開發、 培養、維護與電信客戶互信互惠的合作關係,以繼續提 升市佔率。

四、結語

最後,我們對各位股東長期以來給予我們的支持,在此 獻上最誠摯的謝意。智易全體員工將秉持既有技術核心能力 與競爭優勢為基礎,持續加強研發能量及市場開發,並有效 整合運用資源,為公司的成長茁壯繼續努力,為公司及股東 創造最大的利益。同時也希望各位股東能持續給予經營團隊 鼓勵與指教。謝謝大家,敬祝各位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董 事 長 陳瑞聰

經 理 人 曾釗鵬

會計主管 黃仕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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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由:審計委員會查核一○七年度決算表冊,報請 鑒察。

  • 說明: 1 本公司一○七年度決算表冊,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審 計委員會查核竣事,分別提出查核報告。

  • 2 、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請參閱第 9 頁~第 14 頁)。

  • 3 、檢附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請參閱第 15 頁)。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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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台北市 11049 信義路 5 7 68 ( 台北 101 大樓 ) Telephone 電話 + 886 (2) 8101 6666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Fax 傳真 + 886 (2) 8101 6667 Xinyi Road, Taipei, 11049, Taiwan, R.O.C.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智易集團)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 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 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智易集團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 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 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智易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 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智易集團民國一○七年度合併財務 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 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溝通在查 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存貨評價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八)存貨;存貨評價之不 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之說明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六)存 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由於智易集團主要產品為寬頻網路接 取產品、無線區域網路產品、數位家庭多媒體應用產品、行動寬頻產品及無線影 音產品,因產品銷售價格受上游供應商供給及市場競爭變化而產生波動,導致存 貨之帳面價值可能超過其淨變現價值之風險,故存貨評價為本會計師執行財務報 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 9 -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評估智易集團存貨跌價或 呆滯提列政策之合理性,執行抽核程序以檢查存貨庫齡報表之正確性,並分析其 各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及評估存貨之評價是否已按既訂之會計政策。執行抽核程 序以檢查智易集團所採用之銷售價格,以評估存貨淨變現價值之合理性。最後, 針對存貨備抵之揭露評估是否允當。

二、負債準備

有關負債準備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四)負債準備;負債準 備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負債準備之說明 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二)負債準備。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管理階層於評估保固準備與其金額涉及重大判斷與估計,其估計之假設包括 預計保固費用佔銷售金額之比率。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估列保固準備之方 式、使用之方法、使用資料之來源、是否符合會計原則及是否有可能導致須修正 會計估計的情況發生,另,保固準備揭露是否允當。此外,亦針對估計保固準備 之金額執行回溯性測試,並測試估計方法,重新計算估計金額是否合理。

其他事項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 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 合併財務報告,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 告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智易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 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智易集團或停 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智易集團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 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 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 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 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10 -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 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 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智易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智易 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 合併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 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 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智易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評估合併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告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告表示 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

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 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 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智易集團民國一○七年度合併財務 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 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 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計師:
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簽證文號

金管證審字第1010004977
(88)台財證(六)第18311號
民 國 一○八 年 三 月 十九 日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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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台北市 11049 信義路 5 7 68 ( 台北 101 大樓 )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11049, Taiwan, R.O.C.

Telephone 電話 + 886 (2) 8101 6666 Fax 傳真 + 886 (2) 8101 6667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 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 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 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 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 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智易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 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 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 斷應溝通在查核報告上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存貨評價

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七)存貨;存貨評價之不確定 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之說明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六)存貨。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存貨係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由於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產品 為寬頻網路接取產品、無線區域網路產品、數位家庭多媒體應用產品、行動寬頻 產品及無線影音產品等,因產品銷售價格受上游供應商供給及市場競爭變化而產 生波動,導致存貨之帳面價值可能超過其淨變現價值之風險,故存貨評價為本會 計師執行個體財務報告查核重要的評估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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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評估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存貨跌價或呆滯提列政策之合理性,執行抽核程序以檢查存貨庫齡報表之正確 性,並分析其各期存貨庫齡變化情形及評估存貨之評價是否已按既訂之會計政 策。執行抽核程序以檢查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採用之銷售價格,以評估存貨 淨變現價值之合理性。最後,針對存貨備抵之揭露評估是否允當。

二、負債準備

有關負債準備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四)負債準備;負債準 備評估之會計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負債準備之說明 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一)負債準備。

關鍵查核事項之說明:

管理階層於評估保固準備與其金額涉及重大判斷與估計,其估計之假設包括 預計保固費用佔銷售金額之比率。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述關鍵查核事項之主要查核程序包括瞭解估列保固準備之方 式、使用之方法、使用資料之來源、是否符合會計原則及是否有可能導致須修正 會計估計的情況發生,另,保固準備揭露是否允當。此外,亦針對估計保固準備 之金額執行回溯性測試,並測試估計方法,重新計算估計金額是否合理。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報 告,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告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告未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管理階層之責任包括評估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 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 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告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 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 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告存有之重大不實 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 將影響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疑。本 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1. 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 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 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2. 13 -

  3.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4.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5.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智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 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告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告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 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 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 力。

  6. 評估個體財務報告(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財務報告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7. 對於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 務報告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智易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 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會 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 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七 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 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 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計師: 證券主管機關 金管證審字第 1010004977 : 核准簽證文號 (88) 台財證 ( 六 ) 第 18311 號 民 國 一○八 年 三 月 十九 日

  • 14 -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茲 准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一○七年財務報告,業經安侯建 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郭冠纓、顏幸福會計師查核竣事,連同營 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符合公司 法等相關法令,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 百一十九條規定,報請 鑒察。

此 致

本公司一○八年股東常會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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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398 x 1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5 -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 案由:一○七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請 鑒察。 說明: 1 、依本公司章程第 27 條規定。

  • 2 一○七年度分派之員工酬勞計新台幣 104,047,486 元及董 事酬勞計新台幣 8,642,850 元,均以現金發放,與帳上估 列之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並無差異。

  • 16 -

選 舉 事 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由:補選董事一席,請 選舉案。

  • 說明: 1 擬補選第七屆董事一席,任期自 108 年 6 月 25 日至 109 年 6 月 12 日。

  • 2 依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本公司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 108 年 5 月 7 日董事會審查 通過,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選任之,檢附董事候 選人名單(請參閱第 18 頁)。謹提請 選舉。

選舉結果:

  • 17 -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候選人名單

108 年 4 月 27 日

候選人
類 別
候選人
名稱或姓名

學 歷
主要經歷 持有股數
(股)
董 事 曾釗鵬 奧克拉荷馬州立
大學碩士
智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總經
4,059
  • 18 -

承認暨討論事項

  • 19 -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由:一○七年度決算表冊,請 承認案。

  • 說明: 1 本公司一○七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業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並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盈餘分配案列 承認暨討論事項二)。

  • 2 檢附財務報告(請參閱第 20 頁~第 27 頁)、營業報告書 (請參閱第 4 頁~第 7 頁),謹提請 承認。

決議:

  • 19 -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資 產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流動
1170
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含關係人)
1200
其他應收款
1310
存貨淨額
1410
預付款項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544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151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非流動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780
無形資產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資產總計

董事長:陳瑞聰
107.12.31
金 額

$ 5,976,053
28
35,744
-
5,816,762
27
81,844
-
6,400,895
30
226,537
1
100,843
1
18,638,678
87
370,777
2
-
-
45,465
-
1,913,556
10
61,033
-
156,547
1
67,244
-
2,614,802
13
$ 21,253,480
100
106.12.31
金 額

3,811,289
24
3,192
-
5,235,397
34
95,747
1
3,743,030
24
197,570
1
34,907
-
13,121,132
84
361,047
2
48,709
-
-
-
1,779,566
12
70,862
1
148,588
1
51,944
-
2,460,716
16
15,581,848
100
107.12.31
負債及權益
金 額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 1,819,915
9
212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負債-流動
3,176
-
2170
應付帳款(含關係人)
7,246,291
34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224,990
1
2250
負債準備-流動
210,972
1
2200
其他應付款
987,020
5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1,128,048
5

11,620,412
55
非流動負債: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88,565
-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68,801
-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其他
1,904
-
159,270
-
負債總計
11,779,682
55
權 益:
歸屬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3110
普通股股本
1,936,190
9
3200
資本公積
2,794,174
13
3300
保留盈餘
4,609,080
22
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
換差額
(53,684)
-
3491
員工未賺得酬勞
(219,616)
(1)
9,066,144
43
3600
非控制權益
407,654
2
權益總計
9,473,798
45
負債及權益總計
$ 21,253,480
100
經理人:曾釗鵬 會計主管:黃仕緯
106.12.31
金 額
$ 5,976,053
35,744
5,816,762
81,844
6,400,895
226,537
100,843
18,638,678
370,777
-
45,465
1,913,556
61,033
156,547
67,244
2,614,802
$ 21,253,480
金 額
717,073
20,187
3,920,643
133,727
230,535
827,740
645,590
6,495,495
93,679
66,462
1,805
161,946
6,657,441
1,891,190
2,656,323
4,035,172
(79,288)
-
8,503,397
421,010
8,924,407
15,581,848
5
-
25
1
2
5
4
42
1
-
-
1
43
12
17
26

(1)
-
54
3
57
100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4000營業收入
5000營業成本
營業毛利
營業費用
6100推銷費用
6200管理費用
6300研究發展費用
營業費用合計
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利息收入
7190其他收入
7225處分投資利益
7230外幣兌換利益(損失)淨額
7235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利益
(損失)
7370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7210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7510利息費用
7590什項支出
7671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7900稅前淨利
7950減:所得稅費用
本期淨利
8300其他綜合損益:
8310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49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60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70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
之份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99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本期淨利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9750基本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
9850稀釋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
107 年 度
金 額

$ 26,621,262
100
23,465,062
88
3,156,200
12
593,099
2
404,671
2
1,186,987
4
2,184,757
8
971,443
4
43,129
-
22,223
-
2,122
-
(15,765)
-
90,480
-
42,789
-
2,017
-
(36,447)
-
(3,967)
-
-
-
146,581
-
1,118,024
4
237,841
1
880,183
3
3,924
-
(1,056)
-
4,980
-
29,966
-
(6)
-
3,288
-
26,672
-
31,652
-
$ 911,835
3
$ 871,519
3
8,664
-
$ 880,183
3
$ 902,103
3
9,732
-
$ 911,835
3
$ 4.61
$ 4.56
單位:新台幣千元
106年 度
金 額

