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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X — Annual Report 2017
Nov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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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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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 106年度及 105年度
(股票代碼 3052)
公司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新民街112號4樓
電話: (02)2223-4099
奎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民國106年度及105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目 錄
| 項 | 目 | 頁 | 次 | ||
|---|---|---|---|---|---|
| 封面 | $\,1$ | ||||
| 目錄 | $2 \sim 3$ | ||||
| 三、 | 聲明書 | $\overline{4}$ | |||
| 四、 | 會計師查核報告 | $5 - 9$ | |||
| 五、 | 合併資產負債表 | $10 - 11$ | |||
| 六、 | 合併綜合損益表 | 12 | |||
| 七、 | 合併權益變動表 | 13 | |||
| 八、 | 合併現金流量表 | $14 \sim 15$ | |||
| 九、 |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16 - 61$ | |||
| (一) 公司沿革與業務範圍 | 16 | ||||
| $($ $\equiv$ $)$ | 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 16 | |||
| $(\equiv)$ |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16 - 19$ | |||
| $(\n$ [四 ] | 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 $20 - 30$ | |||
| $(\texttt{L})$ | 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性之主要來源 | $30 - 31$ | |||
| (六) | 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 $31 - 53$ | |||
| $(\pm)$ | 關係人交易 | 53 | |||
| (八) 質押之資產 | 54 |
| 項 | 目 | 頁 次 |
|---|---|---|
| (九)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54 - 55$ | |
| (十) 重大之災害損失 | 55 | |
|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 55 | |
| $(+$ 二)其他 | $55 \sim 59$ | |
|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 $59 - 60$ | |
| (十四)部門資訊 | $60 \sim 61$ |
$\overline{\phantom{a}}$

本公司民國106年度(自民國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 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 司,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 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均已揭露,爰不再另行編製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特此聲明
公司名稱: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一〇七 年 三 月 廿九 日

會計師杳核報告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夆典集團」)民國106年及105年 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6年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 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 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請參閱其 他事項段),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足以允當表達夆典集團民國106年及105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106年 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 谁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 規範,與夆典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 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 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夆典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 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夆典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工程收入之認列
事項說明
有關工程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及相關科目說明請詳財務報表附註四(十四)及六(二 十五)。

冬典集團主要營業項目会工程相關業務,於工程合約期間依宗工程度認列工程收入。 完工程度係參照每項工程合約至報導期間結束日已發生之成本,占該合約估計總成本之 百分比予以計算,而估計總成本係依據業主之規劃為基礎,考量工程範圍變動導致之追 加減工程,並配合市場行情波動,預估應投入之發包及料工費等各項工程成本。因總成 本之估計將影響完工程度與工程收入之認列,而估計總成本之項目複雜,且常涉及主觀 判斷,具高度不確定性,因此本會計師認為工程收入認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針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 取得重大新增之工程合約,確認計算工程收入所使用之總價與合約約定相符,並抽 查經專案管理部核准之專案初步預算簽核表,確認估計總成本與計算完工程度使用 之基礎一致。
-
- 核對當期重大追加減工程之佐證文件,以確認估計總成本之變動已適當認列。
-
- 取得當期投入成本之明細,抽查相關憑證與帳列數核對,以確認計算完工程度使用 之投入成本金額適當,並驗算完工比例之正確性。
銷售收入認列時點之正確性
事項說明
有關銷售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及相關科目說明請詳財務報表附註四(二十九)及六 $(=\pm\,\text{h})$ 。
冬典集團之銷售標的包含房地產及光電產品,而銷售收入之認列時點為商品交付 予買方、銷售金額能可靠衡量且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時方可認列,而判斷商 品已交付予買方之重要依據,在於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顧客。由於認列收 入流程通常涉及人工作業,可能造成收入認列時點不適當。因此,本會計師將將產品銷 售收入認列時點之適當為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針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 針對房地產之銷售時點,檢視房地產交屋確認單及房地過戶時點,以確認收入認列 於適當期間。
-
- 針對光電產品之銷售時點,對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前後一定期間之銷貨收入交易執 行截止測試, 包括核對訂單所載之交貨條件與出貨單或報關單之狀態, 以確認收入 已認列於適當期間。

- 檢視期後銷貨退回及折讓發生情形,並核對期後收款之收款金額與收款條件、銀行 對帳單是否相符,以評估是否應取得其他額外資訊以確認收入認列之適當性。
工業區勞務收入認列
事項說明
有關勞務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及相關科目說明請詳財務報表附註四(九)及六(四)。
冬典集團與嘉義縣政府簽定工業區開發契約,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及「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受託辦理嘉義縣馬稠後產業園區第 一期之開發及銷售業務,嘉義縣政府負責協調土地取得、地籍整理及開發工程結算審核 及驗收; 奎典集團則依契約辦理園區之規劃、開發及銷售相關事宜。故依合約規定, 夆 典集團係依土地出售狀況,以及開發成本之投入進度認列代辦之勞務收入。
由於工業區開發及銷售需考量投入之開發成本、出售土地情況與工程進度認列代辦 之 勞務費收入,涉及人工計算與會計估計且金額重大,因此,本會計師將工業區勞務收 入認列列為關鍵查核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針對上開關鍵杳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因應程序彙列如下:
- 瞭解及評估其勞務收入認列所採用政策與程序之合理性。 $1.$
- $2.$ 取得開發成本月報表,核對投入成本與帳列數一致性,並抽核驗證其相關憑證。
- 取得經核定之開發成本月報表,並驗算勞務收入認列之正確性。 3.
其他事項 - 提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
列入釜典集團合併財務報表之部分子公司其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 他會計師杳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子公司財 務報表所列之金額及附註十三所揭露之相關資訊,係依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前述公 司民國 106年及 105年 12月 31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新台幣 29,933 仟元及 32,974 仟 元, 各占合併總資產之 0.33%及 0.36%; 負債總額分別為新台幣 2,546 仟元及 2,408 仟 元, 占合併負債總額皆為 0.04%; 民國 106年及 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營業收 入淨額均為新台幣0仟元。
其他事項 - 個體報告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06年度及105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 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 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 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 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夆典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相 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夆典集團或停止 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夆典集團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 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 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辨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 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 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其目的非對夆典集團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3.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夆典 $4.$ 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 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 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 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 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夆典集團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對於集團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 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集團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集團查核意 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夆典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 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 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核准簽證文號: (88)台財證(六)第95577號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 (81)台財證(六)第33095號
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 9 $E$ 中

| 資 | 附註 產 |
106 全 |
年 12 31 月 額 |
日 $\%$ |
105 金 |
12 月 年 額 |
31 $\boxminus$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 195,760 | $\overline{2}$ | $\frac{1}{2}$ | 127,011 | 1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六(二) | ||||||
| 融資產一流動 | 814 | 15,807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6,484 | 3,105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三) | 542,836 | 6 | 218,842 | $\overline{c}$ | ||
| 1190 | 應收建造合約款 | 六(六) | 933,021 | $10$ | 1,081,331 | 12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六(四)及八 | 1,173,210 | 13 | 3,042,480 | 34 | ||
| 1220 | 本期所得稅資產 | 775 | $\overline{\phantom{a}}$ | 362 | ||||
| 130X | 存貨 | 六(五)及八 | 1,848,324 | 20 | 1,995,158 | 22 | ||
| 1410 | 預付款項 | 六(七) | 271,042 | $\mathfrak{Z}$ | 504,669 | 6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六(八)及八 | 3,742,892 | 41 | 1,659,914 | 18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8,715,158 | 95 | 8,648,679 | 95 | |||
| 非流動資產 | ||||||||
| 1523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 六(九) | 3,946 | 3,985 | ||||
| 1543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 | 六(十) | ||||||
| 動 | 13,886 | 14,269 | ||||||
| 1550 |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六(十一) | 123,069 | $\overline{2}$ | 118,697 | 2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十二)及八 | 190,027 | $\overline{2}$ | 193,629 | $\sqrt{2}$ | ||
| 1760 |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 六(十三) | 3,108 | $\overline{\phantom{a}}$ | ||||
| 1780 | 無形資產 | 六(十四) | 2,060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三十一) | 88,429 | 1 | 106,814 | 1 |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lambda$ | 20,072 | $\bar{\pi}$ | 13,937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439, 429 | 5 | 456,499 | $\overline{5}$ | |||
| 1XXX | 資產總計 | $\,$ | 9,154,587 | 100 | $\pmb{\mathcal{L}}$ | 9,105,178 | 100 |
(續次頁)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106 金 |
31 12 年 月 額 |
日 $\%$ |
105 金 |
12 月 年 額 |
31 日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十五) | \$ | 1,701,718 | 19 | $\frac{1}{2}$ | 1,522,513 | 17 |
| 2110 | 應付短期票券 | 六(十六) | 963,000 | 11 | 1,131,000 | 12 | ||
| 2150 | 應付票據 | 20,459 | 11,082 | |||||
| 2170 | 應付帳款 | 501,877 | 5 | 636,188 | 7 | |||
| 2190 | 應付建造合約款 | 六(六) | 104,642 | 1 | 190,241 | $\overline{2}$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96,438 | 1 | 44,214 | 1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766 | 2,601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六(十七)(十九)(二 | ||||||
| $+)$ | 2,146,069 | 23 | 2,089,475 | 23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5,534,969 | 60 | 5,627,314 | 62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30 | 應付公司債 | 六(十八) | 495,207 | 6 | 493,955 | 5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三十一) | 5,583 | 5,583 | ||||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六(二十) | 3,304 | $\overline{\phantom{a}}$ | 4,604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504,094 | 6 | 504,142 | $\overline{5}$ | |||
| 2XXX | 負債總計 | 6,039,063 | 66 | 6, 131, 456 | 67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股本 | 六(二十二)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2,330,045 | 26 | 2,330,045 | 26 | |||
| 資本公積 | 六(二十三) | |||||||
| 3200 | 資本公積 | 218,991 | $\overline{c}$ | 211,632 | $\overline{2}$ | |||
| 保留盈餘 | 六(二十四)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210,816 | $\overline{c}$ | 206,368 | $\sqrt{2}$ | |||
| 3320 | 特別盈餘公積 | 26,733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504,473 | 6 | 403,464 | $\overline{4}$ | |||
| 其他權益 | ||||||||
| 3400 | 其他權益 | 6,341) | $-$ ( | 4,011) | ||||
| 3500 | 庫藏股票 | 六(二十二)及八 | 299,932) ( | $3)$ ( | 299,932) ( | 3) | ||
| 31XX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 | |||||||
| 計 | 四 $($ 三) | 2,984,785 130,739 |
33 | 2,847,566 | 31 | |||
| 36XX | 非控制權益 | $\mathbf{1}$ 34 |
126,156 2,973,722 |
$\frac{2}{\sqrt{2}}$ 33 |
||||
| 3XXX | 權益總計 | 3, 115, 524 |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末認列之合約承 諾 |
九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frac{1}{2}$ | 9,154,587 | 100 | $\mathcal{P}$ | 9,105,178 | 100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會計主管:吳秀玲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106 | 年 | 度 | 105 | 年 | 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frac{0}{6}$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二十五) | \$ | 3,901,472 | 100 | $\overline{\$}$ | 2,887,603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五)(二十 | ||||||
| 九)(三十) | $3,458,417$ ) ( | 89( | $2,721,770$ ) ( | 94) | ||||
| 5900 | 營業毛利 | 443,055 | 11 | 165,833 | 6 | |||
| 營業費用 | 六(二十九)(三 | |||||||
| $+)$ | ||||||||
| 6100 | 推銷費用 | $44,441$ ) $($ | $1)$ ( | $21,688$ )( | 1) | |||
| 6200 | 管理費用 | $126,809$ )( | $3)$ ( | 95,702( | 3)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3,375) | $\blacksquare$ | 3,528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174,625$ ) ( | $4)$ ( | $120,918$ $($ | $\overline{4})$ | |||
