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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ASHI VISION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l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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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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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及《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或者经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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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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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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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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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 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 第(一)(四)(五)项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调查评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指定相关部门对担保申请人 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公司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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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 进行评估。
第八条 公司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
的。
(五)与本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 担保费用的。
第九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 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除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议,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 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五章 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对外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人 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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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及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 担保份额和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通过并授权, 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经办部门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签 章。
第十四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物 权登记。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经办部门应将担保合同的正本交由公司法务 部保存,法务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保存管理担保合同,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人员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 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 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确保担保合同有效 履行。
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被担保人出现异常情况,如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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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
对于被担保人未按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偿付债务或履行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 的,公司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义务,同时主张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 用,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 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 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 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对于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的,或者发生公 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 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 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 定管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 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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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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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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