20,110,209
100
17,308,220
86
2,801,989
14
498,198
2
352,325
2
1,032,930
5
1,883,453
9
918,536
5
19,920
-
11,815
-
100,959
1
764
-
(297,081)
(2)
64,556
-
398
-
(13,132)
-
(1,569)
-
(17,838)
-
(131,208)
(1)
787,328
4
137,018
1
650,310
3
(4,711)
-
(801)
-
(3,910)
-
(76,342)
-
20
-
(12,330)
-
(63,992)
-
(67,902)
-
582,408
3
607,243
3
43,067
-
650,310
3
539,335
3
43,073
-
582,408
3
3.21
3.18
金 額
$ 26,621,262
23,465,062
3,156,200
593,099
404,671
1,186,987
2,184,757
971,443
43,129
22,223
2,122
(15,765)
90,480
42,789
2,017
(36,447)
(3,967)
-
146,581
1,118,024
237,841
880,183
3,924
(1,056)
4,980
29,966
(6)
3,288
26,672
31,652
$ 911,835
$ 871,519
8,664
$ 880,183
$ 902,103
9,732
$ 911,835
$
金 額
20,110,209
17,308,220
2,801,989
498,198
352,325
1,032,930
1,883,453
918,536
19,920
11,815
100,959
764
(297,081)
64,556
398
(13,132)
(1,569)
(17,838)
(131,208)
787,328
137,018
650,310
(4,711)
(801)
(3,910)
(76,342)
20
(12,330)
(63,992)
(67,902)
582,408
607,243
43,067
650,310
539,335
43,073
582,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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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陳瑞聰 經理人:曾釗鵬 會計主管:黃仕緯

  • 21 -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分配股東股利
採用權益法認列子公司、關聯企業
股權淨值之變動數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子公司
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
帳面價值差額
非控制權益增減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採用權益法認列子公司、關聯企業
股權淨值之變動數
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
帳面價值差額
非控制權益增減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酬勞成本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普通股
股 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 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
權益總計
非控制
權益
權益總額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
差 額
員工未賺得
酬勞
合計
法定盈
餘公積
特別盈
餘公積
未分配
盈 餘
合計
$ 1,891,190 2,655,927 566,921 - 3,602,482 4,169,403 (15,242) - (15,242) 8,701,278 393,885 9,095,163

-
-

-
-

-
-
-
-

607,243
(3,910)

607,243
(3,910)


-
(63,998)
-
-

-
(63,998)

607,243
(67,908)

43,067
6

650,310
(67,902)
- - - -
603,333

603,333

(63,998)
-
(63,998)

539,335
43,073
582,408
-
-
-
-
-
-
-
-
-
-
198
(49)
247
-
135,747
-
-
-

-
-
-
-
15,242
-
-
-
-
-

(135,747)
(15,242)
(737,564)
-
-
-
-


-

-

(737,564)
-
-
-
-

-
-

-
-
(48)
-
-
-
-
-
-

-
-
-

-
-
-
-
(48)
-
-

-
-
(737,564)
198

(97)
247
-

-
-

(6,493)
-

-
-
(9,455)

-
-

(744,057)
198
(97)
247
(9,455)
1,891,190
-
-
2,656,323
-
-
702,668
-
-
15,242
-
-
3,317,262
871,519
4,980
4,035,172
871,519
4,980

(79,288)

-
25,604

-
-
-
(79,288)
-
25,604
8,503,397
871,519
30,584

421,010
8,664
1,068

8,924,407
880,183
31,652
- - - -
876,499

876,499

25,604
-
25,604

902,103

9,732

911,835
-
-
-
-
-
-
45,000
-
-
-
(75,648)
5,651
(8)
-
207,856
-
60,724
-

-
-

-
-
-
-
-
64,046
-
-
-
-
-
-

(60,724)
(64,046)
(302,591)
-
-
-
-
-


-

-

(302,591)
-
-
-
-
-

-
-

-
-
-
-
-
-
-
-
-
-
-
-
(252,856)
33,240

-
-
-
-
-
-

(252,856)
33,240

-
-
(378,239)
5,651
(8)
-

-
33,240

-
-

-
-

-
(23,088)
-
-

-
-
(378,239)
5,651
(8)

(23,088)
-
33,240
$ 1,936,190 2,794,174 763,392 79,288 3,766,400 4,609,080 (53,684)
(219,616)

(273,300)

9,066,144
407,654
9,473,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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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陳瑞聰 經理人:曾釗鵬 會計主管:黃仕緯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呆帳費用轉列收入數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利益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增加
應收票據及帳款(含關係人)(增加)減少
其他應收款減少
存貨(增加)減少
預付款項增加
其他流動資產減少
應付帳款(含關係人)增加(減少)
其他應付款及其他流動負債增加
其他營業負債減少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取得無形資產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發放現金股利
取得子公司股權
非控制權益變動
其他籌資活動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07年 度
$ 1,118,024
218,519
29,517
30,323
36,447
(43,129)
3,064
32,743
(42,789)
(2,017)
(2,122)
-
-
260,556
-
(49,563)
(543,505)
21,078
(2,713,490)
(28,967)
4,269
3,325,648
544,827
(1,190)
559,107
819,663
1,937,687
34,449
25,453
(28,987)
(153,494)
1,815,108
15,374
(338,384)
3,436
(29,880)
(19,674)
(369,128)
1,102,842
(378,225)
(1,803)
(20,796)
99
702,117
16,667
2,164,764
3,811,289
$ 5,976,053
單位:新台幣千元
106年 度
787,328
214,766
36,937
(9,537)
13,132

(19,920)
-
1,289

(64,556)

(398)

(100,959)
17,838
1,567
90,159
76,199

-

352,658
14,301

50,362

-
44,698
(200,551)
165,734
(1,160)
502,241
592,400
1,379,728
18,825
8,942

(12,523)
(319,134)
1,075,838
413,257

(103,259)
1,005

9,086
(16,060)
304,029
705,208

(737,564)

(6,493)

(10,496)
(235)
(49,580)
(49,844)
1,280,443
2,530,846
3,811,289

==> picture [41 x 4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長:陳瑞聰 經理人:曾釗鵬 會計主管:黃仕緯

  • 23 -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資 產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流動
1170
應收票據及帳款淨額
1180
應收帳款-關係人淨額
1200
其他應收款
1210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1310
存貨淨額
1410
預付款項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1511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資產-非流動
1544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780
無形資產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資產總計
107.12.31
金 額

$ 2,795,733
17
35,071
-
3,987,392
25
1,818,220
11
62,436
-
83,612
1
3,176,782
20
43,300
-
87,357
1
12,089,903
75
2,450,259
15
45,645
-
-
-
1,459,348
9
55,133
-
109,537
1
16,055
-
4,135,977
25
$ 16,225,880
100
106.12.31
金 額

2,629,945
22
3,192
-
2,550,263
21
899,227
7
74,584
1
61,802
1
1,906,837
16
19,831
-
30,474
-
8,176,155
68
2,130,589
18
-
-
48,709
-
1,482,133
12
63,463
1
99,919
1
15,394
-
3,840,207
32
12,016,362
100
負債及權益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212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
負債-流動
2170
應付帳款
2180
應付帳款-關係人
2230
本期所得稅負債
2250
負債準備-流動
2200
其他應付款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非流動負債: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非流動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負債總計
權 益
3100
股本
3200
資本公積
3300
保留盈餘
34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
換差額
3490
員工未賺得酬勞成本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107.12.31
金 額

$ 430,010
3
3,143
-
2,041,665
13
3,460,018
20
210,161
1
175,023
1
581,274
4
111,037
1
7,012,331
43
88,565
1
58,840
-
147,405
1
7,159,736
44
1,936,190
12
2,794,174
17
4,609,080
28
(53,684)
-
(219,616)
(1)
9,066,144
56
$ 16,225,880
100
106.12.31
金 額
$ 2,795,733
35,071
3,987,392
1,818,220
62,436
83,612
3,176,782
43,300
87,357
12,089,903
2,450,259
45,645
-
1,459,348
55,133
109,537
16,055
4,135,977
$ 16,225,880
金 額
2,629,945
3,192
2,550,263
899,227
74,584
61,802
1,906,837
19,831
30,474
8,176,155
2,130,589
-
48,709
1,482,133
63,463
99,919
15,394
3,840,207
12,016,362
金 額
$ 430,010
3,143
2,041,665
3,460,018
210,161
175,023
581,274
111,037
7,012,331
88,565
58,840
147,405
7,159,736
1,936,190
2,794,174
4,609,080
(53,684)
(219,616)
9,066,144
$ 16,225,880
金 額
-
11,227
1,297,572
1,222,303
105,663
190,804
508,477
32,390
3,368,436
93,679
50,850
144,529
3,512,965
1,891,190
2,656,323
4,035,172
(79,288)
-
8,503,397
12,016,362
-
-
11
10
1
2
4
-
28
1
-
1
29
16
22
34

(1)
-
71
100

董事長:陳瑞聰 經理人:曾釗鵬 會計主管:黃仕緯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綜合損益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4000營業收入:
4100銷貨收入淨額
4800其他營業收入
5000營業成本
營業毛利
5910未實現銷貨損益
營業費用:
6100推銷費用
6200管理費用
6300研究發展費用
營業費用合計
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100利息收入
7230外幣兌換利益(損失)淨額
7225處分投資利益
7375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
份額
7010其他收入
7271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7510利息費用
7590什項支出
7635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損失
7900稅前淨利
7950減:所得稅費用
本期淨利(淨損)
8300其他綜合損益:
8310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8349減: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8360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838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
他綜合損益之份額-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99減: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計
8300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9750基本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
9850稀釋每股盈餘(單位:新台幣元)
107年 度
金額

$ 21,708,946
99
117,621
1
21,826,567
100
19,302,285
88
2,524,282
12
13,886
-
2,510,396
12
396,631
2
287,163
1
932,592
4
1,616,386
7
894,010
5
15,321
-
(50,099)
-
-
-
115,221
1
14,047
-
-
-
(12,835)
-
(150)
-
67,878
-
149,383
1
1,043,393
6
171,874
1
871,519
5
3,924
-
(1,056)
-
4,980
-
28,212
-
(6)
-
2,602
-
25,604
-
30,584
-
$ 902,103
5
$ 4.61
$ 4.56
106年 度
金額
$ 21,708,946
117,621
21,826,567
19,302,285
2,524,282
13,886
2,510,396
396,631
287,163
932,592
1,616,386
894,010
15,321
(50,099)
-
115,221
14,047
-
(12,835)
(150)
67,878
149,383
1,043,393
171,874
871,519
3,924
(1,056)
4,980
28,212
(6)
2,602
25,604
30,584
$ 902,103
$
金額
14,838,702
73,241
14,911,943
12,871,362
2,040,581
820
2,039,761
296,407
233,366
793,970
1,323,743
716,018
9,838
(126,474)
79,037
241,120
2,161
(17,838)
(741)
(1,592)
(188,082)
(2,571)
713,447
106,204
607,243
(4,711)
(801)
(3,910)
(76,994)
20
(12,976)
(63,998)
(67,908)
539,335
100
-
100
86
14
-
14
2
2
5
9
5
-