| 6900 | 營業利益 | 268,430 | $\overline{7}$ | 44,915 | $\sqrt{2}$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二十六) | 21,002 | $\mathbf{1}$ | 32,812 | $\mathbf{1}$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二十七) | $27,792$ ) ( | $1)$ ( | 12, 192)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二十八) | $35,345$ ) ( | $1)$ ( | $34,983$ )( | 1) | ||
| 706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 | 六(十一) | ||||||
| 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 6,542 | 10,735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35,593$ ) ( | 1) | 3,628) | ||||
| 7900 | 稅前淨利 | 232,837 | 6 | 41,287 | $\overline{2}$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利益 | 六(三十一) | $24,275$ ) | 1) | 11,513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208,562 | 5 | $\mathcal{S}$ | 52,800 | $\overline{2}$ | |
| 其他綜合損益 | ||||||||
|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項目 | ||||||||
| 8361 |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 | |||||||
| 8362 | 算之兌換差額 | $($ \$ | 2,291) | $-$ (\$) | $10,184$ $($ | 1) |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 評價損益 |
六(九) | 39) | 2,618)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frac{1}{2}$ | 2,330) | $12,802$ )( | 1)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mathcal{S}$ | 206,232 | $rac{1}{2}$ $\equiv$ 5 |
39,998 | |||
| 8610 | 淨利(損)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
\$ | 200,804 | 5 | \$ | 44,479 | $\overline{2}$ | |
| 8620 | 非控制權益 | 7,758 | 8,321 | |||||
| \$ | 208,562 | 5 | $\mathcal{S}$ | 52,800 | $\sqrt{2}$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 | 198,474 | $\mathfrak{S}$ | 31,677 | $\perp$ | ||
| 8720 | 非控制權益 | 7,758 | 8,321 | |||||
| \$ | 206,232 | $\frac{1}{5}$ | $$\mathbb{S}$$ | 39,998 | ||||
| 基本每股盈餘 | 六(三十二)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合計 | \$ | 1.00 \$ |
0.22 | ||||
| 稀釋每股盈餘 | 六(三十二) | |||||||
| 9850 | 稀釋每股盈餘合計 | \$ | 0.99 $\$\$ |
0.22 |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郭國華




| 歸 | 屬 於 |
母 | 公 | 司 | 業 | 主 | 之 | 權 益 |
||||
|---|---|---|---|---|---|---|---|---|---|---|---|---|
| 保 | 留 | 盈 餘 |
其 他 |
權 益 |
||||||||
| 國外營運機構 | 備供出售金 | |||||||||||
| 註 附 |
普通股股本 | 資本公積 | 法定 盈 餘 公 積 |
盈餘 特别 積 公 |
未分配盈餘 |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兒換差額 |
融資產未實 益 現 捐 |
庫藏股票 | 總 計 |
非控制權益 | 權益總額 | |
| 105 年度 | ||||||||||||
| 105年1月1日餘額 | \$2,330,045 | \$199,628 | \$192,093 | \$ | 487,617 \$ |
5,591 | 3,200 -S |
(S 0 ) 292,682) |
\$2,925,492 | \$120,471 | \$3,045,963 | |
| 民國104年盈餘指撥及分配 | 六(二十四)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overline{a}$ | 14,275 | $\sim$ | 14,275) | ||||||||
| 現金股利 | $\sim$ | $114,357$ ) | $\sim$ | 114,357) | 114,357) | |||||||
| 本期合併淨利 | 44,479 | 44,479 | 8,321 | 52,800 | ||||||||
| 其他綜合損益 | $\overline{\phantom{a}}$ | $10,184$ ) ( | 2,618) | $\sim$ | 12,802) | $\sim$ | 12,802) | |||||
| 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視為 庫藏股取得現金股利數 |
六(二十三) | $\sim$ | 12,004 | 12,004 | w. | 12,004 | ||||||
| 非控制權益 | $\sim$ | 2,636) | 2,636) | |||||||||
| 庫藏股買回 | $\pi(=\pm 1)$ | 7,250 | 7,250 | 7,250 | ||||||||
| 105年12月31日餘額 | \$2,330,045 | 211,632 \$ |
206,368 | 403,464 \$ |
4,593) 1\$ |
582 | 299,932 $\left( \mathcal{S} \right)$ |
\$2,847,566 | \$126,156 | \$2,973,722 | ||
| 106年度 | ||||||||||||
| 106年1月1日餘額 | \$2,330,045 | \$211,632 | \$206,368 | $\mathcal{S}$ $\blacksquare$ |
$\mathcal{S}$ 403,464 |
$4,593$ ) \$ (S |
582 | (S 0 ) 299,932) |
\$2,847,566 | \$126,156 | \$2,973,722 | |
| 民國 105年盈餘指撥及分配 | 六(二十四) | |||||||||||
|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4.448 | $\sim$ | 4,448) | |||||||||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26,733 | 26, 733) | ||||||||||
| 現金股利 | $\overline{\phantom{a}}$ | 68,614) | × | 68,614) | $\overline{\phantom{a}}$ | 68,614) | ||||||
| 本期合併淨利 | 200,804 | 200,804 | 7,758 | 208,562 | ||||||||
| 本期其他综合損益 | $\sim$ | 2,291) | 39) | $\overline{\phantom{a}}$ | 2,330) | $\overline{\phantom{a}}$ | 2,330) | |||||
| 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視為 庫藏股取得現金股利數 |
六(二十三) | 7,203 | 7,203 | $\overline{\phantom{a}}$ | 7,203 | |||||||
| 實際取得子公司股權價格與 帳面價值差異 |
六(三十三) | 156 | 156 | 156 | ||||||||
| 非控制權益 | 3,175 | 3,175 | ||||||||||
| 106年12月31日餘額 | \$2,330,045 | 218,991 \$ |
210,816 \$ |
26,733 \$ |
504,473 \$ |
6,884) (S) |
543 $\mathcal{S}$ |
299,932) (S 0 ) |
\$2,984,785 | 130,739 \$ |
\$3,115,524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 附註 | 106 | 年 度 |
105 | 年 度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 | $\mathcal{S}$ | 232,837 | $\mathcal{S}$ | 41,287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含投資性不動產) | 六(十二)(十三) | 7,977 | 11,657 | ||
| 攤銷費用 | 六(二十九) | 2,980 | 3,340 | ||
| 利息收入 | 六(二十六) | $\left($ | $14,053$ ) ( | 22,954)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淨損 | 六(二)(二十七) | ||||
| 失 | 109 | 285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六(二十七) | $\overline{\phantom{a}}$ | 98) | ||
| 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5 | ||||
|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六(十)(二十七) | 383 | |||
| 無形資產減損損失 | 六(十四) | 2,060 | 5,782 | ||
| 利息費用 | 六(二十八) | 35,345 | 34,983 | ||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 | 六(十一) | ||||
| 份額 | $6,542$ ) ( | 10,735)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14,884 | ||||
| 應收票據 | 3,379) | 7,904 | |||
| 應收帳款 | 323,994) | 78,014 | |||
| 應收建造合約 | 148,310 1,879,685 |
- ( | 183,932) $372,106$ ) |
||
| 其他應收款 | $\left($ | ||||
| 存貨 | 160,112 233,627 |
$\left($ | 19,457 46,525) |
||
| 預付款項 其他流動資產 |
$\overline{(\ }$ | 389,585) ( | 21,171)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2,488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票據 | 63,603 | - ( | 22,119) | ||
| 應付帳款 | 188,537) ( | 228,691) | |||
| 應付建造合約款 | 85,599) ( | $57,639$ ) | |||
| 其他應付款 | 66,720 | 33,175 | |||
| 其他流動負債 | 1,181,093) | 318,055 | |||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3) | 662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流出) | 655,852 | 408,881) | |||
| 利息收入收現數 | 2,642 | 2,759 | |||
| 利息費用支付數 | 62,216) | 94,031) | |||
| 本期支付之所得稅 | 7,140) | 2,576)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589,138 | 502,729) |
(續次頁)
$~\mathord{\sim} 14\mathord{\sim}$

| 附註 | 106 | 年 度 |
105 | 年 度 |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 $2,225$ ) (\$ | 1,196)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479 | ||||
| 受限制資產減少(增加) | 1,059,394 | $\left($ | 339,984)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9,115)$ ( | 2,371)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1,048,054 | 343,072)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减少) | 179,205 | $\left($ | 23,886) | ||
|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增加 | $\overline{(\ }$ | 168,000) | 270,000 | ||
| 舉借長期借款 | 440,000 | 955,000 | |||
| 償還長期借款 | $\left($ | $1,955,100$ ) ( | 703,985) | ||
| 發放現金股利 | $\left($ | $63,607$ ) ( | 104,989) | ||
| 發行公司債 | 493,750 | ||||
| 買回庫藏股 | 7,250) | ||||
| 非控制權益變動 | 六(三十三) | 820)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1,568,322) | 878,640 | |||
| 匯率影響數 | $121)$ ( | 29)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數 | 68,749 | 32,810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27,011 | 94,201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195,760 | \$ | 127,011 |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會計主管:吳秀玲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别註明者外)
一、公司沿革與業務範圍
奎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於中華民國65年8月9日設 立,原名「夆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更名為「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本公司及子公司 (以下本公司及子公司統稱「本集團」) 主要營業項目 為機械工程、儀電工程、環境工程、電子相關產品製造、買賣及委託營造廠興建 住宅及商業大樓業務等。本公司股票自民國 84年12月起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買 音 。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本合併財務報告於民國107年3月26日經董事會通過。
-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一)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新發布、修正後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下表彙列金管會認可之民國 106 年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新發布、修 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發布之生效日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2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正「投資個體:適用合併報表之例外規定」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之修正「取得聯合營運權益之會計處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理」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4號「管制遞延帳戶」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38號之修正「可接受之折舊及攤銷方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法之闡釋」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41號之修正「農業:生產性植物」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之修正「單獨財務報表之權益法」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之修正「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露」 | 民國103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修正「衍生工具之合約更替及避險會計 | 民國103年1月1日 |
| 之繼續」 |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1號「公課」 | 民國103年1月1日 |
| 2010-2012週期之年度改善 2011-2013週期之年度改善 |
民國103年7月1日 民國103年7月1日 |
| 2012-2014週期之年度改善 | 民國105年1月1日 |
| 除 下 列 所 述 者 外 ,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集 績效 並 無重 大 影響 : 1.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27 號 之 修正 「 單獨 財 務報 表 之權 益 |
團 財 務 狀 況 與 財 務 法」 |
| 此修 正 允許 企 業於 編製 單 獨財 務 報表 時,投 資子 公 會計 處 理,得選 擇 按下 列 方式 之 一:(1)按 成 本,或(2)依 則 第 9 號, 或(3)依 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 28 號之 權 益法 。 |
司、合 資及 關 聯企 業 之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 |
| 2.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36 號 之 修正 「 非金 融 資產 可 回收 金 |
額之 揭露 」 |
| 當現 金 產生 單 位包 含商 譽 或非 確 定耐 用年 限 之無 形 除揭 露 可回 收 金額 之規 定;當 個別 資 產( 包括 商 譽)或現 |
資產 但未 有 減損 時,移 金產 生 單位 認 列 |
| 或迴 轉 之減 損 金額 重大,應揭 露 該資 產 之可 回 收金 基於 公 允價 值 減處 分成 本,應 揭 露公 允 價值 層 級之 等 |
額,且 若 可回 收 金額 係 級和 衡量 公 允價 值 之 |
| 評價 技 術及 關 鍵假 設。 |
|
| 本集 團 依該 準 則修 正財 務 報表 及 相關 附註 之 表達 。 |
|
| (二)尚未 採 用金 管 會認 可之 新 發布 、 修正 後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
則之 影 響 |
下表 彙 列金 管 會認 可之 民 國 107 年 適 用之 國 際財 務 報導 準則 之 新發 布 、修 正及 修 訂之 準 則及 解釋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發布之生效日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之修正「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分類及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衡量」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之修正「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保險合約』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之適 | |
| 用」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之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客戶合約之收入』之闡釋」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之修正「揭露倡議」 | 民國106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正「未實現損失之遞延所得稅資產之 | 民國106年1月1日 |
| 認列」 | |
| 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之修正「投資性不動產之轉列」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2號「外幣交易與預收(付)對價」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2014-2016週期之年度改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首次採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
| 2014-2016週期之年度改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2號「對其他 | 民國106年1月1日 |
| 個體之權益之揭露」 | |
| 2014-2016週期之年度改善-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 | 民國107年1月1日 |
| 業及合資」 |
除 下 列 所 述 者 外 ,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與 財 務 績效 並 無重 大 影響 ,相 關 影響 金 額待 評估 完 成時 予 以揭 露:
- 1.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工 具」
- (1)金融 資 產債 務 工 具按 企 業之 經 營 模 式及 合 約現 金 流 量 特性 判 斷, 可 分 類為 透 過損 益 按 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 金 融 資產 、 透過 其 他 綜 合損 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 融 資 產及 按 攤銷 後 成 本 衡量 之 金融 資 產 ; 金融 資 產權 益 工具 分 類為 透 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 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 除 非 企業 作 不可 撤 銷之 選 擇將 非 交易 目的 之 權益 工 具的 公允 價 值認 列 於其 他綜 合 損益 。
- (2)金融 資 產債 務 工 具之 減 損評 估 應 採 預期 信 用損 失 模 式 ,於 每 一資 產 負 債表 日 評估 該 工 具 之信 用 風險 是 否 有 顯著 增 加, 以 適 用 12 個月 之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或 存 續 期 間 之 預 期 信 用 損 失 (於 發 生 減 損 前 之 利 息 收 入 按 資產 帳 面總 額 估計 );或是 否業 已 發生 減 損,於 發生 減 損後 之 利息 收 入 按提 列 備抵 呆 帳後 之帳 面 淨額 估 計。應 收帳 款(不 包含 重 大 財務 組 成部 分)應按 存 續期 間 之 預期 信 用損 失 衡量 備抵 損 失。
- 2.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5 號 「客 戶 合 約之 收 入」
-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 15 號「 客戶 合 約 之收 入 」取 代 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 11 號 「建 造 合約 」、 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18 號 「收 入 」以 及 其 相 關解 釋 及解 釋 公 告。按 準則 規 定收 入 應於 客 戶取 得 對商 品或 勞 務之 控 制時 認列,當客 戶 已 具 有 主 導 資 產 之 使 用 並 取 得 該 資 產 之 幾 乎 所 有 剩 餘 效 益 之 能 力 時 表 示 客 戶取 得 對商 品 或勞 務之 控 制。
