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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X Annual Report 2014

Nov 14, 2014

52284_rns_2014-11-14_69f6e114-f74c-4e5a-a532-9f12e1410d17.pdf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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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民國 103年度及 102年度

(股票代碼 3052)

公司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新民街112號4樓

話: (02)2223-4099 電

$\sim$ ] $\sim$

夆 典 科 技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民國103年度及102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sim$

目 錄

封面 $\mathbf{1}$
目錄 $2 \sim 3$
三、 聲明書 $\overline{4}$
四、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5 - 6$
五、 合併資產負債表 $7 - 8$
六、 合併綜合損益表 9
と、 合併權益變動表 10
八、 合併現金流量表 $11 \sim 12$
九、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13 - 67$
$(-)$ 公司沿革與業務範圍 13
$(=)$ 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13
$(\equiv)$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13 - 16$
$(\n$ [四] 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16 - 26$
$(\mathbf{L})$ 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性之主要來源 $26 \sim 27$
(六) 重要會計項目之說明 $28 - 53$
(t) 關係人交易 54
$(\wedge)$ 質押之資產 54

$-2-$


(九)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54 \sim 55$
(十) 重大之災害損失 55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55
(十二)其他 $55 - 59$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60 - 65$
(十四)部門資訊 $66 - 67$

$\label{eq:2.1} \mathbf{x}{\text{min}} = \frac{1}{2} \sum{i=1}^{N} \mathbf{y}_{i}$

本公司民國103年度 (自民國1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 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與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 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均已揭露,爰不再另行編製關係企 業合併財務報表。

特此聲明

公司名稱: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left.\begin{array}{ccc}\n\mathbf{1} & \mathbf{1} \
\mathbf{1} & \mathbf{1} \
\mathbf{1} & \mathbf{1}\n\end{array}\right}
$$

\n的 $\mathbf{1} \times \mathbf{1}$

\nSubstituting the values of $\mathbf{1}$ .

中華民國一〇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104) 財審報字第14004233號

奎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3年及102年12月31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103年及1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 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 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部分子公司,其 財務報告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所 表示之意見中,有關該等子公司財務報告所列之金額及附註十三所揭露之相關資訊,係依據其 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該等子公司民國103年及102年12月31日之資產總額分別為新台幣 42,925 仟元及156,230 仟元、負債總額分別為新台幣1,417 仟元及28,510 仟元,各占合併總資 產之 0.60%及 2.22%、合併總負債之 0.03%及 0.72%, 民國 103年及 102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 日之營業收入淨額分別為新台幣0仟元及122,226仟元,各占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之0%及1.49%。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 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告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 報告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 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告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 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第一段所述合併 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5$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11012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27樓 / 27F, 333, Keelung Road, Sec. 1, Xinyi Dist., Taipei City 11012, Taiwan T: +886 (2) 2729 6666, F: + 886 (2) 2757 6371, www.pwc.com/tw

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夆典科技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3年及102年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103年及102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03年度及102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 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資 ·聯 誠 師 事 所 合 計 務 翁世榮 會計師 張淑瓊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 (88)台財證(六)第95577號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0990042602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Box$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3 12

31
102 年 12 31
附註 %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六(一) \$ 383,178 5 \$ 166,011 $\overline{2}$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六(二)
融資產一流動 16,646 16,574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六(三) 7,770 27,152 $\mathbf{1}$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六(四) 710,512 10 2,058,503 29
1190 應收建造合約款 六(七) 1,339,947 19 1,227,123 18
1200 其他應收款 六(五)及八 1,765,159 25 211,672 $\mathfrak{Z}$
1220 當期所得稅資產 2,400 2,577
130X 存貨 六(六)及八 1,303,499 18 1,594,021 23
1410 預付款項 六(八) 247,313 $\overline{4}$ 375,538 $\mathfrak s$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六(九)及八 886,977 12 837, 374 12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6,663,401 93 6,516,545 93
非流動資產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 六(十)
18,656 18,983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六(十一) 114,485 $\overline{2}$ 106,469 $\overline{2}$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十二)及八 204,663 3 245,528 $\mathfrak{Z}$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六(十三) 14,867 20,800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84,071 $\,1$ 80,931 $\,1$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30,385 $\mathbf{1}$ 35,625 $\mathbf{1}$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467,127 7 508,336 $\overline{7}$
1XXX 資產總計 7,130,528 100 \$ 7,024,881 100

(續次頁)

單位:新台幣仟元

負債及權益 附註 103
12
31


$\Box$
%
102
12


31

$\%$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六(十四) \$ 1,212,010 17 \$ 1,084,306 15
2110 應付短期票券 六(十五) 550,000 8 685,000 $10\,$
2150 應付票據 85,214 1 149,168 $\overline{2}$
2170 應付帳款 937,057 13 738,002 $10\,$
2190 應付建造合約款 六(七) 373,614 5 57,515 $\mathbf{1}$
2200 其他應付款 62,018 $\mathbf{1}$ 264,224 $\overline{4}$
2230 當期所得稅負債 35,212 1 4,539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六(十六)(十七)(十
八) 835,159 $12\,$ 963, 174 14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4,090,284 58 3,945,928 56
非流動負債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6,118 8,061
2600 其他非流動負債 六(十八) 6,455 4,446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12,573 12,507
2XXX 負債總計 4,102,857 58 3,958,435 56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本 六(二十)
3110 普通股股本 2,240,428 31 2,036,753 29
資本公積 六(二十一)
3200 資本公積 190,374 3 169,393 3
保留盈餘 六(二十二)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173,522 $\sqrt{2}$ 91,620 $\mathbf{1}$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27,508
3350 未分配盈餘合計 六(二十九) 542,669 8 819,016 12
其他權益
3400 其他權益 6,622 2,504
3500 庫藏股票 六(二十) $255,837$ (4) (4) $255,837$ (4)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
2,897,778 40 2,890,957 41
36XX 非控制權益 129,893 $\overline{2}$ 175,489 $\overline{3}$
3XXX 權益總計 3,027,671 42 3,066,446 44
重大或有負債及末認列之合約承 九
負債及權益總計 \$ 7,130,528 100 \$ 7,024,881 100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暨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翁世榮、張淑瓊會計師民國104年3月30日查核報告。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103 102
項目 附註 %
$\overline{\%}$
4000 營業收入 六(二十三) \$ 3,691,612 \$
100
8,176,431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六)(二十七)( $3,252,408$ )( 88( $6,376,516$ )( 78)
5900 營業毛利 439,204 12 1,799,915 $22\,$
營業費用 六(二十七)
6100 推銷費用 $76,525$ )( $2)$ ( $313,622$ )( 4)
6200 管理費用 $127,039$ ( $4)$ ( $187,422$ )( 2)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2,551) $-$ ( 2,973)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206, 115$ ) ( $6)$ ( $504,017$ ) ( 6)
6900 營業利益 233,089 6 1,295,898 16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六(二十四) 20,435 1 23,784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二十五) $\overline{(\ }$ 1,731) 10,874
7050 財務成本 六(二十六) $\left($ $26,369$ )( $1)$ ( 29,782)
7060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及 六(十一)
合資損益之份額 4,002 2,982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3,663) 7,858
7900 稅前淨利 229,426 6 1,303,756 16
7950 所得稅費用 六(二十九) $50,350$ ) ( $1)$ ( $43,045$ )( 1)
8200 本期淨利 \$ 179,076 5
$\boldsymbol{\mathsf{S}}$
1,260,711 15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83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
算之兌換差額 \$ 4,118 \$ 5,626
8360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失 六(十九) 311) 1,104)
8500 本期綜合利益總額 \$ 182,883 5
$\boldsymbol{\mathsf{\$}}$
1,265,233 15
淨利(損)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 185,708 5
\$
1,252,948 15
8620 非控制權益 6,632) $\overline{a}$ 7,763 $\overline{\phantom{a}}$
\$ 179,076 5
$\sqrt[6]{\frac{1}{2}}$
1,260,711 15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 189,515 5
\$
1,257,470 15
8720 非控制權益 6,632) 7,763
\$ 182,883 $\overline{5}$
$\boldsymbol{\$}$
1,265,233 15
基本每股盈餘 六(三十)
9750 基本每股盈餘合計 \$ 0.94
$\boldsymbol{\mathsf{\$}}$
6.36
稀釋每股盈餘 六(三十)
9850 稀釋每股盈餘合計 \$ 0.94
$\sqrt[6]{\frac{1}{2}}$
6.32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暨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翁世榮、張淑瓊會計師民國104年3月30日查核報告。

$\bar{z}$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暨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翁世榮、張淑瓊會計師民國104年3月30日查核報告。

$~10~$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103
102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合併稅前淨利 $\mathbb{S}$ 229,426 \$ 1,303,756
調整項目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含投資性不動產) 六(十二)(十三) 14,332 14,689
攤銷費用 六(二十七) 2,231 2,978
呆帳費用轉列收入 六(二十四) $\left($ 1,423)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之淨(利 六(二)
益)損失 1,137) 1,871
利息費用 六(二十六) 26,369 29,782
利息收入 六(二十四) $11,262$ ) ( 3,156)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利益之 六(十一)
份額 $4,002$ ) ( 2,982)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六(二十五) $1,002$ ) ( 1,012)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六(二十五) 326 2,991
處分子公司利益 六(三十一) 3,866)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迴轉利益 六(二十五) $\left($ 22,703)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065 3,677
應收票據 921 2,741
應收帳款 1,332,694 $1,689,604$ )
應收建造合約 $112,824$ ) ( 310,899)
其他應收款 $1,548,163$ ) ( 173,552)
存貨 284,199 3,140,548
預付款項 127,621 - ( 96,671)
其他流動資產 120,311) 124,179
其他非流動資產 338 - ( 211)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58,756) 83,776
應付票據 206,144 174,888
應付帳款
應付建造合約款
316,099 $\overline{ }$ 448,572)
其他應付款 199,609) 192,907
其他流動負債 635,297) 214,053)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流入 154,464) 2, 113, 945
利息收入收現數 5,938 3,074
利息費用支付數 $33,005$ ) ( 83,986)
本期支付之所得稅 25,538) 51,180)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207,069) 1,981,853

(續次頁)

夆典科技開
一身 日谷 永遠



民國 103年及1024年下月
1 自至12月31日
公司及子公司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103
102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 $9,740$ ) $(\$$ 10,0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604 935
受限制資產減少 70,616 130,585
處分子公司 六(三十一) 41,191
其他非流動資產減少(增加) 566 5,668)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104,237 115,852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134,704 47,351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增加 135,000)
$\left($
170,100
舉借長期借款 653,030 615,922
償還長期借款 145,747) ( 2,900,968)
發放現金股利 187,092) ( 73,997)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319,895 2, 141, 592)
匯率影響數 104 46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217,167 43,841)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166,011 209,852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383,178
\$
\$ 166,011

請參閱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暨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翁世榮、張淑瓊會計師民國104年3月30日查核報告。

經理人:郭國華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一、公司沿革與業務範圍

奎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於中華民國65年8月9日 設立,原名「夆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 90 年更名。本公司及子公司 (以下本公司及子公司統稱「本集團」),主要營業項目為機械工程、儀電工程、 環境工程、電子相關產品製造、買賣及委託營造廠興建住宅及商業大樓業務等。 本公司股票自民國 84年11月起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買賣。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本合併財務報告已於民國104年3月23日經董事會通過發布。

  •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一)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新發布、修正後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無。

(二)尚未採用金管會認可之新發布、修正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依據金管會民國103年4月3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10325號令,上市、上 櫃及興櫃公司應自民國 104年起全面採用經金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 2013 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不包含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及 民國 104年起適用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統稱「2013年版 IFRSs」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新發布、修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彙列如下: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會發布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之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之比 民國99年7月1日
較揭露對首次採用者之有限度豁免」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之修正「嚴重高度通貨膨脹及首次採 民國100年7月1日
用者固定日期之移除」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之修正「政府貸款」 民國102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之修正「揭露-金融資產之移轉」 民國100年7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之修正「揭露-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 民國102年1月1日
之互抵」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合併財務報表」 民國102年1月1日
(投資個體於民國
103年1月1日生效)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聯合協議」 民國102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2號「對其他個體之權益之揭露」 民國102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3號「公允價值衡量」 民國102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正「其他綜合損益項目之表達」 民國101年7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正「遞延所得稅:標的資產之回收」 民國101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訂「員工福利」 民國102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之修訂「單獨財務報表」 民國102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 民國102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之修正「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互抵」 民國103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0號「露天礦場於生產階段之剝除成本」 民國102年1月1日
2010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100年1月1日
2009-2011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102年1月1日
經評 估 後本 集 團認 為除 下 列各 項 外,適 用
2013
年 版
IFRSs


致對

集團

1.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19 號 「 員工 福 利」

造成 重 大變 動 :

該 準 則 主 要 修 正 以 淨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 資 產 ) 乘 以 折 現 率 決 定 淨 利 息 , 並 用 其 取 代 準 則 修 正 前 之 利 息 成 本 及 計 畫 資 產 之 預 期 報 酬 ; 刪 除 精 算 損 益 得 採 「 緩 衝 區 法 」 或 發 生 時 一 次 列 入 損 益 之 會 計 政 策 選 擇 , 並 規 定 精 算 損 益 應 於 發 生 時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應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損 益 , 不 再 於 符 合 既 得 條 件 前 之 平 均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 分 攤 認 列 為 費 用 ; 企 業 係 於 不 再 能 撤 銷 離 職 福 利 之 要 約 或 於 認 列 相 關 重 組 成 本 之 孰 早 者 認 列 離 職 福 利 , 而 非 僅 於 已 明 確 承 諾 相 關 離 職 事 件 時 , 始 應 認 列 離 職 福 利 為 負債 及 費用 等 。此 外增 加 確定 福 利計 畫之 揭 露規 定 。

本集 團 預估 民 國 103 年 度 調增 營 業費 用 及其 他 綜合 損 益\$103。

  • 2.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1 號 「 財務 報 表之 表 達」
  • 該準 則 修正 其 他綜 合損 益 之表 達 方式,將列 示 於其 他 綜合 損益 之 項目 依 性 質分 類 為「後 續 不 重分 類 至損 益 」及「 後續 將 重分 類 至 損益 」兩 類別。該 修正 同 時規 定 以稅 前金 額 列示 之 其他 綜合 損 益項 目,其 相 關稅 額 應隨 前 述 兩類 別 予以 單 獨列 示。 本 集團 將 依該 準則 改 變綜 合 損益 表之 表 達方 式 。
  • 3.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2 號 「對 其 他 個體 之 權益 之 揭露 」

該準 則 整合 各 號準 則對 企 業所 持 有子 公司、聯合 協 議、關 聯企 業 及未 納 入 合併 報 表之 結 構型 個體 之 權益 之 揭露 規定,並要 求 揭露 相 關資 訊。本 集 團 將依 該 準則 增 加有 關合 併 個體 及 未合 併個 體 之資 訊 揭露 。

4.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3 號 「公 允 價 值衡 量 」

該準 則 定義 公 允價 值為:於衡 量 日,市 場參 與 者間 在 有秩 序之 交 易中 出 售 資產 所 能收 取 或移 轉負 債 所須 支 付之 價格。建立 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 架構,須 以市 場 參與 者 之觀 點;對 於非 金 融資 產 之衡 量 須基 於 最高 及最 佳 使用 狀 態 ; 並規 範 公允 價 值衡 量相 關 揭露。經評 估 該準 則 對本 集 團財 務狀 況 與經 營 結 果無 重 大影 響 ,並 將依 規 定增 加 公允 價值 衡 量相 關 揭露 。

(三)國際 會 計準 則 理事 會已 發 布但 尚 未經 金管 會 認可 之 國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之影 響