(1)
-
2
-

-

-

-
(1)

-
5
1
4

-
-
-

-
-
-
-
-
4
3.21
$ 3.18

==> picture [41 x 4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長:陳瑞聰 經理人:曾釗鵬 會計主管:黃仕緯

  • 25 -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益變動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國一○六年一月一日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採用權益法認列子公司、關聯企業股權
淨值之變動數
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
價值差額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現金股利
採用權益法認列子公司、關聯企業股權
淨值之變動數
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
價值差額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酬勞成本
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餘額
董事長:陳瑞聰
普通股
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項目 單位:新台幣千元

合計
權益總額
(15,242)
8,701,278
-
607,243
(63,998)
(67,908)
(63,998)
539,335
-
-
-
-
-
(737,564)
-
198
-
247
(48)
(97)
(79,288)
8,503,397
-
871,519
25,604
30,584
25,604
902,103
-
-
-
-
-
(378,239)
-
5,651
-
(8)
(252,856)
-
33,240
33,240
(273,300)
9,066,144
國外營運機
構財務報表
換算之兌換
差額
員工未賺得
酬 勞
合計
法定盈
餘公積
特別盈
餘公積
未分配
盈餘
合計
$ 1,891,190 2,655,927 566,921 - 3,602,482 4,169,403 (15,242) - (15,242)

-
-
-
-
-
-
-
-
607,243
(3,910)
607,243
(3,910)
-
(63,998)
-
-
-
(63,998)
- - - - 603,333 603,333 (63,998) - (63,998)
-
-
-
-
-
-
-
-
-
198
247
(49)
135,747
-
-
-
-
-
-
15,242
-
-
-
-
(135,747)
(15,242)
(737,564)
-
-
-
-
-
(737,564)
-
-
-
-
-
-
-
-
(48)
-
-
-
-
-
-
-
-
-
-
-
(48)
1,891,190
-
-
2,656,323
-
-
702,668
-
-
15,242
-
-
3,317,262
871,519
4,980
4,035,172
871,519
4,980
(79,288)
-
25,604
-
-
-
(79,288)
-
25,604
- - - - 876,499 876,499 25,604 - 25,604
-
-
-
-
-
45,000
-
-
-
(75,648)
5,651
(8)
207,856
-
60,724
-
-
-
-
-
-
-
64,046
-
-
-
-
-
(60,724)
(64,046)
(302,591)
-
-
-
-
-
-
(302,591)
-
-
-
-
-
-
-
-
-
-
-
-
-
-
-
-
(252,856)
33,240
-
-
-
-
-
(252,856)
33,240
$ 1,936,190 2,794,174 763,392 79,288 3,766,400 4,609,080 (53,684) (219,616) (273,300)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流量表

民國一○七年及一○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呆帳費用轉列收入數
利息費用
利息收入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份額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利益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未實現銷貨利益
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減少
強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增加
應收票據及帳款增加
應收帳款-關係人(增加)減少
其他應收款(含關係人)增加
存貨(增加)減少
預付款項(增加)減少
其他流動資產減少
應付帳款增加(減少)
其他應付款及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其他營業負債減少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調整項目合計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存出保證金增加
取得無形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存入保證金減少
發放現金股利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07 年度
$ 1,043,393
84,551
24,505
23,542
12,835
(15,321)
3,064
33,240
(115,221)
150
-
-
-
13,886
65,231
-
(39,963)
(874,834)
(1,439,671)
(9,027)
(1,325,570)
(23,469)
13,322
2,964,896
83,698
(1,190)
(651,808)
(586,577)
456,816
14,565
95,550
(12,205)
(70,550)
484,176
(280,036)
-
(61,828)
669
(14,580)
(13,737)
(661)
(370,173)
430,010
-
(378,225)
51,785
165,788
2,629,945
$ 2,795,733
單位:新台幣千元
106年度
713,447
89,048
31,473
(11,705)
741

(9,838)
-
-

(241,120)
25
(79,037)
17,838
1,567
820
(200,188)
42,294

-

(228,495)

1,106,870

(39,485)

352,315

10,629
8,981
(261,781)
(72,802)
(1,160)
917,366
717,178
1,430,625
10,083
14,150

(741)
(278,185)
1,175,932

(11,657)
303,088

(35,003)
-

-

(12,350)
(7,848)
236,230
-
(50)
(737,564)
(737,614)
674,548
1,955,397
2,629,945

==> picture [41 x 41]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董事長:陳瑞聰 經理人:曾釗鵬 會計主管:黃仕緯

  • 27 -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案由:一○七年度盈餘分配,請 承認案。

  • 說明: 1 一○七年度盈餘分配擬自一○七年度稅後淨利中,扣除 依規定提撥之法定盈餘公積後,分配股東股利。

  • 2 一○七年度盈餘擬分配之股東股利共計新台幣 580,665,270 元,全部為現金股利,每股配發 3 元。一○ 七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第 29 頁。

  • 3 現金股利之配息基準日,俟一○八年股東常會決議後,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4 截至 108 年 5 月 7 日止,本公司可參與權利分派之股數為 193,555,090 股,本次現金股利,嗣後如因其他因素而影 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致使股東配息比率產生變動而需 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謹提請 承 認。

決議:

  • 28 -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7 年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金 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2,889,899,973
加:107年度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4,980,360
加:迴轉權益減項之特別盈餘公積 25,604,390
加:107年度稅後純益 871,519,137
可分配盈餘 3,792,003,860
減:法定盈餘公積 (87,151,914)
減:分配股東股利(每股現金股利3元) (580,665,270)
期末累積未分配盈餘 3,124,186,676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 29 -

第三案

董事會 提

案由:擬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請 公決案。

  • 說明: 1 本公司擬依公司法第 241 條,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溢 價之資本公積新台幣 96,777,545 元分配現金,按資本公 積發放現金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數,每股 配發新台幣 0.5 元。

  • 2 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訂定資 本公積發放現金基準日。

  • 3 截至 108 年 5 月 7 日止,可參與權利分派之股數為 193,555,090 股,嗣後如因其他因素而影響流通在外股份 數量,致使股東配發現金比率產生變動而需修正時,擬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謹提請 公決。

決議:

  • 30 -

第四案

董事會 提

  • 案由:擬修訂「公司章程」,請 公決案。

  • 說明: 1 為配合相關法令修訂及業務需要,擬修訂「公司章程」 部分條文。

  • 2 檢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 32 頁~第 34 頁) ,謹提請 公決。

決議:

  • 31 -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原因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拾
伍億元整,分為貳億伍仟萬股普
通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壹拾元,
得分次發行。其未發行之股份,
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前項登記
資本總額中保留新台幣肆億元,
計肆仟萬股供認股權憑證、附認
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行
使認股權使用,並得依董事會決
議分次發行。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拾
億元整,分為參億股普通股,每
股金額新臺幣壹拾元,得分次發
行。其未發行之股份,授權董事
會分次發行。其未發行之股份,
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前項登記
資本總額中保留新台幣肆億元,
計肆仟萬股供認股權憑證、附認
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行
使認股權使用,並得依董事會決
議分次發行。
配合業務
需要修訂
第七條之一 本公司依法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員工新股承購權及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或收買之股份,其發給或
轉讓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
之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
配合法令
及業務需
要新增
之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
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編號,經
依法簽證後發行,惟本公司股票
公開發行之後得採免印製股票之
方式發行股份,或得就每次發行
總數合併印製,但應洽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管。其股
票發行辦法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
辦理。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
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
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
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
登錄。
配合法令
修訂


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
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
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
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
日內均停止之。本公司於股票公
開發行後,於每屆股東常會開會
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
三十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
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
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
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
票過戶。
配合業務
需要修訂
第十六條



本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非經
股東會決議,不得辦理撤銷公開
發行。
刪除


董事及 審計委員會 董事及 功能性委員會 配合業務
需要修訂
  • 32 -






修訂原因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其選
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任期
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董事於
任期內,本公司得就其執行業務
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
買責任保險。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就上述
董事名額中得設置獨立董事,獨
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
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
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
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
股、兼職限制、提名及其他應遵
循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
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
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者當選。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全體董
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
關之規定辦理。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其選
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其中
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
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之五分之一。
董事於任期內,本公司得就其執
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獨
立董事之連選連任依相關法令辦
理。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
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
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者當選。
配合業務
需要修訂
第十七條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
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
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其他應
遵循事項,依相關法令或公司章
程之規定辦理。
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
理機能,得設置各類功能性委員
會,其組織規程,應依相關法令
及本公司規章辦法,分別制定。
配合業務
需要新增
,並將原
第十七條
之一移至
第十七條
之二
第十七條



(無)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
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
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其他應
遵循事項,依相關法令或公司章
程之規定辦理。

原第十七
條之一條
號變更第
十七條之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之
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
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董事會開會通知應載明開會時間
、地點、召集事由。本公司董事
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
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董事會由董
事長召集。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
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
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開會通
知應載明開會時間、地點、召集事
由。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
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配合法令
修訂
  • 33 -






修訂原因
第二十二條 董事執行本公司業務時,不論營
業盈虧,公司得支給薪津。全體
董事之報酬,依其對公司營運參
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
同業水準,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董事執行本公司業務時,不論營
業盈虧,公司得支給薪津。全體
董事之報酬,依其對公司營運參
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
同業水準,由薪資報酬委員會提
報董事會議定之。
配合相關
法令及業
務需要修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
董事會依法令造具: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董事會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
前將前項表冊送請審計委員會查
核,並由審計委員會出具報告書
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
會編造下列表冊並依法定程序提
報股東會承認之。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盈餘分派之議案,股東股息
及紅利之現金分派依章程授權董
事會決議,事後於股東會報告時
,無須再經股東會承認。

配合法令
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
提撥應繳納之所得稅款及彌補以
前年度之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
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
別盈餘公積後,由董事會擬具盈
餘分配案經股東會決議後分派。
本公司以穩定股利政策為原則,
並參酌經營環境、營運績效、財
務結構等因素後分派。惟分派予
股東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低於
總股利百分之十。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
提撥應繳納之所得稅款及彌補以
前年度之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
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公積已達
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特
別盈餘公積後,由董事會視營運狀
況保留適當額度後,依本條第二項
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將股東股息及紅利、
資本公積或法定盈餘公積之全部
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
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以穩定股利政策為原則,
並參酌經營環境、營運績效、財
務結構等因素後分派。公司於年
度決算後如有分派盈餘,以不低
於當年度本期稅後淨利之百分之
三十分配股東股息及紅利。分派
予股東之股利中,現金股利不低
於總股利百分之十。
配合相關
法令及業
務需要修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體發起人同意於民國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訂立。第
一次至第十四次修正(略)
本章程經全體發起人同意於民國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訂立。第
一次至第十四次修正(略)第十
五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
十五日。
增列修訂
日期
  • 34 -