此準 則 之核 心 原則 為「 企 業認 列 收入 以 描述 對 客戶 所 承諾 之商 品 或勞 務 之 移轉 , 該收 入 之 金 額反 映 該等 商 品 或 勞務 換 得之 預 期 有 權取 得 之對 價」。 企 業 按 核 心 原 則 認 列 收 入 時 需 運 用 下 列 五 步 驟 來 決 定 收 入 認 列 的 時 點 及 金額 : 步 驟 1:辨 認 客戶 合 約。
- 步 驟 2:辨 認 合約 中 之履 約 義務 。
- 步 驟 3:決 定 交易 價 格。
- 步 驟 4:將 交 易價 格 分攤 至 合約 中 之履 約義 務 。
- 步 驟 5:於 ( 或隨 ) 企業 滿 足履 約 義務 時認 列 收入 。
此外,準則 亦 包括 一 套整 合 性之 揭 露規 定,該 等規 定 將使 企 業對 財 務報 表 使用 者 提供 有 關客 戶合 約 所產 生 之收 入與 現 金流 量 之性 質、金 額、時 間 及 不確 定 性之 綜 合資 訊。
3.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7 號 之 修正 「 揭露 倡 議」 此修 正 要求 企 業增 加揭 露 有關 (來 自)籌資 活 動之 負 債變 動,包 括來 自 現 金 及非 現 金之 變 動。
經評 估 該修 正 將使 本集 團 增加 有 關(來 自)籌資 活 動之 負 債 變動 之 揭露 。
- 4.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12 號 之 修正 「 未實 現 損失 之 遞延 所 得稅 資產 之 認列 」 此修 正 係釐 清 有關 未實 現 損失 之 遞延 所得 稅 資產 認 列,亦 同時 釐 清了 一 些 遞延 所 得稅 資 產會 計之 一 般基 礎 原則。此修 正 釐清 對 於以 公允 價 值列 報 之 資產,當 其 帳面 金 額低 於 課稅 基 礎時,仍 然會 產 生可 減 除暫 時 性差 異,於 評估 是 否有 足 夠之 課稅 所 得以 供 可減 除暫 時 性差 異 使用 時,除 稅法 有 限 制 外,應 將所 有 可減 除 暫時 性 差異 合 併評 估,且 不考 慮 暫時 性 差異 所 造成 之 課稅 所 得減 少 。
- 5.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40 號 之 修正 「 投資 性 不動 產 之轉 列 」
此修 正 釐清 僅 於用 途改 變 時,始 能 轉入 投資 性 不動 產 或從 投資 性 不動 產 轉 出。不 動 產用 途 是否 改變 應 考量 該 不動 產是 否 仍符 合 投資 性不 動 產之 定 義 及是 否 有證 據 證明 用途 改 變,若僅 管 理 階層 使 用該 不 動產 之意 圖 改變,不 足以 作 為支 持 用途 改變 之 證據。此 外,該修 正 新增 證 明用 途改 變 之例,包 括建 造 中或 開 發中 之不 動 產(無須 已 完 工之 不 動產 ),開 始 轉供 自 用時 可 從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轉 換 為 自 用 不 動 產 及 於 租 賃 開 始 日 可 將 存 貨 轉 換 為 投 資 性 不動 產 。
6.國 際 財務 報 導解 釋 第 22 號 「外 幣 交 易與 預 收(付)對價 」
此解 釋 說明 以 外幣 計價 合 約之 交 易日,為企 業 於認 列 相關 資產、費用 及 收 益前 , 預先 收 取或 支付 對 價而 原 始認 列非 貨 幣性 資 產或 負債 之 日。
於適 用 金管 會 認可 之民 國 107 年 IFRSs 版本 時 ,本 集 團 對於 國 際財 務 報導 準則 第 9 號(以下 簡 稱「 IFRS 9」 )及 國 際財 務 報導 準 則 第 15 號(以下 簡 稱 「IFRS 15」)係 採 用簡 易 追溯 調 整, 對民 國 107 年 1 月 1 日 之重 大 影響 彙 總如 下 :
本集 團 按 IFRS9 提 列減 損 損失 規 定, 調減 應 收帳 款\$2,302, 並調 減 保留 盈 餘\$2,302。
(三)國際 會 計準 則 理事 會已 發 布但 尚 未經 金管 會 認可 之 國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之影 響
下 表 彙 列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納 入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準 則 之新 發 布、 修正 及 修訂 之 準則 及解 釋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 發布之生效日 | |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投資 | 待國際會計準則理事 |
|---|---|
| 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 會決定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 | 民國108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保險合約」 | 民國110年1月1日 |
| 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關聯企業與合資之長期權益」 | 民國108年1月1日 |
|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3號「不確定性之所得稅處理」 | 民國108年1月1日 |
| 2015-2017週期之年度改善 | 民國108年1月1日 |
除 下 列 所 述 者 外 ,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與 財 務 績效 並 無重 大 影響 ,相 關 影響 金 額待 評估 完 成時 予 以揭 露: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 16 號 「 租賃 」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 16 號 「 租賃 」 取 代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17 號 「 租賃 」 及 其相 關 解釋 及 解釋 公告 。 此準 則 規定 承租 人 應認 列 使用 權資 產 及租 賃 負 債( 除 租賃 期 間短 於 12 個 月 或低 價 值 標的 資 產之 租 賃外 );出 租 人會 計 處 理仍 相 同, 按 營業 租賃 及 融資 租 賃兩 種類 型 處理 , 僅增 加相 關 揭露 。
四、 重大 會 計政 策 之彙 總說 明
編製 本 合併 財 務報 告所 採 用之 主 要會 計政 策 說明 如 下。除 另有 說 明外,此 等政 策 在所 有 報導 期 間一 致地 適 用。
(一)遵循 聲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據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與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國 際會 計 準則 、 解釋 及解 釋 公告 (以 下 簡 稱 IFRSs)編製 。
- (二)編製 基 礎
- 1.除 下 列重 要 項目 外, 本 合併 財 務報 告係 按 歷史 成 本編 製:
- (1)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包 括 衍生 工 具)。
- (2)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 之備 供 出售 金 融資 產。
- 2.編 製 符合 金 管會 認可 之 IFRSs 之 財 務報 告 需要 使 用一 些重 要 會計 估 計, 在 應 用 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亦 需 要 管 理 階 層 運 用 其 判 斷 , 涉 及 高 度 判斷 或 複雜 性 之項 目,或涉 及 合 併財 務 報告 之 重大 假 設及 估計 之 項目,請 詳附 註 五說 明 。
(三)合併 基 礎
- 1.合 併 財務 報 告編 製原 則
- (1)本集 團 將所 有 子 公司 納 入合 併 財 務 報告 編 製之 個 體 。 子公 司 指受 本 集 團控 制 之個 體(包 括 結構 型 個體 ),當 本 集團 暴 露於 來 自對 該個 體 之參 與之 變 動報 酬 或 對 該等 變 動報 酬 享 有 權利 , 且透 過 對 該 個體 之 權力 有 能力 影 響該 等 報 酬 時, 本 集團 即 控 制 該個 體 。子 公 司 自 本集 團 取得 控 制之 日 起納 入 合併 財務 報 告, 於 喪失 控制 之 日起 終 止合 併。
- (2)集團 內 公司 間 之 交易 、 餘額 及 未 實 現損 益 業已 銷 除 。 子公 司 之會 計 政 策已 作 必要 之 調整 ,與 本 集團 採 用之 政策 一 致。
- (3)損益 及 其他 綜 合 損益 各 組成 部 分 歸 屬於 母 公司 業 主 及 非控 制 權益 ; 綜 合損 益 總額 亦 歸 屬 於母 公 司業 主 及 非 控制 權 益, 即 使 因 而導 致 非控 制 權益 發 生虧 損 餘額 。
- (4)對子 公 司持 股 之 變動 若 未導 致 喪失 控制( 與非 控 制權 益 之交 易),係作 為權 益 交易 處 理 , 亦即 視 為與 業 主 間 進行 之 交易 。 非 控 制權 益 之調 整 金額 與 所支 付 或收 取對 價 之公 允 價值 間之 差 額係 直 接認 列於 權 益。
- (5)當集 團 喪失 對 子 公司 之 控制 , 對 前 子公 司 之剩 餘 投 資 係按 公 允價 值 重 新衡 量 ,並 作 為 原 始認 列 金融 資 產 之 公允 價 值或 原 始 認 列投 資 關聯 企 業或 合 資之 成 本 , 公允 價 值與 帳 面 金 額之 差 額認 列 為 當 期損 益 。對 於 先前 認 列於 其 他 綜 合損 益 與該 子 公 司 有關 之 所有 金 額 , 其會 計 處理 與 本集 團 若直 接 處 分 相關 資 產或 負 債 之 基礎 相 同, 亦 即 如 先前 認 列為 其 他綜 合 損益 之 利 益 或損 失 ,於 處 分 相 關資 產 或負 債 時 將 被重 分 類為 損 益, 則 當喪 失 對 子 公司 之 控制 時 , 將 該利 益 或損 失 自 權 益重 分 類為 損 益。
2.列 入 合併 財 務報 告之 子 公司 :
| 投資公司 | 子公司 | 所持股權百分比 | |||
|---|---|---|---|---|---|
| 名 稱 |
名 稱 |
業務性質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說明 |
| 夆典科技開 發(股)公司 |
昌吉營造(股)公 司(昌吉公司) |
土木建築水利等營 造業務 |
85.50% | 85.36% | (註1) |
| 夆典科技開 發(股)公司 |
REINFORCE ENERGY CO., LTD. (REINFORCE) |
一般投資業 | 100.00% | 100.00% | |
| 夆典科技開 發(股)公司 |
BRIGHT GLORY CORP. (BRIGHT) |
一般投資業 | 100.00% | 100.00% | |
| 夆典科技開 發(股)公司 |
信鼎工程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 |
工程顧問 | 100.00% | 100.00% | |
| 夆典科技開 發(股)公司 |
APEX LIFE INC.(APEX LIFE) |
買賣工程設備及高 科技電子產品 |
- | - | (註2) |
| 夆典科技開 發(股)公 司、昌吉營 造(股)公司 |
連碩光電科技 (股)公司(連碩公 司) |
電子零組件、國際 貿易、資訊軟體服 務業 |
60.03% | 60.03% | (註3) |
| 連碩光電科 技(股)公司 |
POCONO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POCONO) |
一般投資業 | 100.00% | 100.00% | (註3) |
(註 1)本公 司 購入 昌 吉股 票 82,000 股,有關 交 易請 參 閱附 註六 (三 十 三)。
(註 2)APEX LIFE 於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取 得當 地 主管 機 關核 准 解散 登 記在 案 ,截 至 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 尚 未完 成 清算 程 序。
(註 3)列入 合 併財 務 報告 之 部分 子 公司 民 國 106 及 105 年 度之 財 務報 告 係 由其 他 會計 師 查核 。
- 3.未 列 入合 併 財務 報告 之 子公 司 :無 此情 形 。
- 4.子 公 司會 計 期間 不同 之 調整 及 處理 方式 : 無此 情 形。
- 5.重 大 限制 : 無此 情形 。
- 6.對 本 集團 具 重大 性之 非 控制 權 益之 子公 司 :
本集 團 民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非 控 制權 益 總額 分別 為\$130,739 及\$126,156,下 列為 對本 集 團具 重 大性 之非 控 制權 益 及所 屬子 公 司資 訊:
| 非控制權益 | ||||||||
|---|---|---|---|---|---|---|---|---|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子公司 | 主要營業 | 持股 | 持股 | |||||
| 名 稱 |
場所 | 金額 | 百分比 | 金額 | 百分比 | 說明 | ||
| 昌吉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 |
台灣 | \$ 103,609 |
14.50% | \$ | 95,535 | 14.64% |
| 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流動資產 | \$ | 1,520,090 \$ |
1,469,112 |
| 非流動資產 | 273,721 | 261,790 | |
| 流動負債 | ( | 1,062,180) ( |
1,059,962) |
| 非流動負債 | ( | 17,083) ( |
18,380) |
| 淨資產總額 | \$ | 714,548 \$ |
652,560 |
| 綜合 | 損 | 益表 |
|---|---|---|
| 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收入 | \$ | 2,155,539 | \$ | 1,879,020 | |||
| 稅前淨利 | 62,828 | 72,584 | |||||
| 所得稅費用 | ( | 1,028) | ( | 897) | |||
| 本期淨利 | 61,800 | 71,687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61,800 | \$ | 71,687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 | \$ | 8,961 | \$ | 10,495 |
現金 流 量表
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 (\$ | 86,814) | \$ | 213,004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3,960 | 17,478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 87,701 | ( | 225,473)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 | 4,847 | 5,009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4,582 | 9,573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19,429 | \$ | 14,582 |
7.子 公 司持 有 母公 司發 行 證券 之 內容 :請 詳 附註 六(二 十 二)。
(四)外幣 換 算
本 集 團 內 每 一 個 體 之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之 項 目 , 均 係 以 該 個 體 營 運 所 處 主 要 經 濟環 境 之貨 幣( 即 功能 性 貨幣 )衡 量。本合 併 財務 報 告係 以本 公 司之 功 能性 貨幣 「 新台 幣 」作 為表 達 貨幣 列 報。
1.外 幣 交易 及 餘額
- (1)外幣 交 易採 用 交 易日 或 衡量 日 之 即 期匯 率 換算 為 功 能 性貨 幣 ,換 算 此 等交 易 產生 之 換算 差額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 (2)外幣 貨 幣性 資 產 及負 債 餘額 ,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 期 匯率 評 價調 整 , 因調 整 而產 生 之換 算差 額 認列 為 當期 損益 。
- (3)外幣 非 貨幣 性 資 產及 負 債餘 額 , 屬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 價 值衡 量 者,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 期 匯率 評 價調 整 , 因 調整 而 產生 之 兌 換 差額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屬 透 過 其 他綜 合 損益 按 公 允 價值 衡 量者 ,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期 匯 率評 價 調 整 ,因 調 整而 產 生 之 兌換 差 額認 列 於 其 他綜 合 損益 項 目; 屬 非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者, 則 按初 始交 易 日之 歷 史匯 率衡 量 。
- (4)所有 其 他兌 換 損 益在 損 益表 之 「其 他利 益 及損 失 」列 報。
- 2.國 外 營運 機 構之 換算
功能 性 貨幣 與 表達 貨幣 不 同之 所 有集 團個 體,其 經 營結 果 和財 務 狀況 以 下 列方 式 換算 為 表達 貨幣 :
- (1)表達 於 每一 資 產 負債 表 之資 產 及 負 債係 以 該資 產 負 債 表日 之 收盤 匯 率 換算 ;
- (2)表達 於 每一 綜 合 損益 表 之收 益 及費 損係 以 當期 平 均匯 率換 算 ;及
(3)所有 因 換算 而 產 生之 兌 換差 額 認列 為其 他 綜合 損 益。
- (五)資產 負 債區 分 流動 及非 流 動之 分 類標 準
- 1.本 集 團 因 所 承 接 工 程 專 案 及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業 務 之 營 業 週 期 通 常 長 於 一 年,與 營建、建 造 合 約及 代 辦土 地 開發 業務 相 當之 資 產負 債,係 按營 業 週 期 作 為 劃 分 流 動 與 非 流 動 之 標 準 , 其 餘 資 產 負 債 科 目 則 以 一 年 為 劃 分 標 準。
- 2.資 產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資 產: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實 現 該資 產, 或 意圖 將 其出 售或 消 耗者 。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實現 者 。
- (4)現金 或 約當 現 金 ,但 於 資產 負 債 表 日後 至 少十 二 個 月 交換 或 用以 清 償 負債 受 到限 制 者除 外。
本集 團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資產 分類 為 非流 動 。
- 3.負 債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負 債: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清 償 者。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到期 清 償者 。
- (4)不能 無 條件 將 清 償期 限 遞延 至 資 產 負債 表 日後 至 少 十 二個 月 者。 負 債 之條 款 ,可 能 依 交 易對 方 之選 擇 , 以 發行 權 益工 具 而 導 致清 償 者, 不 影響 其 分類 。
本集 團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負債 分類 為 非流 動 。
(六)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1.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金 融 資 產 若 在 取 得時 主 要係 為 短期 內出 售,則 分 類為 持 有供 交 易之 金 融資 產。衍生 工 具 除 依避 險 會計 被 指定 為避 險 項目 外,均 分 類為 持 有供 交 易之 金融 資 產。本 集 團 於 金 融 資 產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時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將 其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
- (1)係混 合(結 合)合 約; 或
- (2)可消 除 或重 大 減 少衡 量 或認 列 不一 致; 或
- (3)係依 書 面之 風 險 管理 或 投資 策 略 , 以公 允 價值 基 礎 管 理並 評 估其 績 效 之投 資 。
- 2.本 集 團 對 於 符 合 交 易 慣 例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採 用 交易 日 會計 。
- 3.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於 原 始認 列 時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相 關交 易 成本 則 認列 為當 期 損益。續後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其 公 允價 值 之變 動 認列 於 當期 損 益。對 於持 有 無活 絡 市場 公開 報 價之 權 益工 具投 資,或 與 此 種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權 益 工 具 連 結 且 須 以 交 付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交 割 之 衍 生工 具,當 其 公允 價值 無 法可 靠 衡量 時,本 集團 將 其列 報為「 以成 本 衡量 之金 融 資產 」。
(七)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 1.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或 未 被 分 類 為 任 何 其 他 類 別 之 非 衍 生金 融 資產 。
- 2.本 集 團對 於 符合 交易 慣 例之 備 供出 售金 融 資產 係 採用 交易 日 會計 。
- 3.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其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 續 後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其 公允 價 值之 變 動認 列於 其 他綜 合 損益。對於 持 有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 或 與 此 種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權 益 工 具 連 結 且 須 以 交 付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交 割 之 衍 生 工 具 , 當 其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衡 量 時, 本 集團 將其 列 報為 「 以成 本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
(八)放款 及 應收 款
係 屬 原 始 產 生 之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就 商 品 銷 售 或 服 務 提 供所 產 生之 應 收客 戶款 項。於原 始 認列 時按 公 允價 值 衡量,後續 採 有效 利 息 法按 攤 銷後 成 本扣 除減 損 後之 金 額衡 量。惟 屬 未付 息 之短 期應 收 帳款,因 折 現影 響 不重 大 ,後 續以 原 始發 票 金額 衡量 。
- (九)代辦 土 地開 發 業務
- 1.代 辦 土地 開 發業 務,係 受 政府 單 位之 委託 代 為辦 理 開發,部份 開 發案 並 負 責對 外 銷售 。
- 2.本 公 司於 代 辦期 間,代為 墊 付土 地 徵收 補 償費、施 工 成本 及 監造、驗 收 等 各項 開 發費 用,委 辦單 位 則依 墊 付之 各項 成 本,逐 期計 算利 息 予本 公 司。 各項 代 辦土 地 開發 業務( 工業 區 開發、市地 重 劃及 區 段徵 收)個 案成 本 費 用之 帳 務處 理,均 依 委託 開 發協 議 書及 與承 包 商間 所 訂承 攬契 約 之規 定, 按 實 際 施 工 進 度 及 竣 工 驗 收 所 計 價 之 成 本 費 用 金 額 列 帳 。 受 託 辦 理 開 發 工業 區 業務,符合 下 列條 件 者,按 銷售 比 例及 投 入成 本 比例 逐期 認 列代 辦 之勞 務 收入 :
(1)歸屬 於 合約 之 成 本可 合 理確 認 。
(2)除確 定 可獲 歸 墊 之支 出 外, 其 餘之 合約 成 本可 合 理估 計。
(3)代辦 費(服 務收 入)收現 性 可合 理 確 定。
3.開 發 成本 借 記「 應收 代 辦土 地 開發 款項 」,而土 地 承購 廠商 繳 入地 價 款則 貸記「其 他 流 動負 債 -預 收出 售 工業 區 訂 金」,並 於 業主 撥 付 款項 時 與應 收 代辦 土 地開 發 款項 互沖 。
(十)金融 資 產減 損
- 1.本 集 團於 每 一資 產負 債 表日,評 估是 否已 經 存在 減 損之 任何 客 觀證 據,顯 示 某 一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項 ( 即 「 損 失 事 項 」), 且 該 損 失 事 項 對 一 金 融 資 產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具有 能 可靠 估 計之 影響 。