下 表 彙 列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納 入 金 管 會 認 可 2013 年 版 IFRSs 之新 發 布、 修 正及 修 訂之 準 則及 解釋 :

國際會計準則理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事會發布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民國107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投資者 民國105年1月1日
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2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 民國105年1月1日
「投資個體:合併例外之適用」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之修正「收購聯合營運權益之會計處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4號「管制遞延帳戶」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民國106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正「揭露計畫」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38號之修正「折舊及攤銷可接受方法之 民國105年1月1日
釐清」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41號之修正「農業:生產性植物」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正「確定福利計畫:員工提撥」 民國103年7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之修正「單獨財務報表下之權益法」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之修正「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露」 民國103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修正「衍生工具之合約更替及避險會計之 民國103年1月1日
繼續」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1號「公課」 民國103年1月1日
2010-2012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103年7月1日
2011-2013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103年7月1日
2012-2014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105年1月1日

本 集 團 現 正 持 續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結 果 之 影 響 , 相關 影 響待 評 估完 成時 予 以揭 露 。

四、 重大 會 計政 策 之彙 總說 明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用 之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說 明 如 下 。 除 另 有 說 明 外 , 此 等 政 策在 所 有報 導 期間 一致 地 適用 。

(一)遵循 聲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據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與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國 際會 計 準則 、 解釋 及解 釋 公告 (以 下 簡 稱 IFRSs)編製 。

  • (二)編製 基 礎
  • 1.除 下 列重 要 項目 外, 本 合併 財 務報 告係 按 歷史 成 本編 製:
    • (1)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包 括 衍生 工 具)。

(2)按退 休 基金 資 產 減除 確 定福 利 義務 現值 之 淨額 認 列之 確定 福 利資 產 。

2.編 製 符 合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解 釋 及 解 釋 公告 (以 下 簡 稱 IFRSs)之 財 務報 告 需要 使用 一 些重 要 會計 估計,在 應 用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亦 需 要 管 理 階 層 運 用 其 判 斷 , 涉 及 高 度 判 斷 或 複 雜 性 之 項 目 , 或 涉 及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重 大 假 設 及 估 計 之 項 目 , 請 詳 附 註 五說 明 。

  • (三)合併 基 礎
  • 1.合 併 財務 報 告編 製原 則
    • (1)本集 團 將所 有 子 公司 納 入合 併 財 務 報告 編 製之 個 體 。 子公 司 指本 集 團 有權 主 導其 財 務及 營運 政 策之 所 有個 體( 包 括特 殊 目的 個 體),一 般 係 直接 或 間接 持 有 其 超 過 50%表 決 權 之 股份 。 在評 估 本 集 團是 否 控制 另 一個 體 時, 已 考 量 目前 可 執行 或 可 轉 換潛 在 表決 權 之 存 在及 影 響。 子 公司 自 收購 日 ( 即 本集 團 取得 控 制 之 日) 起 全面 合 併 , 於喪 失 控制 之 日起 停 止合 併 。
    • (2)集團 內 公司 間 之 交易 、 餘額 及 未 實 現損 益 業已 銷 除 。 子公 司 之會 計 政 策已 作 必要 之 調整 ,與 本 集團 採 用之 政策 一 致。
    • (3)損益 及 其他 綜 合 損益 各 組成 部 分 歸 屬於 母 公司 業 主 及 非控 制 權益 ; 綜 合損 益 總額 亦 歸 屬 於母 公 司業 主 及 非 控制 權 益, 即 使 非 控制 權 益因 而 成為 虧 損餘 額 。
    • (4)本集 團 喪失 對 子 公司 之 控制 , 對 前 子公 司 之剩 餘 投 資 係按 公 允價 值 重 新衡 量 ,公 允 價 值 與帳 面 金額 之 差 額 認列 為 當期 損 益 。 對於 先 前認 列 於其 他 綜合 損 益 與 該子 公 司有 關 之 所 有金 額 ,其 會 計 處 理與 本 集團 若 直接 處 分相 關 資 產 或負 債 之基 礎 相 同 ,亦 即 如先 前 認 列 為其 他 綜合 損 益之 利 益或 損 失 , 於處 分 相關 資 產 或 負債 時 將被 重 分 類 為損 益 ,則 當 喪失 對 子公 司 為控 制時 , 將該 利 益或 損失 自 權益 重 分類 為損 益 。

2.列 入 合併 財 務報 告之 子 公司 :

投資公司 子公司 所持股權百分比


業務性質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說明
夆典科技
開發(股)
公司
昌吉營造
(股)公司(昌
吉公司)
土木建築水利
等營造業務
85.34% 85.34%
台灣粉體塗
料化學(股)
公司(台灣粉
體公司)
乾粉漆、塗
料、溶劑塗
料、接著劑、
化學藥品之製
造加工及買賣
業務
- 57.64% (註1)
(註3)
REINFORCE
ENERGY
CO.,
LTD.
(REINFORCE)
一般投資業 100.00% 100.00%
BRIGHT
GLORY
CORP.
(BRIGHT)
100.00% 100.00%
APEX
LIFE
INC.(APEX
LIFE)
買賣工程設備
及高科技電子
產品
- - (註2)
夆典科技
開發(股)
公司、昌
吉營造
(股)公司
連碩光電科
技(股)公司
(連碩公司)
電子零組件、
國際貿易、資
訊軟體服務業
60.03% 60.03% (註1)
連碩光電
科技(股)
公司
POCONO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POCONO)
一般投資業 100.00% 100.00% (註1)
(註
財務

告係
1)列 入 合併 財 務 報告 之 部分 子 公司 民國
其他
會計

查核
103
年 及
102

12

31

  • (註 2)APEX LIFE 於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取 得當 地 主管 機 關核 准 解散 登 記在 案 ,截 至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尚 未完 成 清算 程 序。
  • (註 3)本公 司 於民 國 103 年 4 月 出售 台灣 粉 體塗 料 化學 (股)公司 全 數持 股 計 3,510,160 股,故於 喪 失控 制 力之 日起,未 再 將其 編 入合 併 財務 報告 。 處分 子 公司 之資 訊 請詳 附 註六 、(三十 一)。
  • 3.未 列 入合 併 財務 報告 之 子公 司 :無 此情 形 。

4.子 公 司會 計 期間 不同 之 調整 及 處理 方式 : 無此 情 形。

5.子 公 司將 資 金移 轉予 母 公司 之 能力 受重 大 限制 : 無此 情形 。

6.子 公 司持 有 母公 司發 行 證券 之 內容 :請 詳 附註 六(二 十 )。

(四)外幣 換 算

本 集 團 內 每 一 個 體 之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之 項 目 , 均 係 以 該 個 體 營 運 所 處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之 貨 幣 ( 即 功 能 性 貨 幣 ) 衡 量 。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以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貨 幣 「新 台 幣」 作為 表 達貨 幣 列報 。

  • 1.外 幣 交易 及 餘額
  • (1)外幣 交 易採 用 交 易日 或 衡量 日 之 即 期匯 率 換算 為 功 能 性貨 幣 ,換 算 此 等交 易 產生 之 換算 差額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 (2)外幣 貨 幣性 資 產 及負 債 餘額 ,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 期 匯率 評 價調 整 , 因調 整 而產 生 之換 算差 額 認列 為 當期 損益 。
  • (3)外幣 非 貨幣 性 資 產及 負 債餘 額 , 屬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 價 值衡 量 者,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 期 匯率 評 價調 整 , 因 調整 而 產生 之 兌 換 差額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屬 透 過 其 他綜 合 損益 按 公 允 價值 衡 量者 , 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期 匯 率評 價 調 整 ,因 調 整而 產 生 之 兌換 差 額認 列 於 其 他綜 合 損益 項 目; 屬 非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者, 則 按初 始交 易 日之 歷 史匯 率衡 量 。

(4)所有 其 他兌 換 損 益在 損 益表 之 「其 他利 益 及損 失 」列 報。

2.國 外 營運 機 構之 換算

功 能 性 貨 幣 與 表 達 貨 幣 不 同 之 所 有 集 團 個 體 , 其 經 營 結 果 和 財 務 狀 況 以 下列 方 式換 算 為表 達貨 幣 :

  • (1)表 達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係 以 該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收 盤 匯 率換 算 ;
  • (2)表達 於 每一 綜 合 損益 表 之收 益 及費 損係 以 當期 平 均匯 率換 算 ;及

(3)所有 因 換算 而 產 生之 兌 換差 額 認列 為其 他 綜合 損 益。

  • (五)資產 負 債區 分 流動 及非 流 動之 分 類標 準
  • 1.本 集 團 因 所 承 接 工 程 專 案 及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業 務 之 營 業 週 期 通 常 長 於 一 年 , 與 營 建 、 建 造 合 約 及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業 務 相 關 之 資 產 負 債 , 係 按 營 業 週 期 作 為 劃 分 流 動 與 非 流 動 之 標 準 , 其 餘 資 產 負 債 科 目 則 以 一 年 為 劃 分 標 準。
  • 2.資 產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資 產: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實 現 該資 產, 或 意圖 將 其出 售或 消 耗者 。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實現 者 。
    • (4)現金 或 約當 現 金 ,但 於 資產 負 債 表 日後 至 少十 二 個 月 交換 或 用以 清 償 負債 受 到限 制 者除 外。

本集 團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資產 分類 為 非流 動 。

  • 3.負 債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負 債: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清 償 者。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到期 清 償者 。
  • (4)不能 無 條件 將 清 償期 限 遞延 至 資 產 負債 表 日後 至 少 十 二個 月 者。 負 債 之條 款 ,可 能 依 交 易對 方 之選 擇 , 以 發行 權 益工 具 而 導 致清 償 者, 不 影響 其 分類 。

本集 團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負債 分類 為 非流 動 。

(六)約當 現 金

約 當 現 金 係 指 短 期 並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之 投 資 , 該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價 值 變 動 之 風 險 甚 小 。 定 期 存 款 符 合 前 述 定 義 且 其 持 有 目 的 係 為 滿 足 營 運上 之 短期 現 金承 諾者 , 分類 為 約當 現金 。

  • (七)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 1.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金 融 資 產 若 在 取 得 時 主 要 係 為 短 期 內 出 售 , 則 分 類 為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 衍 生 工 具 除 依 避 險 會 計 被 指 定 為 避 險 項 目 外 , 均 分 類 為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 本 集 團 於 金 融 資 產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時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將 其 指 定 為 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
    • (1)係混 合(結 合)合 約; 或
    • (2)可消 除 或重 大 減 少衡 量 或認 列 不一 致; 或
    • (3)係依 書 面之 風 險 管理 或 投資 策 略 , 以公 允 價值 基 礎 管 理並 評 估其 績 效 之投 資 。
  • 2.本 集 團 對 於 符 合 交 易 慣 例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採 用 交割 日 會計 。
  • 3.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相 關 交 易 成 本 則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續 後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其 公 允 價 值 之 變 動 認 列 於 當 期 損 益 。 對 於 持 有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 或 與 此 種 無 活 絡 市 場 公 開 報 價 權 益 工 具 連 結 且 須 以 交 付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交 割 之 衍 生 工 具 , 當 其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時 , 本 集 團 將 其 列 報 為 「 以 成本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
  • (八)放款 及 應收 款
  • 係 屬 原 始 產 生 之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就 商 品 銷 售 或 服 務 提 供 所 產 生 之 應 收 客 戶 款 項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扣 除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惟 屬 未 付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帳 款 , 因折 現 影響 不 重大 ,後 續 以原 始 發票 金額 衡 量。

(九)代辦 土 地開 發 業務

  • 1.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業 務 , 係 受 政 府 單 位 之 委 託 代 為 辦 理 開 發 , 部 份 開 發 案 並 負責 對 外銷 售 。
  • 2.本 公 司 於 代 辦 期 間 , 代 為 墊 付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 施 工 成 本 及 監 造 、 驗 收 等 各 項 開 發 費 用 , 委 辦 單 位 則 依 墊 付 之 各 項 成 本 , 逐 期 計 算 利 息 予 本 公 司 。 各 項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業 務 ( 工 業 區 開 發 、 市 地 重 劃 及 區 段 徵 收 ) 個 案 成 本 費 用 之 帳 務 處 理 , 均 依 委 託 開 發 協 議 書 及 與 承 包 商 間 所 訂 承 攬 契 約 之 規 定 , 按 實 際 施 工 進 度 及 竣 工 驗 收 所 計 價 之 成 本 費 用 金 額 列 帳 。 受 託 辦 理 開 發 工 業 區 業 務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 按 銷 售 比 例 逐 期 認 列 代 辦 之 服 務收 入 :
  • (1)歸屬 於 合約 之 成 本可 合 理確 認 。
  • (2)除確 定 可獲 歸 墊 之支 出 外, 其 餘之 合約 成 本可 合 理估 計。
  • (3)代辦 費(服 務收 入)收現 性 可合 理 確 定。
  • 3.開 發 成本 借 記「 應收 代 辦土 地 開發 款項 」,而土 地 承購 廠商 繳 入地 價 款則 貸 記 「 其 他 流 動 負 債 -預 收 出 售 工 業 區 訂 金 」, 並 於 廠 商 繳 清 價 款 時 與 應 收代 辦 土地 開 發款 項互 沖 。
  • 4.應 收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款 項 中 屬 應 收 收 益 性 質 者 , 如 依 合 約 受 託 代 辦 工 業 區 用地 租 售處 理, 先 貸記「 遞 延 收入 」, 俟土 地 出售 時 始予 認列 收 入。 代辦 工業 區 土地 之 代墊 利息 歸 墊時 點 為「 權責 發 生制 」。
  • (十)金融 資 產減 損
  • 1.本 集 團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 評 估 是 否 已 經 存 在 減 損 之 任 何 客 觀 證 據 , 顯 示 某 一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項 ( 即 「 損 失 事 項 」), 且 該 損 失 事 項 對 一 金 融 資 產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具 有 能可 靠 估計 之影 響 。
  • 2.本 集 團用 以 決定 是否 存 在減 損 損失 之客 觀 證據 的 政策 如下 :
    • (1)發行 人 或債 務 人 之重 大 財務 困 難;
    • (2)違約 , 諸如 利 息 或本 金 支付 之 延滯 或不 償 付; 或
    • (3)權益 工 具投 資 之 公允 價 值大 幅 或持 久性 下 跌至 低 於成 本。
  • 3.本 集 團 經 評 估 當 已 存 在 減 損 之 客 觀 證 據 , 且 已 發 生 減 損 損 失 時 , 按 以 下 各類 別 處理 :
    • (1)以攤 銷 後成 本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係 以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該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有 效 利 率折 現 之現 值 間之 差額,認列 減 損損 失於 當 期損 益。當 後續 期 間減 損 損失 金 額減 少,且 該 減少 能 客觀 地 與認 列減 損 後發 生 之事 項相 連 結, 則 先 前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在 未 認 列 減 損 情 況 下 於 迴 轉 日 應 有 之 攤 銷 後 成本 之 限額 內 於當 期損 益 迴轉。認列 及 迴轉 減 損損 失 之金 額係 藉 由備 抵帳 戶 調整 資 產之 帳面 金 額。

(2)以成 本 衡量 之 金 融資 產

係 以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類 似 金 融 資 產 之 現 時 市 場報 酬 率折 現 之現 值間 之 差額,認列 減損 損 失於 當 期損 益。此 類減 損 損失 續 後不 得 迴轉。認列 減 損損 失 之金 額係 藉 由備 抵 帳戶 調整 資 產之 帳面 金 額。

(十 一)金融 資 產之 除 列

當 本 集 團 對 收 取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失 效 時 , 將 除 列 金 融 資產 。

(十 二)應收 租 賃款 /租 賃(出租 人)

營業 租 賃之 租 賃收 益扣 除 給予 承 租人 之任 何 誘因,於 租賃 期間 內 按直 線 法 攤銷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十 三)存貨