第五案

董事會 提

  • 案由: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請 公決案。

  • 說明: 1 為配合相關法令修訂及業務需要,擬修訂「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

  • 2 檢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 36 頁~第 55 頁), 謹提請 公決。

決議:

  • 35 -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第二條 資產範圍
(以上略)
二、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
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
用權)及設備。
三、 會員證。
四、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
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
形資產。
五、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
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
款項)。
六、 衍生性商品。
七、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
八、 其他重要資產。
資產範圍
(以上略)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
築、投資性不動產)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
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
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
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
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配合法令
規定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
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
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
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
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
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
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
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
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
合約。
二、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
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
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名詞定義
一、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
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
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
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
、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
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
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
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
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
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
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
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
貨契約。
二、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
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
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
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配合法令
規定
  • 36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
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
份受讓)者。
(以下略)
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
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
受讓)者。
(以下略)
第四條 投資範圍與額度
(以上略)
二、 本公司與子公司得購買非供
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額度
以各該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
分之四十為限。
(以下略)
投資範圍與額度
(以上略)
二、 本公司與子公司得購買非供
營業使用之不動產、設備或
其使用權資產,其額度以各
該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
四十為限。
(以下略)
配合法令
規定
第五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
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 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
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
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
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
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
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
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
此限。
二、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 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
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
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
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
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
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
立性。
二、 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
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
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
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
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
件工作底稿。

配合法令
規定
  • 37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三、 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
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
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
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
書之基礎。
四、 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
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
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
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
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經審計
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提報股東
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聲明者,本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
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重大之資
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會之決議。
前兩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
任者計算之。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準則訂定取得或處分
資產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
董事會通過,提報股東會同意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本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
計委員會。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
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
任者計算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定處
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
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
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
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
配合法令
規定作文
字修訂
  • 38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重大之資
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四
項及第五項規定。
項及第五項規定。
第七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
程序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與授權層級
(一) 不動產或設備之取得程
序:本公司不動產或設
備之取得,應依採購作
業流程(應參考公告現
值、評定價值、鄰近不
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
辦理,其金額在新台幣
三仟萬元以下者,應經
總經理核准,金額介於
新台幣三仟萬元至新台
幣五仟萬元者,應經董
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
五仟萬元以上者,應提
報董事會核議。
(二) 不動產或設備之處分程
序:本公司不動產或設
備之報廢或出售,應以
詢價、比價、議價或招
標方式,擇一為之,其
帳面價值或鑑定價值在
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
,應經總經理核准,金
額介於新台幣三仟萬元
至新台幣五仟萬元者,
應經董事長核准,超過
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者
,應提報董事會核議。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土地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與授權層級
(一)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
權資產之取得程序:本
公司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之取得,應
依採購作業流程(應參
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
、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
價格等)辦理,其金額
在新臺幣三仟萬元以下
者,應經總經理核准,
金額介於新臺幣三仟萬
元至新臺幣五仟萬元者
,應經董事長核准,超
過新臺幣五仟萬元以上
者,應提報董事會核議。
(二)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
權資產之處分程序:本
公司不動產、設備或其
使用權資產之報廢或出
售,應以詢價、比價、
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
為之,其帳面價值或鑑
定價值在新臺幣三仟萬
元以下者,應經總經理
核准,金額介於新臺幣
三仟萬元至新臺幣五仟
萬元者,應經董事長核
准,超過新臺幣五仟萬
元以上者,應提報董事
會核議。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土地


配合法令
規定作文
字修訂
  • 39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房屋,應先洽請客觀
公正及超然獨立之不動
產專業鑑價機構出具鑑
價報告,交易價格超過
新台幣壹拾億元以上者
,並應洽請二家以上之
專業鑑價機構鑑價。
(二) 依本處理程序第六條辦
理。
三、執行單位
有關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動產
或設備之取得、出售、報廢
等有關事務,在不違反前述
第四條規定之額度內,依本
公司相關核決權限執行之。
(一) 不動產:總經理室與總
務相關單位。
(二) 設備:使用單位申請後
由採購相關單位辦理之。
四、 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
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
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
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
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
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房屋或其使用權資產
,應先洽請客觀公正及
超然獨立之不動產專業
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
,交易價格超過新臺幣
壹拾億元以上者,並應
洽請二家以上之專業鑑
價機構鑑價。
(二) 依本處理程序第六條辦
理。
三、執行單位
有關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動產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取
得、出售、報廢等有關事務
,在不違反前述第四條規定
之額度內,依本公司相關核
決權限執行之。
(一)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總經理室與總務相關
單位。
(二)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使用單位申請後由採購
相關單位辦理之。
四、 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產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
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
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
下列規定:
(一)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
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
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
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
時,亦同。
  • 40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二)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
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
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
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
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
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
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
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
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
分之二十以上。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
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四)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
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
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
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
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
價者出具意見書。
(五)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
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
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
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
(二)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
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
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
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
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
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
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
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
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
具體意見: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
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
分之二十以上。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
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
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四)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
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
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
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
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
價者出具意見書。
(五) 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
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
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
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與授權層級
(一) 長期有價證券取得與處
分程序:本公司長期有
價證券取得與處分,應
由執行單位評估建議後
,提出分析報告;在新
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
應經總經理核准,金額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與授權層級
(一) 長期有價證券取得與處
分程序:本公司長期有
價證券取得與處分,應
由執行單位評估建議後
,提出分析報告;在新
臺幣三仟萬元以下者,
應經總經理核准,金額


文字修訂
  • 41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介於新台幣三仟萬元至
新台幣五仟萬元者,應
經董事長核准,超過新
台幣五仟萬元以上者,
應提報董事會核議。
(二) 短期有價證券取得與處
分程序:本公司短期有
價證券與處分,應由執
行單位充份評估相關資
訊後,提出分析報告後
執行之,除屬於短期資
金調度之財務操作,(
如買賣貨幣型基金、類
貨幣型基金、債券型基
金、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票券(債券)與定期存
單等保本保息型有價證
券),須經財務單位最
高主管核准之外;其他
短期有價證券之取得與
處分,在新台幣三仟萬
元以下者,應經總經理
核准,金額介於新台幣
三仟萬元至新台幣五仟
萬元者,應經董事長核
准,超過新台幣五仟萬
元以上者,應提報董事
會核議。
二、 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
證券投資,除於集中交
易市場或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為之買賣之開放式
國內受益憑證或海外共
同基金,或原始認股(
包括設立認股及現金增
資認股),或取得或處
分標的公司為符合上市
(櫃)前股權分散而辦
理公開銷售之有價證券
及買賣債券者外,其交
易金額在新台幣三億元
以下者,應由執行單位
介於新臺幣三仟萬元至
新臺幣五仟萬元者,應
經董事長核准,超過新
臺幣五仟萬元以上者,
應提報董事會核議。
(二) 短期有價證券取得與處
分程序:本公司短期有
價證券與處分,應由執
行單位充份評估相關資
訊後,提出分析報告後
執行之,除屬於短期資
金調度之財務操作,(
如買賣貨幣型基金、類
貨幣型基金、債券型基
金、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票券(債券)與定期存
單等保本保息型有價證
券),須經財務單位最
高主管核准之外;其他
短期有價證券之取得與
處分,在新臺幣三仟萬
元以下者,應經總經理
核准,金額介於新臺幣
三仟萬元至新臺幣五仟
萬元者,應經董事長核
准,超過新臺幣五仟萬
元以上者,應提報董事
會核議。
二、 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
證券投資,除於集中交
易市場或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為之買賣之開放式
國內受益憑證或海外共
同基金,或原始認股(
包括設立認股及現金增
資認股),或取得或處
分標的公司為符合上市
(櫃)前股權分散而辦
理公開銷售之有價證券
及買賣債券者外,其交
易金額在新臺幣三億元
以下者,應由執行單位
  • 42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充分評估其交易條件之
合理性後,依本條文第
一項辦理,交易金額在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依本條文第四項辦理。
(以下略)
充分評估其交易條件之
合理性後,依本條文第
一項辦理,交易金額在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依本條文第四項辦理。
(以下略)
第九條 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以上略)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
資料,於提交董事會通過前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得
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
之原因。
(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款及(四)款規定評估
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
相關資料。
(四)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
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
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
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
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
理性。
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以上略)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
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
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
員會,經全體成員二分之ㄧ
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並準用第六條第四項及第
五項規定,始得簽訂交易契
約及支付款項:
(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
之原因。
(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
三項第(一)款及(四)
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
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
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
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
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
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
理性。



配合法令
規定作文
字修訂
  • 43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六) 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取得
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
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
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
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追認。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
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
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以下略)
(二)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
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
及房屋分別按前款所列
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三)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一)款及第(二)款
(六) 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取得
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
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二段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
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部
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
或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公司彼此間,取得或處分供
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
產或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董事會得依作業程序之授權
額度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
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
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二
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
成本之合理性:
(以下略)
(二)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
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
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
款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
易成本。
(三)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 44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
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
表示具體意見。
(四)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一)、(二)款規定
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
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
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但如因下列情形,並
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
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
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
,不在此限: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
租地再行興建者,得
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
(1) 素地依前條規定
之方法評估,房
屋則按關係人之
營建成本加計合
理營建利潤,其
合計數逾實際交
易價格者。所稱
合理營建利潤,
應以最近三年度
關係人營建部門
之平均營業毛利
率或財政部公布
之最近期建設業毛
利率孰低者為準。
(2) 同一標的房地之
其他樓層或鄰近
地區一年內之其
他非關係人成交
案例,其面積相
近,且交易條件
經按不動產買賣
慣例應有之合理
樓層或地區價差評
估後條件相當者。
款及第(二)款規定評
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
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四)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
本條第三項第(一)款
及第(二)款規定評估
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
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
(五)款規定辦理。但
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
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
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
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
租地再行興建者,得
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者:
(1) 素地依前條規定
之方法評估,房
屋則按關係人之
營建成本加計合
理營建利潤,其
合計數逾實際交
易價格者。所稱
合理營建利潤,
應以最近三年度
關係人營建部門
之平均營業毛利
率或財政部公布
之最近期建設業毛
利率孰低者為準。
(2) 同一標的房地之
其他樓層或鄰近
地區一年內之其
他非關係人交易
案例,其面積相
近,且交易條件經
按不動產買賣或租
賃慣例應有之合理
樓層或地區價差評
估後條件相當者。