- 2.本 集 團用 以 決定 是否 存 在減 損 損失 之客 觀 證據 的 政策 如下 :
(1)發行 人 或債 務 人 之重 大 財務 困 難;
(2)違約 , 諸如 利 息 或本 金 支付 之 延滯 或不 償 付; 或
- (3)權益 工 具投 資 之 公允 價 值大 幅 或持 久性 下 跌至 低 於成 本。
- 3.本 集 團經 評 估當 已存 在 減損 之 客觀 證據,且 已發 生 減損 損失 時,按以 下 各 類別 處 理:
- (1)以攤 銷 後成 本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 係 以該 資 產 帳面 金 額 與估 計 未 來現 金 流 量按 該 金 融資 產 原 始有 效 利 率 折 現之 現 值 間之 差 額 ,認 列 減 損損 失 於 當期 損 益 。當 後 續 期間 減 損 損 失 金額 減 少 ,且 該 減 少能 客 觀 地與 認 列 減損 後 發 生之 事 項 相連 結 , 則 先 前認 列 之 減損 損 失 在未 認 列 減損 情 況 下於 迴 轉 日應 有 之 攤銷 後 成 本 之 限額 內 於 當期 損 益 迴轉 。 認 列及 迴 轉 減損 損 失 之金 額 係 藉由 備 抵 帳 戶調 整 資產 之 帳面 金額 。
- (2)以成 本 衡量 之 金 融資 產
係 以該 資 產 帳面 金 額 與估 計 未 來現 金 流 量按 類 似 金融 資 產 之現 時 市 場 報 酬率 折 現 之現 值 間 之差 額 , 認列 減 損 損失 於 當 期損 益 。 此類 減 損 損 失 續後 不 得 迴轉 。 認 列減 損 損 失之 金 額 係藉 由 備 抵帳 戶 調 整資 產 之 帳 面金 額 。
(3)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 產
係 以該 資 產 之取 得 成 本(減 除任 何 已 償 付 之本 金 及 攤銷 數 )與 現時 公 允 價 值間 之 差 額, 再 減 除該 金 融 資產 先 前 列入 損 益 之減 損 損 失, 自 其 他 綜 合損 益 重 分類 至 當 期損 益 。 屬債 務 工 具投 資 者 ,當 其 公 允價 值 於 後 續 期間 增 加 ,且 該 增 加能 客 觀 地連 結 至 減損 損 失 認列 後 發 生之 事 項 , 則 該減 損 損 失於 當 期 損益 迴 轉 。屬 權 益 工具 投 資 者, 其 已 認列 於 損 益 之 減損 損 失 不得 透 過 當期 損 益 迴轉 。 認 列及 迴 轉 減損 損 失 之金 額 係 藉 由備 抵 帳戶 調 整資 產之 帳 面金 額 。
(十 一)金融 資 產之 除 列
當 本 集 團 對 收 取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失 效 時 , 將 除 列 金 融 資產 。
(十 二)應收 租 賃款 /租 賃(出租 人)
營 業 租 賃 之 租 賃 收 益 扣 除 給 予 承 租 人 之 任 何 誘 因 ,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攤 銷 認列 為 當期 損益 。
(十 三)存貨
存貨 按 成本 與 淨變 現價 值 孰低 者 衡量,成本 依 加權 平 均法 決定。製 成 品 及 在 製 品 之 成 本 包 括 原 料 、 直 接 人 工 、 其 他 直 接 成 本 及 生 產 相 關 之 製 造 費 用,惟 不包 括 借款 成本。比較 成 本與 淨變 現 價值 孰 低時,採逐 項比 較 法,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須 投 入 之 估 計成 本 及相 關 變動 銷售 費 用後 之 餘額 。
- (十 四)建造 合 約
- 1.依 國 際會 計 準則 第 11 號「 建 造合 約 」之定 義, 建造 合 約係 指 為建 造 一 項資 產 而特 別 議定 之合 約。當建 造 合約 之結 果 能可 靠 估計,且該 合 約很 有 可 能 獲 利 時 , 採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於 合 約 期 間 按 合 約 完 成 程 度 認 列 合 約 收入,合 約成 本 於發 生之 期 間認 列 為費 用。完 成 程度 參 照每 份合 約 至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已 發 生 之 合 約 成 本 , 占 該 合 約 之 估 計 總 成 本 之 百 分 比 計 算。當 總 合約 成 本很 可能 超 過總 合 約收 入時,立 即將 預 期損 失認 列 為費 用。當 建 造合 約 之結 果無 法 可靠 估 計時,僅在 已 發生 合 約成 本很 有 可能 回收 之 範圍 內 認列 合約 收 入。
- 2.合 約 工 作 之 變 更 、 求 償 及 獎 勵 金 就 客 戶 已 同 意 且 能 可 靠 衡 量 之 範 圍 包 括於 合 約收 入 中。
- 3.本 集 團 對 因 合 約 工 作 應 向 客 戶 收 取 之 帳 款 總 額 , 即 在 建 合 約 中 已 發 生 成本 加 計已 認 列利 潤(減 除 已認 列 損 失 )超 過 工程 進 度 請款 金 額部 分, 表達 為 資產,帳 列應 收建 造 合約 款。若在 建合 約 中工 程 進度 請款 金 額超 過已 發 生成 本 加已 認列 利 潤( 減除 已 認 列損 失)之 合計 數,表達 為 負債, 帳列 應 付建 造 合約 款。
- (十 五)採用 權 益法 之 投資 -關 聯 企業
- 1.關 聯 企 業 指 所 有 本 集 團 對 其 有 重 大 影 響 而 無 控 制 之 個 體 , 一 般 係 直 接 或間 接 持有 其 20%以 上表 決 權之 股 份。本 集團 對 關聯 企 業之 投資 採 用權 益法 處 理, 取 得時 依成 本 認列 。
- 2.本 集 團 對 關 聯 企 業 取 得 後 之 損 益 份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對 其 取 得 後 之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份 額 則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如 本 集 團 對 任 一 關 聯 企 業 之 損 失 份 額 等 於 或 超 過 其 在 該 關 聯 企 業 之 權 益 (包 括 任 何 其 他 無 擔 保 之應 收 款), 本集 團 不認 列 進一 步 之損 失,除 非 本集 團 對 該關 聯 企業 發 生法 定 義務 、 推定 義務 或 已代 其 支付 款項 。
- (十 六)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 1.不 動 產、廠 房及 設 備係 以 取得 成 本為 入帳 基 礎,並 將購 建 期間 之 有關 利 息資 本 化。
- 2.後 續 成 本 只 有 在 與 該 項 目 有 關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
且 該 項 目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 才 包 括 在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或 認 列 為 一 項單 獨 資產。被 重置 部分 之 帳面 金 額應 除列。所 有其 他 維修 費用 於 發生 時認 列 為當 期 損益 。
- 3.不 動 產、廠 房及 設備 之 後續 衡 量採 成本 模 式,除 土地 不提 折 舊外,其他 按估 計 耐用 年 限以 直線 法 計提 折 舊。不 動產、廠 房及 設 備各 項組 成 若屬 重大 , 則單 獨 提列 折舊 。
- 4.本 集 團 於 每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對 各 項 資 產 之 殘 值 、 耐 用 年 限 及 折 舊 方 法進 行 檢視,若 殘值 及耐 用 年限 之 預期 值與 先 前之 估 計不 同時,或 資產 所 含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之 預 期 消 耗 型 態 已 有 重 大 變 動 , 則 自 變 動 發 生 日 起依 國 際會 計 準則 第 8 號「 會計 政 策、會計 估 計變 動 及錯 誤」之 會 計估 計變 動 規定 處 理。
各項 資 產之 耐 用年 限如 下 :
| 房 | 屋 | 及 | 建 | 築 | 50~ 55年 |
|---|---|---|---|---|---|
| 建 | 物 | 改 | 良 | 3 ~ 10年 |
|
| 機 | 器 | 設 | 備 | 3 ~ 8年 |
|
| 其 | 他 | 設 | 備 | 3 ~ 10年 |
(十 七)租賃 資 產/租賃 (承 租人 )
依 據 租 賃 契 約 之 條 件 , 當 租 賃 所 有 權 之 幾 乎 所 有 風 險 與 報 酬 由 本 集 團 承 擔時 , 分類 為 融資 租賃 。
- (1)於租 賃 開始 時 , 按租 賃 資產 之 公 允 價值 及 最低 租 金 給 付現 值 兩者 孰 低 者認 列 為資 產 及負 債。
- (2)後續 最 低租 賃 給 付分 配 予財 務 成 本 及降 低 尚未 支 付 之 負債 , 財務 成 本 於租 賃 期間 逐 期分 攤, 以 使按 負 債餘 額計 算 之期 間 利率 固定 。
- (3)融資 租 賃下 取 得 之不 動 產、廠房 及 設 備,按資 產 之耐 用 年 限提 列 折舊。 若無 法 合理 確 定 租 賃期 間 屆滿 時 本 集 團將 取 得所 有 權 , 按該 資 產之 耐 用年 限 與租 賃 期間 兩者 孰 短者 提 列折 舊。
- (十 八)投資 性 不動 產
投資 性 不動 產 以取 得成 本 認列,後 續 衡量 採 成本 模 式。除土 地 外,按估 計 耐用 年 限以 直 線法 提列 折 舊, 耐 用年 限 為 55 年 。
(十 九)無形 資 產
商譽 係 因企 業 合併 採收 購 法而 產 生。
- (二 十)非金 融 資產 減 損
-
1.本 集 團於 資 產負 債表 日 針對 有 減損 跡象 之 資產,估計 其 可回 收 金額,當 可回 收 金額 低 於其 帳面 價 值時,則 認列 減損 損 失。可 回 收金 額係 指 一項 資產 之 公允 價 值減 處分 成 本或 其 使用 價值,兩 者較 高 者。當以 前 年度 已 認列 資 產減 損 之情 況不 存 在或 減 少時,則迴 轉 減損 損 失,惟 迴轉 減 損損 失 而 增 加 之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 不 超 過 該 資 產 若 未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情 況 下 減 除折 舊 或攤 銷 後之 帳面 金 額。
-
2.商 譽、非 確 定耐 用 年限 無 形資 產 及尚 未可 供 使用 無 形資 產,定期 估 計 其 可回 收 金額。當 可 回收 金 額低 於 其帳 面價 值 時,則 認 列 減損 損 失。商 譽 減損 之 減損 損 失於 以後 年 度不 予 迴轉 。
- 3.商 譽 為減 損 測試 之目 的,分 攤 至現 金 產生 單 位。此 項分 攤 是依 據 營運 部 門 辨 認 , 將 商 譽 分 攤 至 預 期 可 從 產 生 商 譽 之 企 業 合 併 而 受 益 之 現 金 產 生單 位 或現 金 產生 單位 群 組。
- (二 十一 )借款
借 款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後 續 就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後 之 價 款 與 贖 回 價 值 之 任 何 差 額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於 借 款期 間 內衡 量。
(二 十二 )應付 帳 款及 票 據
應 付 帳 款 及 票 據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自 供 應 商 取 得 商 品 或 勞 務 而 應 支 付之 義 務。於 原始 認 列時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後 續採 有 效利 息 法按 攤 銷後 成本 衡 量。惟 屬 未 付息 之 短期 應 付帳 款,因 折 現影 響 不 重大,後 續以 原 始發 票 金額 衡 量。
(二 十三 )金融 負 債之 除 列
本集 團 於合 約 所載 之義 務 履行 、 取消 或到 期 時, 除 列金 融負 債 。 (二 十四 )金融 負 債及 權 益工 具
本集 團 發行 之 普通 應付 公 司債,於 原 始 認列 時 按公 允 價值 扣除 交 易成 本 後之 金 額衡 量,與 贖 回價 值 間之 差 額認 列為 應 付公 司 債溢 折價,列 為 應 付公 司 債之 加 項或 減項;後 續 採 有效 利 息法 按 攤銷 後 成本 於債 券 流通 期 間內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作 為「 財 務成 本」 之 調整 項 目。
- (二 十五 )員工 福 利
- 1.短 期 員工 福 利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係 以 預 期 支 付 之 非 折 現 金 額 衡 量 , 並 於 相 關 服 務 提 供 時認 列 為費 用 。
2.退 休 金
確定 福 利計 劃
- (1)確 定 福 利計 畫下之 淨義 務係以 員工當 期或 過去服 務所賺 得之 未來 福 利金 額折現 計算, 並以 資產負 債表日 之確 定福利 義務現 值減除 計 畫資 產之公 允價值 。確 定福利 淨義務 每年 由精算 師採用 預計單 位 福利 法計算 ,折現 率則 參考資 產負債 表日 與確定 福利計 畫之貨 幣 及期 間一致 之高品 質公 司債之 市場殖 利率 決定; 在高品 質公司 債無深度市場之國家,係使用政府公債(於資產負債表日)之市場 殖利率。
-
(2)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產 生 之 精 算 損 益 係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3)前期服務成本屬立即既得者,則相關費用立即認列為損益;非屬立 即既得者,則以直線法於平均既得期間認列為損益。
- 3.離 職 福利
離 職 福 利 係 於 正 常 退 休 日 前 終 止 對 員 工 之 聘 僱 或 當 員 工 決 定 接 受 公 司之福利邀約以換取聘僱之終止而提供之福利。本集團係於不再能撤 銷離職福利之要約或於認列相關重組成本之孰早者時認列費用。不預 期在資產負債表日後 12 個月全部清償之福利應予以折現。
4.員 工 酬勞 及 董監 酬勞
員 工 酬 勞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係 於 具 法 律 或 推 定 義 務 且 金 額 可 合 理 估 計 時 , 認 列 為 費 用 及 負 債 。 嗣 後 決 議 實 際 配 發 金 額 與 估 列 金 額 有 差 異 時,則 按會 計 估計 變動 處 理。另 以股 票發 放 員工 酬 勞者,計 算 股數 之 基礎 為 董事 會 決議 日前 一 日收 盤 價。
- (二 十六 )所得 稅
- 1.所 得 稅 費 用 包 含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 除 與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之 項 目 有 關 之 所 得 稅 分 別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外 , 所得 稅 係認 列於 損 益。
- 2.本 集 團 依 據 營 運 及 產 生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所 在 國 家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計 算 當 期 所 得 稅 。 管 理 階 層 就 適 用 所 得 稅 相 關 法 規 定 期 評 估 所 得 稅 申 報 之 狀 況 , 並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根 據 預 期 須 向 稅 捐 機 關 支 付 之 稅 款 估 列 所 得 稅 負 債 。 未 分 配 盈 餘 依 所 得 稅 法 加 徵 10%之所 得 稅,俟 盈餘 產 生年 度 之次 年度 於 股東 會 通過 盈餘 分 派案 後,始 就 實際 盈 餘 之分 派 情形,認 列 10%之 未 分配 盈 餘所 得稅 費 用。
- 3.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資 產 負 債 表 法 , 按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課 稅 基 礎 與 其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帳 面 金 額 所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認 列 。 源 自 於 原 始 認 列 之 商 譽 所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則 不 予 認 列 , 若 遞 延 所 得 稅 源 自 於交 易(不 包 括企 業合 併 )中 對 資產 或負 債 之原 始 認列,且 在 交易 當 時未 影 響會 計 利潤 或課 稅 所得 (課 稅 損 失),則 不 予認 列。若投 資 子公 司 及 關 聯 企 業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 本 集 團 可 以 控 制 暫 時 性 差 異 迴 轉 之 時 點 , 且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不 會 迴 轉 者 則 不 予 認列。遞延 所 得稅 採 用在 資 產負 債 表日 已立 法 或已 實 質性 立法,並於 有 關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實 現 或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清 償 時 預 期 適 用 之 稅 率( 及 稅法 ) 為準 。
- 4.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於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用 以 抵 減 未 來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 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重 評 估 未 認 列 及 已 認 列 之 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
- 5.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所 認 列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互 抵 且 有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 始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且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由 同 一 稅 捐 機 關 課 徵 所 得 稅 之 同 一 納 稅 主 體 、 或 不 同 納 稅 主 體 產 生 但 各 主 體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 始 將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債 互 抵。
(二 十七 )股本
- 1.普 通 股 分 類 為 權 益 。 直 接 歸 屬 於 發 行 新 股 或 認 股 權 之 增 額 成 本 以 扣 除所 得 稅後 之 淨額 於權 益 中列 為 價款 減項 。
- 2.本 公 司 買 回 已 發 行 股 票 時 , 將 所 支 付 之 對 價 包 括 任 何 可 直 接 歸 屬 之 增 額 成 本 以 稅 後 淨 額 認 列 為 股 東 權 益 之 減 項 。 買 回 之 股 票 後 續 再 發 行 時 , 所 收 取 之 對 價 扣 除 任 何 可 直 接 歸 屬 之 增 額 成 本 及 所 得 稅 影 響 後與 帳 面價 值 之差 額認 列 為股 東 權益 之調 整 。
- (二 十八 )股利 分 配
分 派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股 利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派 股 利 時 於 財 務 報 告 認列,分 派 現 金股 利 認列 為 負債,分 派 股 票股 利 則認 列 為待 分配 股 票股 利, 並 於發 行 新股 基準 日 時轉 列 普通 股。
- (二 十九 )收入 認 列
-
- 承包 工 程合 約 ,請 參見 附 註四 (十 四)說明 ;
-
- 代辦 土 地開 發 收入 ,請 參 見附 註 四(九 )說 明;
-
- 住 宅 大 樓 之 建 造 及 銷 售 , 與 製 造 並 銷 售 電 子 相 關 產 品 收 入 , 係 正 常 營 業 活 動 中 對 集 團 外 顧 客 銷 售 商 品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 以 扣 除 增 值 稅 、 銷 貨 退 回 、 數 量 折 扣 及 折 讓 之 淨 額 表 達 。 商 品 銷 售 於 商 品 交 付 予 買 方 、 銷 貨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且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企 業 時 認 列 收 入 。 當 與 所 有 權 相 關 之 重 大 風 險 與 報 酬 已 移 轉 予 顧 客 , 本 集 團 對 住 宅 房 舍 或 電 子 商 品 既 不 持 續 參 與 管 理 亦 未 維 持 有 效 控 制 且 顧 客 根 據 銷 售 合 約 接 受 住 宅 房 舍 或 電 子 商 品 , 或 有 客 觀 證 據 顯示 所 有接 受 條款 均已 符 合時 , 交付 方屬 發 生。
(三 十)營運 部 門
本 集 團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與 提 供 給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之 內 部 管 理 報 告 採 一 致 之方 式 報導。主 要 營 運決 策 者負 責 分配 資源 予 營運 部 門並 評估 其 績效, 經辨 識 本集 團 之主 要營 運 決策 者 為董 事會 。
五、 重大 會 計判 斷 、估 計及 假 設不 確 性之 主要 來 源
本 集 團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 管 理 階 層 已 運 用 其 判 斷 以 決 定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 並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當 時 之 情 況 對 於 未 來 事 件 之 合 理 預 期 以 作 出 會 計 估 計 及假 設。所作 出 之重 大會 計 估計 與 假設 可能 與 實際 結 果存 有差 異,將考 量 歷史 經 驗 及 其 他 因 子 持 續 評 估 及 調 整 。 該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具 有 導 致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於下 個 財務 年 度重 大調 整 之風 險。請詳 下列 對 重大 會 計判 斷、估 計 與假 設 不確 定 性之 說 明:
(一)會計 政 策採 用 之重 要判 斷
無此 情 形。
(二)重要 會 計估 計 及假 設
收入 認 列
本集 團 須依 據 專案 特性,依 據各 項 客觀 因素 判 斷預 估 完工 總成 本 之金 額,該 收 入 認 列 係 依 據 投 入 成 本 百 分 比 估 算 而 得 , 且 本 集 團 均 定 期 檢 視 估 計 之 合 理性,受 到產 業 環境 變遷 及 施工 狀 況之 影響,均 可能 引 起預 估完 工 總成 本 金 額變 動 ,影 響 本公 司收 入 認列 之 金額 。
- 六、 重要 會 計項 目 之說 明
- (一)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庫存現金及週轉金 | \$ 2,930 |
\$ 3,256 |
| 支票存款 | 11,109 | 15,315 |
| 活期存款 | 181,721 | 108,440 |
| \$ 195,760 |
\$ 127,011 |
- 1.本 集 團 往 來 之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品 質 良 好 , 且 本 集 團 與 多 家 金 融 機 構 往 來 以 分散 信 用風 險 ,預 期發 生 違約 之 可能 性甚 低 。
- 2.本 集 團 用 途 受 限 之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已 分 類 至 其 他 流 動 資 產 , 相 關 質 押 擔 保之 情 形, 請 詳附 註八 之 說明 。
- (二)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 項 | 目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流動項目: | ||||
|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 ||||
| 受益憑證 | \$ | 826 | \$ | 17,826 |
| 評價調整 | ( | 12) | ( | 2,019) |
| 合計 | \$ | 814 | \$ | 15,807 |
| 1.本 集 團持 有 供交 易之 金 融資 產 於民 國 | 106 年及 |
105 年 度分 |
別 | 認列 淨 損失 |
為\$109 及\$285。
2.本 集 團未 有 將透 過損 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量 之 金融 資 產提 供質 押 之情 形 。
(三)應收 帳 款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應收帳款 | \$ | 547,754 | \$ 222,864 |
| 減:備抵呆帳 | ( | 4,918) ( |
4,022) |
| \$ | 542,836 | \$ 218,842 |
1.已 逾 期但 未 減損 之金 融 資產 之 帳齡 分析 如 下: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30天內 | \$ | 5,786 | \$ | 14,513 |