存 貨 按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者 衡 量 , 成 本 依 加 權 平 均 法 決 定 。 製 成 品 及 在 製 品 之 成 本 包 括 原 料 、 直 接 人 工 、 其 他 直 接 成 本 及 生 產 相 關 之 製 造 費 用 , 惟 不 包 括 借 款 成 本 。 比 較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時 , 採 逐 項 比 較 法 ,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須 投 入 之估 計 成本 及 相關 變動 銷 售費 用 後之 餘額 。

  • (十 四)建造 合 約
  • 1.依 國 際會 計 準則 第 11 號「 建 造合 約 」之 定 義,建造 合 約係 指 為建 造 一 項 資 產 而 特 別 議 定 之 合 約 。 當 建 造 合 約 之 結 果 能 可 靠 估 計 , 且 該 合 約 很 有 可 能 獲 利 時 , 採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於 合 約 期 間 按 合 約 完 成 程 度 認 列 合 約 收 入 , 合 約 成 本 於 發 生 之 期 間 認 列 為 費 用 。 完 成 程 度 參 照 每 份 合 約 至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已 發 生 之 合 約 成 本 , 占 該 合 約 之 估 計 總 成 本 之 百 分 比 計 算 。 當 總 合 約 成 本 很 可 能 超 過 總 合 約 收 入 時 , 立 即 將 預 期 損 失 認 列 為 費 用 。 當 建 造 合 約 之 結 果 無 法 可 靠 估 計 時 , 僅 在 已 發 生 合 約 成 本 很有 可 能回 收 之範 圍內 認 列合 約 收入 。
  • 2.合 約 工 作 之 變 更 、 求 償 及 獎 勵 金 就 客 戶 已 同 意 且 能 可 靠 衡 量 之 範 圍 包 括於 合 約收 入 中。
  • 3.本 集 團 對 因 合 約 工 作 應 向 客 戶 收 取 之 帳 款 總 額 , 即 在 建 合 約 中 已 發 生 成本 加 計已 認 列利 潤(減 除 已認 列 損失 )超過 工 程進 度 請款 金額 部 分, 表 達 為 資 產 , 帳 列 應 收 建 造 合 約 款 。 若 在 建 合 約 中 工 程 進 度 請 款 金 額 超 過 已 發 生 成 本 加 已 認 列 利 潤 ( 減 除 已 認 列 損 失 ) 之 合 計 數 , 表 達 為 負債 , 帳列 應 付建 造合 約 款。
  • (十 五)採用 權 益法 之 投資 /關聯 企 業
    1. 關 聯 企 業 指 所 有 本 集 團 對 其 有 重 大 影 響 而 無 控 制 之 個 體 , 一 般 係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其 20%以 上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 本 集 團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投 資 採 用 權益 法 處理 , 取得 時依 成 本認 列 。
    1. 本 集 團 對 關 聯 企 業 取 得 後 之 損 益 份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對 其 取 得 後 之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份 額 則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如 本 集 團 對 任 一 關 聯 企 業 之 損 失 份 額 等 於 或 超 過 其 在 該 關 聯 企 業 之 權 益 (包 括 任 何 其 他 無 擔 保 之應 收 款),本集 團 不認 列 進一 步 之損 失,除 非 本集 團 對 該關 聯 企業 發

生法 定 義務 、 推定 義務 或 已代 其 支付 款項 。

(十 六)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 1.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取 得 成 本 為 入 帳 基 礎 , 並 將 購 建 期 間 之 有 關 利息 資 本化 。
  • 2.後 續 成 本 只 有 在 與 該 項 目 有 關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 且 該 項 目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 才 包 括 在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或 認 列 為 一 項 單 獨 資 產 。 被 重 置 部 分 之 帳 面 金 額 應 除 列 。 所 有 其 他 維 修 費 用 於 發 生時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 3.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後 續 衡 量 採 成 本 模 式 , 除 土 地 不 提 折 舊 外 , 其 他 按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以 直 線 法 計 提 折 舊 。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各 項 組 成 若屬 重 大, 則 單獨 提列 折 舊。
  • 4.本 集 團 於 每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對 各 項 資 產 之 殘 值 、 耐 用 年 限 及 折 舊 方 法 進 行 檢 視 , 若 殘 值 及 耐 用 年 限 之 預 期 值 與 先 前 之 估 計 不 同 時 , 或 資 產 所 含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之 預 期 消 耗 型 態 已 有 重 大 變 動 , 則 自 變 動 發 生 日起 依 國際 會 計準 則第 8 號「 會 計政 策、 會 計估 計 變動 及錯 誤 」之 會 計估 計 變動 規 定處 理。

各項 資 產之 耐 用年 限如 下 :

50~
55年
3
~ 10年
3
~ 8年
3
~ 8年

(十 七)租賃 資 產/租賃 (承 租人 )

依 據 租 賃 契 約 之 條 件 , 當 租 賃 所 有 權 之 幾 乎 所 有 風 險 與 報 酬 由 本 集 團 承 擔時 , 分類 為 融資 租賃 。

  • (1)於租 賃 開始 時 , 按租 賃 資產 之 公 允 價值 及 最低 租 金 給 付現 值 兩者 孰 低 者認 列 為資 產 及負 債。
  • (2)後續 最 低租 賃 給 付分 配 予財 務 成 本 及降 低 尚未 支 付 之 負債 , 財務 成 本 於租 賃 期間 逐 期分 攤, 以 使按 負 債餘 額計 算 之期 間 利率 固定 。
  • (3)融資 租 賃下 取 得 之不 動 產、廠 房及 設 備,按 資產 之 耐用 年 限提 列 折舊 。 若無 法 合理 確 定 租 賃期 間 屆滿 時 本 集 團將 取 得所 有 權 , 按該 資 產之 耐 用年 限 與租 賃 期間 兩者 孰 短者 提 列折 舊。
  • (十 八)投資 性 不動 產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以 取 得 成 本 認 列 , 後 續 衡 量 採 成 本 模 式 。 除 土 地 外 , 按 估 計耐 用 年限 以 直線 法提 列 折舊 , 耐用 年限 為 8 至 15 年 。

(十 九)非金 融 資產 減 損

本 集 團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針 對 有 減 損 跡 象 之 資 產 , 估 計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 當 可 回 收 金 額 低 於 其 帳 面 價 值 時 , 則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 可 回 收 金 額 係 指 一 項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或 其 使 用 價 值 , 兩 者 較 高 者 。 除 商 譽 外 , 當 以 前 年 度 已 認 列 資 產 減 損 之 情 況 不 存 在 或 減 少 時 , 則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 惟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而 增 加 之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 不 超 過 該 資 產 若 未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情況 下 減除 折 舊或 攤銷 後 之帳 面 金額 。

(二 十)借款

借 款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後 續 就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後 之 價 款 與 贖 回 價 值 之 任 何 差 額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於 借款 期 間內 衡 量。

(二 十一 )應付 帳 款及 票 據

應 付 帳 款 及 票 據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自 供 應 商 取 得 商 品 或 勞 務 而 應 支 付 之 義 務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惟 屬 未 付 息 之 短 期 應 付 帳 款 , 因 折 現 影 響 不 重 大 , 後 續 以原 始 發票 金 額衡 量。

(二 十二 )金融 負 債之 除 列

本集 團 於合 約 所載 之義 務 履行 、 取消 或到 期 時, 除 列金 融負 債 。 (二 十三 )員工 福 利

1.短 期 員工 福 利

短期 員 工福 利 係以 預期 支 付之 非 折現 金額 衡 量,並於 相 關 服務 提 供時 認列 為 費用 。

  • 2.退 休 金
  • (1)確定 提 撥計 畫

對 於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 係 依 權 責 發 生 基 礎 將 應 提 撥 之 退 休 基 金 數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 預 付 提 撥 金 於 可 退 還 現 金 或 減 少 未 來 給付 之 範圍 內 認列 為資 產 。

  • (2)確定 福 利計 劃
  • A.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下 之 淨 義 務 係 以 員 工 當 期 或 過 去 服 務 所 賺 得 之 未 來 福 利 金 額 折 現 計 算 , 並 以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減 除 計 畫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 確 定 福 利 淨 義 務 每 年 由 精 算 師 採 用 預 計 單 位 福 利 法 計 算 , 折 現 率 則 參 考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與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貨 幣 及 期 間 一 致 之 高 品 質 公 司 債 之 市 場 殖 利 率 決 定 ; 在 高 品 質 公 司 債 無 深 度 市 場 之 國 家 , 係 使 用 政 府 公 債 ( 於 資 產 負 債表 日)之 市場 殖 利 率。
  • B.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產 生 之 精 算 損 益 係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C.前 期 服 務 成 本 屬 立 即 既 得 者 , 則 相 關 費 用 立 即 認 列 為 損 益 ; 非

屬立 即 既得 者 ,則 以直 線 法於 平 均既 得期 間 認列 為 損益 。

3.離 職 福利

離 職 福 利 係 於 正 常 退 休 日 前 終 止 對 員 工 之 聘 僱 或 當 員 工 自 願 接 受 資 遣而 支 付之 福 利。本集 團 係於 做 出明 確承 諾,備 具 詳細 之正 式 終止 聘 雇計 畫,且 該計 畫 沒有 撤 銷之 實 際可 能性 時,始 認列 費 用。如係 為 了 鼓勵 自 願資 遣 而提 供之 離 職福 利,係 於 員工 很 有可 能 接受 該提 議 且接 受人 數 可合 理 估計 時,始 認 列費 用。在超 過 資產 負 債表 日 後 12 個月 支付 之 福利 應 予以 折現 。

4.員 工 分紅 及 董監 酬勞

員工 分 紅及 董 監事 酬勞 係 於具 法 律或 推定 義 務且 金 額可 合理 估 計時, 認列 為 費用 及 負債。嗣後 股 東會 決 議實 際配 發 金額 與 估列 金額 有 差異 時,則按 會 計 估計 變動 處 理。另 本集 團係 以 財務 報 告年 度之 次 年度 股 東會 決 議日 前 一日 之每 股 公允 價 值,並 考慮 除 權除 息 影響 後之 金 額, 計算 股 票紅 利 之股 數。

(二 十四 )所得 稅

  • 1.所 得 稅費 用 包含 當期 及 遞延 所 得稅。除與 列 入其 他 綜合 損益 或 直接 列 入 權 益 之 項 目 有 關 之 所 得 稅 分 別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外, 所 得稅 係 認列 於損 益 。
  • 2.本 集 團 依 據 營 運 及 產 生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所 在 國 家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或 已 實質 性 立法 之稅 率 計算 當 期所 得稅。管 理 階層 就 適 用所 得 稅相 關法 規 定期 評 估所 得稅 申 報之 狀 況,並 在適 用 情況 下 根據 預期 須 向稅 捐機 關 支付 之 稅款 估列 所 得稅 負 債。未分 配 盈餘 依 所得 稅法 加 徵 10% 之所 得 稅,俟 盈 餘 產生 年 度之 次 年度 於股 東 會通 過 盈餘 分派 案 後,始 就實 際 盈餘 之 分派 情形 , 認 列 10%之 未 分配 盈 餘所 得 稅費 用。
  • 3.遞 延 所得 稅 採用 資產 負 債表 法,按 資 產及 負 債之 課 稅基 礎與 其 於合 併 資產 負 債表 之 帳面 金額 所 產生 之 暫時 性差 異 認列。源 自 於 原始 認 列之 商譽 所 產生 之 遞延 所得 稅 負債 則 不予 認列,若 遞 延所 得 稅 源自 於 交易 (不 包 括企 業 合併 )中對 資 產或 負 債 之原 始 認列,且 在 交易 當 時未 影 響會 計 利潤 或 課稅 所得 (課 稅 損失 ),則不 予 認列。若 投 資子 公 司及 關 聯企 業 產生 之 暫時 性差 異,本 集團 可 以 控制 暫 時性 差 異迴 轉之 時 點, 且暫 時 性差 異 很有 可能 於 可預 見 之未 來不 會 迴轉 者 則不 予認 列。遞 延 所得 稅 採用 在 資產 負債 表 日已 立 法或 已實 質 性立 法,並 於 有關 之 遞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實 現 或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清 償 時 預 期 適 用 之 稅 率 ( 及 稅 法 ) 為準 。
  • 4.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於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用 以 抵 減 未 來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範圍 內 認列,並 於 每 一資 產 負債 表 日重 評估 未 認列 及 已認 列之 遞 延所 得稅 資 產。
  • 5.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所 認 列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互 抵 且 有 意 圖以 淨 額基 礎 清償 或同 時 實現 資 產及 清償 負 債時,始 將 當 期所 得 稅資 產及 當 期所 得 稅負 債互 抵;當 有法 定 執 行權 將 當期 所 得稅 資產 及 當期

所得 稅 負債 互 抵,且 遞延 所 得稅 資 產及 負債 由 同一 稅 捐機 關課 徵 所得 稅之 同 一納 稅 主體、或不 同 納稅 主 體產 生但 各 主體 意 圖以 淨額 基 礎清 償或 同 時實 現 資產 及清 償 負債 時,始 將 遞延 所 得稅 資 產及 負債 互 抵。

  • (二 十五 )股本
  • 1.普 通 股 分 類 為 權 益 。 直 接 歸 屬 於 發 行 新 股 或 認 股 權 之 增 額 成 本 以 扣 除所 得 稅後 之 淨額 於權 益 中列 為 價款 減項 。
  • 2.本 公 司 買 回 已 發 行 股 票 時 , 將 所 支 付 之 對 價 包 括 任 何 可 直 接 歸 屬 之 增 額 成 本 以 稅 後 淨 額 認 列 為 股 東 權 益 之 減 項 。 買 回 之 股 票 後 續 再 發 行 時 , 所 收 取 之 對 價 扣 除 任 何 可 直 接 歸 屬 之 增 額 成 本 及 所 得 稅 影 響 後與 帳 面價 值 之差 額認 列 為股 東 權益 之調 整 。
  • (二 十六 )股利 分 配

分 派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股 利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派 股 利 時 於 財 務 報 告 認 列 , 分 派 現 金 股 利 認 列 為 負 債 , 分 派 股 票 股 利 則 認 列 為 待 分 配 股 票 股利 , 並於 發 行新 股基 準 日時 轉 列普 通股 。

(二 十七 )收入 認 列

除 建 造 合 約 外 ,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住 宅 大 樓 之 建 造 及 銷 售 , 另 製 造 並 銷 售 電 子 相 關 產 品 。 收 入 係 正 常 營 業 活 動 中 對 集 團 外 顧 客 銷 售 商 品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 以 扣 除 增 值 稅 、 銷 貨 退 回 、 數 量 折 扣 及 折 讓 之 淨 額 表 達 。 商 品 銷 售 於 商 品 交 付 予 買 方 、 銷 貨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且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企 業 時 認 列 收 入 。 當 與 所 有 權 相 關 之 重 大 風 險 與 報 酬 已 移 轉 予 顧 客 , 本 集 團 對 住 宅 房 舍 或 電 子 商 品 既 不 持 續 參 與 管 理 亦 未 維 持 有 效 控 制 且 顧 客 根 據 銷 售 合 約 接 受 住 宅 房 舍 或 電 子 商 品 , 或有 客 觀證 據 顯示 所有 接 受條 款 均已 符合 時 ,交 付 方屬 發生 。

(二 十八 )營運 部 門

本 集 團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與 提 供 給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之 內 部 管 理 報 告 採 一 致 之 方 式 報 導 。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負 責 分 配 資 源 予 營 運 部 門 並 評 估 其 績 效。