  • 45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3) 同一標的房地之
其他樓層一年內
之其他非關係人
租賃案例,經按
不動產租賃慣例
應有合理之樓層
價差推估其交易
條件相當者。
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
購入之不動產,其交
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
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
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
相近者。
前述所稱鄰近地區成交
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
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
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
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
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
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
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
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
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
(五)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如經按本條第三
項第(一)~(四)款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
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
列事項: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
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
之差額,依證券交易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不得予以分派或
轉增資配股。對本公
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
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
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
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
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
產,其交易條件與鄰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
當且面積相近者。
前述所稱鄰近地區交易
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
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
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
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
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
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
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
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
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
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五)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
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
款至第(四)款規定評
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
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
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
額,依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
資配股。對本公司之
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

  • 46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發行公司,亦應就該
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
2.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
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
辦理。
3.應將本款第1點及第2
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會,並將交易詳細內
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
說明書。
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
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
失或處份或為適當補償
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
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
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
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
積。
(六)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依本條第二項有
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
辦理,不適用本條第三項
(一)、(二)、(三)
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
之評估規定: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
與而取得不動產。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
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
日已逾五年。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
約,或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
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
公司,亦應就該提列
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
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
2.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
事成員應依公司法第
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3.應將本款第1點及第2
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
會,並將交易詳細內
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
說明書。
依前3點規定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
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
列跌價損失或處份或終
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
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
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
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六)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依本條第二項有關評估
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不適用本條第三項(一)
、(二)、(三)款有
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
估規定: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
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
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
逾五年。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
約,或自地委建、租地
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
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47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七)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
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
之情事者,亦應依本條
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
理。
4.本公司與母公司、子
公司,或直接或間接
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
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公司彼此間,取得供
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
用權資產。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
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
者,亦應依本條第三項
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
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 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取
得程序:本公司會員證
或無形資產之取得,應
依採購作業流程辦理,
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
者,應經總經理核准,
金額介於新台幣三仟萬
元至新台幣五仟萬元者
,應經董事長核准,超
過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
者,應提報董事會核議。
(二) 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
分程序:本公司會員證
或無形資產之處分或出
售,應由原使用單位專
案簽報說明原因,由財
產主管單位詢價、比價
、議價後,其帳面價值
或鑑定價值在新台幣三
仟萬元以下者,應經總
經理核准,金額介於新
台幣三仟萬元至新台幣
五仟萬元者,應經董事
長核准,超過新台幣五
仟萬元以上者,應提報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或會員證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 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或會員證之取得程序
:本公司無形資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
取得,應依採購作業流
程辦理,在新臺幣三仟
萬元以下者,應經總經
理核准,金額介於新臺
幣三仟萬元至新臺幣五
仟萬元者,應經董事長
核准,超過新臺幣五仟
萬元以上者,應提報董
事會核議。
(二) 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或會員證之處分程序
:本公司無形資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
處分或出售,應由原使
用單位專案簽報說明原
因,由財產主管單位詢
價、比價、議價後,其
帳面價值或鑑定價值在
新臺幣三仟萬元以下者
,應經總經理核准,金
額介於新臺幣三仟萬元
至新臺幣五仟萬元者,
應經董事長核准,超過
配合法令
規定作文
字修訂
  • 48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董事會核議。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
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
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
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
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
(二) 依本處理程序第六條辦
理。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時,應依前一、二
項程序辦理後,由本公司總
經理室主管負責召集有關人
員執行之。
新臺幣五仟萬元以上者
,應提報董事會核議。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
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
會員證之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
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
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
規定辦理。
(二) 依本處理程序第六條辦
理。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時
,應依前一、二項程序辦理
後,由本公司總經理室主管
負責召集有關人員執行之。

第十二條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
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
由資產、利率、匯率
、指數或其他利益等
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
約( 如遠期契約
(Forward Contract)
、選擇權(Option)、
期貨(Futures)、利
率或匯率交換(Swap)
,暨上述商品組合而
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不含保險契約、履
約契約、售後服務契
約、長期租賃契約及
長期進(銷)貨合約。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種類定
於本處理程序第三條
第(一)款。

配合法令
規定及實
務運作需
  • 49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
之相關事宜,應比照
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
定辦理。從事附買回
條件之債券交易得不
適用本處理程序之規
定。
(以下略)
(三)權責劃分
4.稽核部門
(1) 內部稽核人員應
定期瞭解衍生性
商品交易內部控
制之允當性,並
按月查核交易部
門對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之遵守情形並
分析交易循環,
作成稽核報告,
如發現重大違規
情事,應以書面
通知審計委員會。
(以下略)
2.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
之相關事宜,應比照
本處理程序之相關規
定辦理。從事附買回
條件之債券交易得不
適用本處理程序之規
定。
(以下略)
(三)權責劃分
4.稽核部門
(1) 內部稽核人員應
定期瞭解衍生性
商品交易內部控
制之允當性,並
按月查核交易部
門對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之遵循情形,
作成稽核報告,
如發現重大違規
情事,應以書面
通知審計委員會。
(以下略)
第十三條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
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之。
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
,委請會計師、律師或
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
、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
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
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
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
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
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
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
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
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一)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應
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
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
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
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
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
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
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
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
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
本總額之子公司,或直
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
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
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
配合法令
規定作文
字修訂
  • 50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
之合理性意見。
(二) 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
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
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
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
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專家意見及
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
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
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
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
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
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
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另外,參與合併、分割
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
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
、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
律限制,致無法召開、
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
否決,參與合併、分割
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
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
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
開股東會之日期。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略)
(四) 契約應載內容:合併、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
第三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
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以下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
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
算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
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
機關備查。
合理性意見。
(二) 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
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
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
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
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專家意見及
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
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
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
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
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
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
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
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
會,因出席人數、表決
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
,致無法召開、決議,
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
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
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
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
會之日期。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以下略)
(四)契約應載內容:本公司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
明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
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以下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
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
算二日内,將本款第1點及
第2點資料,依規定格式以
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
機關備查。
  • 51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
與其簽訂協議,並依上述規
定辦理。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
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款規
定辦理。
第十四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
標準
(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爲取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但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
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
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
金,不在此限。
(二)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三)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
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
規定之一:
1.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
新臺幣一百億元,交
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
元以上。
2.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
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
億元以上。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
標準
(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或與關係人爲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
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
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
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
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
新臺幣一百億元,交
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
元以上。
2.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
臺幣一百億元以上,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
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配合法令
規定作文
字修訂
  • 52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五) 除前四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公債。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買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
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
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
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
關係人,交易金額未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4.以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合建分屋、合建
分成、合建分售方式
取得不動產,公司預
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前述交易金額之計算方
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推算一年,已依規定公
告部分免再計入。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
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
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
分(取得、處分分別
、合建分屋、合建分成
、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
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
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
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國內公債。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買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
前述交易金額之計算方
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推算一年,已依「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理資
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
部分免再計入。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
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
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
分(取得、處分分別
  • 53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累積)同一開發計畫
不動產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
分(取得、處分分別
累積)同一有價證券
之金額。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
具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申報
項目且交易金額達本條應公
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
告申報。
三、公告申報程序
(一) 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
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
公告申報。
(以下略)
累積)同一開發計畫
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之金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
分(取得、處分分別
累積)同一有價證券
之金額。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
具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申報
項目且交易金額達本條應公
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
告申報。
三、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
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
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
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
每月十日前輸入主管機
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以下略)
第十五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有關規定訂定「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
司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
會及母公司,修正時亦同。
二、 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
,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準則」所訂公告申報標準
者,本公司亦代該子公司應
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三、 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
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
之十」,以本公司之實收資
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
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有關規定訂定「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
司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
會,修正時亦同。
二、 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
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準則」規定應公告申
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
三、前項子公司適用第十四條之
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資
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本公
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
準。
配合法令
規定及實
務運作需
  • 54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第十七條 (以上略)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
新台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
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以上略)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
新臺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關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
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本處理程
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
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
元計算之。
配合法令
規定
第十八條 附則
(以上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
六月十三日。
附則
(以上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
六月十三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
六月二十五日。
增列修訂
日期
  • 55 -

第六案

董事會 提

  • 案由:擬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請 公決案。

  • 說明: 1 為配合相關法令修訂及業務需要,擬修訂「資金貸與他人 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 2 檢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 57~60 頁),謹提請 公決。

決議:

  • 56 -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第三條 資金貸放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
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其
貸與金額不得超過與本公司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當年度
預計業務往來金額之百分之
八十,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淨
值百分之二十,並應與本公
司已為該公司背書保證金額
合併計算。
三、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必要者,需為本公司之轉投
資公司,其貸與金額不得超
過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八十
,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
分之二十,並應與本公司已
為該公司背書保證金額合併
計算。
本作業程序所稱淨值,係指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
資金貸放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一、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
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其
貸與金額不得超過與本公司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當年度
預計業務往來金額之百分之
八十,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淨
值百分之二十,並應與本公
司已為該公司背書保證金額
合併計算。
三、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必要者,需為本公司之轉投
資公司,其貸與金額不得超
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
並應與本公司已為該公司背
書保證金額合併計算。
四、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
間及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
公司對本公司得從事資金貸
與,不受第一款及第三款之
限制,但其貸與金額最高不
得超過貸出款項公司之淨值。
本作業程序所稱淨值,係指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



配合法令
規定及實
務運作需
第四條 資金貸與之程序如下:
一、本公司資金貸與事項,應由
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財務及
保證資料,向本公司以書面
申請融資額度。
資金貸與之程序如下:
一、本公司資金貸與事項,應由
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財務及
保證資料,向本公司以書面
申請融資額度。
配合法令
規定及實
務運作需
  • 57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申請資料經本公司財務部評
估審查後,呈董事長提報董
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
其他人決定。本公司與母公
司或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
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
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
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
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
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
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
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者外,本
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
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
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以下略)
三、借款人在額度核定後,應提
供同額之本票,必要時另需
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質押、
動產抵押或抵押設定,作為
資金貸與之擔保。
申請資料經本公司財務部評
估審查後,呈董事長提報董
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
其他人決定。本公司及子公
司間,或本公司之子公司間
之資金貸與,應依規定提董
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
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
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
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
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
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者外,本
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
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
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
間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
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
,不受前述淨值百分之十之
限制。
(以下略)
三、借款人在額度核定後,應提
供同額之本票。借款公司之
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額者,
均不予受理。惟借款公司若
能提供相當價值之擔保品,
並辦妥擔保權利之設定手續
,得以確保本公司債權者,
或借款公司為本公司持有股
權九成以上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貸與期限:
1.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及有
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一、貸與期限:
1.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及有
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配合法令
規定明定
期限
  • 58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其貸放期限每次不得超過
六個月。如因業務需要得
報請董事會同意後延期,
但延長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2.本公司對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
公司,其貸放期間每次不
得超過一年。
(以下略)
其貸放期限每次不得超過
六個月。如因業務需要得
報請董事會同意後延期,
但延長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2.本公司對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
公司,其貸放期間每次不
得超過一年。
3.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
公司間或本公司直接及間
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
事資金貸與,其貸放期限
每次不得超過二年。
(以下略)
第九條 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以上略)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
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
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
行公司者,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
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
為之。
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以上略)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
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
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對象
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
行公司者,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
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
為之。
配合法令
規定作文
字修訂
第十二條 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
過,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
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修正時亦同。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
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
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
過,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
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
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修正時亦同。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
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配合法令
規定作文
字修訂
  • 59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就本作業
程序之訂定或修正及重大資金貸
與,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ㄧ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會之決議。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就本作業
程序之訂定或修正及重大資金貸
與,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分之ㄧ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
議,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
任者計算之。
第十三條 附則
(以上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
六月二十五日。
附則
(以上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
六月二十五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
六月二十五日。
增列修訂
日期
  • 60 -