| 31-60天 | 1,058 | 652 | ||
| 61-90天 | 3,686 | 434 | ||
| 91-120天 | 260 | 296 | ||
| 121天以上 | 434 | 65 | ||
| \$ | 11,224 | \$ | 15,960 |
以上 係 以逾 期 天數 為基 準 進行 之 帳齡 分析 。
2.本 集 團 之 應 收 帳 款 為 未 逾 期 且 未 減 損 者 , 依 據 本 集 團 之 授 信 標 準 的 信 用 品質 資 訊如 下 :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工程類政府單位 | \$ | 317,664 | \$ | 62,795 | |
| 工程類私人企業 | 135,152 | 39,613 | |||
| 其他 | 78,796 | 99,893 | |||
| \$ | 531,612 | \$ | 202,301 |
工程 類 政府 單 位: 係承 包 政府 機 關工 程之 應 收工 程 款。
工程 類 私人 企 業: 係承 包 私人 企 業之 應收 工 程款 。
其他 : 係其 他 部門 之應 收 帳款 。
- 3.已 減 損金 融 資產 之變 動 分析 :
- (1)於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集 團已 減 損之 應收 帳 款金 額 分別 為\$4,918 及\$4,603。
(2)備抵 呆 帳變 動 表 如下 :
| 106年 | |||
|---|---|---|---|
| 個別評估之減損損失 | 群組評估之減損損失 | 合計 | |
| 1月1日 | \$ - |
(\$ 4,022) |
(\$ 4,022) |
| 提列減損損失 | - | ( 896) |
( 896) |
| 12月31日 | \$ - |
(\$ 4,918) |
(\$ 4,918) |
| 105年 | |||
| 個別評估之減損損失 | 群組評估之減損損失 | 合計 | |
| 1月1日 | \$ - |
(\$ 4,063) |
(\$ 4,063) |
| 沖銷無法收回之款項 | - | 41 | 41 |
| 12月31日 | \$ - |
(\$ 4,022) |
(\$ 4,022) |
4.本 集 團並 未 持有 任何 的 擔保 品 。
(四)其他 應 收款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應收代辦土地開發款 | \$ | 1,167,920 | \$ | 3,025,732 | |
| 應收利息 | 107 | 19 | |||
| 其他應收款-其他 | 5,183 | 16,729 | |||
| \$ | 1,173,210 | \$ | 3,042,480 |
1.應收代辦土地開發款係本公司於民國 102 年 5 月與嘉義縣政府簽立「嘉義 縣馬稠後產業園區第一期委託開發、出售及管理案」契約書,受託開發產業 園區,開發期間自簽約之日起預計四年:
(1)本集 團 應收 代 辦 土地 開 發款 項 明細 如下 :
| 106年12月31日 | |||||||
|---|---|---|---|---|---|---|---|
| 累積已認列 | |||||||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勞務收入 | 委託單位 | ||||
| 馬稠後產 | 嘉義縣 | ||||||
| 業園區 | 政府 | ||||||
| 開發案 | \$ | 1,167,920 | \$ | 3,025,732 | \$ | 307,970 | |
| (2)本集 團 民 國 | 106 年度 |
應 收代 |
辦 土地 |
開發 款 |
項變 動 |
如下 : |
|
| 期初餘額 | 本期增加 | 本期回收 | 期末餘額 | ||||
| 馬稠後產業園 | |||||||
| 區開發案 | \$ | 3,025,732 | \$ | 1,176,013 | (\$ | 3,033,825) \$ |
1,167,920 |
| 2.應收代辦土地開發款業已提供作為銀行借款之擔保品,請詳附註八之說明。 | |||||||
| 3.本集團民國 | 106 年及 |
105 | 年度認列應收代辦土地開發款項之代墊利息資本 | ||||
| 化沖減利息費用金額分別為\$13,507 | 及\$47,253,請詳附註六(二十八)。 |
(五)存貨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商品存貨 | \$ 17,142 |
\$ 22,289 |
| 製成品 | 11,798 | 14,760 |
| 半成品 | 3,774 | 5,136 |
| 在製品 | 3,386 | 3,918 |
| 原料 | 13,620 | 17,128 |
| 工程材料 | 913 | 942 |
| 待售房地 | 555,494 | 870,179 |
| 待建土地 | 13,783 | 1,077,546 |
| 在建房地 | 1,238,435 | - |
| 小計 | 1,858,345 | 2,011,898 |
| 減:備抵跌價損失 | ( 10,021) |
( 16,740) |
| 合計 | \$ 1,848,324 |
\$ 1,995,158 |
1.本 集 團認 列 為費 損之 存 貨成 本 :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已出售存貨成本 | \$ | 172,035 | \$ 152,417 |
| 存貨呆滯及跌價回升利益 | ( | 2,468) | - |
| 存貨盤盈 | 4 | - | |
| 營建成本 | 217,266 | 15,950 | |
| 出售在建土地成本 | 1,142 | 34,608 | |
| 小計 | 387,979 | 202,975 | |
| 加:工程成本 | 3,057,476 | 2,518,795 | |
| 其他營業成本 | 12,962 | - | |
| 合計 | \$ | 3,458,417 | \$ 2,721,770 |
2.本 集 團因 出 售呆 滯存 貨 ,致 產 生存 貨價 值 回升 利 益。
3.部 分 存貨 業 已提 供作 為 銀行 借 款之 擔保 品 ,請 詳 附註 八之 說 明。
4.本 公 司民 國 106 年及 105 年 度 存貨 之利 息 資本 化 金額 分別 為\$13,278 及 \$12,261, 請詳 附 註 六(二十 八)。
(六)在建 工 程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已發生之總成本及已認列之 利潤 (減除已認列之損失) |
\$ | 10,003,311 | \$ | 10,799,126 |
| 減:工程進度請款金額 | ( | 9,174,932) | ( | 9,908,036) |
| 進行中合約淨資產負債狀況 | \$ | 828,379 | \$ | 891,090 |
| 列報為: | ||||
| 應收建造合約款 | \$ | 933,021 | \$ | 1,081,331 |
| 應付建造合約款 | ( | 104,642) | ( | 190,241) |
| \$ | 828,379 | \$ | 891,090 |
截至 民 國 106 年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 ,建 造 合約 相 關之 工程 保 留款 分 別為 \$0 及\$25,408,工 程 進行 前 所收 取 之預 收款 皆 為\$0。
(七)預付 款 項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預付工程款 | \$ | 246,873 | \$ | 376,363 |
| 留抵稅額 | 1,249 | 94,192 | ||
| 其他 | 22,920 | 34,114 | ||
| \$ | 271,042 | \$ | 504,669 |
(八)其他 流 動資 產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履約保證金 | \$ 616,416 |
\$ 616,416 |
| 合建保證金 | 700,995 | 300,995 |
| 工程保證金及押標金 | 25,907 | 32,626 |
| 受限制資產 | 2,392,110 | 698,717 |
| 其他 | 7,464 | 11,160 |
| \$ 3,742,892 |
\$ 1,659,914 |
1.履 約 保證 金
本集 團 於民 國 103 年 12 月就 預 定不 動 產買 賣 事宜 與 洋億 企業 股 份有 限 公 司(以下 簡 稱「 洋億 公司 」)簽訂 預 約書,預 約洋 億 公司 將 所整 合 座落 於 新 北市 板 橋區 新 興段 土地 出 售予 本 集團 ;本 集 團截 至 民國 106 年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 已 依約 定 分別 支 付之 履 約保 證金 皆 為\$616,416,其餘 款 項將 視 土地 整 合之 進 度支 付。
- 2.合 建 保證 金
- (1)本集 團 於民 國 103 年 9 月 與台 北 市北 投區 大 業段 四 小段 之地 主 簽訂 合 建契 約 書, 本 集團 於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已 依 契約 支 付該 地主 履 約合 建 保證 金\$120,000。
- (2)本集 團 於民 國 104 年 4 月 及 106 年 4 月與 新 北市 板 橋區 新興 段 土地 之 地主 簽 訂合 建 預約 書, 本 集團 於 民 國 106 年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 已 依 約支 付 該地 主 履約 合建 保 證金 \$580,995 及 \$180,995。
- 3.受 限 制資 產 中民 國 106 年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分 別\$1,997,495 及 \$299,432 係 為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業 務 , 收 取 買 方 轉 存 至 信 託 專 戶 之 土 地 標 售 押 標 金 及 土 地 價 款 , 其 餘 係 本 集 團 為 銀 行 保 證 及 借 款 額 度 擔 保 之 質 押 定 存 及 備 償 戶。
- (九)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 項目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非流動項目: | |||
|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3,403 |
\$ | 3,403 |
|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評價調整 | 543 | 582 | |
| 合計 | \$ 3,946 |
\$ | 3,985 |
- 1.本 集 團於 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度 因 公允 價 值變 動 認列 於其 他 綜合 損 益之 金額 分 別為 (\$39)及 (\$2,618)。
- 2.本 集 團投 資 之上 櫃股 票 係以 資 產負 債表 日 之收 盤 價作 為公 允 價值 。
(十)以成 本 衡量 之 金融 資產
| 項 | 目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非流動項目: 和起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 |
\$ | 14,727 | \$ | 14,727 | |
| 限公司 | 8,028 | 8,028 | |||
| 小計 累計減損-以成本衡量之 |
\$ | 22,755 | \$ | 22,755 | |
| 金融資產 | ( | 8,869) | ( | 8,486) | |
| 合計 | \$ | 13,886 | \$ | 14,269 |
- 1.本 公 司 持 有 之 和 起 堂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太 陽 光 電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投 資 依 據 投 資 意 圖 應 分 類 為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惟 因 該 標 的 非 於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交 易 , 且 無 法 取 得 足 夠 之 類 似 公 司 之 產 業 資 訊 及 被 投 資 公 司之 相 關財 務 資訊,因此 無 法合 理 可靠 衡量 該 些標 的 之公 允價 值,故 分 類 為「 以 成本 衡 量之 金融 資 產」。
- 2.本 公 司民 國 106 年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 以成 本 衡量 之 金融 資 產未 有 提供 質押 之 情況 。
- 3.本 集 團 評 估 上 述 部 份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已 存 在 減 損 之 客 觀 證 據 , 且 已發 生 減損 損 失;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度認 列 減損 損 失分 別為 \$383 及\$0。 截至 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 本 集 團 已 提 列 累 計 減 損 金 額 分 別為 \$8,869 及 \$8,486。
(十 一)採用 權 益法 之 投資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浙江古越龍山電子科技發展 | \$ | 123,069 | \$ 118,697 |
| 有限公司 | |||
| 杭州飛華光電元件有限公司 | 17,957 | 17,957 | |
| 減:累計減損 | ( | 17,957) ( |
17,957) |
| \$ | 123,069 | \$ 118,697 |
1.關 聯 企業
(1)本集 團 重大 關 聯 企業 之 基本 資 訊如 下:
| 主要 | 持股比率 | 關係 | 衡量 | ||
|---|---|---|---|---|---|
| 公司名稱 | 營業場所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之性質 | 方法 |
| 浙江古越 | 中國大陸 | 46% | 46% | 關聯企業 | 權益法 |
| 龍山電子 | |||||
| 科技發展 | |||||
| 有限公司 |
(2)本集 團 重大 關 聯 企業 之 彙總 性 財務 資訊 如 下:
資產 負 債表
| 浙江古越龍山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 |||||
|---|---|---|---|---|---|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流動資產 | \$ | 278,966 | \$ | 252,666 | |
| 非流動資產 | 112,832 | 117,255 | |||
| 流動負債 | ( | 124,257) | ( | 111,884) | |
| 淨資產總額 | \$ | 267,541 | \$ | 258,037 | |
| 占關聯企業淨資產之份額 | \$ | 123,069 | \$ | 118,697 | |
| 關聯企業帳面價值 | \$ | 123,069 | \$ | 118,697 | |
| 綜合 損 益表 |
|||||
| 浙江古越龍山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 |||||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收入 | \$ | 226,424 | \$ | 141,499 |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14,222 | \$ | 23,336 | |||||
| 認列綜合損益之份額 | \$ | 6,542 | \$ | 10,735 | |||||
| (3)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
月 | 31 | 日 | , | 本 集團 個 別不 |
重 | 大關 | 聯企 業 |
之帳 |
面金 額 合計 皆 為\$0,綜 合 損益 分 別如 下: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2,420) (\$ |
3,951) |
- 2.本 集 團民 國 106 年及 105 年 度 採權 益法 認 列之 投 資利 益分 別 為\$6,542 及\$10,735。
- 3.本 集 團 評 估 對 杭 州 飛 華 公 司 之 投 資 效 益 , 因 不 預 期 該 公 司 短 時 間 內 會 回復 獲 利, 且 本集 團無 意 圖繼 續 支持 該公 司 ,故 自 民國 100 年起 未 繼 續依 持 股比 例 認列 投資 損 失並 認 列相 關減 損 損失 。 截至 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 本集 團已 提 列累 計 減損 \$17,957,相 關 採用 權益 法 之投 資 帳面 價 值已 為\$0。
(十 二)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 土地 | 房屋及建築 | 機器設備 | 其他 | 合計 | |
|---|---|---|---|---|---|
| 106年1月1日 | |||||
| 成本 | \$ 126,775 |
\$ 101,092 |
\$ 4,320 |
\$ 37,178 |
\$ 269,365 |
|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 ( 41,390) |
( 3,987) |
( 30,359) |
( 75,736) |
| \$ 126,775 |
\$ 59,702 |
\$ 333 |
\$ 6,819 |
\$ 193,629 |
|
| 106年 | |||||
| 1月1日 | \$ 126,775 |
\$ 59,702 |
\$ 333 |
\$ 6,819 |
\$ 193,629 |
| 增添 | - | 105 | - | 1,167 | 1,272 |
| 處分 | - | - | - | ( 5) |
( 5) |
| 折舊費用 | - | ( 2,054) |
( 98) |
( 2,717) |
( 4,869) |
| 12月31日 | \$ 126,775 |
\$ 57,753 |
\$ 235 |
\$ 5,264 |
\$ 190,027 |
| 106年12月31日 | |||||
| 成本 | \$ 126,775 |
\$ 101,197 |
\$ 4,192 |
\$ 38,254 |
\$ 270,418 |
|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 ( 43,444) |
( 3,957) |
( 32,990) |
( 80,391) |
| \$ 126,775 |
\$ 57,753 |
\$ 235 |
\$ 5,264 |
\$ 190,027 |
|
| 土地 | 房屋及建築 | 機器設備 | 其他 | 合計 | |
| 105年1月1日 | |||||
| 成本 | \$ 126,775 |
\$ 100,782 |
\$ 4,811 |
\$ 41,753 |
\$ 274,121 |
|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 ( 39,292) |
( 4,341) |
( 31,006) |
( 74,639) |
| \$ 126,775 |
\$ 61,490 |
\$ 470 |
\$ 10,747 |
\$ 199,482 |
|
| 105年 | |||||
| 1月1日 | \$ 126,775 |
\$ 61,490 |
\$ 470 |
\$ 10,747 |
\$ 199,482 |
| 增添 | - | 310 | - | - | 310 |
| 處分 | - | - | - | ( 381) |
( 381) |
| 折舊費用 | - | ( 2,098) |
( 137) |
( 3,547) |
( 5,782) |
| 12月31日 | \$ 126,775 |
\$ 59,702 |
\$ 333 |
\$ 6,819 |
\$ 193,629 |
| 105年12月31日 | |||||
| 成本 | \$ 126,775 |
\$ 101,092 |
\$ 4,320 |
\$ 37,178 |
\$ 269,365 |
|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 ( 41,390) |
( 3,987) |
( 30,359) |
( 75,736) |
| \$ 126,775 |
\$ 59,702 |
\$ 333 |
\$ 6,819 |
\$ 193,629 |
|
| 1.不 動 產、 廠 房及 設備 民 國 | 106 年 及 105 |
年度 無 利息 |
資 本 化情 |
形 。 |
2.以 不 動產 、 廠房 及設 備 提供 擔 保之 資訊 , 請詳 附 註八 之說 明 。
(十 三)投資 性 不動 產
| 106年 | 105年 | |||
|---|---|---|---|---|
| 1月1日 | ||||
| 房屋及建築 | \$ | 94,773 | \$ | 94,773 |
|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 91,665) | ( | 85,790) |
| \$ | 3,108 | \$ | 8,983 | |
| 1月1日 | \$ | 3,108 | \$ | 8,983 |
| 折舊費用 | ( | 3,108) | ( | 5,875) |
| 12月31日 | \$ | - | \$ | 3,108 |
| 12月31日 | ||||
| 房屋及建築 | - | \$ | 94,773 | |
|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 ( | 91,665) | |
| \$ | - | \$ | 3,108 | |
| 1.投 資 性不 動 產之 租金 收 入及 |
直 接營 |
運費 用 : |
||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投資性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 \$ | 4,808 | \$ | 4,810 |
| 當期產生租金收入之投資性 不動產所發生之直接營運 |
||||
| 費用 | \$ | 3,108 | \$ | 5,875 |
| 2.本集團持有之投資性不動產於民國 | 106 年及 105 年 |
12 月 |
31 日之公允價 |
值為\$32,143 及\$35,433,係依獨立評價專家之評價結果,該評價係採用 成本法。依據其重建成本、使用性質、使用現況、使用效益、維護保養、 折舊等因素之差異評估而得。
(十 四)無形 資 產-商譽
| 106年 | 105年 | ||
|---|---|---|---|
| 1月1日 | |||
| 成本 | \$ | 7,842 \$ |
7,842 |
| 累計減損 | ( | 5,782) | - |
| \$ | 2,060 \$ |
7,842 | |
| 1月1日 | \$ | 2,060 \$ |
7,842 |
| 減損損失 | ( | 2,060) ( |
5,782) |
| 12月31日 | \$ | - \$ |
2,060 |
| 12月31日 | |||
| 成本 | \$ | 7,842 \$ |
7,842 |
| 累計減損 | ( | 7,842) ( |
5,782) |
| \$ | - \$ |
2,060 |
商譽 分 攤至 按 營運 部門 辨 認之 本 集團 現金 產 生單 位,可 回 收金 額 依據 使 用 價值 評 估。 本 集 團 民 國 106 年度 依 據 使用 價 值評 估 之 可 收回 金 額顯 示 商 譽已 發 生減 損 ,認 列減 損 損失 \$2,060。
(十 五)短期 借 款
| 借款性質 | 106年12月31日 | 利率區間 | 擔保品 |
|---|---|---|---|
| 銀行借款 | |||
| 擔保借款 | \$ 509,190 |
1.62%~2.42% | 質押定存、備償專戶、土 地、房屋及建築(表列不 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 |
| 信用借款 | 1,192,528 \$ 1,701,718 |
" | 無 |
| 借款性質 | 105年12月31日 | 利率區間 | 擔保品 |
| 銀行借款 | |||
| 擔保借款 | \$ 310,489 |
1.62%~2.5% | 質押定存、備償專戶、土 地、房屋及建築(表列不 動產、廠房及設備與投 |
| 信用借款 | 1,212,024 \$ 1,522,513 |
" | 無 |
上開 短 期借 款 之擔 保, 請 詳附 註 八之 說明 。
(十 六)應付 短 期票 券
| 106年12月31日 | |||
|---|---|---|---|
| 應付商業本票 | \$ 963,000 |
\$ | 1,131,000 |
| 利率區間 | 0.649%~1.3% | 0.7%~1.3% |
上述 應 付短 期 票券 係由 金 融機 構 保證 發行,擔 保 情形 請 詳 附註 八 之說 明。 (十 七)其他 流 動負 債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預收出售工業區訂金 | \$ 1,996,416 |
\$ | 352,820 | |
| 土地標售押標金 | - | 55,915 | ||
| 預收款項 | 7,175 | 17,942 | ||
|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 135,125 | 1,650,225 | ||
| 其他 | 7,353 | 12,573 | ||
| \$ 2,146,069 |
\$ | 2,089,475 |
-
- 預 收 出 售 工 業 區 訂 金 及 土 地 標 售 押 標 金 係 嘉 義 縣 政 府 委 託 本 公 司 代 辦 土地 開 發業 務-「 嘉 義縣 馬 稠後 產 業園 區第 一 期委 託 開發、出售 及 管理 案 」 標 售 土 地 時 , 外 部 廠 商 購 買 土 地 款 與 投 標 之 押 標 金 , 相 關 應 收 代 辦土 地 開發 款 項請 詳附 註 六(四)。
-
- 一年 或 一營 業 週期 內到 期 之長 期 借款 ,請 詳 附註 六(十 九 )。
(十 八)應付 公 司債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應付公司債 | \$ | 500,000 | \$ | 500,000 |
| 減:應付公司債折價 | ( | 4,793) | ( | 6,045) |