五、 重大 會 計判 斷 、估 計及 假 設不 確 性之 主要 來 源

本 集 團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 管 理 階 層 已 運 用 其 判 斷 以 決 定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 並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當 時 之 情 況 對 於 未 來 事 件 之 合 理 預 期 以 作 出 會 計 估 計 及 假 設 。 所 作 出 之 重 大 會 計 估 計 與 假 設 可 能 與 實 際 結 果 存 有 差 異 , 將 考 量 歷 史 經 驗 及 其 他 因 子 持 續 評 估 及 調 整 。 該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具 有 導 致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於 下 個 財 務 年 度 重 大 調 整 之 風 險 。 請 詳 下 列 對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 估 計 與 假 設 不 確定 性 之說 明 :

(一)會計 政 策採 用 之重 要判 斷

金融 資 產- 權 益投 資之 減 損

本集團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決定個別金融資產-權益投資是否發生減

損,於作此項決定時需重大判斷。本集團評估個別權益投資之公允價值低於 其成本的時間及金額,以及被投資者之財務健全情況和短期業務前景,包括 產業及部門績效、技術變遷以及營運及融資現金流量等因素。

  • (二)重要 會 計估 計 及假 設
  • 1.有 形 資產 減 損評 估

資產 減 損評 估 過程 中,本 集團 需 依賴 主 觀判 斷 並依 據 資產 使用 模 式及 產 業 特性,決定 特 定資 產 群組 之 獨立 現 金流 量、資 產耐 用 年數 及 未來 可 能產 生 之收 益 與費 損,任 何 由於 經 濟狀 況 之變 遷或 集 團策 略 所帶 來的 估 計改 變 均 可能 在 未來 造 成重 大減 損 。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 團 認列 減 損損 失 後之 不 動產、廠房 及 設備 為 \$204,663。

2.採 用 權益 法 之投 資減 損 評估

當 有 減 損 跡 象 顯 示 某 項 採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可 能 已 經 減 損 致 帳 面 金 額 無 法 被 回收,本集 團 隨即 評 估該 項 投資 之 減損。本集 團 係依 據 享有 被投 資 公司 預 期未 來 現金 流 量之 折現 值 評估 可 回收 金額,並分 析 其相 關 假設 之 合理 性 。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認列 減 損損 失 後 之 採用 權 益法 投 資 為 \$114,485。

3.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之可 實 現性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係 於 未 來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之 課 稅 所 得 供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使 用 時方 予 以認 列。評 估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之 可實 現 性時,必須 涉 及管 理 階層 之 重大 會 計判 斷及 估 計,包 含預 期 未來 銷 貨收 入 成長 及利 潤 率、免 稅 期間、可 使 用之 所 得稅 抵 減、稅務 規 劃等 假 設。任何 關 於全 球 經濟 環 境、 產業 環 境的 變 遷及 法令 的 改變,均可 能 引起 遞 延所 得 稅資 產之 重 大調 整 。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本集 團 認列 之 遞延 所 得稅 資 產為 \$84,071。

4.金 融 資產 - 無活 絡市 場 之未 上 市(櫃 )公 司股 票 公允 價 值 衡量

當 有 減 損 跡 象 顯 示 某 項 金 融 工 具 之 投 資 可 能 已 經 減 損 致 帳 面 金 額 無 法 被 回收,本集 團 隨即 評 估該 項 投資 之 減損。本集 團 就無 活 絡市 場之 金 融資 產 係 依 據 預 期 可 收 到 現 金 股 利 及 處 分 投 資 所 產 生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類 似 金 融 工具 於 資產 負 債表 日之 市 場報 酬 率折 現之 現 值評 估 可回 收金 額,並 分 析 其 相關 假 設之 合 理性 。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本集 團 無活 絡 市場 之 未上 市(櫃)公司 股 票之 帳 面 金額 為\$18,656。

六、 重要 會 計項 目 之說 明

(一)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庫存現金及週轉金 \$ 4,320 \$
3,969
支票存款 104,722 15,053
活期存款 188,555 136,901
定期存款 85,581 -
附買回票劵 - 10,088
\$ 383,178 \$
166,011
  • 1.本 集 團 往 來 之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品 質 良 好 , 且 本 集 團 與 多 家 金 融 機 構 往 來 以 分 散 信 用 風 險 , 預 期 發 生 違 約 之 可 能 性 甚 低 ,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最 大 信 用 風險 之 暴險 金 額為 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之 帳面 金 額。
  • 2.本 集 團未 有 將現 金及 約 當現 金 提供 質押 之 情形 。
  • (二)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流動項目: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受益憑證 \$ 17,826 \$ 18,915
評價調整 ( 1,180) ( 2,341)
合計 \$ 16,646 \$ 16,574
  1. 本集 團 持有 供 交易 之金 融 資產 於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度分 別認 列 淨利 益 \$1,137 及 淨損 失\$1,871。

  2. 本集 團 未有 將 透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提供 質押 之 情形 。 (三)應收 票 據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應收票據 \$ 7,814 \$ 27,423
減:備抵呆帳 ( 44) ( 271)
\$ 7,770 \$ 27,152
(四)應收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應收帳款 \$ 714,575 \$ 2,062,765
減:備抵呆帳 ( 4,063) ( 4,262)
\$ 710,512 \$ 2,058,503

1.已 逾 期但 未 減損 之金 融 資產 之 帳齡 分析 如 下: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30天內 \$
5,100
4,468
31-60天 1,313 326
61-90天 5 250
91-120天 542 -
121天以上 79 79
\$
7,039
\$ 5,123

以上 係 以逾 期 天數 為基 準 進行 之 帳齡 分析 。

2.本 集 團 之 應 收 帳 款 為 未 逾 期 且 未 減 損 者 , 依 據 本 集 團 之 授 信 標 準 的 信 用 品質 資 訊如 下 :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工程類政府單位 \$ 251,878 \$ 239,695
工程類私人企業 237,033 84,320
其他 214,497 1,727,022
\$ 703,408 \$ 2,051,037

工程 類 政府 單 位: 係承 包 政府 機 關工 程之 應 收工 程 款。

工程 類 私人 企 業: 係承 包 私人 企 業之 應收 工 程款 。

其他 : 係其 他 部門 之應 收 帳款 。

  • 3.已 減 損金 融 資產 之變 動 分析 :
  • (1)於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 集 團已 減 損之 應收 帳 款金 額 分別 為\$4,128 及\$6,605。
  • (2)備抵 呆 帳變 動 表 如下 :
群組評估 103年度 102年度
1月1日 (\$ 4,262)
(\$
5,685)
迴轉減損損失 - 1,423
處分子公司影響數 199 -
12月31日 (\$ 4,063)
(\$
4,262)
  • 4.本 集 團之 應 收帳 款於 民 國 103 年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最大 信 用風 險 之暴 險金 額 為每 類 應收 帳款 之 帳面 金 額。
  • 5.本 集 團並 未 持有 任何 的 擔保 品 。
  • 6.上 列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應收 帳 款包 含 出售 土 地款 \$1,559,591,該 土 地業 已 於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完 成 過戶 登 記, 買 方並 依約 給 付價 金 至 雙方 聯 名信 託 帳戶,本 公 司已 於 民國 103 年 1 月 16 日自 信 託戶 收 訖全 數 款項 。

(五)其他 應 收款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應收代辦土地開發款 \$ 1,746,944 \$ 175,403
應收利息 209 134
其他應收款-其他-淨額 18,006 36,135
\$ 1,765,159 \$ 211,672

1.應 收 代辦 土 地開 發款 係 本公 司 於民 國 102 年 5 月 與 嘉 義縣 政 府簽 立 「嘉 義 縣 馬 稠 後 產 業 園 區 第 一 期 委 託 開 發 、 出 售 及 管 理 案 」 契 約 書 , 受 託 開 發產 業 園區 , 開發 期間 自 簽約 之 日起 預計 四 年:

(1)本集 團 應收 代 辦 土地 開 發款 項 明細 如下 :

103年12月31日

累積已認列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勞務收入 委託單位
馬稠後產業 嘉義縣政府
園區開發案 \$
1,746,944
\$
175,403
\$
-
(2)本集 團 民 國 103
年度

收代

土地
開發
項變

如下
:
期初餘額 本期增加 本期回收 期末餘額
馬稠後產業
園區開發案 \$
175,403
\$
1,571,541
\$
-
\$
1,746,944

2.應 收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款 業 已 提 供 作 為 銀 行 借 款 之 擔 保 品 , 請 詳 附 註 八 之 說 明。

(六)存貨

103年12月31日
成本 備抵跌價損失 帳面金額
商品存貨 \$
36,633
(\$
5,687)
\$
30,946
製成品 10,825 (
2,551)
8,274
半成品 5,648 (
2,841)
2,807
在製品 2,341 - 2,341
原料 16,563 (
5,660)
10,903
工程材料 1,369 - 1,369
待售房地 1,212,439 - 1,212,439
預付土地款 34,420 - 34,420
合計 \$
1,320,238
(\$
16,739)
\$
1,303,499
102年12月31日
成本 備抵跌價損失 帳面金額
商品存貨 \$ 23,865 (\$ 3,206) \$ 20,659
製成品 17,068 ( 1,384) 15,684
半成品 6,211 - 6,211
在製品 2,674 ( 1,076) 1,598
原料 25,605 ( 5,407) 20,198
工程材料 3,476 - 3,476
待售房地 393,778 - 393,778
在建房地 1,132,417 - 1,132,417
合計 \$ 1,605,094 (\$ 11,073) \$ 1,594,021
  1. 本集 團 認列 為 費損 之存 貨 成本 :
103年度 102年度
已出售存貨成本 \$ 169,809 \$ 235,415
存貨跌價損失 6,640 1,178
存貨盤虧 - 16
營建成本 623,948 2,171,799
工程成本 2,449,011 2,581,837
出售待建土地成本 3,000 1,386,271
合計 \$ 3,252,408 \$ 6,376,516

2.部 分 存貨 業 已提 供作 為 銀行 借 款之 擔保 品 ,請 詳 附註 八之 說 明。

3.本 公 司民 國 103 年及 102 年度 存 貨 之利 息 資本 化 金額 分別 為\$6,755 及 \$52,056。

(七)在建 工 程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已發生之總成本及已認列之利潤 \$ 11,580,678 \$ 10,159,570
(減除已認列之損失)
減:工程進度請款金額 ( 10,614,345) ( 8,989,962)
進行中合約淨資產負債狀況 \$ 966,333 \$ 1,169,608
列報為:
應收建造合約款 \$ 1,339,947 \$ 1,227,123
應付建造合約款 ( 373,614) ( 57,515)
\$ 966,333 \$ 1,169,608

截至 民 國 103 年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建 造 合約 相 關之 工程 保 留款 分 別為 \$60,434 及 \$216,992,工 程 進行 前 所收 取之 預 收款 皆 為\$0。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預付工程款 \$
168,423
\$
290,425
留抵稅額 49,522 35,483
其他 29,368 49,630
\$
247,313
\$
375,538
(九)其他

動資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履約保證金 \$
337,412
\$
-
合建保證金 120,000 323,000
工程保證金及押標金 49,768 10,737
受限制資產 353,808 424,424
其他 25,989 79,213
\$
886,977
\$
837,374
    1. 履約 保 證金
  • (1)本集 團 於民 國 103 年 10 月 與 宏洋 國 際開 發 股份 有 限公 司(以下 簡 稱「 宏 洋公 司 」)簽訂 土 地 合作 協 議書,宏洋 公 司將 坐 落新 北 市蘆 洲區 集 賢段 土地 整 合後 賣 予本 集團,且本 集 團業 已 依契 約 支付 履 約保 證金 \$90,000, 其餘 款 項將 視 土地 整合 之 進度 支 付。
  • (2)本集 團 於民 國 103 年 12 月 就 預定 不 動產 買 賣事 宜 與洋 億企 業 股份 有 限 公司 (以 下 簡稱 「 洋 億公 司 」)簽訂 預 約 書, 預 約洋 億 公 司 將所 整 合座 落於 新 北市 板 橋 區 新興 段 土地 出 售 予 本集 團 ,且 本 集 團 業已 依 約訂 支 付履 約 保證 金\$247,412,其 餘 款項 將 視 土地 整 合之 進 度支 付。
    1. 合建 保 證金

本集 團 於民 國 103 年 9 月 與台 北 市北 投區 大 業段 四 小段 之地 主 簽訂 合 建 契約 書 ,且 本 公司 依契 約 支付 該 地主 履約 合 建保 證 金\$120,000。

  1. 受限 制 資產 主 係提 供銀 行 保證 及 借款 額度 擔 保之 質 押定 存及 備 償戶 。

(十)以成 本 衡量 之 金融 資產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非流動項目:
和起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14,727 \$ 14,727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50 5,250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28 8,028
小計 \$ 28,005 \$ 28,005
累計減損-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9,349) ( 9,022)
合計 \$ 18,656 \$ 18,983
    1. 本公 司 持有 之 和起 堂投 資 股份 有 限公 司、元 晶太 陽 能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及 太 陽 光 電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投 資 依 據 投 資 意 圖 應 分 類 為 備 供出 售 金融 資 產,惟因 該 標的 非 於活 絡市 場 公開 交 易,且無 法 取得 足 夠 之類 似 公司 之 產業 資訊 及 被投 資 公司 之相 關 財務 資 訊,因 此無 法 合理 可 靠衡 量 該些 標 的之 公允 價 值, 故 分類 為「 以 成本 衡 量之 金融 資 產」。
    1. 本公 司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以成 本 衡量 之 金融 資產 未 有提 供 質押 之 情況 。
    1. 本集 團 評估 上 述部 份以 成 本衡 量 之金 融資 產 已存 在 減損 之客 觀 證據,且 已發 生 減損 損 失;民 國 103 年及 102 年 度認 列 減損 損 失分 別計 \$326 及 \$2,991,截 至 民 國 103 年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 集 團 已提 列 累計 減 損分 別 為\$9,349 及\$9,022。
  • (十 一)採用 權 益法 之 投資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浙江古越龍山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 114,485 \$ 106,469
杭州飛華光電元件有限公司 17,957 17,957
減:累計減損 ( 17,957) ( 17,957)
\$ 114,485 \$ 106,469

1.本 集 團主 要 關聯 企業 之 彙總 性 財務 資訊 如 下:

資產 負債 收入 損益 持股比例
103年12月31日
浙江古越龍山公司 \$
362,735
\$
113,854
\$
200,142
\$
8,700
46.00%
杭州飛華公司 17,187 16,872 - (
5,339)
34.45%
\$
379,922
\$
130,726
\$
200,142
\$
3,361
資產 負債 收入 損益 持股比例
102年12月31日
浙江古越龍山公司 \$
389,725
\$
158,246
\$
194,153
\$
6,482
46.00%
杭州飛華公司 21,830 16,181 - (
8,175)
34.45%
  • 2.本 集 團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度 採權 益法 認 列之 投 資損 益及 所 列之 財 務 資 訊 , 係 依 各 被 投 資 公 司 同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之 財 務 報 表 揭 露 , 採 權 益 法認 列 之投 資 利益 分別 為\$4,002 及\$2,982。
  • 3.本 集 團 評 估 對 杭 州 飛 華 公 司 之 投 資 效 益 , 因 不 預 期 該 公 司 短 時 間 內 會 回復 獲 利, 且 本集 團無 意 圖繼 續 支持 該公 司 ,故 自 民國 100 年起 未 繼 續依 持 股比 例 認列 投資 損 失並 認 列相 關減 損 損失 。 截至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 , 本 集團 已提 列 累計 減 損\$17,957。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度 未認 列 之損 失 份額 分別 為\$1,839 及\$2,816。 截至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 , 累積 未 認列 之損 失 份額 為\$9,383。