第七案

董事會 提

  • 案由:擬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請 公決案。

  • 說明: 1 為配合相關法令修訂及業務需要,擬修訂「背書保證 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 2 檢附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第 62 頁~第 63 頁) ,謹提請 公決。

決議:

  • 61 -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第十條 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
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
背書保證餘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
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1.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
餘額達該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
上。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二十以上。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
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
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三十以上。
4.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
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
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
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
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
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
,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日等日期孰前者。
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
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
背書保證餘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
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1.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
餘額達該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
上。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二十以上。
3.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
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
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4.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
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
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
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
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
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
,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
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
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等
日期孰前者。


配合法令
規定作文
字修訂
  • 62 -

修訂依據
及 理 由
修 訂 前 修 訂 後
第十四條 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
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
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修正時亦同。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
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
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就本作業
程序之訂定或修正及重大背書或
提供保證,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會之決議。
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
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
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
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
程序。
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
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
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
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修正時亦同。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
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就本作業
程序之訂定或修正及重大背書或
提供保證,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
任者計算之。
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
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
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
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
程序。

配合法令
規定作文
字修訂
第十五條 附則
(以上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
六月二十五日。
附則
(以上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
六月二十五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
六月二十五日。
增列修訂
日期
  • 63 -

第八案

董事會 提

  • 案由:董事兼任,擬解除其競業禁止限制,請 公決案。

  • 說明: 1 因本公司董事或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 同或類似之公司,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爰依 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擬解除其競業禁止限制。

  • 2 檢附董事新兼任其他企業之職務明細表(請參閱第 65 頁),謹提請 公決。

決議:

  • 64 -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新兼任其他企業職務明細表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新兼任其他企業職務明細表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新兼任其他企業職務明細表
本公司 兼 任 其 他 公 司
職 稱 姓 名 職 稱 公 司
董事長 陳瑞聰 副董事長及
策略長
仁寶電腦工業(股)公司
董事長 瑞光醫務管理顧問(股)公司、瑞立生醫(股)
公司
董 事 翁宗斌 總經理 仁寶電腦工業(股)公司
董事長 鋐寶科技(股)公司
執行董事 昆山柏泰電子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董 事 金仁寶管理服務(股)公司、Shennona
Corporation、Speedlink Tradings Limited
董 事 劉宗寶 董 事 Great Arch Group Ltd.、Leading Images
Limited、上海廣智技術發展有限公司
總經理 仁寶網路資訊(昆山)有限公司、上海廣智技
術發展有限公司
董 事 曾釗鵬 董事長 至寶科技(股)公司、康舒通訊(股)公司、智同
科技(股)公司、上海廣智技術發展有限公
司、Arcadyan Technology (Vietnam) Co., Ltd.
董 事 Arcadyan Technology N.A. Corp.、Arcadyan
Holding (BVI) Corp.、Arcadyan Technology
Corporation Korea 、Arch Holding (BVI)
Corp.、Exquisite Electronic Co., Ltd.、Great
Arch Group Ltd.、Leading Images Limited、
Quest International Group Co., Ltd.、Sinoprime
Global Inc. (BVI)、仁寶網路資訊(昆山)有限
公司、智同電子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總經理 Arcadyan Technology N.A. Corp.
經理人 Arcadyan Germany Technology GmbH
獨立董事 李英珍 董 事 元山科技工業(股)公司
  • 65 -

臨 時 動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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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6 -

臨時動議

  • 66 -

附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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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 條 本公司股東議事,依本規則行之。

  • 第 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 本規則之規定。

  • 第 三 條 本規則所稱之股東,指股東本人及依法由股東委託出席之代理 人。

  • 第 四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 於下午三時。

  • 第 五 條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 下稱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或代理人)配戴出席證,繳 交簽到卡以代簽到;簽到卡交與本公司者,得視為該簽到卡所 載之股東或代理人本人親自出席,簽到手續依本議事規則辦理。

  • 第 六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 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 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 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 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出席。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 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 七 條 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 訴訟終結為止。

  • 第 八 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 交之簽到卡之股數計算之,如有股東提議清點人數,主席不為 受理,嗣於議案表決時,倘已達法定數額,該議案仍為通過。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 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 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 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 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67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 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 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第 九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 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 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 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 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 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 論,提付表決。

  • 第 十 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 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 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 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 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 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一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 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 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 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二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 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68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 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議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 投票表決同;有異議者,應依前項規定採取投票方式表決。除 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提出之其他議案或原議案之修正案或替 代案,應有其他股東附議。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 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 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 有股東身分。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 作成紀錄。

本條決議方法,係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股東對議案無異議者, 應記載「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惟股東對議 案有異議時,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通過表決權數與權數比例。

  •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 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 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 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四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 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 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 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 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十五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 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 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 或續行集會。

第十六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訂定時間為九十五 年四月十日。第一次修訂於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 69 -

附錄二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第 一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辦理之。

  • 第 二 條 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選任之,採單記名式累積投票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 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 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分別當選為獨立董事或非獨立董事。 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所印出席證號碼代替之。

  • 第 三 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本公司董事會或持有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ㄧ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依據公司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提供下屆獨立董事名單。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 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 間、獨立董事應選名額、其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獨立董 事之候選資格,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四 條 選舉開始時,由主席就出席股東指定監票員、計票員等各若干 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 第 五 條 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相同而超過應選出名 額時,應抽籤決定之,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 六 條 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 七 條 選舉票由董事會製備,並加蓋其選舉權數。

  • 第 八 條 選舉人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須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股東 戶號,若被選舉人非股東身份,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份證 統一編號。政府或法人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 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政府或法人之代表人為被選舉人 時,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 號;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 號。

  • 第 九 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該選舉票內之權數不得計入該 被選舉人項下:

  • 1 、未用本辦法所規定之選舉票者。

  • 2 、同一選舉票所填被選人數為二人以上者。

  • 3 、未投入票櫃之選舉票或未經書寫之空白選舉票。

  • 70 -

  • 4 、除被選人姓名及其股東戶號(或身份證統一編號)外夾寫 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 5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6 、所填被選人之姓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所列不符者;所 填被選舉人非股東身份者,其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經核 對不符者。

  • 7 、所填被選舉人姓名與其他股東姓名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 或身份證統一編號)可資辨識者

  • 第 十 條 投票完畢後由監票員監督下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宣佈。 第十一條 當選董事由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係依公司法與相關法令、本公司章程及股東 會議事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訂定時間為九十五年 四月十日。第一次修訂於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次修訂 於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 71 -

附錄三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稱定為 Arcadyan Technology Corporation

  •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 一、 CC01070 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 二、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三、 CC0110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限無線電收發信機 、無線電收信機、無線電發射機、工業科學醫 療用輻射性電機、其他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 之電機)。

  • 四、 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限無線電收發信機 、無線電收信機、無線電發射機、工業科學醫 療用輻射性電機、其他具有產生無線電輻射能 之電機)。

  • 【研究、開發、設計、製造及銷售下列產品:

    1. 無線區域網路產品。

    2. 藍芽( Bluetooth )無線傳輸產品。

    3. 整合性數位家庭( Digital Home )及行動辦公室( Mobile Office )之多媒體閘道器 (Multimedia Gateway) 產品。

    4. 無線影音產品。

    5. 整合性家庭網路遊戲產品。】

  • 第 三 條 本公司得轉投資於他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轉投資總額得超 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 第 四 條 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對外保證。 第 五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竹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 關核准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 第 六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 第 七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拾伍億元整,分為貳億伍仟萬 股普通股,每股金額新臺幣壹拾元,得分次發行。其未發行 之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前項登記資本總額中保留新 台幣肆億元,計肆仟萬股供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附 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並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 72 -

  • 第 八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編 號,經依法簽證後發行,惟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之後得採免 印製股票之方式發行股份,或得就每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 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或保管。其股票發行辦法 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第 九 條 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 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 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本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於每屆 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停 止股票過戶。

  • 第 十 條 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 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三章 股東會

  • 第十一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會計年度召開一次,臨 時會於必要時召開,其召開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 股東常會及臨時會之召集,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辦 理。

  •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時,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 之一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時,主席由該召 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第十三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 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 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 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 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本公司有發生公司法第一七 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無表決權。

  •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較高規定外,應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半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由股東會決議定之: 一、修改本公司章程。

  • 二、本公司所營事業之變更。

  • 三、本公司進行重整或解散。 四、其他依公司法或相關法令賦與之職權。

  • 第十六條 本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辦理撤銷 之一 公開發行。

  • 73 -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其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連選得連任 。董事於任期內,本公司得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 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就上述董事名額中得設置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其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 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 、提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 舉權較多者當選。

  • 本公司股票公開發行後,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 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 之ㄧ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相關法令或公 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及 董事會之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 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開會通知應載明開 會時間、地點、召集事由。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得以書 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二十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得出具委託 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之代理人以 受一人委託為限。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一董事有一表決 權。董事會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 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另董事會開會時,如 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第二十一條 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造具營業計畫書。

二、提出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

三、提出資本額增減議案。 四、重要章則契約之編定。 五、經理人之任免。

  • 74 -

六、分公司或辦事處之設置及裁撤。

  • 七、不動產買賣及投資其他事業之審核。

八、預算、決算之審定。

九、其他依公司法或股東會決議賦予之職權。

第二十二條 董事執行本公司業務時,不論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薪津。 全體董事之報酬,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 值,並參酌同業水準,授權董事會議定之。

第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五章 經理人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九 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 計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依法令造具: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董事會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將前項表冊送請審計委員 會查核,並由審計委員會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 認。

  •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每年度如有獲利,應以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 稅前淨利,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 二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 額。

  • 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得受上述員工酬勞之分配, 其條件及方式由董事會訂定之。

  •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撥應繳納之所得稅款及彌 之ㄧ 補以前年度之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 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並依法令或主管機 關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後,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經股 東會決議後分派。