| \$ | 495,207 | \$ | 493,955 |
1.本 集 團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募 集 及 發 行 國 內 第 一 次 有 擔 保 普 通 公 司 債 , 發 行總 額 計\$500,000,票 面 利 率 1.15%,發行 期 間 5 年,於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於 財團 法 人 中華 民 國證 券 櫃檯 買賣 中 心掛 牌 交易,流 通期 間 自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至 110 年 11 月 11 日 。 本普 通 公司 債到 期 時按 債 券 面 額 以 現 金 一 次 償 還 , 擔 保 方 式 係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依 委 任 保 證 契 約 履行 公 司債 保 證。
2.上 述 應付 公 司債 係由 金 融機 構 保證 發行,擔 保 情形 請 詳 附註 八 之說 明。 (十 九)長期 借 款
| 借款性質 | 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 | 利率區間 | 擔保品 | 106年12月31日 | |
|---|---|---|---|---|---|
| 有擔保銀行借款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自106年1月20日至 | 1.85%~2.25% | 不動 | \$ | 80,000 |
| 108年1月20日,並 | 產、廠 | ||||
| 按月付息 | 房及設 | ||||
| 銀行信用借款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自105年10月17日 | " | 無 | 2,925 | |
| 至107年9月20日, | |||||
| 並按月付息 | |||||
| " | 自105年10月31日 | " | " | ||
| 至107年9月20日, | |||||
| 並按月付息 | 52,200 | ||||
| 135,125 | |||||
| 減: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 ( | 135,125) | |||
| \$ | - |
| 借款性質 | 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 | 利率區間 | 擔保品 | 105年12月31日 |
|---|---|---|---|---|
| 有擔保銀行聯合授信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自103年12月2日至 | 1.85%~3.52% | 應收代辦土 | \$ 319,512 |
| 106年10月25日, | 地開發款項 | |||
| 並按月付息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 | 480,105 |
|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239,498 |
| 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160,295 |
| 全國農業金庫 | " | " | " | 160,295 |
| 高雄銀行 | " | " | " | 160,295 |
| 銀行信用借款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自104年8月24日至 | " | 無 | 22,365 |
| 106年8月24日,並 | ||||
| 按月付息 | ||||
| " | 自105年10月17日 | " | " | 30,000 |
| 至107年9月20日, | ||||
| 並按月付息 | ||||
| " | 自105年10月31日 | " | " | 52,200 |
| 至107年9月20日, | ||||
| 並按月付息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自102年7月31日至 | " | " | |
| 106年6月23日,並 | ||||
| 按月付息 | 25,660 | |||
| 1,650,225 | ||||
| 減: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 ( 1,650,225) |
|||
| \$ - |
- 1.本 公 司於 民 國 102 年 7 月與 台 灣中 小企 銀 及合 作 金庫 銀行 等 保證 銀 行 團簽 訂 聯合 授 信合 約,供 本 公司 作 為民 國 102 年 5 月 簽訂 之「嘉 義 縣馬 稠後 產 業園 區 第一 期委 託 開發、出 售 及管 理 案 」之 執 行 資金。授 信總 額 度計 \$2,850,000(含 保證 額 度\$300,000 及借 款 額度 \$2,550,000), 主要 授信 期 間自 首 次動 用日 起 算 4 年 。 截 至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 本 公司 對 該聯 貸 案借 款已 全 數清 償 。
- 2.本 集 團未 動 用借 款額 度 明如 下 :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一年內到期 | \$ | 77,075 | \$ | 1,499,507 |
| 一年以上到期 | - | 18,940 | ||
| \$ | 77,075 | \$ | 1,518,447 | |
(二 十)應付 租 賃款
- 1.子 公 司-昌吉 公 司 於民 國 102 年 1 月 及 103 年 9 月 與嘉 德租 賃 有限 公 司 簽訂 融 資性 租 賃合 約,承 租 運輸 設 備。本集 團 於契 約 到期 時,可 以 明顯 較低 之 優惠 承 購價 格買 入 該運 輸 設備 。
- 2.本 集 團於 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 之 未來 最 低 租賃 給 付總 額 及 其現 值 如下 :
| 106年12月31日 | |||
|---|---|---|---|
| 融資租賃負債總額 | 未來財務費用 | 融資租賃負債現值 | |
| 流動 | |||
| 不超過1年 | \$ 1,422 |
\$ 125 |
\$ 1,297 |
| 非流動 | |||
| 超過1年但不 | |||
| 超過5年 | 1,448 | 24 | 1,424 |
| \$ 2,870 |
\$ 149 |
\$ 2,721 |
|
| 105年12月31日 | |||
| 融資租賃負債總額 | 未來財務費用 | 融資租賃負債現值 | |
| 流動 | |||
| 不超過1年 | \$ 1,121 |
\$ 237 |
\$ 953 |
| 非流動 | |||
| 超過1年但不 | |||
| 超過5年 | 3,230 | 214 | 2,721 |
3.截 至 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應 付 租賃 款 現值 \$1,297、 \$1,424 及\$953、\$2,721 分 別帳 列 其他 流 動負 債-其他 及 其他 非 流 動負 債 。
(二 十一 )退休 金
確定 提 撥計 畫
- 1.自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起,本 公 司及 國 內子 公 司依 據「 勞 工退 休 金條 例」,訂 有確 定 提撥 之退 休 辦法,適 用 於本 國 籍之 員 工。本公 司 及國 內子 公 司就 員 工選 擇適 用「勞 工 退休 金 條例 」所定 之 勞工 退 休金 制 度 部分 , 每月 按 薪資 之 6%提 繳勞 工 退休 金至 勞 保局 員 工個 人帳 戶 ,員 工 退 休 金 之 支 付 依 員 工 個 人 之 退 休 金 專 戶 及 累 積 收 益 之 金 額 採 月 退 休金 或 一次 退 休金 方式 領 取。
- 2.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度, 本 集團 依 上開 退 休金 辦 法認 列之 退 休金 成 本分 別 為\$9,877 及\$9,824。
- (二 十二 )股本
- 1.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 本公 司 額定 資 本額 為\$2,500,000, 實 收 資本 額 為\$2,330,045,每 股 面額 10 元,計 233,005 仟 股。本 公司 普 通股 期 初與 期 末流 動在 外 股數 調 節資 訊如 下(單 位: 仟 股 ):
| 106年(註) | 105年(註) | |
|---|---|---|
| 1月1日 | 228,714 | 229,447 |
| 庫藏股買回 | - | ( 733) |
| 12月31日 | 228,714 | 228,714 |
註: 未 減除 子 公司 持有 母 公司 之 股票 。
2.庫 藏 股
(1)股份 收 回原 因 及 其數 量:
106年12月31日
| 持有股份之公司名稱 | 收 回 原 因 |
股數 | 帳面金額 |
|---|---|---|---|
| 本公司 | 轉讓股份予員工 | 4,291仟股 | \$ 44,095 |
| 子公司-昌吉 | 維護股東權益 | 28,125仟股 | 255,837 |
| 合計 | \$ 299,932 |
||
| 105年12月31日 | |||
| 持有股份之公司名稱 | 收 回 原 因 |
股數 | 帳面金額 |
| 本公司 | 轉讓股份予員工 | 4,291仟股 | \$ 44,095 |
| 子公司-昌吉 | 維護股東權益 | 28,125仟股 | 255,837 |
| 合計 | \$ 299,932 |
||
- (2)本公 司 於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經 董 事會 決 議通 過 辦理 買回 庫 藏 股 票 10,000 仟 股,截至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執 行 期間 屆滿 )已 買回 庫 藏股 票 4,291 仟 股 ,計 \$44,095。
- (3)證券 交 易法 規 定 公司 對 買回 發 行在 外股 份 之數 量 比例,不 得超 過 公司 已 發行 股 份總 數百 分 之十,收 買 股份 之 總金 額,不 得逾 保 留 盈餘 加 計發 行 股份 溢價 及 已實 現 之資 本公 積 金額 。
- (4)本公 司 持有 之 庫 藏股 票 依證 券 交易 法規 定 不得 質 押,於未 轉 讓前 亦不 得 享有 股 東權 利。
- (5)依證 券 交易 法 規 定,因 供 轉讓 股 份 予員 工 所買 回 之股 份,應 於 買 回之 日 起三 年 內將 其轉 讓,逾 期未 轉 讓 者,視為 公 司未 發 行 股份, 並應 辦 理變 更 登記 銷除 股 份。而 為 維 護公 司 信用 及 股東 權益 所 買 回股 份 ,應 於 買回 之日 起 六個 月 內辦 理變 更 登記 銷 除股 份。
- (6)質押 擔 保資 訊 , 請詳 附 註八 (二 )之 說明 。
(二 十三 )資本 公 積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所 得 之 溢 額 及 受 領 贈 與 之 所 得 之資 本 公積,除 得 用於 彌 補虧 損 外,於公 司 無累 積 虧損 時,按 股 東原 有 股份 之 比例 發 給新 股或 現 金。另 依證 券 交易 法 之相 關 規定,以上 開 資本 公積 撥 充資 本 時,每 年以 其 合計 數 不超 過實 收 資本 額 百分 之十 為 限。公 司非 於 盈餘 公 積填 補資 本 虧損 仍 有不 足時 , 不得 以 資本 公積 補 充之 。
| 106年 | |||||
|---|---|---|---|---|---|
| 庫藏股票 交易 |
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 股權與帳面價值差額 |
||||
| 1月1日 | \$ 211,609 |
\$ | 23 | ||
| 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現金 股利 |
7,203 | - | |||
| 實際取得子公司股權價 | |||||
| 格與帳面價值差異 | - | 156 | |||
| 12月31日 | \$ 218,812 |
\$ | 179 | ||
| 105年 | |||||
| 庫藏股票 交易 |
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 股權與帳面價值差額 |
||||
| 1月1日 | \$ 199,605 |
\$ | 23 | ||
| 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現金 | |||||
| 股利 | 12,004 | - | |||
| 12月31日 | \$ 211,609 |
\$ | 23 |
(二 十四 )保留 盈 餘
- 1.依 本 公司 章 程規 定,年 度 總決 算 如 有盈 餘,除依 法 完 納一 切 稅捐 外, 應先 彌 補以 往 年度 虧損 , 次提 列 10% 為法 定 盈餘 公 積, 如尚 有 盈餘 應依 股 東會 決 議保 留或 分 派之 。
- 2.本 公 司股 利 政策 如下:本 公 司 產業 生 命週 期 處於 成 長期,為配 合 公司 長期 財 務規 劃,以 求永 續 經營,本公 司股 利 政策 採 剩餘 股利 政 策。依 據本 公 司資 本 預算 規劃,先分 派 股票 股 利以 保 留所 需 資金,如有 剩 餘 再以 現 金股 利 分派 之,如 該年 度 可分 派 現金 股 利,則 現金 股 利應 調 整 不低 於 股利 總 額的 百分 之 五。
- 3.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除 彌 補 公 司 虧 損 及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金 外,不 得 使用 之,惟 發給 新 股或 現金 者,以 該 項公 積超 過 實收 資 本額 百 分之 二 十五 之部 分 為限 。
- 4.特 別 盈餘 公 積
- (1)本公 司 分派 盈 餘 時,依法 令 規定 須 就當 年 度資 產 負債 表日 之 其他 權益 項 目借 方 餘額 提列 特 別盈 餘 公積 始得 分 派,嗣 後 其 他權 益 項 目借 方 餘額 迴 轉時 ,迴 轉 金額 得 列入 可供 分 派盈 餘 中。
- (2)金管 證 發字 第 1010047490 號 令 規 定, 公 開發 行 公司 轉投 資 子公 司持 有 母公 司 股票 其會 計 處理,應 依 照證 券 交易 法 第四 十一 條 第
一項 規 定辦 理,故 上市、上 櫃及 興 櫃 公司 應 就子 公 司在 期末 因 持 有母 公 司股 票 市價 低於 帳 面價 值 之差 額,依 持 股比 例 計 算提 列 相 同數 額 之特 別 盈餘 公積 不 得分 派。嗣後 市價 如 有回 升 部分,上市、 上櫃 及 興櫃 公 司得 就該 部 分金 額 依持 股比 例 廻轉 特 別盈 餘公 積 。
5.盈 餘 分派
本公司於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及 105 年 6 月 15 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民國 105 年度及 104 年度盈餘分派案如下:
| 105年度 | 104年度 | ||||||
|---|---|---|---|---|---|---|---|
| 金額 | 每股股利(元) | 金額 | 每股股利(元) | ||||
| 法定盈餘公積 | \$ 4,448 |
\$ 14,275 |
|||||
| 特別盈餘公積 | 26,733 | - | |||||
| 現金股利 | 68,614 | \$ | 0.30 | 114,357 | \$ | 0.50 | |
| 合計 | \$ 99,795 |
\$ 128,632 |
6.有 關 員工 酬 勞及 董監 酬 勞資 訊 ,請 詳附 註 六( 三 十) 之說 明 。
(二 十五 )營業 收 入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銷貨收入 | \$ 206,043 |
\$ 197,351 |
| 營建收入 | 351,422 | 18,905 |
| 勞務收入 | 307,970 | - |
| 工程合約收入-機電工程 | 981,938 | 740,676 |
| 工程合約收入-土木工程 | 2,025,368 | 1,873,814 |
| 出售土地收入 | 1,142 | 35,472 |
| 其他營業收入 | 27,589 | 21,385 |
| 合計 | \$ 3,901,472 |
\$ 2,887,603 |
(二 十六 )其他 收 入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租金收入 | \$ 4,809 |
\$ 4,810 |
|
| 利息收入: | |||
| 銀行存款利息 | 13,830 | 1,516 | |
| 其他利息收入 | 223 | 21,438 | |
| 其他收入 | 2,140 | 5,048 | |
| 合計 | \$ 21,002 |
\$ 32,812 |
(二 十七 )其他 利 益及 損 失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 | 109) (\$ |
285) |
| 金融資產淨損失 | |||
| 淨外幣兌換損失 | ( | 2,424) ( |
941)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98 | |
| 利益 | |||
| 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 5) | - |
| 損失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損 | ( | 383) | - |
| 損失 | |||
| 無形資產減損損失 | ( | 2,060) ( |
5,782) |
| 其他 | ( | 22,811) ( |
5,282) |
| 合計 | (\$ | 27,792) (\$ |
12,192) |
本公 司 於民 國 106 年 5 月 投標 嘉 義縣 政府『 嘉 義縣 馬 稠後 產業 園 區後 期 委 託 開 發 、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及 管 理 』 案 , 及 繳 交 押 標 金 計 \$20,000, 並 於 民國 106 年 7 月 10 日公 告 本公 司 為優 勝廠 商 。嗣 因 地主 台糖 公 司表 示 只租 不 售,因此 本 公 司未 能 於嘉 義 縣政 府同 意 之展 延 期限 民 國 106 年 11 月前,繳 足 履 約保 證 金並 完 成正 式 簽約,致嘉 義 縣政 府 依甄 選通 知 第 19 點規 定,未 於簽 約 期限 屆 滿前 繳 足履 約保 證 金並 完 成簽 約,不予 退 還押 標金 計\$20,000, 故 本公 司 認列 為 其他 損失 。
(二 十八 )財務 成 本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利息費用: | |||
| 銀行借款 | \$ | 55,093 \$ |
93,401 |
| 公司債 | 5,545 | 993 | |
| 其他 | 240 | 308 | |
| 減:符合要件之資產資 | |||
| 本化金額 | ( | 13,278) ( |
12,261) |
| 減:工業區利息歸墊 | ( | 13,507) ( |
47,253) |
| 公司債攤銷 | 1,252 ( |
205) | |
| 財務成本 | \$ | 35,345 \$ |
34,983 |
(二 十九 )費用 性 質之 額 外資 訊
| 106年度 | ||||
|---|---|---|---|---|
| 屬於營業成本 | 屬於營業費用 | 合計 | ||
| 員工福利費用 | \$ | 139,424 | \$ 91,480 |
\$ 230,904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 費用 |
1,491 | 3,378 | 4,869 | |
| 攤銷費用 | 79 | 2,901 | 2,980 |
| 105年度 | |||
|---|---|---|---|
| 屬於營業成本 | 屬於營業費用 | 合計 | |
| 員工福利費用 | \$ 149,603 |
\$ 65,904 |
\$ 215,507 |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 費用 |
2,159 | 3,624 | 5,783 |
| 攤銷費用 | 148 | 3,192 | 3,340 |
(三 十)員工 福 利費 用
| 106年度 | |||
|---|---|---|---|
| 屬於營業成本 | 屬於營業費用 | 合計 | |
| 薪資費用 | \$ 116,071 |
\$ 78,978 |
\$ 195,049 |
| 勞健保費用 | 11,659 | 5,217 | 16,876 |
| 退休金費用 | 6,837 | 3,040 | 9,877 |
| 其他用人費用 | 4,857 | 4,245 | 9,102 |
| \$ 139,424 |
\$ 91,480 |
\$ 230,904 |
|
| 105年度 | |||
| 屬於營業成本 | 屬於營業費用 | 合計 | |
| 薪資費用 | \$ 125,597 |
\$ 53,230 |
\$ 178,827 |
| 勞健保費用 | 11,081 | 5,523 | 16,604 |
| 退休金費用 | 6,798 | 3,026 | 9,824 |
| 其他用人費用 | 6,127 | 4,125 | 10,252 |
| \$ 149,603 |
\$ 65,904 |
\$ 215,507 |
- 1.依 本 公司 章 程規 定,本公 司 依 當年 度 獲利 狀 況扣 除 累積 虧損 後,如 尚 有 餘額 , 應提 撥 員工 酬 勞 8%, 董事 及 監 察人 酬 勞不 高 於 2%。
- 2.本 公 司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度員 工 酬勞 估 列金 額 分別 為\$ \$19,848 及 \$975; 董監 酬 勞估 列金 額 分別 為\$4,962 及\$650, 前述 金 額帳 列 薪資 費 用科 目。其中,民 國 106 年 度係 以 本年 度 之獲 利 情況 估 列(以 8%及 2%估 列); 民 國 105 年 度 係以 該 年度 之 稅後 淨利, 考 量法 定 盈 餘公 積 等因 素 後, 以 章程 所 定之 成數 為 基礎 估 列(以 3%及 2%估 列)。
經董 事 會決 議 之民 國 105 年 度員 工 酬 勞\$975 及 董監 酬 勞 \$650, 與民 國 105 年 度財 務 報告 認 列之 金 額一 致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員 工 酬 勞 及 董 監 酬 勞 相 關 資 訊 可 至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查 詢 。
(三 十一 )所得 稅
1.所 得 稅費 用
所得 稅 費用 組 成部 分: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當期所得稅: | ||||
| 當期所得產生之所得稅 | \$ | 5,860 | \$ | 2,091 |
| 未分配盈餘加徵 | 30 | 1,412 | ||
| 以前年度所得稅(高) | ||||
| 低估 | - | 13 | ||
| 當期所得稅總額 | 5,890 | 3,516 | ||
| 遞延所得稅: | ||||
| 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 | ||||
| 及迴轉 | 18,385 | ( | 15,029) | |
| 所得稅費用(利益) | \$ | 24,275 | (\$ | 11,513) |
| 2.所 得 稅費 用 與會 計利 潤 關係 |
||||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稅前淨利按法定稅率計算之所得稅 (註) |
\$ | 41,681 | \$ | 9,952 |
| 按稅法規定應剔除之費用及免課稅 之所得 |
( | 20,296) | ( | 10,344) |
| 土地增值稅 | 4,095 | 5 | ||
| 暫時性差異未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 | ( | 1,096) | ( | 2,689) |
| 課稅損失未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 | 701 | 5,206 | ||
|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實現性評估變動 | ( | 840) | ( | 15,068) |
| 以前年度所得稅(高)低估數 | - | 13 | ||
| 未分配盈餘加徵 | 30 | 1,412 |
註: 適 用稅 率 之基 礎係 按 相關 國 家所 得適 用 之稅 率 計算 。
所得稅費用(利益) 24,275\$ 11,513)(\$
3.因 暫 時 性 差 異 及 課 稅 損 失 而 產 生 之 各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或 負 債 金 額 如 下:
| 106年 | ||||||||
|---|---|---|---|---|---|---|---|---|
| 認列於 | 認列於 | |||||||
| 1月1日 | 損益 | 其他綜合淨利 | 12月31日 | |||||
| 暫時性差異: | ||||||||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
| 未實現呆帳損失 | \$ | 575 | \$ | 152 | \$ | - | \$ | 727 |
| 未實現存貨跌價 | ||||||||
| 及呆滯損失 | 2,846 | ( | 1,142) | - | 1,704 | |||
| 遞延利息資本化 | 675 | - | - | 675 | ||||
| 未實現減損損失 | 72 | - | - | 72 | ||||
| 遞延認列費用 | - | 1,696 | - | 1,696 | ||||
| 未實現兌換利益 | 144 | 260 | - | 404 | ||||
| 虧損扣抵 | 102,502 | ( | 19,351) | - | 83,151 | |||
| 小計 | \$ | 106,814 | (\$ | 18,385) | \$ | - | \$ | 88,429 |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
| 國外營運機構兌換差額 | (\$ | 5,583) | \$ | - | \$ | - | (\$ | 5,583) |