  • 4.本 公 司於 民國 92 年間 以 固定 資 產作 價轉 投 資杭 州 飛華 光電 元 件有 限 公 司 , 作 價 金 額 高 於 帳 面 價 值 者 , 因 該 投 資 已 無 帳 面 價 值 , 故 表 列 「 其 他 非 流 動 負 債 」 計 \$9,000, 將 自 該 資 產 可 供 使 用 日 起 , 依 其 估 計 耐 用 年限 , 分年 攤 提認 列為 已 實現 利 益, 民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該負 債 餘額 分 別為 \$675 及 \$1,575, 相關 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度 攤 提認 列處 分 利益 皆 為\$900。

  • (十 二)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土地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其他 合計
103年1月1日
成本 \$
154,084
\$ 112,240 \$ 77,218 \$ 57,117 \$
400,659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43,360) ( 69,505) ( 42,266) ( 155,131)
\$
154,084
\$ 68,880 \$ 7,713 \$ 14,851 \$
245,528
103年
1月1日 \$154,084 \$ 68,880 \$ 7,713 \$ 14,851 \$
245,528
增添 - 305 455 12,428 13,188
處分 - - - ( 1,501) ( 1,501)
折舊費用 - ( 2,591) ( 503) ( 5,305) ( 8,399)
處分子公司影響 (
27,309)
( 3,886) ( 7,309) ( 5,649) ( 44,153)
12月31日 \$
126,775
\$ 62,708 \$ 356 \$ 14,824 \$
204,663
103年12月31日
成本 \$
126,775
\$ 99,639 \$ 4,276 \$ 42,320 \$
273,010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36,931) ( 3,920) ( 27,496) ( 68,347)
\$
126,775
\$ 62,708 \$ 356 \$ 14,824 \$
204,663
土地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其他 合計
102年1月1日
成本 \$
154,084
\$ 114,537 \$ 76,576 \$ 54,633 \$
399,830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63,307) ( 72,525) ( 40,217) ( 176,049)
\$
154,084
\$ 51,230 \$ 4,051 \$ 14,416 \$
223,781
102年
1月1日 \$
154,084
\$ 51,230 \$ 4,051 \$ 14,416 \$
223,781
增添 - 1,203 4,551 6,182 11,936
處分 - - ( 62) ( 761) ( 823)
重分類 - ( 3,317) - - ( 3,317)
折舊費用 - ( 2,939) ( 827) ( 4,986) ( 8,752)
減損損失迴轉 - 22,703 - - 22,703
12月31日 \$
154,084
\$ 68,880 \$ 7,713 \$ 14,851 \$
245,528
102年12月31日
成本 \$
154,084
\$ 112,240 \$ 77,218 \$ 57,117 \$
400,659
累計折舊及減損 - ( 43,360) ( 69,505) ( 42,266) ( 155,131)
\$
154,084
\$ 68,880 \$ 7,713 \$ 14,851 \$
245,528
  1. 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度 無利 息 資本 化 情形 。

  2. 以不 動 產、 廠 房及 設備 提 供擔 保 之資 訊, 請 詳附 註 八之 說明 。

  3. 民 國 96 年 度以 前,本集 團 部分 房 屋及 土地 因 市價 下 跌,故該 等 資產 之 公允 價 值與 帳 面價 值之 差 額提 列 減損 損失 \$22,703。民 國 102 年 該等 資 產公 允 價值 業 已回 升, 故 認列 減 損損 失迴 轉 利益 \$22,703。

(十 三)投資 性 不動 產

103年 102年
1月1日
房屋及建築 \$ 94,773
\$
94,773
累計折舊及減損 ( 73,973)
(
68,036)
\$ 20,800
\$
26,737
1月1日 \$ 20,800
\$
26,737
折舊費用 ( 5,933)
(
5,937)
12月31日 \$ 14,867
\$
20,800
12月31日
房屋及建築 \$ \$
94,773
94,773
累計折舊及減損 ( 79,906)
(
73,973)
\$ 14,867
\$
20,800
  1. 投資 性 不動 產 之租 金收 入 及直 接 營運 費用 :
103年度 102年度
投資性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
4,811
\$
4,811
當期產生租金收入之投資性不動產所發
生之直接營運費用 \$
5,933
\$
5,937
  1. 本集 團 持有 之 投資 性不 動 產於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之 公允 價值 分 別為 \$38,864 及\$39,870,係 依 獨 立評 價 專家 之 評價 結果,該 評 價係 採 用成 本 法。依據 其 重建 成 本、使用 性 質、使用 現 況、使用 效 益、 設備 裝 修、 維 護保 養、 折 舊等 因 素之 差異 評 估而 得 。

(十 四)短期 借 款

借款性質 103年12月31日 利率區間 擔保品
銀行借款
擔保借款 \$
212,400
1.22%-2.70% 質押定存、備償專戶、
土地、房屋及建築(表列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信用借款 999,610 "
\$
1,212,010
借款性質 102年12月31日 利率區間 擔保品
銀行借款
擔保借款 \$
837,387
1.95%-2.70% 質押定存、備償專戶、
土地、房屋及建築(表列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信用借款 246,919 "

上開 短 期借 款 之擔 保, 請 詳附 註 八之 說明 。

(十 五)應付 短 期票 券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應付商業本票 \$ 550,000 \$ 685,000
利率區間 0.938%-1.40% 0.70%-1.90%

上 述 應 付 短 期 票 券 係 由 金 融 機 構 保 證 發 行 , 擔 保 情 形 請 詳 附 註 八 之 說 明。

(十 六)其他 流 動負 債-預 收 款項 等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預收款項:
上河苑建案 \$ - \$ 127,102
寰宇堂建案 84,869 149,485
其他 845 443
合建分售案代收款項 - 434,489
\$ 85,714 \$ 711,519

(十 七)長期 借 款

借款性質 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 利率區間 擔保品 103年12月31日
長期銀行借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擔保借款 自103年12月2日至106年10月25日
,並按月付息
2.25%-3.52% 應收代辦土地開
發款項
\$
127,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擔保借款 " " " 191,000
彰化商業銀行擔保借款 " " " 95,000
華南商業銀行擔保借款 " " " 64,000
全國農業金庫擔保借款 " " " 64,000
高雄銀行擔保借款 " " " 64,000
臺灣土地銀行信用借款 自103年12月23日至105年2月18日
,並按月付息
" 28,030
上海銀行信用借款 自102年7月31日至105年1月5日,
並按月付息
" 99,590
732,620
減: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
732,620)
\$
-
借款性質 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 利率區間 擔保品 102年12月31日
長期銀行借款
元大銀行擔保借款 自102年04月16日至103年01月01 2.42%-2.75% 待售房地 \$ 45,086
日,並按月付息(註)
兆豐銀行擔保借款 自102年12月31日至103年06月29 " 質押一成活存 33,000
日,並按月付息
新光銀行擔保借款 自102年09月23日至103年11月26 " 質押一成活存 33,275
日,並按月付息
上海銀行信用借款 自102年07月31日至105年01月05 " 99,590
日,並按月付息
元大銀行信用借款 自101年07月20日至103年09月30 " 14,386
日,並按月付息
225,337
減: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 225,337)

-\$

註:該專案借款因部份過戶程序於原借款合約期間內尚未完成,故向銀行申請展延並已獲准。

    1. 本公 司 於民 國 102 年 7 月 與 台灣 中 小 企銀 及 合作 金 庫銀 行等 保 證銀 行 團簽 訂 聯合 授 信合 約, 供 本公 司 作為 民國 102 年 5 月簽 訂之 「 嘉義 縣 馬 稠 後 產 業 園 區 第 一 期 委 託 開 發 、 出 售 及 管 理 案 」 之 執 行 資 金 。 授 信 總額 度 計\$2,850,000(含 保 證額 度\$300,000 及借 款 額度 \$2,550,000), 主要 授 信期 間 自首 次動 用 日起 算 4 年。截至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 本 公 司 已 動 支 金 額 總 計 為 \$605,000。 本 公 司 董 事 長 同 意 以 個 人 身 分 , 擔 任 本 授 信 案 之 連 帶 保 證 人 。 本 授 信 案 存 續 期 間 , 本 公 司 主 要 承 諾 事 項如 下:
  • (1)年度 合 併及 個 體 財務 報 表之 財 務比 率應 維 持如 下 :

A:流 動 比率 :不 得 低 於 100%。

B:負 債 比率 : 不得 高 於 300%。

C:利 息 保障 倍 數:不 得低 於 4 倍 。

D:有 形 淨值 :不 得 低 於新 臺 幣 15 億 元 。

(2)本 授 信 案 存 續 期 間 , 如 有 股 東 墊 款 發 生 時 , 本 公 司 應 取 得 該 股 東 簽 署 之 同 意 書 , 同 意 本 授 信 案 未 完 全 受 償 前 , 不 得 償 還 該 股 東 墊 款 , 其 款 利 率 不 得 高 於 本 授 信 案 當 時 或 其 後 之 貸 款 利 率 , 惟 以 該 墊款 轉 增資 本 公司 者不 在 此限 。

截至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本 公司 並 無違 反 上述 承諾 事 項。 2.本 集 團未 動 用借 款額 度 明細 如 下: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一年內到期 \$
98,217
\$ 56,470
一年以上到期 2,102,581 2,617,000
\$
2,200,798
\$ 2,673,470

(十 八)應付 租 賃款

  • 1.子 公 司-昌吉 公 司 與嘉 德 租賃 有 限公 司簽 訂 融資 性 租賃 合約,承 租運 輸 設 備 。 本 集 團 於 契 約 到 期 時 , 可 以 明 顯 較 低 之 優 惠 承 購 價 格 買 入 該 運 輸設 備 。
  • 2.本 集 團於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之 未來 最 低租 賃 給付 總額 及 其現 值 如 下:
103年12月31日
融資租賃負債總額 未來財務費用 融資租賃負債現值
流動
不超過1年
非流動
\$ 1,185 \$ 359 \$ 825
超過1年但不
超過5年
5,239 680 4,560
\$ 6,424 \$ 1,039 \$ 5,385
102年12月31日
融資租賃負債總額 未來財務費用 融資租賃負債現值
流動
不超過1年 \$
420
\$ 135 \$ 285
非流動
超過1年但不 1,917 266 1,651
超過5年
\$
2,337
\$ 401 \$ 1,936

(十 九)退休 金

  • 1.(1)本 公 司及 國 內 子公 司 依據「 勞 動 基準 法 」之規 定, 訂有 確 定福 利 之 退休 辦 法,適 用 於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實施「 勞 工退 休 金 條例 」前 所 有 正 式 員 工 之 服 務 年 資 , 以 及 於 實 施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 後 選 擇 繼 續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員 工 之 後 續 服 務 年 資 。 員 工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者 , 退 休金 之 支付 係 根據 服務 年 資及 退 休 前 6 個 月 之平 均 薪資 計 算,15 年 以內 (含 )的 服 務年 資每 滿 一年 給 予兩 個基 數,超 過 15 年 之服 務 年 資 每滿 一 年給 予 一個 基數 , 惟累 積 最高 以 45 個 基 數為 限 。
  • (2)資產 負 債表 認 列 之金 額 如下 :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已提撥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 - (\$ 26,504)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 14,215 41,368
認列於資產負債表之淨資產 \$ 14,215 \$ 14,864
(3)確定

利義


值之

動如
:
103年 102年
1月1日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 26,504 \$ 25,084
當期服務成本 148 147
利息成本 464 407
精算損益 59 866
支付之福利 ( 27,728) -
前期服務成本 553 -
12月31日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 - \$ 26,504
(4)計畫

產公


值之

動如
:
103年 102年
\$ 41,368 \$ 40,841
827 765
( 252) ( 238)
( 27,728) -
\$ 14,215 \$ 41,368

(5)認列 於 綜合 損 益 表之 費 用總 額 :

103年度 102年度
當期服務成本 \$ 148
\$
147
利息成本 464 407
計畫資產預期報酬 ( 827)
(
765)
前期服務成本 553 -
當期退休金成本 \$ 338
(\$
211)
上述

用認

於綜
合損

表中

各類
成本

費用

細如
下:
103年度 102年度
銷貨成本 \$ 212
(\$
135)
推銷費用 40
(
22)
管理費用 86
(
54)
\$ 338
(\$
211)

(6)認列 於 其他 綜 合 損益 之 精算 損 益如 下:

103年度 102年度
本期認列損失 \$ 311 \$ 1,104
累積金額 \$ 3,826 \$ 3,515

(7)本公 司 及 國內 子 公司 之 確 定福 利 退 休計 劃 資 產, 係 由 台灣 銀 行 按該 基金 年 度投 資 運用 計畫 所 定委 託 經營 項目 之 比例 及 金額 範圍 內, 依 勞工 退 休基 金 收支 保管 及 運用 辦 法第 六條 之 項目( 即 存 放國 內 外之 金融 機 構, 投資 國 內外 上 市、 上櫃 或 私募 之 權益 證 券及 投資 國 內外 不動 產 之證 券 化商 品等 )辦 理 委託 經 營。 該基 金 之運 用 ,其 每年 決 算分 配 之最 低 收益 ,不得 低 於依 台 灣 當地 銀 行二 年 定期 存款 利 率計 算之 收 益。民 國 103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構 成 總計 劃 資產 公允 價 值 之百 分 比, 請 詳政 府公 告 之各 年 度之 勞工 退 休基 金 運用 報告 。

整 體計 劃 資 產 預期 報 酬率 係 根 據 歷史 報 酬趨 勢 , 對 義務 之 整體 期 間 報 酬之 預 測 , 並參 考 勞工 退 休 基 金監 理 會對 勞 工 退 休基 金 之運 用 情 形 ,於 考 量 最 低收 益 不得 低 於 當 地銀 行 二年 定 期 存 款利 率 之收 益 之 影響 所 作之 估 計。

民國 103 年 及 102 年度 , 本公 司 及國 內子 公 司計 畫 資產 之實 際 報酬 分別 為\$575 及 \$527。

(8)有關 退 休金 之 精 算假 設 彙總 如 下:

103年度 102年度
折現率 1.875% 1.750%
未來薪資增加率 2.750% 2.750%
計畫資產預期長期報酬率 2.000% 2.000%
對於

來死

率之
假設

依據
灣壽
險業

五回

驗生
命表

計。

(9)經驗 調 整之 歷 史 資訊 如 下:

103年度 102年度 101年度
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 -
(\$
26,504) (\$
25,084)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 14,215 41,368 40,841
計畫剩餘 14,215 14,864 15,757
計畫負債之經驗調整 (\$ 59)
(\$
1,276) (\$
1,954)
計畫資產之經驗調整 (\$ 252)
(\$
238) (\$
457)
  • (10)本 集團 於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後一 年 內預 計 支付 予退 休 計畫 之 提撥 金 為\$0。
  • 2.(1)自 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起 , 本公 司及 國 內子 公 司依 據「 勞 工退 休 金 條例 」,訂有 確 定提 撥之 退 休辦 法,適 用於 本 國籍 之 員工。本 公司 及 國 內 子 公司 就 員 工 選 擇 適 用「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所 定 之 勞 工 退 休金 制度部分,每月按薪資之 6%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保局員工個人帳戶, 員 工 退 休金 之 支 付 依 員 工 個人 之 退 休 金 專 戶 及累 積 收 益 之 金 額 採月 退休 金 或一 次 退休 金方 式 領取 。
  • (2)民 國 103 及 102 年度 , 本集 團 依上 開退 休 金辦 法 認列 之退 休 金成 本 分別 為\$10,797 及 \$11,320。
  • (二 十)股本
    1.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公司 額 定資 本 額為 \$2,500,000,實 收 資 本額 為\$2,240,428,每股 面 額 10 元,計 224,043 仟 股。本公 司 普通 股 期初 與 期末 流 動在 外股 數 調節 資 訊如 下(單位 : 股):
103年 102年
1月1日 203,675,310 193,976,486
盈餘轉增資 20,367,531 9,698,824
12月31日 224,042,841 203,675,310
  • 2.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通 過 以 未 分 配 盈 餘 \$203,675 轉 增資 發 行普 通股 20,367,531 股 ,每 股 面額 10 元, 該 增資 案業 經 主管 機 關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申報 生 效,配股 基 準日 經 董事 會 決議 為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並 已辦 理 變更 登 記完 竣 。
  • 3.庫 藏 股