  • 本公司以穩定股利政策為原則,並參酌經營環境、營運績效 、財務結構等因素後分派。惟分派予股東之股利中,現金股 利不低於總股利百分之十。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75 -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全體發起人同意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訂立。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 76 -

附錄四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第一條 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暨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

  • 第二條 資產範圍

  • 一、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 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 ( 售 )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 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 ( 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 及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 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 第三條 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 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 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 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 銷 ) 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 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 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 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 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 設備估價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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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 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 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 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八、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公告部份免再計入。

  • 九、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 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 十、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第四條 投資範圍與額度

  • 一、本公司與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如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 之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其額度不予設限;如為短期資 金調度而從事之短期有價證券買賣淨額,以各該公司淨值之 百分之四十為限,且單一交易相對人或標的以各該公司淨值 百分之二十為限。

  • 二、本公司與子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額度以各 該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 三、本公司與子公司長期有價證券投資,以各該公司淨值之百分 之一百五十為限。

  • 四、唯以投資為專業之子公司之短期有價證券與長期有價證券投 資加總之餘額,以各該公司之淨值之百分之二百為限。

  • 第五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 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第六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所訂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經審計 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 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 資料送審計委員會。

  •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計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 會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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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 任者計算之。

第七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與授權層級

  • ( ) 不動產或設備之取得程序:本公司不動產或設備之取得 ,應依採購作業流程(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 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辦理,其金額在新台幣三仟 萬元以下者,應經總經理核准,金額介於新台幣三仟萬 元至新台幣五仟萬元者,應經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 五仟萬元以上者,應提報董事會核議。

  • ( 二 ) 不動產或設備之處分程序:本公司不動產或設備之報廢 或出售,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其帳面價值或鑑定價值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應 經總經理核准,金額介於新台幣三仟萬元至新台幣五仟 萬元者,應經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者 ,應提報董事會核議。

  •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土地、房屋,應先洽請客觀公正及超 然獨立之不動產專業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交易價格 超過新台幣壹拾億元以上者,並應洽請二家以上之專業 鑑價機構鑑價。

  • ( 二 ) 依本處理程序第六條辦理。

  • 三、執行單位

  • 有關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動產或設備之取得、出售、報廢等有 關事務,在不違反前述第四條規定之額度內,依本公司相關 核決權限執行之。

  • ( ) 不動產:總經理室與總務相關單位。

  • ( 二 ) 設備:使用單位申請後由採購相關單位辦理之。

  •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 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 下列規定:

  • ( )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 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 ( 二 )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 價者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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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 )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 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 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 上。

      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 之十以上。

    • ( 四 )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 。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 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 五 ) 本公司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 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第八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與授權層級

    • ( ) 長期有價證券取得與處分程序:本公司長期有價證券取 得與處分,應由執行單位評估建議後,提出分析報告; 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應經總經理核准,金額介於 新台幣三仟萬元至新台幣五仟萬元者,應經董事長核准 ,超過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者,應提報董事會核議。

    • ( 二 ) 短期有價證券取得與處分程序:本公司短期有價證券與 處分,應由執行單位充份評估相關資訊後,提出分析報 告後執行之,除屬於短期資金調度之財務操作, ( 如買 賣貨幣型基金、類貨幣型基金、債券型基金、附買回 ( 賣回 ) 條件之票券 ( 債券 ) 與定期存單等保本保息型有價證 券 ) ,須經財務單位最高主管核准之外;其他短期有價 證券之取得與處分,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應經總 經理核准,金額介於新台幣三仟萬元至新台幣五仟萬元 者,應經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者,應 提報董事會核議。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除於集中交易市場或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買賣之開放式國內受益憑證或海 外共同基金,或原始認股(包括設立認股及現金增資認 股),或取得或處分標的公司為符合上市(櫃)前股權 分散而辦理公開銷售之有價證券及買賣債券者外,其交 易金額在新台幣三億元以下者,應由執行單位充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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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交易條件之合理性後,依本條文第一項辦理,交易金 額在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依本條文第四項辦理。 ( 二 ) 依本處理程序第六條辦理。

三、執行單位

有關本公司及子公司有價證券投資、處分等有關事務,在不 違反前述第四條規定之額度內,由本公司總經理室主管負責 召集財務單位配合辦理有關人員執行之。

  • 四、取得專家意見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 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 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 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 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 之公開報價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二 ) 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 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第九條 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第七條、第八條及 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七 ~ 八 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在判 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 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於提交董事會通 過前,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得 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 二 )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 三 )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及(四) 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 四 )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 人之關係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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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 )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 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 六 ) 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 會計師意見。

  • ( 七 )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 備,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 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 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 本之合理性:

  •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 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 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 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 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 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 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 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 二 )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 別按前款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 三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 及第(二)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 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 四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 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 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 意見者,不在此限:

  •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 (1)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 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 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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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 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 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 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 條件相當者。

  • (3)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 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合理之樓層價差 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 近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 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 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 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 則;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 五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 )~(四)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 理下列事項:

  • 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 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 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應將本款第 1 點及第 2 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 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 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份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 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 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 六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本條第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 第三項(一)、(二)、(三)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 之評估規定:

  •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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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 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 七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 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本條第三項第 ( 五 ) 款規 定辦理。

  • 第十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 ) 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取得程序:本公司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之取得,應依採購作業流程辦理,在新台幣三仟萬元 以下者,應經總經理核准,金額介於新台幣三仟萬元至 新台幣五仟萬元者,應經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幣五仟 萬元以上者,應提報董事會核議。

  • ( 二 ) 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分程序:本公司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之處分或出售,應由原使用單位專案簽報說明原因, 由財產主管單位詢價、比價、議價後,其帳面價值或鑑 定價值在新台幣三仟萬元以下者,應經總經理核准,金 額介於新台幣三仟萬元至新台幣五仟萬元者,應經董事 長核准,超過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者,應提報董事會核 議。

二、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 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二 ) 依本處理程序第六條辦理。

  •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時,應依前一、二項程 序辦理後,由本公司總經理室主管負責召集有關人員執行之。 第十一條 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嗣後 若欲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將提報董事會核 准後再訂定其評估及作業程序。

  • 第十二條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 ( ) 交易種類

  1.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 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

  2. 84 -

契約 ( 如遠期契約 (Forward Contract) 、選擇權 , (Option) 、期貨 (Futures) 、利率或匯率交換 (Swap) 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 ,不含保險 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 長期進 ( 銷 ) 貨合約。

  1. 有關債券保證金交易之相關事宜,應比照本處理程 序之相關規定辦理。從事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得 不適用本處理程序之規定。

  2. ( 二 ) 經營(避險)策略

  3.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性質,依其目的分為 “ 避險性 ” 及 “ 非避險性 ” 二種,分別適用不同之風險 部位限制、強制停損限制及會計處理原則。前者係 指對既有之資產、負債或不可取消之承諾、預期交 易之風險,透過商品交易予以降低,後者則指持有 或發行衍生性商品之目的在賺取商品交易差價並承 擔風險。

  4. 公司利潤應來自正常營運,故從事衍生性金融產品 的外匯運作,應求公司整體內部部位 ( 指外匯收入 及支出 ) 自行軋平為原則,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 風險,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

( 三 ) 權責劃分

  1. 財務部門

  2. 負責外匯管理系統,如收集外匯市場資訊、判斷趨 勢及風險、熟悉金融商品及操作技巧等。並接受財 務主管指示,授權管理外匯部位,於授權範圍內, 依據公司政策擬訂交易策略,執行交易指令,規避 外匯風險。

  3. 會計部門

  4. 掌握公司整體外匯部位,供財務部門進行避險操作 。負責交易確認,依相關規定入帳,並保存交易記 錄資料,定期對所持有之部位進行公平市價評估。

  5. 執行單位

授權財務部專人執行。

  1. 稽核部門

  2. (1)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 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 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 通知審計委員會。

  3. 85 -

  4. (2) 內部稽核報告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處理之。

  5. 授權額度

依本公司權責表及相關規定辦理。

( 四 ) 績效評估

  1. 避險性交易

  2. (1) 以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 之間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

  3. (2) 為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 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4. (3) 財務單位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走勢 及分析予總經理作為管理參考與指示。

  5. 非避險性交易

以實際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依據,且定期將部位 編製報表以提供管理階層參考。

( 五 ) 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1. 契約總額

  • (1) 避險性交易額度

為規避外匯風險交易,總契約金額以當時被避 險標的既有及預期將有之資產負債淨部位為上 限。

為規避利率風險交易,總契約金額不得超過總 負債金額。

為規避因專案所產生之匯率及利率風險,總契 約金額不得超過專案預算總額。

  • (2) 非避險性交易額度

  • 財務單位依需要擬訂匯率、利率風險交易計劃 ,提請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交易金額以不超過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為限。

2. 損失上限之訂定

  • (1) 避險性交易,其個別契約損失金額及全年契約 總損失金額,各以不超過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 為上限。

  • (2) 非避險性交易,其個別契約損失金額及全年契 約總損失金額,各以不超過契約金額百分之五 為上限。當契約損失金額超過交易金額百分之 五時,需即刻呈報總經理及董事長,商議必要 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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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風險管理措施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風險管理範圍及應採行之 風險管理措施如下:

  • ( ) 信用風險管理

    • 交易往來對象之選擇,以信用卓著,規模較大,並能 提供專業資訊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原則。
  • ( 二 ) 市場風險管理 選擇報價資訊能充分公開之市場,且為國際間普遍交 易的衍生性商品為主,減少設計複雜之商品。建立部 位後,對於可能產生的損失,需隨時加以監控、因應 。

  • ( 三 ) 流動性風險管理

    • 為確保交易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方面以流動性較 高 ( 即隨時可在市場上軋平 ) 為主,交易銀行必須有充 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的能力。
  • ( 四 ) 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應隨時注意 公司之現金流量,以確保各項交易到期時,能順利完 成相關交割及資金調度作業。

  • ( 五 ) 作業風險管理

    1. 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 核,以避免作業風險。

    2.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 員不得互相兼任。

    3. 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 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 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 六 ) 商品風險管理

    • 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俱備完整及正確之專業知 識,並要求銀行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衍生性商 品而導致損失。
  • ( 七 ) 法律風險管理

    • 與交易有關契約之訂定與簽署,應事先會辦法務,以 避免日後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三、內部稽核制度

  • ( ) 本公司衍生性商品內部稽核的目的主要在協助各單位 主管了解所屬員工處理業務時及求證各項作業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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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令及公司內部規定,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提高 管理績效。

  • ( 二 ) 稽核人員之職責如下 :