| 合計 | \$ | 101,231 | (\$ | 18,385) | \$ | - | \$ | 82,846 |
| 105年 | ||||||||
| 認列於 | 認列於 | |||||||
| 1月1日 | 損益 | 其他綜合淨利 | 12月31日 | |||||
| 暫時性差異: | ||||||||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
| 未實現呆帳損失 | \$ | 575 | \$ | - | \$ | - | \$ | 575 |
| 未實現存貨跌價 | ||||||||
| 及呆滯損失 | 2,846 | - | - | 2,846 | ||||
| 遞延利息資本化 | 675 | - | - | 675 | ||||
| 未實現減損損失 | 72 | 88 | - | 160 | ||||
| 未實現兌換損失 | 55 | - | - | 55 | ||||
| 其他 | 129 | ( | 129) | - | - | |||
| 虧損扣抵 | 87,433 | 15,070 | - | 102,503 | ||||
| 小計 | \$ | 91,785 | \$ | 15,029 | \$ | - | \$ | 106,814 |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
| 國外營運機構兌換差額 | (\$ | 5,583) | \$ | - | \$ | - | (\$ | 5,583) |
| 合計 | \$ | 86,202 | \$ | 15,029 | \$ | - | \$ | 101,231 |
4.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尚 未 使 用 之 課 稅 損 失 之 有 效 期 限 及 未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資 產 相關 金 額如 下:
| 申報數/ | 未認列遞延 | ||||
|---|---|---|---|---|---|
| 發生年度 | 核定數 | 尚未抵減金額 | 所得稅資產部分 | 最後扣抵年度 | |
| 民國96年度 | \$ 137,442 |
\$ - |
\$ | - | 民國106年度 |
| 民國97年度 | 329 | 329 | 329 | 民國107年度 | |
| 民國98年度 | 338,691 | 216,501 | 1,852 | 民國108年度 | |
| 民國99年度 | 504 | 504 | 504 | 民國109年度 | |
| 民國100年度 | 563 | 563 | 563 | 民國110年度 | |
| 民國101年度 | 48,059 | 48,059 | 892 | 民國111年度 | |
| 民國102年度 | 131,665 | 131,665 | 639 | 民國112年度 | |
| 民國103年度 | 48,464 | 48,464 | 809 | 民國113年度 | |
| 民國104年度 | 842 | 38,728 | 834 | 民國114年度 | |
| 民國105年度 | 11,618 | 11,618 | 882 | 民國115年度 | |
| 民國106年度 | 514 | 514 | 514 | 民國116年度 | |
| \$ 718,691 |
\$ 496,945 |
\$ | 7,818 | ||
| 105年12月31日 | |||||
| 申報數/ | 未認列遞延 | ||||
| 發生年度 | 核定數 | 尚未抵減金額 | 所得稅資產部分 | 最後扣抵年度 | |
| 民國96年度 | \$ 137,442 |
\$ 41,475 |
\$ | - | 民國106年度 |
| 民國97年度 | 329 | 329 | 329 | 民國107年度 | |
| 民國98年度 | 338,691 | 338,691 | 1,852 | 民國108年度 | |
| 民國99年度 | 504 | 504 | 504 | 民國109年度 | |
| 民國100年度 | 563 | 563 | 563 | 民國110年度 | |
| 民國101年度 | 48,059 | 48,059 | 1,342 | 民國111年度 | |
| 民國102年度 | 131,665 | 131,665 | 639 | 民國112年度 | |
| 民國103年度 | 47,256 | 47,256 | 809 | 民國113年度 | |
| 民國104年度 | 8,522 | 834 | 834 | 民國114年度 | |
| 民國105年度 | 882 | 882 | 882 | 民國115年度 | |
| \$ 713,913 |
\$ 610,258 |
\$ | 7,754 | ||
| 5.未 認 列為 遞 |
延所 得稅 資 |
產之 可 減除 暫時 |
性 差異 : |
||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可減除暫時性差異 | \$ | 24,465 | \$ | 147,458 | |
| 6.本 公 司及 本 公司 之子 公 司-昌吉 | 公 司、連 |
碩 公 司、信 |
鼎 | 公司 之 營利 事 |
|
| 業所 得 稅結 |
算 申報 ,經 稅 |
捐稽 徵 機關 |
核定 至 民 國 |
104 年 |
度。 |
106年12月31日
7.未 分 配盈 餘 相關 資訊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87年度以後 | \$ | 504,473 | \$ | 403,464 | |||||||
| 6. | 民國 106 年及 |
105 年 12 |
月 31 |
日, | 本 公司 |
股 | 東可 | 扣 | 抵稅 | 額帳 戶 |
餘額 |
分別 為\$ 32,752 及 \$28,303, 民 國 105 年度 盈 餘分 配 之稅 額扣 抵 比 率 為 8.12%,依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總 統 府公 布 之所 得 稅法 修正 案, 已 廢 除 兩 稅 合 一 設 算 扣 抵 制 , 刪 除 營 利 事 業 設 置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相 關記 載 、計 算與 罰 則, 該 修正 之條 文 自民 國 107 年 1 月 1 日 施行 , 故民 國 106 年度 盈 餘已 無 盈餘 分配 之 稅額 扣 抵比 率。
(三 十二 )每股 盈 餘
| 106年度 |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股盈餘 | ||
| 稅後金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元)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母公司之本期淨利 | \$ 200,804 |
200,589 | \$ 1.00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 員工分紅 | - | 2,957 | |
|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
| 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200,804 |
203,546 | \$ 0.99 |
| 105年度 | |||
| 加權平均流通 | 每股盈餘 | ||
| 稅後金額 | 在外股數(仟股) | (元)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歸屬於母公司之本期淨利 | \$ 44,479 |
200,625 | \$ 0.22 |
| 稀釋每股盈餘 | |||
|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 員工分紅 | - | 138 | |
|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 |||
| 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 44,479 |
200,763 | \$ 0.22 |
(三 十三 )與非 控 制權 益 之交 易
收購 子 公司 額 外權 益
本公 司 於民 國 106 年度 以 現金 \$820 認 購昌 吉 營造 股 份有 限公 司 員工 持 有 之 82,000 股。昌 吉營 造 股份 有 限公 司非 控 制權 益 於收 購日 之 帳面 價 值為 \$976,該 交易 減 少非 控 制權 益\$976,歸屬 於 母公 司 業主 之權 益 增加 \$156。 民 國 106 年 度昌 吉 營造 股 份有 限公 司 權益 之 變動 對歸 屬 於母 公 司業 主 權益 之 影響 如下 :
| 106年度 | ||
|---|---|---|
| 購入非控制權益之帳面金額 | \$ | 976 |
| 支付予非控制權益之對價 | ( | 820) |
| 資本公積-實際取的或處分子公 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 |
\$ | 156 |
- (三 十四 )營業 租 賃
- 1.本 集 團以 營 業租 賃將 新 竹縣 竹 北市 中和 街 191 巷 5 號 之房 屋 及建 築 出租,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度 分 別認 列租 金 收入 \$4,809 及\$4,810 為 當期 損 益。
- 2.因 不 可取 消 合約 之未 來 最低 應 收租 賃款 總 額如 下 :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不超過1年 | \$ 5,040 |
\$ 2,000 |
| 超過1年但不超過5年 | 17,220 | - |
| \$ 22,260 |
\$ 2,000 |
- 七、 關係 人 交易
- (一)與關 係 人間 之 重大 交易 事 項:
無此 事 項。
(二)主要 管 理階 層 薪酬 資訊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薪資及其他短期員工福利 | \$ 30,261 |
\$ 16,458 |
| 退職後福利 | 545 | 500 |
| 總計 | \$ 30,806 |
\$ 16,958 |
八、 質押 之 資產
本集 團 之資 產 提供 擔保 明 細如 下 :
| 帳面價值 | ||||
|---|---|---|---|---|
| 資產項目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擔保用途 | |
| 存貨-待建土地 | 銀行融資額度擔保及應付 | |||
| \$ 1,048,657 |
\$ | 1,045,149 | 票據短期擔保 | |
| 存貨-待售房地 | 555,494 | 841,840 | 銀行融資額度擔保 | |
| 其他應收款 | ||||
| -應收代辦土 | 1,167,920 | 3,025,732 | 履約保證金及銀行融資額 | |
| 地開發款 | 度擔保 | |||
| 其他流動資產 | ||||
| -質押定存 | 65,904 | 58,680 | 工程保證金、履約保證金 | |
| 及銀行融資額度擔保 | ||||
| -備償專戶 | 328,711 | 340,605 | 履約保證金及銀行、銀行 | |
| 融資額度擔保及應付公司 | ||||
| 債 | ||||
| -信託專戶 | 1,997,495 | 299,432 | 履約保證金 | |
| -工程保證金 | 1,343,318 | 950,037 | 履約保證金、履約合建保 | |
| 及押標金 | 證金、工程保證金及押標 | |||
| 金 | ||||
| 不動產、廠房及 | 182,293 | 183,414 | 銀行融資額度擔保 | |
| 設備 其他非流動資產 |
一般押金及高爾夫球證之 | |||
| -存出保證金 | 用 | |||
| 2,509 | 10,705 | |||
| \$ 6,692,301 |
\$ | 6,755,594 | ||
(二)截 至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昌吉 公 司分 別以 持 有之 本 公司 股票 (表 列「 庫 藏股 票 」 )22,625 仟 股 及 28,125 仟 股質 押 借款 。
九、 重大 或 有負 債 及未 認列 之 合約 承 諾
除附 註 六(八)、(三 十四 )所 述 外, 尚 有 重大 承 諾及 或 有事 項摘 要 如下 : 1.保 證
- (1)本 集 團對 於 工 程 承 包所 需 之 押 標 金 、 履約 保 證 金 、 預 付 款保 證 及 其 他 工 程 保 證 ,委 託 銀 行 為 連 帶 保證 者 , 均 由 本 集 團簽 訂 委 託 保 證 契 約或 提 供 定 期 存單 質 押擔 保 ,截 至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之保 證 金額 分 別 為 \$676,928 及\$989,717。
- (2)截至 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 本集 團 因工 程業 主 要求 及 購買 土 地而 開 立之 履 約保 證票 據 分別 為\$961,292 及\$1,000,069。
- 2.截 至 民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 本集 團 因購 買材 料 及設 備 已開 立未
使用 信 用狀 金 額分 別為 \$90,762 及\$37,452。
- 3.截 至 民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 本集 團 已簽 約之 發 包工 程 合約 ,於 未來 年 度尚 應 支付 之工 程 款分 別 為\$1,647,028 及 \$1,511,607。
- 4.本 公 司於 民國 100 年承 攬 達能 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達 能科 技二 B 廠機 電 新建 工 程 」, 於 民 國 105 年 度 已 完 工 , 因 達 能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未 給 付 工 程 尾 款 \$18,264 仟 元,向 台 灣新 竹 地方 法 院提 起訴 訟,請 求 達能 公司 支 付。經 法院 判 決敗 訴 ,本 公 司並 再上 訴 ,現 在 由台 灣高 等 法院 審 理中 。
- 十、 重大 之 災害 損 失
無此 事 項。
十一 、 重大 之 期後 事 項
我國 所 得稅 法 修正 條文 於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業 經 總統 公 布,自 民 國 107 年 1 月 1 日 生效 , 其中 對本 公 司有 重 大影 響之 項 目說 明 如下 :
- (一)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立 法院 三 讀 通過 所 得稅 法 修正 條文 , 自民 國 107 年度 起 將營 利 事業 所得 稅 稅率 由 現行 百分 之 十七 調 高為 百分 之 二十 , 本 集團 民 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 之 遞延 所 得 稅資 產 及負 債 ,因 該變 動 對民 國 107 年 度財 務 報表 影 響為 增 加所 得 稅利 益計 \$133,833。
- (二)取 消兩 稅 合一 設算 扣 抵制 , 故本 集團 民 國 106 年底 股東 可 扣抵 稅 額帳 戶 餘額 自 民 國 107 年 1 月 1 日起 歸 零。
- 十二 、 其他
- (一)資 本管 理
本集 團 之資 本 管理 目標,係 為 保 障集 團 能繼 續 經營,維持 最 佳資 本 結構 以 降低 資 金成 本,並 為股 東 提供 報 酬。為了 維 持或 調 整資 本結 構,本 集 團可 能會 調 整支 付 予股 東之 股 利金 額、退 還 資本 予 股東、發行 新 股或 出 售資 產 以降 低 債務。本集 團 利用 負 債資 本 比率 以監 控 其資 本,該 比 率係 按 債務 淨 額除 以 資本 總 額計 算。債務 淨 額 之計 算 為總 借 款( 包 括合 併 資產 負 債表 所 列報 之「 流動 及 非 流動 借 款」)扣除 現 金及 約 當現 金。 資 本總 額 之計 算 為 合併 資 產負 債 表所 列報 之 「權 益 」加 上債 務 淨額 。
於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團 之 負債 資 本比 率如 下 :
| 106年12月31日 | 105年12月31日 | |||
|---|---|---|---|---|
| 總借款 | \$ | 3,295,050 | \$ | 4,797,693 |
| 減:現金及約當現金 ( |
195,760) | ( | 127,011) | |
| 債務淨額 | 3,099,290 | 4,670,682 | ||
| 總權益 | 3,115,524 | 2,973,722 | ||
| 總資本 | \$ | 6,214,814 | \$ | 7,644,404 |
| 負債資本比率 | 49.87% | 61.10% |
(二)金 融工 具
1.金 融 工具 公 允價 值資 訊
本 集 團 非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應 收 票 據、應 收 帳款、其 他 應收 款、其他 金 融資 產、短 期 借款、應 付 短期 票 券、 應付 票 據、應 付 帳 款、其 他 應付 款 及 其他 金 融負 債)的 帳 面金 額 係公 允 價 值 之 合 理 近 似 值 , 長 期 借 款 (包 含 一 年 或 一 營 業 週 期 內 到 期 )之 利 率 與市 場 利率 接 近,故 其帳 面 金額 應 屬估 計公 允 價值 之 合理 基礎。另 以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 金融 工具 的 公允 價 值資 訊請 詳 附註 十 二(三 )。
2.財 務 風險 管 理政 策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風 險 主 要 為 投 資 金 融 商 品 本 身 所 伴 隨 的 風 險 及 以 外 幣 交 易之 匯 率風 險。本集 團對 於 各項 金 融商 品投 資 之財 務 風險,一向 採 取最 為嚴 格 的控 制 標準,凡任 何 財務 投 資及 操作,均 經過 全 面評 估其 可 能之 市場 風 險、信 用 風 險、流 動 性風 險 及 現金 流 量風 險,務 必選 擇 風險 最小 者 為 依 歸 。 本 集 團 對 於 以 外 幣 交 易 之 匯 率 風 險 亦 基 於 政 策 性 風 險 管 理 目標,尋 求最 佳 化之 風險 部 位並 維 持適 當流 動 性部 位,以達 到最 佳 的避 險策 略 。
3.重 大 財務 風 險之 性質 及 程度
(1)市場 風 險
匯率 風 險
A.本 集 團從 事 之業 務涉 及 若干 非 功能 性貨 幣 ,故 受 匯率 波動 之 影響 , 具重 大 匯率 波 動影 響之 外 幣資 產 及負 債資 訊 如下 :
| 106年12月31日 | |||||||
|---|---|---|---|---|---|---|---|
| 帳面金額 | 敏感度分析 | ||||||
| 外幣(仟元) | 匯率 | (新台幣) | 變動幅度 | 損益影響 | 權益影響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2,268 | 29.76 | \$ 67,518 |
1% | 675\$ | \$ - |
|
| 日幣:新台幣 | 280 | 0.26 | 74 | 1% | 1 | - | |
| 非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4,135 | 29.76 | \$ 123,069 |
1% | \$ | - | 1,231\$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281 | 29.76 | \$ 8,377 |
1% | (\$ | 84) | \$ - |
| 105年12月31日 | ||||||||||
|---|---|---|---|---|---|---|---|---|---|---|
| 帳面金額 | 敏感度分析 | |||||||||
| 外幣(仟元) | 匯率 | (新台幣) | 變動幅度 | 損益影響 | 權益影響 | |||||
| (外幣:功能性貨幣) | ||||||||||
| 金融資產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1,364 | 32.25 | \$ 43,989 |
1% | 440\$ | \$ | - | |||
| 日幣:新台幣 | 280 | 0.28 | 78 | 1% | 1 | - | ||||
| 非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3,681 | 32.25 | \$ 118,712 |
1% | \$ | - | 1,187\$ | |||
| 金融負債 | ||||||||||
| 貨幣性項目 | ||||||||||
| 美金:新台幣 | 632 | 32.25 | \$ 20,382 |
1% | (\$ | 204) | \$ | - | ||
| 人民幣:新台幣 | 228 | 4.64 | 1,058 | 1% | ( | 11) | - | |||
B.本 集 團貨 幣 性項 目因 匯 率波 動 具重 大影 響 於民 國 106 年及 105 年度 認 列 之 全 部 兌 換 利 益 (損 失 )(含 已 實 現 及 未 實 現 )彙 總 金 額 分 別 為 (\$2,424)及 (\$941)。
價格 風 險
由 於 本 集 團 持 有 之 投 資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係 分 類 為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融 資 產,因 此本 集 團未 有 暴露 於 權益 工具 之 價格 風 險。本 集團 未 有 商品 價 格風 險 之暴 險。
利率 風 險
本集 團 之利 率 風險 來自 銀 行借 款。按 浮 動利 率 發行 之 借款 使本 集 團承 受現 金 流量 利 率風 險,部分 風 險被 按 浮 動利 率 持有 之 現金 及約 當 現金 抵銷。按固 定 利率 發 行之 借 款則 使 本集 團承 受 公允 價 值利 率風 險。於 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度 , 本集 團 按浮 動利 率 計算 之 借款 係以 新 台幣 計價,且當 市 場利 率 每增 加 1%,將 增加 之現 金 流出 分 別為 \$27,198 及 \$41,472。
- (2)信用 風 險
- A.信 用 風 險 係 本 集 團 因 客 戶 或 金 融 工 具 之 交 易 對 手 無 法 履 行 合 約 義 務而 產 生財 務 損失 之風 險。本 集 團依 內部 明 定之 授 信政 策,集 團 內 各營 運 個體 於 訂定 付款 及 提出 交 貨之 條款 與 條件 前,須 就其 每 一 新 客戶 進 行管 理 及信 用風 險 分析。內部 風險 控 管係 透 過考 慮其 財 務 狀 況、過 往經 驗 及其 他因 素,以 評 估客 戶之 信 用品 質。個 別風 險 之 限 額係 董 事會 依 內部 或外 部 之評 等 而制 訂,並 定期 監 控信 用額 度 之 使 用。主 要信 用 風險 來自 存 放於 銀 行與 金融 機 構之 存 款,亦有 來 自 於 批發 和 零售 顧 客之 信用 風 險, 並 包括 尚未 收 現之 應 收帳 款。
- B.於 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度,並 無 超出 信用 限 額之 情 事,且管 理 階層 不預 期 會受 交 易對 手之 不 履約 而 產生 任何 重 大損 失 。
- C.本 集 團未 逾 期且 未減 損 金融 資 產之 信用 品 質資 訊,請 詳附 註 六各 金
融資 產 之說 明 。
- D.本 集 團 已 逾 期 惟 未 減 損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齡 分 析 資 訊 請 詳 附 註 六 各 金 融資 產 之說 明 。
- E.本 集 團 業 已 發 生 減 損 之 金 融 資 產 的 個 別 分 析 請 詳 附 註 六 各 金 融 資 產之 說 明。
- (3)流動 性 風險
- A.現 金 流量 預 測是 由集 團 內各 營 運個 體執 行,並由 集 團 財務 部 予以 彙 總。集 團財 務 部監 控集 團 流動 資 金需 求之 預 測,確 保其 有足 夠 資 金 得以 支 應營 運 需要,並 在 任何 時 候維 持足 夠 之未 支 用的 借款 承 諾 額 度,請 詳 附註 六(十 九),以使 集 團不 致 違反 相 關之 借 款限 額或 條 款, 此等 預 測考 量 集團 之債 務 融資 計 畫、債務 條 款遵 循、符合內部資產 負債表之財務比率目標,及外部監管法令之要求。
- B.下 表 係本 集 團之 非衍 生 金融 負 債,按相 關 到期 日 予以 分組,依 據 資 產負 債 表日 至 合約 到期 日 之剩 餘 期間 進行 分 析。下 表 所 揭露 之 合約 現金 流 量金 額 係未 折現 之 金額 。
非衍生金融負債:
| 106年12月31日 | 1年內 | 1至5年內 | ||
|---|---|---|---|---|
| 短期借款 | \$ | 1,707,031 | \$ | - |
| 應付短期票券 | 963,000 | - | ||
| 應付票據 | 20,459 | - | ||
| 應付帳款 | 456,409 | 45,468 | ||
| 其他應付款 | 96,438 | - | ||
| 應付公司債 | 7,000 | 515,211 | ||
| 長期借款 (包含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 |
55,860 | 81,899 | ||
| 其他金融負債 | 1,297 | 1,424 | ||
| 非衍生金融負債: | ||||
| 105年12月31日 | 1年內 | 1至5年內 | ||
| 短期借款 | \$ | 1,525,401 | \$ | - |
| 應付短期票券 | 1,131,000 | - | ||
| 應付票據 | 11,082 | - | ||
| 應付帳款 | 567,777 | 68,411 | ||
| 其他應付款 | 44,214 | - | ||
| 應付公司債 | 7,003 | 520,959 | ||
| 長期借款 (包含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 |
1,582,640 | 84,816 | ||
| 其他金融負債 | 953 | 2,721 | ||
| C.本 集 團並 不 預期 到期 日 分析 之 |
現金 | 流量 發 生時 點 |
會顯 | 著提 早,或 實 |
際金 額 會有 顯 著不 同。
(三)公 允價 值 資訊
1.本 集 團 非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公 允 價 值 資 訊 請 詳
附 註 十 二 (二 )1.說 明 。 本 集 團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的 公 允 價 值 資訊 請 詳附 註 六(十 三)說明 。