(1)股 份 收回 原 因 及其 數 量:

103年12月31日
持有股份之公司名稱 股數(註) 帳面金額
子公司-昌吉 維護股東權益 27,043,079 \$ 255,837

102年12月31日

持有股份之公司名稱 股數 帳面金額
子公司-昌吉 維護股東權益 24,584,618 \$
255,837

註: 新 增股 數 係子 公司 取 得本 公 司發 行之 股 票股 利 。

(2)質押 擔 保資 訊 請 詳附 註 九、 4。

(二 十一 )資本 公 積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所 得 之 溢 額 及 受 領 贈 與 之 所 得 之 資 本 公 積 , 除 得 用 於 彌 補 虧 損 外 , 於 公 司 無 累 積 虧 損 時 ,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 另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 以 上 開 資 本 公 積 撥 充 資 本 時 , 每 年 以 其 合 計 數 不 超 過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 公 司 非 於 盈 餘 公 積 填 補 資 本 虧 損 仍 有 不 足 時 , 不 得 以 資 本 公 積 補 充之 。

(二 十二 )保留 盈 餘

  • 1.依 本 公司 章 程規 定, 年 度總 決 算如 有盈 餘 ,依 下 列順 序分 配 之:
  • (1)先提 繳 稅款 。
  • (2)彌補 以 往年 度 虧 損。
  • (3)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
  • (4)依法 令 或主 管 機 關規 定 提撥 或 迴轉 特別 盈 餘公 積 。
  • (5)其他 依 法令 或 主 管機 關 核准 之 項目 。
  • (6)員工 紅 利依 (1)至(5)款 規 定數 額 後 剩餘 之 數提 撥 百分 之三 。
  • (7)董事 酬 勞依 (1)至(5)款 規 定數 額 後 剩餘 之 數提 撥 百分 之二 。
  • (8)股東 紅 利依 (1)至(7)款 規 定數 額 後 剩餘 之 數由 董 事會 議定,經 股 東會 決 議之 。
  • 2.本 公 司 股 利 政 策 如 下 : 本 公 司 產 業 生 命 週 期 處 於 成 長 期 , 為 配 合 公 司長 期 財務 規 劃,以 求永 續 經營,本公 司 股利 政 策採 剩 餘股 利政 策 。 依 據 本 公 司 資 本 預 算 規 劃 , 先 分 派 股 票 股 利 以 保 留 所 需 資 金 , 如 有 剩 餘 再 以 現 金 股 利 分 派 之 , 如 該 年 度 可 分 派 現 金 股 利 , 則 現 金 股 利 應調 整 不低 於 股利 總額 的 百分 之 五。
  • 3.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除 彌 補 公 司 虧 損 及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外 , 不 得 使 用 之 , 惟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者 , 以 該 項 公 積 超 過 實 收 資本 額 百分 之 二十 五之 部 分為 限 。
  • 4.(1)本 公 司分 派 盈 餘時,依 法令 規 定 須就 當 年度 資 產負 債表 日 之其 他

權益 項 目借 方 餘額 提列 特 別盈 餘 公積 始得 分 派,俟 後 其 他權 益 項 目借 方 餘額 迴 轉時 ,迴 轉 金額 得 列入 可供 分 派盈 餘 中。

  • (2)金管 證 發字 第 1010047490 號 令 規 定, 公 開發 行 公司 轉投 資 子公 司持 有 母公 司 股票 其會 計 處理,應 依 照證 券 交易 法 第四 十一 條 第 一項 規 定辦 理,故 上市、上 櫃及 興 櫃 公司 應 就子 公 司在 期末 因 持 有母 公 司股 票 市價 低於 帳 面價 值 之差 額,依 持 股比 例 計 算提 列 相 同 數 額 之 特 別 盈 公 積 不 得 分 派 。 嗣 後 市 價 如 有 回 升 部 分 , 上 市 、 上 櫃 及 興 櫃 公 司 得 就 該 部 分 金 額 依 持 股 比 例 廻 轉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5.(1)本 公 司於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及 102 年 6 月 14 日 經 股東 會 決議 通過 民 國 102 年度 及 101 年度 盈 餘分 派案 如 下:
102年度 101年度
金額 每股股利(元) 金額 每股股利(元)
法定盈餘公積 \$
81,902
\$
17,978
股票股利 203,675 \$ 1.00 96,988 \$ 0.50
現金股利 203,675 1.00 77,591 0.40
合計 \$
489,252
\$
192,557
  • (2)經股 東 會決 議 之 民 國 102 年度 員 工 紅利 及 董監 酬 勞與 民 國 102 年 度財 務 報告 認 列之 金額 一 致。
  • 6.本 公 司民 國 103 年度 員 工紅 利 及董 監酬 勞 估列 金 額分 別為 \$5,014 及 \$3,343;係 以 民 國 103 年之 稅 後淨 利,考量 法 定盈 餘 公積 等因 素 後, 以章 程 所定 之 成數 為基 礎 估列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及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股 東 盈 餘 分 配 、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酬勞 相 關資 訊 可至 公開 資 訊觀 測 站查 詢。

(二 十三 )營業 收 入

103年度 102年度
銷貨收入 \$
219,280
\$
293,782
營建收入 918,811 2,848,638
工程合約收入-機電工程 1,506,885 617,336
工程合約收入-土木工程 922,886 2,065,425
其他營業收入 123,750 2,351,250
合計 \$
3,691,612
\$
8,176,431

(二 十四 )其他 收 入

103年度 102年度
租金收入 \$
4,811
\$
4,811
呆帳費用轉列收入數 - 1,423
利息收入:
銀行存款利息 7,304 3,081
其他利息收入 3,958 75
其他收入 4,362 14,394
合計 \$
20,435
\$
23,784

(二 十五 )其他 利 益及 損 失

103年度 102年度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 \$ 1,137 (\$
1,871)
產之利益(損失)
淨外幣兌換(損失)利益 ( 1,352) 2,493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1,002 1,012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減損迴轉利益 - 22,703
處分投資利益 3,866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 326) (
2,991)
其他 ( 6,058) (
10,472)
合計 (\$ 1,731) \$
10,874

(二 十六 )財務 成 本

103年度 102年度
利息費用:
銀行借款 \$ 32,771 \$ 81,671
其他 353 167
減:符合要件之資產資本化金額 ( 6,755) ( 52,056)
財務成本 \$ 26,369 \$ 29,782

(二 十七 )費用 性 質之 額 外資 訊

103年度
屬於營業成本 屬於營業費用 合計
員工福利費用 \$
188,105
\$
80,494
\$
268,599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費用 3,749 4,650 8,399
攤銷費用 247 1,984 2,231
\$
192,101
\$
87,128
\$
279,229
102年度
屬於營業成本 屬於營業費用 合計
員工福利費用 \$
200,331
\$
142,933
\$
343,264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折舊費用 4,258 4,494 8,752
攤銷費用 562 2,416 2,978
\$
205,151
\$
149,843
\$
354,994

(二 十八 )員工 福 利費 用

103年度
屬於營業成本 屬於營業費用 合計
薪資費用 \$
159,693
\$
66,862
\$
226,555
勞健保費用 14,933 6,318 21,251
退休金費用 7,998 3,137 11,135
其他用人費用 5,481 4,177 9,658
\$
188,105
\$
80,494
\$
268,599
102年度
屬於營業成本 屬於營業費用 合計
薪資費用 \$
170,504
\$
130,612
\$
301,116
勞健保費用 15,292 5,394 20,686
退休金費用 8,267 2,842 11,109
其他用人費用 6,268 4,085 10,353

(二 十九 )所得 稅

1.所 得 稅費 用

所得 稅 費用 組 成部 分:

103年度 102年度
當期所得稅:
當期所得產生之所得稅 \$ 18,851 \$ 56,835
未分配盈餘加徵 35,885 103
以前年度所得稅低(高)估 697 ( 5,602)
當期所得稅總額 55,433 51,336
遞延所得稅:
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及迴轉 ( 5,083) ( 8,291)
所得稅費用 \$ 50,350 \$ 43,045
2.所

稅費

與會
計利

關係
103年度 102年度
稅前淨利按法定稅率計算之所得稅 \$ 42,933 \$ 217,722
按稅法規定應剔除之費用及免課稅 ( 49,900) ( 147,818)
之所得
土地增值稅 16,591 52,399
暫時性差異未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 ( 665) ( 83,103)
課稅損失未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 9,029 21,616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實現性評估變動 ( 4,220) ( 12,272)
以前年度所得稅低(高)估數 697 ( 5,602)
未分配盈餘加徵 35,885 103
所得稅費用 \$ 50,350 \$ 43,045

3.因 暫 時性 差 異及 課稅 損 失而 產 生之 各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或負 債 金額 如 下:

103年度
認列於 認列於 認列於
1月1日 損益 其他綜合淨利 權益 12月31日
暫時性差異:
-遞延所得稅資
未實現呆帳損失 \$
582
(\$
7)
\$
-
\$
-
575\$
未實現存貨跌價
及呆滯損失 1,882 964 - - 2,846
遞延利息資本化 675 - - - 675
職工福利 94 (
94)
- - -
未實現聯屬公司
利益 268 (
153)
- - 115
未實現減損損失 72 - - - 72
其他 - 251 - - 251
課稅損失 77,358 2,179 - - 79,537
小計 \$
80,931
3,140\$ \$
-
-\$ 84,071\$
債:
未實現兌換利益 (\$
2,438)
1,903\$ \$
-
\$
-
(\$
535)
國外營運機構兌
換差額 (
5,583)
- - - (
5,583)
其他 (
40)
40 - - -
小計 (\$
8,061)
1,943\$ \$
-
-\$ (\$
6,118)
合計 \$
72,870
5,083\$ \$
-
-\$ 77,953\$
102年度
認列於 認列於 認列於
1月1日 損益 其他綜合淨 權益 12月31日
暫-遞時延性所差得異稅:資
產:
未實現呆帳損失 823\$ (\$ 241) \$
-
\$
-
582\$
未實現存貨跌價
及呆滯損失 1,683 199 - - 1,882
遞延利息資本化 675 - - - 675
職工福利 187 ( 93) - - 94
未實現聯屬公司
利益 421 ( 153) - - 268
未實現減損損失 3,215 ( 3,143) - - 72
課稅損失 65,246 12,112 - - 77,358
小計 72,250\$ 8,681\$ \$
-
-\$ 80,931\$
債:
未實現兌換利益 (\$
2,088)
(\$ 350) \$
-
\$
-
(\$ 2,438)
國外營運機構兌
換差額 (\$
5,583)
\$ - \$
-
\$
-
(\$ 5,583)
其他 -
(
40) - - ( 40)
小計 (\$
7,671)
( 390) - - ( 8,061)
合計 64,579\$ 8,291\$ \$
-
-\$ 72,870\$

4.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尚 未 使 用 之 課 稅 損 失 之 有 效 期 限 及 未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資 產 相關 金 額如 下:

申報數/ 未認列遞延
發生年度 核定數 尚未抵減金額 所得稅資產部分 最後扣抵年度
民國96年度 \$
137,442
\$
41,475
\$
41,475
民國106年度
民國97年度 329 329 329 民國107年度
民國98年度 338,691 338,691 1,852 民國108年度
民國99年度 504 504 504 民國109年度
民國100年度 563 563 563 民國110年度
民國101年度 73,082 73,082 73,082 民國111年度
民國102年度 131,665 131,665 639 民國112年度
民國103年度 809 809 809 民國113年度
\$
683,085
\$
587,118
\$
119,253
102年12月31日
申報數/ 未認列遞延
發生年度 核定數 尚未抵減金額 所得稅資產部分 最後扣抵年度
民國93年度 \$
608
\$
608
\$
608
民國103年度
民國96年度 140,294 41,475 - 民國106年度
民國97年度 2,273 1,225 329 民國107年度
民國98年度 342,891 342,891 3,253 民國108年度
民國99年度 2,196 2,196 1,350 民國109年度
民國100年度 563 563 563 民國110年度
民國101年度 73,082 73,082 892 民國111年度
民國102年度 739 739 739 民國112年度

103年12月31日

5.未 認 列為 遞 延所 得稅 資 產之 可 減除 暫時 性 差異 :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可減除暫時性差異 \$
53,272
\$
34,896

562,646\$ 462,779\$ 7,734\$

  • 6.本 公 司及 子 公司 -昌吉 公 司之 營 利事 業所 得 稅結 算 申報,經稅 捐 稽徵 機關 核 定至 民 國 100 年 度,子公 司-連 碩公 司 之營 利 事業 所得 稅 結算 申報 , 經稅 捐 稽徵 機關 核 定至 民 國 101 年 度 。
  • 7.未 分 配盈 餘 相關 資訊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87年度以後 \$ 542,669 \$ 819,016
8.民 國
103
年及
102
12
31
日, 本公 股東
扣抵 稅額 戶餘

分別 為\$7,922 及\$9,846, 民 國 102 年 度盈 餘 分配 之 稅額 扣抵 比 率為 1.20%, 民 國 103 年 度盈 餘 分配 之 預計 稅額 扣 抵比 率 為 1.46%。

(三 十)每股 盈 餘

103年度
加權平均流通 每股盈餘
稅後金額 在外股數(仟股) (元)
基本每股盈餘
歸屬於母公司之本期淨利 \$
185,708
197,000 0.94\$
稀釋每股盈餘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員工分紅 - 411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185,708
197,411 0.94\$
102年度
追溯調整流通 每股盈餘
稅後金額 在外股數(仟股) (元)
基本每股盈餘
歸屬於母公司之本期淨利 \$
1,252,948
197,000 6.36\$
稀釋每股盈餘
具稀釋作用之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員工分紅 - 1,233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
加潛在普通股之影響
\$
1,252,948
198,233 6.32\$

(三 十一 )處分 子 公司 之 資訊

1.本 公 司於 民 國 103 年 4 月 出 售 台灣 粉體 塗 料化 學(股)公司 全 數持 股 計 3,510,160 股, 並將 相 關資 產 負債 及非 控 制權 益 予以 除列 。 出售 價 款 與 帳 面 金 額 之 差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且 先 前 無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益 之 項目 。

2.處
資訊 處分 公司 利益 訊如 :
103年4月30日
收取之對價 \$ 50,897
對喪失控制之子公司資產與負債之資訊
流動資產
現金 9,706
應收票據及帳款 33,758
存貨 13,078
其他 360
非流動資產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44,153
其他 2,738
流動負債
銀行借款 ( 7,000)
應付票據及帳款 ( 12,287)
其他 ( 2,909)
處分之淨資產總額 81,597
減:非控制權益 ( 34,566)
47,031
處分子公司利益(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 \$ 3,866
處分子公司之淨現金流入 \$ 41,191

(三 十二 )營業 租 賃

  • 1.本 集 團以 營 業租 賃將 新 竹縣 竹 北市 中和 街 191 巷 5 號 之房 屋 及建 築 出租,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度 分 別認 列租 金 收入 \$4,811 及\$4,811 為 當期 損 益。
  • 2.因 不 可取 消 合約 之未 來 最低 應 收租 賃款 總 額如 下 :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不超過1年 \$
4,800
\$ 4,800
超過1年但不超過5年 6,800 11,600
\$
11,600
\$ 16,400

七、 關係 人 交易

(一)與關 係 人間 之 重大 交易 事 項: 無 此事 項。

(二)主要 管 理階 層 薪酬 資訊

103年度 102年度
薪資及其他短期員工福利 \$
29,840
\$ 59,766
退職後福利 430 235
其他長期福利 - -
總計 \$
30,270
\$ 60,001