    1. 定期性的作業查核。

    2. 不定期的異常變動及特殊狀況之審查。

    3. 評估內部管理控制程序。

    4. 掌握取得適當之會計記錄。

    5. 了解各單位執行指揮職能效率。

    6. 提出相關報告及建議。

  • ( 三 ) 稽核之範圍,包括衍生性商品開戶與帳戶管理、交易 循環、保證金管理、結算交割作業管理、電腦作業及 資訊管理、會計作業財務及出納作業之查核。

  • ( 四 ) 稽核作業之執行與查核報告之製作 :

    1.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時,得調閱各種資料檔 案,受檢單位應全力配合,不得拒絕或隱瞞,以確 保資料之正確性與時效性。

    2. 內部稽核人員每次查核完畢後,應製作查核報告呈 報所見缺失及改進建議,並繼續追蹤改進情形,以 作為高級主管採行適時對策之參考。

  • 四、定期評估方式

  • ( ) 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所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 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受範圍內。

  • ( 二 )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 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 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 ( ) 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 風險之監督與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1.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 處理程序辦理。

    2.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 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若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 示意見。

  • ( 二 )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 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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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授 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 四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 依本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五項第(一)及第(二 )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六、公告及會計處理原則

    • ( ) 公告事宜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處理之。 ( 二 ) 會計處理原則

      1. 本公司衍生性商品會計處理政策之主要目標,係依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暨有關法令,以完整的帳簿憑證 與會計記錄,按不同交易性質、處理方式允當表達 交易過程與經濟結果。

      2. 編製定期性財務報告 ( 含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 暨合併財務報告 ) 時,於財務表附註中,按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持有或發行目的依商品類別揭露其一 般性相關事項。

  • 第十三條 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依照法 定程序執行之。並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 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 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 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 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 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 二 ) 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 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本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 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 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 、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另外,參與合併、 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 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 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 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 開股東會之日期。

  • 89 -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 ) 董事會日期: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 ,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 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 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 二 ) 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 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 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 證券。

  • ( 三 )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變更原則:換股比例或收購價 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形:

  •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 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 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 或證券價格情事。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 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 生增減變動。

  •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 揭露者。

  • ( 四 ) 契約應載內容: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 契約除依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七之一條及企業併購法第 二十二條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違約之處理。

  •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 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 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90 -

  •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 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 五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時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 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 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 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 公司重行為之。

  • ( 六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 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 項(一)款召開董事會日期、第(二)款事前保密承 諾、第(五)款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公司家數異動之規定辦理。

  • ( 七 ) 資料留存與申報: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 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 、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 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 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 事錄等書件。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 日起算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 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 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 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 ( )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爲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 91 -

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 限。

  • ( 二 )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 三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 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 四 )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 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交易金額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五 ) 除前四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買賣公債。

  •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 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 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 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前述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1. 每筆交易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 交易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 同一 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 同一 有價證券之金額。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具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申報項 目且交易金額達本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 92 -

三、公告申報程序

  • ( ) 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 報。

  • ( 二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 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 重行公告申報。

  • ( 三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 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 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 存五年。

  • ( 四 ) 本公司依前述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 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1)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 (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 完成。

    • (3)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四、公告格式及內容:

有關資產取得或處分應行公告之格式及內容,依主管機關 之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有關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 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及母公司,修正時亦同。

  • 二、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 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訂公告申報標準者, 本公司亦代該子公司應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或總資產為準。

第十六條 罰則

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 本公司相關管理辦法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第十七條 本處理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 計算。

  • 93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本處理程序有 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 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第十八條 附則

本處理程序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 實施。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 94 -

附錄五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第 條、本作業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有關規定訂定;本公司需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者,均須依照 本作業程序辦理。

  • 第 二 條、本公司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需要者。

  •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短期」指 。

  • 一年或一營業周期 ( 以較長者為準 )

  • 第 三 條、資金貸放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 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

  • 二、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其貸與金額不得超過與本公司最 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當年度預計業務往來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且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並應與本公司已為 該公司背書保證金額合併計算。

  • 三、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需為本公司之轉投資 公司,其貸與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八十,且 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並應與本公司已為該公 司背書保證金額合併計算。

  • 本作業程序所稱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第 四 條、資金貸與之程序如下:

  • 一、 本公司資金貸與事項,應由借款人先檢附必要之財務及保 證資料,向本公司以書面申請融資額度。

    • 申請資料經本公司財務部評估審查後,呈董事長提報董事 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本公司與母公司或 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 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 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者外,本公 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 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 二、財務部針對借款人作調查詳細評估審查,評估事項至少應 包括:

    1. 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95 -

    1. 以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金額是否合理。

    2. 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3. 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4.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5. 檢附資金貸與對象徵信及風險評估紀錄。

  • 三、借款人在額度核定後,應提供同額之本票,必要時另需辦 理動產或不動產之質押、動產抵押或抵押設定,作為資金 貸與之擔保。

  • 第 五 條、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

  • 一、 貸與期限:

    1.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及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其貸 放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如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董事 會同意後延期,但延長期限以六個月為限。

    2. 本公司對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 ,其貸放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

  • 二、計息方式:

    1. 本公司之關係企業,貸放利率視本公司資金成本機動調 整。

    2. 除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 者,貸放利率視本公司資金成本機動調整,但不得低於 相同天期往來銀行短期融通利率。

    3. 利息之計收依合約所訂為之。

  • 第 六 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財務單位應定期追蹤借款人之信評,以及是否遵循本公司之相 關規定,若借款人未確實遵循本作業程序或有信用降級之疑慮 時,應立即呈報上級主管,決定於是否依法律程序收回債權。 對於逾期未償還之債權,於三十日內之催收無效後,經辦人即 逕行轉交本公司法務部依法律程序收回債權。

  • 第 七 條、內部控制:

  • 一、建立備查簿: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應建立備查簿, 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交易日期、 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與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 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 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 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96 -

  • 第 八 條、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一、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本公司應命該子公 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且須依主管機關之規定,通知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淨值為計算基準。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十日 ( 不含 ) 以前編制上月份資金貸與其他 公司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亦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 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 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審計委員會。

  •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 一併了解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 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 稽核單位高階主管。

  • 第 九 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 一、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 金貸與餘額。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 )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 二 )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 三 )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 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子公司有前項第三 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第 十 條、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相 關管理辦法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第十一條、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 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 必要之查核程序。

  • 97 -

第十二條、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 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 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就本作業程序之訂定或修正及重大資金 貸與,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並提董事 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者,得由全 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 委員會之決議。

第十三條、附則:

本作業程序訂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 98 -

附錄六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第 條、本作業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下列事項: 一、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1. 客票貼現融資。

    2. 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3. 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 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 之背書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類列入前二項之背書或保證事 項。另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 質權、抵押權者,亦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第 二 條、背書保證對象:

  • 一、本公司得對下列公司為背書保證:

    1. 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2.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公司。

    3. 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之公司。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 司間,得為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 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 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三、本公司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或共同起造人間依合約 規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 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不受以上各款規定之限制, 得為背書保證。

  • 四、前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 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 第 三 條、辦理背書保證之額度:

  • 一、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為: 1. 背書保證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

    1. 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前項額度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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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 背書保證之金額為:

    1. 背書保證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
  • 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前項額度之三分之一。

本作業程序所稱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第 四 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 一、辦理背書保證時,應評估其風險性,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始得為之,但得授權董事長於每次保證金額不超過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之範圍內先行背書保證再補辦追認。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 公司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為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 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 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三、辦理背書保證時,若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第三條所訂額度 之必要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董事對背書保證 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本作業辦法,報經 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於一定期限內註銷超 限部份。前項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理由列入董事會 議記錄中。

第 五 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一、請求背書保證 風險性評估 ( 評估項目包括其必要性及合理 性、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對本公司之營運風 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以及是否應取得擔保品 →

  • 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等 )→ 董事會核准 本公司財務單位 →

  • 核對額度並記錄備查簿 董事長核決之。

  • 二、本公司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而出具之保證函,由董事會 授權之人簽署。

  • 第 六 條、印鑑章保管及程序:

  • 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鑑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 ,該印鑑章應由經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並依印鑑管理 辦法,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

  • 第 七 條、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金 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 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第 八 條、董事會報備股東會核定之額度記錄,應妥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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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內部控制:

  • 一、財務單位應將背書保證事項,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 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交易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 估之事項詳與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二、背書保證時,財務單位應將背書保證之票據契約、約定書 等相關文件影印保管,並詳閱有關內容。

  • 三、背書保證日期終了時,財務單位應主動通知被背書保證者 將留存銀行或債權機構之保證本票收回,且註銷背書保證 有關契據。

  • 四、財務單位應搜集並分析各被背書保證者之營運資料,提供 董事會參考。

  • 五、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第 十 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 書保證餘額。

  •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1.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該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2.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3.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 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 上。

    4.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 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 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 日期孰前者。

第十一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本公司應命 該子公司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 理。且須依主管機關之規定,通知本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 宜,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淨值為計算基準。

  • 101 -

  • 二、子公司應於每月 10 日 ( 不含 ) 以前編制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 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 三、子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 面資料送交審計委員會。

  • 四、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 一併了解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 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 報稽核單位高階主管。

  • 第十二條、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 事管理辦法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第十三條、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 定期取得各子公司財務資料,作為是否繼續提供背書保證之依 據;若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實收 -

  • 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 第十四條、實施與修訂:

本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 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 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就本作業程序之訂定或修正及重大背書 或提供保證,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並 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者,得由全 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 委員會之決議。

本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 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 查核程序。

第十五條、附則:

本作業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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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七

智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停止過戶日: 108 年 4 月 27 日


姓 名 股數(股) %
董事長 仁寶電腦工業(股)公司
代表人:陳瑞聰
41,304,504 21.34

仁寶電腦工業(股)公司
代表人:翁宗斌

仁寶電腦工業(股)公司
代表人:彭聖華

仁寶電腦工業(股)公司
代表人:劉宗寶
獨立董事 李英珍 0
0
獨立董事 溫清章 0
0
獨立董事 楊文安 0
0

魏哲和 0
0
合計 41,304,504
21.34

註 1 : 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之 規定,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十億元在二十億元以下、 且選任獨立董事二人以上者,全體董事之法定持股數如下: 。 全體董事不得少於 11,614,625 股 (193,577,090 股 7.5%80%)

註 2 :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故無監察人法定應持有股數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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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八

其他說明事項:

本次股東常會之股東提案暨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情形:

  1. 依公司法 172 條之 1 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且 其議案以三百字為限(包含案由、說明及標點符號在內),超 過者均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 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2. 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及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 董事候選人名單,但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應選董事名額。

  3. 一○八年股東常會,本公司受理股東提案暨提名期間為 108 年 4 月 12 日起至民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止,並依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 站。

  4. 於上開受理期間,本公司除接獲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21.34% 之 股東「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 選人外,並未接獲任何股東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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