- 2.為 衡 量 金 融 及 非 金 融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所 採 用 評 價 技 術 的 各 等 級 定 義 如 下:
- 第 一 等 級 : 企 業 於 衡 量 日 可 取 得 之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絡 市 場 之 報 價 (未 經 調 整 )。 活 絡 市 場 係 指 有 充 分 頻 率 及 數 量 之 資 產 或 負 債交 易 發生,以 在 持 續基 礎 上提 供 定價 資訊 之 市場。本 集 團 投資 之 受益 憑 證的 公允 價 值皆 屬 之。
- 第二 等 級:資 產 或負 債直 接 或間 接 之可 觀察 輸 入值,但 包括 於第 一 等級 之報 價 者除 外 。
第三 等 級: 資 產或 負債 之 不可 觀 察輸 入值 。
- 3.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 12 月 31 日以 公允 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資 產 為受 益 憑 證(表列「 透過 損 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融 資 產-流動 」)皆 屬第 一 等級。 4.本 集 團用 以 衡量 公允 價 值所 使 用之 方法 及 假設 說 明如 下:
- 本集 團 採用 市 場報 價作 為 公允 價 輸入 值(即第 一 等級 )者,依工 具 之特 性 分列 如 下:
開放型基金
市場報價 淨值
十三 、 附註 揭 露事 項
- (一)重大 交 易事 項 相關 資訊
- 1.資 金 貸與 他 人: 無此 情 形。
- 2.為 他 人背 書 保證 :請 詳 附表 一 。
- 3.期 末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情 形 ( 不 包 含 投 資 子 公 司 、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控 制 部 分):請 詳 附表 二 。
- 4.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之 二 十以 上 :無 此情 形 。
- 5.取 得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此情 形 。
- 6.處 分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此情 形 。
- 7.與 關 係 人 進 、 銷 貨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請 詳附 表 三。
- 8.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此 情形 。
- 9.從 事 衍生 工 具交 易: 無 此情 形 。
- 10.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及 金 額: 請 詳附 表 四。
(二)轉投 資 事業 相 關資 訊
被投 資 公司 名 稱、 所在 地 區等 相 關資 訊(不 包 含大 陸 被 投資 公 司): 請詳 附表 五 。
(三)大陸 投 資資 訊
1.基 本 資料 : 請詳 附表 六 。
2.直 接 或 間 接 經 由 第 三 地 區 事 業 與 轉 投 資 大 陸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所 發 生 之 重 大交 易 事項 : 無此 情形 。
十四 、 部門 資 訊
(一)一般 性 資訊
本 集 團 管 理 階 層 已 依 據 制 定 決 策 所 使 用 之 報 導 資 訊 辨 認 應 報 導 部 門 , 係 以 產 品 別 角 度 整 體 評 估 績 效 及 分 配 資 源 ; 公 司 目 前 著 重 於 工 程 事 業 及 建 設事 業 業務 , 其餘 產品 之 經營 結 果合 併表 達 「其 他 營運 部門 」 內。
本 集 團 之 企 業 組 成 、 劃 分 部 門 之 基 礎 及 部 門 資 訊 之 衡 量 基 礎 於 本 期 並 無 重大 改 變。
- (二)部門 資 訊之 衡 量
- 1.營運 部 門之 會 計政 策皆 與 民國 105 年 度財 務 報告 附 註四 所述 之 重要 會 計政 策 彙總 說 明相 同。
本 公 司 係 以 營 運 部 門 間 之 收 入 及 營 運 淨 損 益 衡 量 , 並 作 為 評 估 績 效 之 基礎 , 並已 消 除部 門間 交 易之 影 響。
(三)部門 損 益之 資 訊
提供 予 主要 營 運決 策者 之 應報 導 部門 資訊 如 下:
| 106年度 |
|---|
| 工程事業部 | 建設事業部 | 行政支援部門 | 其他營運部門 | 總計 | ||||||
|---|---|---|---|---|---|---|---|---|---|---|
| 部門收入 | \$ | 3,315,276 | \$ | 352,564 | \$ | - | \$ | 233,632 | \$ | 3,901,472 |
| 部門營業淨利 | 284,830 | 20,570 | ( | 87,597) | 50,627 | 268,430 | ||||
| 部門折舊及攤銷 | ( | 2,261) | ( | 442) | ( | 2,018) | ( | 6,236) | ( | 10,957) |
105年度
| 工程事業部 | 建設事業部 | 行政支援部門 | 其他營運部門 | 總計 | |||||
|---|---|---|---|---|---|---|---|---|---|
| 部門收入 | \$ 2,614,490 |
\$ | 54,377 | \$ | - | \$ | 218,736 | \$ | 2,887,603 |
| 部門營業淨利 | 64,183 | ( | 177) | ( | 48,512) | 29,421 | 44,915 | ||
| 部門折舊及攤銷 | ( 3,166) |
( | 458) | ( | 2,043) | ( | 9,330) | ( | 14,997) |
(四)部門 損 益之 調 節資 訊
本 公 司 應 報 導 部 門 營 業 淨 利 與 綜 合 損 益 表 所 列 之 營 業 淨 利 一 致 , 故 無 調
節之 必 要。
(五)產品 別 及勞 務 別之 資訊
外 部 客 戶 收 入 主 要 來 自 工 程 及 建 設 事 業 , 相 關 收 入 餘 額 明 細 請 詳 十 四 (三)之 說明 。
(六)地區 別 資訊
本集 團 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度 地 區別 資訊 如 下: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 收入 | 非流動資產 | 收入 | 非流動資產 | ||||||
| 台灣 | \$ | 3,780,851 | \$ | 210,099 | \$ | 2,798,315 | \$ | 210,674 | |
| 亞洲地區 | 29,272 | - | 27,342 | - | |||||
| 歐美地區 | 43,953 | - | 34,026 | - | |||||
| 其他 | 47,396 | - | 27,920 | - | |||||
| 合計 | \$ | 3,901,472 | \$ | 210,099 | \$ | 2,887,603 | \$ | 210,674 |
非流 動 資產 係 指不 動產、廠房 及 設備、投資 性 不動 產 及其 他非 流 動資 產, 但不 含 金融 工 具及 遞延 所 得稅 資 產。
(七)重要 客 戶資 訊
本集 團 民 國 106 年 及 105 年度 重 要客 戶資 訊 如下 :
| 106年度 | 105年度 |
|---|---|
| 收入 | 部門 | 收入 | 部門 | |
|---|---|---|---|---|
| A 公司 |
\$ 438,929 |
工程事業部 | \$ 943 |
工程事業部 |
| B 公司 |
198,505 | 工程事業部 | 132,392 | 工程事業部 |
| C 公司 |
162,507 | 工程事業部 | 247,052 | 工程事業部 |
| D 公司 |
65,553 | 工程事業部 | 12,081 | 工程事業部 |
| E 公司 |
3,185 | 工程事業部 | 176,710 | 工程事業部 |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為他人背書保證
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表一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被背書保證對象 | 對單一企業 | 本期最高 | 期末背書 | 實際動支 | 以財產擔保 | 累計背書保證金 | 背書保證 | 屬母公司對 | 屬子公司對 | 屬對大陸地 | ||||
|---|---|---|---|---|---|---|---|---|---|---|---|---|---|---|
| 編號 | 背書保證者 | 關係 | 背書保證限額 | 背書保證餘額 | 保證餘額 | 金額 | 之背書保證 | 額佔最近期財務 | 最高限額 | 子公司背書 | 母公司背書 | 區背書保證 | ||
| (註1) | 公司名稱 | 公司名稱 | (註2) | (註3) | (註4) | (註5) | (註6) | 金額 | 報表淨值之比率 | (註3) | 保證(註7) | 保證(註7) | (註7) | 備註 |
| 1 | 昌吉營造股份有限 |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 | 4 | \$ 3,634,421 | \$ 200,000 |
\$ 200,000 |
\$ 83,700 |
\$ - |
27.51 | \$ 3,634,421 | N | Y | N | |
| 公司 | 有限公司 |
註1:編號欄之說明如下:
(1).發行人填0。
(2).被投資公司按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開始依序編號。
註2:背書保證者與被背書保證對象之關係有下列六種,標示種類即可:
(1).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2).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3).母公司與子公司持有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4).對於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母公司。
(5).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公司。
(6).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例對其背書保證之公司。
註3:應填列公司依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定對個別對象背書保證之限額及背書保證最高限額,並於備註欄說明背書保證個別對象及總限額之計算方法。
註4:當年度為他人背書保證之最高餘額。
註5:截至年底舉凡公司向銀行簽具背書保證契約或票據之額度獲准時,即承擔背書或保證責任;另其他相關有背書保證情事者,皆應入計背書保證餘額中。
註6:應輸入被背書保證公司於使用背書保證餘額範圍內之實際動支金額。
註7:屬上市櫃母公司對子公司背書保證者、屬子公司對上市櫃母公司背書保證者、屬大陸地區背書證者始須填列Y。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控制部分)
民國106年12月31日
附表二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關 | 期 | 末 | ||||||
|---|---|---|---|---|---|---|---|---|
|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 係 | 帳面金額 | 備註 | |||||
| 持有之公司 | (註1) | (註2) | 帳列科目 | 股 數 | (註3) | 持股比例 | 公允價值 | (註4) |
|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 司 |
和起堂投資(股)公司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2,648,106 | \$ 11,727 |
16.07 | \$ - |
|
|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 司 |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公司 | - | 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385,000 | 3,946 | 0.09 | 3,946 | |
| 昌吉營造(股)公司 |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 本公司 | 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28,124,082 | 244,045 | 12.00 | 244,045 | (註5) |
| 昌吉營造(股)公司 |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公司 | -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 517,789 | 2,159 | 0.31 | - | |
| 昌吉營造(股)公司 | 元大寶來中國機會債券基金-新台幣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82,623 | 814 | - | 814 |
註1:本表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屬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範圍內之股票、債券、受益憑證及上述項目所衍生之有價證券。
註2:有價證券發行人非屬關係人者,該欄免填。
註3:按公允價值衡量者,帳面金額乙欄請填公允價值評價調整後及扣除累計減損之帳面餘額;非屬按公允價值衡量者,帳面金額乙欄請填原始取得成本或攤銷後成本扣除累計減損之帳面餘額。
註4:所列有價證券有因提供擔保、質押借款或其他依約定而受限制使用者,應於備註欄註明提供擔保或質借股數、擔保或質借金額及限制使用情形。
註5:截至民國106年12月31日止,昌吉公司為取得銀行融資借款額度,將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計22,625仟股作為質押擔保。
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表三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交易條件與一般交易不同之情 | |||||||||||
|---|---|---|---|---|---|---|---|---|---|---|---|
| 交易情形 | 形及原因(註1) | 應收(付)票據、帳款 | |||||||||
| 佔總應收( | |||||||||||
| 佔總進(銷)貨 | 付)票據、帳 | 備註 | |||||||||
| 進(銷)貨之公司 | 交易對象名稱 | 關係 | 進(銷)貨 | 金額 | 之比率 | 授信期間 | 單價 | 授信期間 | 餘額 | 款之比率 | (註2) |
| 昌吉營造(股)公司 |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 母公司 | 工程收入 (\$ |
655,364) | 31.11 | 35~65天 | 與一般交易 相同 |
- | \$ 69,150 |
43.13 |
註1:關係人交易條件如與一般交易條件不同,應於單價及授信期間欄位敘明差異情形及原因。 註2:若有預收(付)款項情形者,應於備註欄敘明原因、契約約定條款、金額及與一般交易型態之差異情形。 註3:實收資本額係指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發行人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附表三
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表四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交易往來情形
| 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產 | |||||||
|---|---|---|---|---|---|---|---|
| 編號 | 與交易人之關係 | 之比率 | |||||
| (註1) | 交易人名稱 | 交易往來對象 | (註2) | 科目 | 金額 | 交易條件 | (註3) |
| 0 |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 昌吉營造(股)公司 | 1 | 預收工程款 | \$ 504,178 |
與一般廠商無重大差異 | 5.51 |
| 1 | 昌吉營造(股)公司 |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 2 | 預收工程款 | 3,258,319 | 與一般廠商無重大差異 | 35.59 |
| 1 | 昌吉營造(股)公司 |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 2 | 背書保證 | 200,000 | 依公司政策辦理 | 2.18 |
| 1 | 昌吉營造(股)公司 |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 2 | 工程收入 | 655,364 | 與一般廠商無重大差異 | 16.80 |
註1:母公司及子公司相互間之業務往來資訊應分別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填寫方法如下:
(1).母公司填0。
(2).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開始依序編號。
註2:與交易人之關係有以下三種,標示種類即可(若係母子公司間或各子公司間之同一筆交易,則無須重複揭露。如:母公司對子公司之交易,若母公司已揭露,則子公司部分無須重複揭露; 子公司對子公司之交易,若其一子公司已揭露,則另ㄧ子公司無須重複揭露):
(1).母公司對子公司。
(2).子公司對母公司。
(3).子公司對子公司。
註3:交易往來金額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產比率之計算,若屬資產負債項目者,以期末餘額佔合併總資產之方式計算;若屬損益項目者,以期中累積金額佔合併總營收之方式計算。
註4:本表之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得由公司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列示。
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等相關資訊(不包含大陸被投資公司)
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表五 單位:新台幣仟元
本期認列之投
被投資公司本
(除特別註明者外)
| 被投資公司名稱 | 原始投資金額 | 期末持有 | 期損益 | 資損益 | |||||||
|---|---|---|---|---|---|---|---|---|---|---|---|
| 投資公司名稱 | (註1、2) | 所在地區 | 主要營業項目 | 本期期末 | 去年年底 | 股數 | 比率 | 帳面金額 | (註2(2)) | (註2(3)) | 備註 |
|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 信鼎工程顧問(股)公司 | 台灣 | 工程技術顧問、 都市更新重建、 管理顧問、其他 顧問服務 |
\$ 8,000 |
\$ 8,000 |
800,000 | 100.00 | \$ 17,134 |
\$ 11,193 |
\$ 9,134 |
|
|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 BRIGHT GLORY CORPORATION | 薩摩亞 | 一般投資業 | 81,200 | 81,200 | 2,391,000 | 100.00 | 912 | - | ( 39) |
|
|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 REINFORCE ENERGY CO.,LTD | 英屬維京群 島 |
一般投資業 | 95,964 | 95,964 | 2,810,000 | 100.00 | 123,524 | 6,487 | 6,487 | |
|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 連碩光電科技(股)公司 | 台灣 | 電子零組件、國 際貿易、資訊軟 體服務業 |
173,084 | 173,084 | 2,490,717 | 35.96 | 9,847 | ( 3,180) |
( 1,143) |
|
|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 昌吉營造(股)公司 | 台灣 | 土木建築水利等 營造業務 |
462,176 | 461,200 | 51,298,000 | 85.50 | 350,298 | 61,801 | 45,542 | |
| 昌吉營造(股)公司 | 連碩光電科技(股)公司 | 台灣 | 電子零組件、國 際貿易、資訊軟 體服務業 |
44,037 | 44,037 | 1,667,831 | 24.08 | 6,594 | ( 3,180) |
( 766) |
|
| 連碩光電科技(股)公司 | POCONO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
英屬維京群 島 |
一般投資業 | 1 | 1 | 1 | 100.00 | 10 | - | - |
註1:公開發行公司如設有國外控股公司且依當地法令規定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要財務報告者,有關國外被投資公司資訊之揭露,得僅揭露至該控股公司之相關資訊。
註2:非屬註1所述情形者,依下列規定填寫:
(1)「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及「期末持股情形」等欄,應依本(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情形及每一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再轉投資情形 依序填寫,並於備註欄註明各被投資公司與本(公開發行)公司之關係(如係屬子公司或孫公司)。
(2)「被投資公司本期損益」乙欄,應填寫各被投資公司之本期損益金額。
(3)「本期認列之投資損益」乙欄,僅須填寫本(公開發行)公司認列直接轉投資之各子公司及採權益法評價之各被投資公司之損益金額,餘得免填。於填寫「認列直接轉投資之各子公司本期損 益金額」時,應確認各子公司本期損益金額業已包含其再轉投資依規定應認列之投資損益。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大陸投資資訊-基本資料 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附表六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 本期期初自 | 本期匯出或收回 | 本期期末自 | 本公司直接 | 本期認列投資 | 截至本期 | ||||||||
|---|---|---|---|---|---|---|---|---|---|---|---|---|---|
| 投資方式 | 台灣匯出累 | 投資金額 | 台灣匯出累 | 被投資公司 | 或間接投資 | 損益 | 期末投資帳 | 止已匯回 | |||||
| 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 | 主要營業項目 | 實收資本額 | (註1) | 積投資金額 | 匯出 | 收回 | 積投資金額 | 本期損益 | 之持股比例 | (註2(2)B) | 面金額 | 投資收益 | 備註 |
| 浙江古越龍山電子科技 發展有限公司 |
從事其他發光二極體顯示 器、發光二極體顯示指示 面板之生產銷售 |
\$ 197,100 |
(2)1. | \$ 94,313 | \$ - |
\$ - |
\$ 94,313 | \$ 14,222 | 46.00 | \$ 6,542 |
\$ 123,069 | \$ - |
註2(2)B |
| 杭州飛華光電元件有限 公司 |
生產銷售發光二極體、紅 外線二極體管磊晶片和晶 粒 |
253,963 | (2)2. | 113,412 | - | - | 113,412 | ( 2,420) |
34.45 | - | - | - |
| 依經濟部投審 | |||
|---|---|---|---|
| 本期期末累計自台灣匯出 | 經濟部投審會 | 會規定赴大陸 | |
| 公司名稱 | 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 | 核准投資金額 | 地區投資限額 |
|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 \$ 173,755 |
\$ 179,150 |
\$ 1,790,871 |
| 連碩光電科技(股)公司 | 33,970 | 33,970 | 16,432 |
註1:投資方式區分為下列三種,標示種類別即可:
(1).直接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2).透過第三地區公司再投資大陸(請註明該第三地區之投資公司) 1.係透過REINFORCE ENERGY CO., LTD投資 2.係透過BRIGHT GLORY CORPORATION投資 (3).透過轉投資第三地區現有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註2:本期認列投資損益欄中: (1)若屬籌備中,尚無投資損益者,應予註明 (2)投資損益認列基礎分為下列三種,應予註明 A.經與中華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B.經台灣母公司簽證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 C.其他。 註3:本表相關數字應以新臺幣列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