八、 質押 之 資產

(一)本 集團 之 資產 提供 擔 保明 細 如下 :

帳面價值
資產項目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擔保用途
存貨-在建房地 \$
-
\$
973,439
銀行借款額度擔保
存貨-待建土地 - 159,453 銀行借款額度擔保
存貨-待售房地 1,157,496 330,573 銀行借款額度擔保
其他應收款-應收代辦土地 1,746,944 - 履約保證金及銀行借款
開發款 額度擔保
其他流動資產
質押定存 85,231 150,860 工程保證金、履約保證
金及銀行借款額度擔保
備償專戶 268,577 273,564 履約保證金及銀行借款
額度擔保
工程保證金及押標金 507,180 333,737 履約保證金、履約合建
保證金、工程保證金及
押標金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86,362 219,257 銀行借款額度擔保
其他非流動資產-存出保證金 13,180 16,671 一般押金及高爾夫球證
之用
\$
3,964,970
\$
2,457,554

(二)截 至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昌 吉公 司 分 別以 持 有本 公 司股 票(表 列「 庫 藏股 票 」)26,950 仟 股 及 19,000 仟股 質 押借 款 。

九、 重大 或 有負 債 及未 認列 之 合約 承 諾

承諾 事 項

除附 註 六(九)所述 外, 尚 有重 大 承諾 及或 有 事項 摘 要如 下:

1.保 證

(1)本 集 團 對於 工 程 承 包所 需 之 押 標 金 、 履約 保 證 金 、 預 付 款保 證 及 其 他 工 程

保 證 ,委 託 銀 行 為 連 帶 保證 者 , 均 由 本 集 團簽 訂 委 託 保 證 契 約或 提 供 定 期 存單 質 押擔 保 ,截 至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之保 證 金額 分 別 為 \$1,062,243 及 \$1,353,497。

  • (2)截至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 本集 團 因工 程業 主 要求 及 購買 土 地而 開 立之 履 約保 證票 據 分別 為\$490,044 及\$248,182。
  • 2.截 至 民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 本集 團 因購 買材 料 及設 備 已開 立未 使用 信 用狀 金 額分 別為 \$49,406 及\$96,679。
  • 3.截 至 民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 本集 團 已簽 約之 發 包工 程 合約 ,於 未來 年 度尚 應 支付 之工 程 款分 別 為\$765,261 及\$2,473,540。
  • 4.截 至 民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昌 吉 公司 為 取 得銀 行 融資 借 款額 度, 將所 持 有之 本 公司 股票 分 別 計 26,950 仟股 及 19,000 仟 股 作為 質 押擔 保 。
  • 十、 重大 之 災害 損 失

無此 事 項。

十一 、 重大 之 期後 事 項

無此 事 項。

  • 十二 、 其他
  • (一)資本 管 理

本 集 團 之 資 本 管 理 目 標 , 係 為 保 障 集 團 能 繼 續 經 營 , 維 持 最 佳 資 本 結 構 以 降 低 資 金 成 本 , 並 為 股 東 提 供 報 酬 。 為 了 維 持 或 調 整 資 本 結 構 , 本 集 團 可 能 會 調 整 支 付 予 股 東 之 股 利 金 額 、 退 還 資 本 予 股 東 、 發 行 新 股 或 出 售 資 產 以 降 低 債 務 。 本 集 團 利 用 負 債 資 本 比 率 以 監 控 其 資 本 , 該 比 率 係 按 債 務 淨 額 除 以 資 本 總 額 計 算 。 債 務 淨 額 之 計 算 為 總 借 款 ( 包 括 合 併 資 產負 債 表所 列 報之「 流動 及 非流 動 借 款」)扣除 現 金及 約 當現 金。 資本 總 額之 計 算為 合 併資 產負 債 表所 列 報之 「權 益 」加 上 債務 淨額 。

於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團 之 負債 資 本比 率如 下 :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總借款 \$ 2,494,630 \$ 1,994,643
減:現金及約當現金 ( 383,178) ( 166,011)
債務淨額 2,111,452 1,828,632
總權益 3,027,671 3,066,446
總資本 \$ 5,139,123 \$ 4,895,078
負債資本比率 41.09% 37.36%

(二)金融 工 具

1.金 融 工具 公 允價 值資 訊

除下 表 所列 者 外,本集 團 非以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工具 (包括 現 金及 約 當 現 金 、 應 收 票 據 、 應 收 帳 款 、 其 他 應 收 款 、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 短 期 借 款 、 應 付 短 期 票 券 、 應 付 票 據 、 應 付 帳 款 、 其 他 應 付 款 及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的 帳 面 金 額 係 公 允 價 值 之 合 理 近 似 值 , 長 期 借 款 (包 含 一 年 或 一 營 業週 期 內到 期)之 利 率與 市 場利 率 接近,故 其帳 面 金額 應 屬估 計 公允 價 值 之 合 理 基 礎 。 另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價 值 資 訊 請 詳 附 註十 二(三)。

2.財 務 風險 管 理政 策

本 集 團 之 財 務 風 險 主 要 為 投 資 金 融 商 品 本 身 所 伴 隨 的 風 險 及 以 外 幣 交 易 之 匯 率 風 險 。 本 集 團 對 於 各 項 金 融 商 品 投 資 之 財 務 風 險 , 一 向 採 取 最 為 嚴 格 的 控 制 標 準 , 凡 任 何 財 務 投 資 及 操 作 , 均 經 過 全 面 評 估 其 可 能 之 市 場 風 險 、 信 用 風 險 、 流 動 性 風 險 及 現 金 流 量 風 險 , 務 必 選 擇 風 險 最 小 者 為依 歸。本 集團 對 於 以外 幣 交易 之 匯率 風險亦基於政策性風險管理目標, 尋 求 最 佳 化 之 風 險 部 位 並 維 持 適 當 流 動 性 部 位 , 以 達 到 最 佳 的 避 險 策 略。

  • 3.重 大 財務 風 險之 性質 及 程度
  • (1)市場 風 險
    • 匯率 風 險

本集 團 從事 之 業務 涉及 若 干非 功 能性 貨幣,故 受匯 率 波 動之 影 響,具 重大 匯 率波 動 影響 之外 幣 資產 及 負債 資訊 如 下:

103年12月31日
帳面金額 敏感度分析
外幣(仟元) 匯率 (新台幣) 變動幅度 損益影響 權益影響
(外幣:功能性貨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2,852 31.65 \$
90,277
1% 903\$ -\$
歐元:新台幣 127 38.47 4,889 1% 49 -
人民幣:新台幣 460 5.10 2,345 1% 23 -
非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3,617 31.65 \$
114,485
1% 1,145\$ -\$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264 31.65 \$
8,351
1% (\$
84)
-\$
人民幣:新台幣 248 5.10 1,263 1% (
13)
-
帳面金額
外幣(仟元) 匯率 (新台幣) 變動幅度 權益影響
(外幣:功能性貨幣)
2,353 29.81 \$
70,110
1% 701\$ -\$
203 41.09 8,323 1% 83 -
3,572 29.81 \$
106,481
1% 1,065\$ -\$
289 29.81 \$
8,600
1% (\$
86)
-\$
102年12月31日 敏感度分析
損益影響

價格 風 險

由 於 本 集 團 持 有 之 投 資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係 分 類 為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融 資 產,因 此本 集 團未 有 暴露 於 權益 工具 之 價格 風 險。本 集團 未 有 商品 價 格風 險 之暴 險。

利率 風 險

本集 團 之利 率 風險 來自 銀 行借 款。按 浮 動利 率 發行 之 借款 使本 集 團承 受現 金 流量 利 率風 險,部分 風 險被 按 浮 動利 率 持有 之 現金 及約 當 現金 抵銷。按固 定 利率 發 行之 借 款則 使 本集 團承 受 公允 價 值利 率風 險。於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度,本 集 團按 浮 動 利率 計 算之 借 款係 以新 台 幣計 價 ,且 當 市 場利 率 每 增 加 1%, 將 增加 之 現金 流 出 分別 為\$23,646 及 \$17,268。

  • (2)信用 風 險
  • A.信 用 風 險 係 本 集 團 因 客 戶 或 金 融 工 具 之 交 易 對 手 無 法 履 行 合 約 義 務而 產 生財 務 損失 之風 險。本 集 團依 內部 明 定之 授 信政 策,集 團 內 各營 運 個體 於 訂定 付款 及 提出 交 貨之 條款 與 條件 前,須 就其 每 一 新 客戶 進 行管 理 及信 用風 險 分析。內部 風險 控 管係 透 過考 慮其 財 務 狀 況、過 往經 驗 及其 他因 素,以 評 估客 戶之 信 用品 質。個 別風 險 之 限 額係 董 事會 依 內部 或外 部 之評 等 而制 訂,並 定期 監 控信 用額 度 之 使 用。主 要信 用 風險 來自 存 放於 銀 行與 金融 機 構之 存 款,亦有 來 自 於 批發 和 零售 顧 客之 信用 風 險, 並 包括 尚未 收 現之 應 收帳 款。
  • B.於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度,並 無 超出 信用 限 額之 情 事,且管 理 階層 不預 期 會受 交 易對 手之 不 履約 而 產生 任何 重 大損 失 。
  • C.本 集 團未 逾 期且 未減 損 金融 資 產之 信用 品 質資 訊,請 詳附 註 六各 金 融資 產 之說 明 。
  • D.本 集 團 已 逾 期 惟 未 減 損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齡 分 析 資 訊 請 詳 附 註 六 各 金 融資 產 之說 明 。
  • E.本 集 團 業 已 發 生 減 損 之 金 融 資 產 的 個 別 分 析 請 詳 附 註 六 各 金 融 資

產之 說 明。

(3)流動 性 風險

  • A.現 金 流量 預 測是 由集 團 內各 營 運個 體執 行,並由 集 團 財務 部 予以 彙 總。集 團財 務 部監 控集 團 流動 資 金需 求之 預 測,確 保其 有足 夠 資 金 得以 支 應營 運 需要,並 在 任何 時 候維 持足 夠 之未 支 用的 借款 承 諾 額 度,請 詳附 註 六、(十七 ),以 使集 團 不 致違 反 相關 之 借款 限額 或 條 款,此 等 預測 考 量 集團 之 債務 融 資計 畫、債 務 條款 遵 循、符合內部 資產負債表之財務比率目標,及外部監管法令之要求。
  • B.下 表 係 本 集 團 之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係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至 合 約 到 期 日 之 剩 餘 期 間 進 行 分 析 下 表 所 揭 露 之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金 額 係 未 折 現 之金 額 。

非衍生金融負債:

103年12月31日 1年內 1至5年內
短期借款 \$
1,219,877
\$
-
應付短期票券 550,000 -
應付票據 85,214 -
應付帳款 841,457 95,600
其他應付款 62,018 -
長期借款
(包含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
24,391 771,434
其他金融負債 825 5,239

非衍生金融負債:

102年12月31日 1年內 1至5年內
短期借款 \$
1,093,525
\$
-
應付短期票券 685,000 -
應付票據 149,168 -
應付帳款 449,819 288,183
其他應付款 264,224 -
長期借款
(包含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
129,265 102,114
其他金融負債 285 1,917

C.本 集 團並 不 預期 到期 日 分析 之 現金 流量 發 生時 點 會顯 著提 早,或 實 際金 額 會有 顯 著不 同。

(三)公允 價 值估 計

1.為 分 析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所 採 用 之 評 價 技 術 。 各 等 級 之 定 義 如下 :

第一 等 級: 相 同資 產或 負 債於 活 絡市 場之 公 開報 價(未 經 調整 )。

第二 等 級:除 包 含 於第 一 等級 之 公開 報價 外, 資產 或 負 債直 接(亦 即價 格)或間 接 (亦 即 由 價格 推 導而 得 )可 觀察 之 輸入 值 。

第三 等 級: 非 以可 觀察 市 場資 料 為基 礎之 資 產或 負 債之 輸入 值 。

本集 團 於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公允 價 值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 為受 益 憑證 (表 列「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流動 」)皆 屬 第一 等 級。

  • 2.於 活 絡 市 場 交 易 之 金 融 工 具 , 其 公 允 價 值 係 依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市 場 報 價衡 量。當 報 價 可 即時 且 定期 自 證券 交易 所、交 易 商、經 紀商、產業 、 評 價 服 務 機 構 或 監 管 機 構 取 得 , 且 該 等 報 價 係 代 表 在 正 常 交 易 之 基 礎 下 進 行 之 實 際 及 定 期 市 場 交 易 時 , 該 市 場 被 視 為 活 絡 市 場 。 本 集 團 持 有金 融 資產 之 市場 報價 為 收盤 價 ,該 等工 具 係屬 於 第一 等級 。
  • (四)本集 團 原將 銷 售土 地應 納 之土 地 增值 稅帳 列 營業 成 本項 下, 惟 該支 出 性 質應 屬 所得 稅 費用 ,因 此 將該 支 出重 分類 至 所得 稅 費用 。此 重 分類 對 基 本每 股 盈餘 與 稀釋 每股 盈 餘並 無 影響 。
102年度
重分類前 重分類金額 重分類後
營業成本 \$ 6,428,915 (\$ 52,399) \$
6,376,516
所得稅(利益)費用 ( 9,354) 52,399 43,045

十 三 、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一)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本 公 司 依 「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 規 定 , 民 國 1 0 3 年 度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如 下 : 1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 無 此 情 形 。

2 .為 他 人 背 書 保 證 :

對單一企業 本期最高 期末背書 實際動支 以財產擔保 累計背書保證金額 背書保證 屬母公司對 屬子公司對 屬對大陸地
背書保證者 被背書保證對象 背書保證限額 背書保證餘額 保證餘額 金額 之背書保證 佔最近期財務報表 最高限額 子公司背書 母公司背書 區背書保證
編號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 關係 (註3、4) (註5) (註6) (註7) 金額 淨值之比率 (註3、4) 保證(註8)保證(註8) (註8) 備註
(註1) (註2)
夆典科技開發 昌吉營造股份 2 \$
5,795,556
\$
538,054
\$
27,472
\$
27,472
\$
-
0.95% \$
5,795,556
Y N N
0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昌吉營造股份 夆典科技開發 4
1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4,126,653 165,600 165,600 86,300 - 20.06% 4,126,653 N Y N

註 1: 編 號 欄 之 說 明 如 下 :

( 1 ) .發 行 人 填 0。

( 2 ) .被 投 資 公 司 按 公 司 別 由 阿 拉 伯 數 字 1 開 始 依 序 編 號 。

註 2: 背 書 保 證 者 與 被 背 書 保 證 對 象 之 關 係 有 下 列 六 種 , 標 示 種 類 即 可 :

( 1 ) .有 業 務 關 係 之 公 司 。

  • ( 2 ) .直 接 持 有 普 通 股 股 權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子 公 司 。
  • ( 3 ) .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持 有 普 通 股 股 權 合 併 計 算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
  • ( 4 ) .對 於 直 接 或 經 由 子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普 通 股 股 權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母 公 司 。
  • ( 5 ) .基 於 承 攬 工 程 需 要 之 同 業 間 依 合 約 規 定 互 保 之 公 司 。
  • ( 6 ) .因 共 同 投 資 關 係 由 各 出 資 股 東 依 其 持 股 比 例 對 其 背 書 保 證 之 公 司 。
  • 註 3: 依 本 公 司 訂 定 之 " 背 書 保 證 作 業 程 序 " 之 規 定 ,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整 體 背 書 保 證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整 體 最 近 期 財 務 報 表 淨 值 合 計 數 的 百 分 之 兩 百 。
  • 註 4: 依 昌 吉 公 司 訂 定 之 " 背 書 保 證 作 業 程 序 " 之 規 定 , 昌 吉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整 體 背 書 保 證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昌 吉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整 體 最 近 期 財 務 報 表 淨 值 合 計 數 的 百 分 之 五 百 。
  • 註 5: 當 年 度 為 他 人 背 書 保 證 之 最 高 餘 額 。
  • 註 6: 截 至 年 底 舉 凡 公 司 向 銀 行 簽 具 背 書 保 證 契 約 或 票 據 之 額 度 獲 准 時 , 即 承 擔 背 書 或 保 證 責 任 ; 另 其 他 相 關 有 背 書 保 證 情 事 者 , 皆 應 入 計 背 書 保 證 餘 額 中 。
  • 註 7: 應 輸 入 被 背 書 保 證 公 司 於 使 用 背 書 保 證 餘 額 範 圍 內 之 實 際 動 支 金 額 。
  • 註 8: 屬 上 市 櫃 母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背 書 保 證 者 、 屬 子 公 司 對 上 市 櫃 母 公 司 背 書 保 證 者 、 屬 大 陸 地 區 背 書 證 者 始 須 填 列 Y。

3 .期 末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情 形 ( 不 包 含 投 資 子 公 司 、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控 制 部 分 ):

有價證券種類及名稱 與有價證券發行人之關係 備註
持有之公司 (註1) (註2) 帳列科目
帳面金額
(註3)
持股比例 公允價值 (註4)
夆典科技開發
(股)公司
和起堂投資(股)公司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產-非流動
2,648,106 \$
11,727
16.07 \$
-
夆典科技開發
(股)公司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公司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產-非流動
385,000 3,403 0.13 -
昌吉營造(股)公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本公司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
流動
27,043,079 329,926 12.00 329,926 (註5)
昌吉營造(股)公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公司 -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產-非流動
517,789 3,526 0.33 -
昌吉營造(股)公
元大寶來中國機會債券基金
新台幣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82,623 883 - 883
連碩光電科技
(股)公司
元大寶來亞太政府公債指數
基金-不配息型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1,700,000 15,763 - 15,763

註 1: 本 表 所 稱 有 價 證 券 , 係 指 屬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 範 圍 內 之 股 票 、 債 券 、 受 益 憑 證 及 上 述 項 目 所 衍 生 之 有 價 證 券 。 註 2: 有 價 證 券 發 行 人 非 屬 關 係 人 者 , 該 欄 免 填 。

註 3: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 帳 面 金 額 乙 欄 請 填 公 允 價 值 評 價 調 整 後 及 扣 除 累 計 減 損 之 帳 面 餘 額 ; 非 屬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 帳 面 金 額 乙 欄 請 填 原 始 取 得 成 本 或 攤 銷 後 成 本 扣 除 累 計 減 損 之 帳 面 餘 額 。

註 4: 所 列 有 價 證 券 有 因 提 供 擔 保 、 質 押 借 款 或 其 他 依 約 定 而 受 限 制 使 用 者 , 應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提 供 擔 保 或 質 借 股 數 、 擔 保 或 質 借 金 額 及 限 制 使 用 情 形 。 註 5: 截 至 民 國 1 0 3 年 1 2 月 3 1 日 止 , 昌 吉 公 司 為 取 得 銀 行 融 資 借 款 額 度 , 將 所 持 有 之 本 公 司 股 票 計 2 6 , 9 5 0 仟 股 作 為 質 押 擔 保 。

4 .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此 情 形 。

5 .取 得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此 情 形 。

6 .處 分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此 情 形 。

7 .與 關 係 人 進 、 銷 貨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交易對象 交易情形 交易條件與一般交易不同之
情形及原因(註1)
應收(付)票據、帳款 備註
(註2)
進(銷)貨之公司 名稱 關係 進(銷)貨 金額 佔總進(銷)貨
之比率
授信期間 單價 授信期間 餘額 佔總應收(付)
票據、帳款之
比率
夆典科技開發 與一般交易 預付工程款
(股)公司 昌吉營造(股)公司
夆典科技開發
子公司 營建/工程成本 \$
530,163
23% 35~65天 相同
與一般交易
- (\$
49,658)
8% \$3,324
預收工程款
昌吉營造(股)公司 (股)公司 母公司 工程收入 ( 1,583,687) 65% 35~65天 相同 - 34,149 9% \$12,185

註 1: 關 係 人 交 易 條 件 如 與 一 般 交 易 條 件 不 同 , 應 於 單 價 及 授 信 期 間 欄 位 敘 明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

註 2: 若 有 預 收 ( 付 ) 款 項 情 形 者 , 應 於 備 註 欄 敘 明 原 因 、 契 約 約 定 條 款 、 金 額 及 與 一 般 交 易 型 態 之 差 異 情 形 。

註 3: 實 收 資 本 額 係 指 母 公 司 之 實 收 資 本 額 。 發 行 人 股 票 無 面 額 或 每 股 面 額 非 屬 新 臺 幣 十 元 者 , 有 關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之 交 易 金 額 規 定 , 以 資 產 負 債 表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之 。

8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此 情 形 。

9 .從 事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 無 此 情 形 。

1 0 .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及 金 額 :

(其 餘 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間 之 交 易 往 來 金 額 未 達 合 併 總 營 收 或 總 資 產 之 1 %者 , 不 予 以 揭 露 ; 另 以 資 產 面 及 收 入 面 為 揭 露 方 式 。 )

交易往來情形
編號
(註1)
交易人名稱 交易往來對象 與交易人之關係
(註2)
科目 金額 交易條件 佔合併總營收或
總資產之比率
(%)(註3)
0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昌吉營造(股)公司 1 預收工程款 \$
441,724
與一般廠商無重大差異 6.19
0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昌吉營造(股)公司 1 存出保證金 86,300 與一般廠商無重大差異 1.21
0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昌吉營造(股)公司 1 預付工程款 237,937 與一般廠商無重大差異 3.34
0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昌吉營造(股)公司 1 營建/工程成本 530,163 與一般廠商無重大差異 14.36
1 昌吉營造(股)公司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2 預收工程款 2,258,842 與一般廠商無重大差異 31.68
1 昌吉營造(股)公司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2 背書保證 165,600 註4 2.32
1 昌吉營造(股)公司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2 工程收入 1,583,687 與一般廠商無重大差異 42.90

註 1: 母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相 互 間 之 業 務 往 來 資 訊 應 分 別 於 編 號 欄 註 明 , 編 號 之 填 寫 方 法 如 下 :

( 1 ) .母 公 司 填 0。

( 2 ) .子 公 司 依 公 司 別 由 阿 拉 伯 數 字 1 開 始 依 序 編 號 。

註 2:與 交 易 人 之 關 係 有 以 下 三 種,標 示 種 類 即 可 (若 係 母 子 公 司 間 或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同 一 筆 交 易,則 無 須 重 複 揭 露。如:母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之 交 易,若 母 公 司 已 揭 露 , 則 子 公 司 部 分 無 須 重 複 揭 露 ; 子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之 交 易 , 若 其 一 子 公 司 已 揭 露 , 則 另 ㄧ 子 公 司 無 須 重 複 揭 露 ):

( 1 ) .母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

( 2 ) .子 公 司 對 母 公 司 。

( 3 ) .子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

註 3: 交 易 往 來 金 額 佔 合 併 總 營 收 或 總 資 產 比 率 之 計 算 , 若 屬 資 產 負 債 項 目 者 , 以 期 末 餘 額 佔 合 併 總 資 產 之 方 式 計 算 ; 若 屬 損 益 項 目 者 , 以 期 中 累 積 金 額 佔 合 併 總 營 收 之 方 式 計 算 。

註 4: 係 背 書 保 證 , 依 公 司 政 策 辦 理 。

(二)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資 訊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 所 在 地 區 等 相 關 資 訊 (不 包 含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

被投資公司名稱 原始投資金額 期末持有 被投資公司本 本期認列之投
投資公司名稱 (註1、2) 所在地區 主要營業項目 本期期末 上期期末 股數 比率 帳面金額 期損益
(註2、(2))
資損益
(註2、(3))
備註
夆典科技開發
(股)公司
台灣粉體塗料化學
(股)公司
台灣 乾粉漆、塗
料、溶劑塗
料、接著劑、
化學藥品之製
造加工及買賣
業務
\$ - \$39,944 - - \$
- (\$
852) (\$ 491)
夆典科技開發
(股)公司
BRIGHT GLORY
CORPORATION
薩摩亞 一般投資業 81,200 81,200 2,391,000 100.00 1,081 (
32) (
32)
夆典科技開發
(股)公司
REINFORCE ENERGY
CO.,LTD
英屬維京
群島
一般投資業 95,964 95,964 2,810,000 100.00 115,149 3,946 3,946
夆典科技開發
(股)公司
連碩光電科技(股)
公司
台灣 電子零組件、
國際貿易、資
訊軟體服務業
173,084 173,084 2,490,717 35.96 14,920 (
3,763) (
1,353)
夆典科技開發
(股)公司
昌吉營造(股)公司 台灣 土木建築水利
等營造業務
461,080 461,080 51,204,000 85.34 304,673 (
32,522) (
48,735)
昌吉營造(股)
公司
連碩光電科技(股)
公司
台灣 電子零組件、
國際貿易、資
訊軟體服務業
44,037 44,037 1,667,831 24.08 9,992 (
3,763) (
906)
連碩光電科技
(股)公司
POCONO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英屬維京
群島
一般投資業 1 1 1 100.00 10 - -

註 1: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如 設 有 國 外 控 股 公 司 且 依 當 地 法 令 規 定 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為 主 要 財 務 報 告 者 , 有 關 國 外 被 投 資 公 司 資 訊 之 揭 露 , 得 僅 揭 露 至 該 控 股 公 司 之 相 關 資 訊 。

註 2: 非 屬 註 1 所 述 情 形 者 , 依 下 列 規 定 填 寫 :

( 1)「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 所 在 地 區 」、「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及 「 期 末 持 股 情 形 」 等 欄 , 應 依 本 ( 公 開 發 行 ) 公 司 轉 投 資 情 形 及 每 一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再 轉 投 資 情 形 依 序 填 寫 , 並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各 被 投 資 公 司 與 本 ( 公 開 發 行 ) 公 司 之 關 係 ( 如 係 屬 子 公 司 或 孫 公 司 )。

  • ( 2)「 被 投 資 公 司 本 期 損 益 」 乙 欄 , 應 填 寫 各 被 投 資 公 司 之 本 期 損 益 金 額 。
  • ( 3)「 本 期 認 列 之 投 資 損 益 」 乙 欄 , 僅 須 填 寫 本 ( 公 開 發 行 ) 公 司 認 列 直 接 轉 投 資 之 各 子 公 司 及 採 權 益 法 評 價 之 各 被 投 資 公 司 之 損 益 金 額 , 餘 得 免 填 。 於 填 寫 「 認 列 直 接 轉 投 資 之 各 子 公 司 本 期 損 益 金 額 」 時 , 應 確 認 各 子 公 司 本 期 損 益 金 額 業 已 包 含 其 再 轉 投 資 依 規 定 應 認 列 之 投 資 損 益 。

(三)大 陸 投 資 資 訊

1 .基 本 資 料 :

大陸被投資公
司名稱
主要營業項目 實收資本額 投資方式
(註1)
本期期初自台
灣匯出累積投
資金額
本期匯出或收回投資
匯出
金額
收回
本期期末自台
灣匯出累積投
資金額
被投資公
司本期損
本公司直
接或間接
投資之持
股比例
本期認列投資
損益
(註2(2)B.)
期末投資帳
面金額
截至本期止已匯回
投資收益
備註
浙江古越龍山
電子科技發展
有限公司
從事其他發光
二極體顯示
器、發光二極
體顯示指示面
板之生產銷售
\$
197,100
3 \$
94,313
-\$ -\$ \$
94,313
8,700\$ 46.00 \$
4,002
\$
114,485
\$
-
杭州飛華光電
元件有限公司
生產銷售發光
二極體、紅外
光線二極體管
磊晶片和晶粒
253,963 3 113,412 - - 113,412 (
5,339)
34.45 - - -
公司名稱 本期期末累計自台灣匯
出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
經濟部投審會
核准投資金額
依經濟部投審會規定
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夆典科技開發(股)公司 \$ 173,755
\$
179,150 \$ 1,738,667
連碩光電科技(股)公司 33,970 33,970 24,899

註 1: 投 資 方 式 區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 標 示 種 類 別 即 可 :

( 1 ) .直 接 赴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 2 ) .透 過 第 三 地 區 公 司 再 投 資 大 陸 (請 註 明 該 第 三 地 區 之 投 資 公 司 )

( 3 ) .透 過 轉 投 資 第 三 地 區 現 有 公 司 再 投 資 大 陸 公 司

註 2: 本 期 認 列 投 資 損 益 欄 中 :

( 1 )若 屬 籌 備 中 , 尚 無 投 資 損 益 者 , 應 予 註 明

( 2 )投 資 損 益 認 列 基 礎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 應 予 註 明

A .經 與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合 作 關 係 之 國 際 性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查 核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告

B .經 台 灣 母 公 司 簽 證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告

C .其 他 。

註 3: 本 表 相 關 數 字 應 以 新 臺 幣 列 示 。

2 .直 接 或 間 接 經 由 第 三 地 區 事 業 與 轉 投 資 大 陸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所 發 生 之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 無 此 情 形 。

十四 、 部門 資 訊

(一)一般 性 資訊

本 集 團 管 理 階 層 已 依 據 制 定 決 策 所 使 用 之 報 導 資 訊 辨 認 應 報 導 部 門 , 係 以 產 品 別 角 度 整 體 評 估 績 效 及 分 配 資 源 ; 公 司 目 前 著 重 於 工 程 事 業 及 建 設事 業 業務 , 其餘 產品 之 經營 結 果合 併表 達 「其 他 營運 部門 」 內。

本 集 團 之 企 業 組 成 、 劃 分 部 門 之 基 礎 及 部 門 資 訊 之 衡 量 基 礎 於 本 期 並 無 重大 改 變。

  • (二)部門 資 訊之 衡 量
  • 1.營運 部 門之 會 計政 策皆 與 民國 103 年 度財 務 報告 附 註四 所述 之 重要 會 計政 策 彙總 說 明相 同。

2.本 公 司 係 以 營 運 部 門 之 收 入 及 營 運 淨 損 益 衡 量 , 並 作 為 評 估 績 效 之 基 礎, 並 已消 除 部門 間交 易 之影 響 。

(三)部門 損 益之 資 訊

提供 予 主要 營 運決 策者 之 應報 導 部門 資訊 如 下:

103年度

工程事業部 建設事業部 行政支援部門 其他營運部門 總計
部門收入 \$ 2,429,771 \$ 1,042,561 \$ - \$ 219,280 \$ 3,691,612
部門營業淨利 ( 55,627) 363,596 ( 71,757) ( 3,123) 233,089
部門折舊及攤銷 ( 4,823) ( 622) ( 2,187) ( 2,998) ( 10,630)
102年度
工程事業部 建設事業部 行政支援部門 其他營運部門 總計
部門收入 \$ 2,682,761 \$ 5,199,888 \$ - \$ 293,782 \$
8,176,431
部門營業淨利 65,089 1,347,657 ( 174,021) 57,173 1,295,898
部門折舊及攤銷 ( 3,914) ( 1,461) ( 2,179) ( 4,176) ( 11,730)

(四)部門 損 益之 調 節資 訊

本 公 司 應 報 導 部 門 營 業 淨 利 與 綜 合 損 益 表 所 列 之 營 業 淨 利 一 致 , 故 無 調 節之 必 要。

(五)產品 別 及勞 務 別之 資訊

外部 客 戶收 入 主要 來自 工 程及 建 設事 業,相 關收 入 餘額 明細 請 詳十 四(三 ) 之說 明 。